如何認定扒竊(如何認定扒竊和盜竊)
扒竊屬于刑事案件還是治安案件
扒竊屬于刑事案件還是治安案件具體如下:
扒竊屬于刑事案件。在公共場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上盜竊他人隨身攜帶的財物的,應當認定為“扒竊”。扒竊,不管數額大小,次數多少,都應當定為盜竊罪。犯盜竊罪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盜竊罪與故意毀壞財物的區別是什么?
1、盜竊罪是指以非法占有為目的,竊取公私財物的行為。故意毀壞財物罪是指故意毀壞或者損壞公私財物,數額較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行為。從定義可以得出盜竊罪與故意毀壞財物罪的區別在于主觀上盜竊罪有非法占有的目的,是目的犯,而故意毀壞財物罪不是;
2、盜竊罪與故意毀壞財物罪的區別,并不在于其主觀上是否有非法占有的目的,而在于其客觀上是否侵害了他人的占有。侵害了他人占有的毀壞財物的行為,構成盜竊罪,沒有侵害他人占有的毀壞財物的行為,才構成故意毀壞財物罪。
綜上所述,盜竊罪是指以非法占有為目的,竊取公私財物的行為。故意毀壞財物罪是指故意毀壞或者損壞公私財物,數額較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行為。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條
【盜竊罪】盜竊公私財物,數額較大的,或者多次盜竊、入戶盜竊、攜帶兇器盜竊、扒竊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扒竊行為如何認定
法律主觀:
扒竊,是公安機關或一線反扒干警的常用詞匯,《 刑法 修正案(八)》將扒竊等 盜竊 犯罪行為單獨表述,意在表示扒竊等盜竊行為區別于傳統意義的普通盜竊。扒竊行為直接接觸公民人身,且一般發生在大庭廣眾之下,嚴重影響群眾人身安全感及社會信任度,社會危害性更大。
法律客觀: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盜竊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三條 二年內盜竊三次以上的,應當認定為“多次盜竊”。 非法進入供他人家庭生活,與外界相對隔離的住所盜竊的,應當認定為“入戶盜竊”。 攜帶槍支、爆炸物、管制刀具等國家禁止個人攜帶的器械盜竊,或者為了實施違法犯罪攜帶其他足以危害他人人身安全的器械盜竊的,應當認定為“攜帶兇器盜竊”。 在公共場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上盜竊他人隨身攜帶的財物的,應當認定為“扒竊”。
扒竊刑事立案標準
扒竊案件立案標準是行為人扒竊的數額達到一千元以上,如果是扒竊的數額不是太大的,并且觸犯扒竊罪的,人民法院就會對其處三年以下的有期徒刑或者是拘役以及管制的主刑,如果是扒竊的數額較大的,就應當處三年以上的有期徒刑,并且判處相應的罰金或者是直接沒收財產。司法實踐中一般理解為在公共場所或公共交通工具上秘密竊取他人隨身攜帶的財物的行為為扒竊,不構成立案標準的話,就可以不進行起訴。
扒竊屬于盜竊罪的行為之一,其立案標準為:
1、盜竊公私財物價值一千元至三千元以上、三萬元至十萬元以上、三十萬元至五十萬元以上的,應當分別認定為刑法規定的"數額較大"、"數額巨大"、"數額特別巨大",應當予以了立案。
2、在跨地區運行的公共交通工具上盜竊,盜竊地點無法查證的,盜竊數額是否達到"數額較大"、"數額巨大"、"數額特別巨大",應當根據受理案件所在地省、自治區、直轄市高級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確定的有關數額標準認定。
3、扒竊地點必須發生扒竊的地點在公交車站、廣場、集貿市場等公共場所或公共汽車上。
4、扒竊的對象一般是受害人隨身攜帶的財物,包含受害人的錢包、手機等,也包含受害人隨身攜帶的財物,行為人伸手可及的。
扒竊可以不起訴嗎
不構成立案標準的話,就可以不進行起訴,對于盜竊罪的立案標準,我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條有相關的規定:“盜竊公私財物,數額較大的,或者多次盜竊、入戶盜竊、攜帶兇器盜竊、扒竊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因此,盜竊罪的立案標準就是數額較大或者多次盜竊、入戶盜竊、攜帶兇器盜竊、扒竊的。
綜上所述,如果是扒竊,那么就要看他具體是否發生在公共場所,以及是否當事人隨身扒竊他人的隨身攜帶財物,以及這個財物是否達到了1000~3000元,通常只是一般的盜竊行為是不稱之為犯罪,只能叫做違法,但如果達到了1000元,那么這個就必須要承擔刑事責任,而通常是在三年以下的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二百六十四條
盜竊罪盜竊公私財物,數額較大的,或者多次盜竊、入戶盜竊、攜帶兇器盜竊、扒竊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盜竊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一條
盜竊公私財物價值一千元至三千元以上、三萬元至十萬元以上、三十萬元至五十萬元以上的,應當分別認定為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條規定的"數額較大"、"數額巨大"、"數額特別巨大"。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高級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可以根據本地區經濟發展狀況,并考慮社會治安狀況,在前款規定的數額幅度內,確定本地區執行的具體數額標準,報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批準。
在跨地區運行的公共交通工具上盜竊,盜竊地點無法查證的,盜竊數額是否達到"數額較大"、"數額巨大"、"數額特別巨大",應當根據受理案件所在地省、自治區、直轄市高級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確定的有關數額標準認定。
盜竊毒品等違禁品,應當按照盜竊罪處理的,根據情節輕重量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