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因工負傷醫療期的工資待遇是怎樣的(廣東省非因工負傷醫療期的工資待遇)
非因工負傷醫療期工資怎么算?
如果你是勞務派遣合同關系,可以享受企業職工患病或非因工負傷醫療期待遇;如果你是個人與個人之間或個人與單位之間形成的勞務(雇傭)合同關系,則不能享受醫療期待遇,只能主張誤工費。
《企業職工患病或非因工負傷醫療期規定》
第三條 企業職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負傷,需要停止工作醫療 時,根據本人實際參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單位工作年限,給予三個 月到二十四個月的醫療期:
(一)實際工作年限十年以下的,在本單位工作年限五年以 下的為三個月;五年以上的為六個月。
(二)實際工作年限十年以上的,在本單位工作年限五年以 下的為六個月;五年以上十年以下的為九個月;十年以上十五年 以下的為十二個月;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的為十八個月;二十年以上的為二十四個月。
第四條 醫療期三個月的按六個月內累計病休時間計算;六個月的按十二個月內累計病休時間計算;九個月的按十五個月內 累計病休時間計算;十二個月的按十八個月內累計病休時間計 算;十八個月的按二十四個月內累計病休時間計算;二十四個月 的按三十個月內累計病休時間計算。
第五條 企業職工在醫療期內,其病假工資、疾病救濟費和 醫療待遇按照有關規定執行。
非因工傷醫療期工資規定
法律主觀:
你好,對于非 工傷 醫療期的 工資 的問題有關內容如下: 一、醫療期 1、實際工作年限十年以下的,在本單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醫療期為三個月,五年以上的,醫療期為六個月; 2、實際工作年限十年以上的,在本單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醫療期為六個月;五年以上十年以下的,醫療期為九個月;十年以上十五年以下的,醫療期為十二個月;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的,醫療期為十八個月;二十年以上的,醫療期為二十四個月。 二、醫療期待遇 1、 病假工資 職工患病休假在6個月內:(1)連續 工齡 <2年者, 病假 日工資按職工日平均工資的60%計發;(2)連續工齡≥2年且<4年者,病假日工資按職工日平均工資的70%計發;(3)連續工齡≥4年且<6年者,病假日工資按職工日平均工資的80%計發;(4)連續工齡≥6年且<8年者,病假日工資按職工日平均工資的90%計發;(5)連續工齡≥8年者,病假日工資按職工日平均工資的100%計發。 職工患病休假在六6個月以上:(1)連續工齡<1年者,病假期間工資按職工月工資收入的40%計發;(2)連續工齡≥1年且<3年者,病假期間工資按職工月工資收入的50%計發;(3)連續工齡≥3年者,病假期間工資按職工月工資收入的60%計發。 2、疾病救濟費:患病停工6個月以上的職工,如領取疾病救濟費低于本企業職工月平均工資40%者,應按40%的標準計發,但不能高于該職工月工資。(1)連續工齡<1年者,疾病救濟費按職工日平均工資的40%計發;(2)連續工齡≥1年且<3年者,疾病救濟費按職工月工資收入的50%計發;(3)連續工齡≥3年者,疾病救濟費按職工月工資收入的60%計發。 三、 勞動能力鑒定 1、申請勞動能力鑒定的條件: (1)職工非因工致殘和經醫生或醫療機構認定患有難以治療的疾病,在醫療期內醫療終結,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2)企業職工非因工致殘和經醫生或醫療機構認定患有難以治療的疾病,醫療期滿。 2、 傷殘 待遇: (1)被鑒定為一至四級的,應當退出勞動崗位,終止 勞動關系 ,辦理 退休 、退職手續,享受退休、退職待遇; (2)被鑒定為五至十級的,醫療期內不得 解除勞動合同 。 四、 經濟補償金 醫療期滿尚未痊愈被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支付經濟補償和醫療補助費。標準為: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每滿一年,支付相當于1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金,同時還應支付不低于6個月工資的醫療補助費。患重病和絕癥的還應當增加醫療補助費,患重病的增加部分不低于醫療補助費的50%,患絕癥的增加部分不低于醫療補助費的100%
法律客觀:
《關于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五十九條 職工患病或非因工負傷治療期間,在規定的醫療期間內由企業按有關規定支付其病假工資或疾病救濟費,病假工資或疾病救濟費可以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支付,但不能低于最低工資標準的80%。 《工傷保險條例》第三十三條 職工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需要暫停工作接受工傷醫療的,在停工留薪期內,原工資福利待遇不變,由所在單位按月支付。 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過12個月。傷情嚴重或者情況特殊,經設區的市級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確認,可以適當延長,但延長不得超過12個月。工傷職工評定傷殘等級后,停發原待遇,按照本章的有關規定享受傷殘待遇。工傷職工在停工留薪期滿后仍需治療的,繼續享受工傷醫療待遇。 生活不能自理的工傷職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護理的,由所在單位負責。
非因工負傷醫療期的工資待遇
病假工資或疾病救濟費可以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支付,但不能低于最低工資標準的80%。職工患病或非因工負傷治療期間,在規定的醫療期間內由企業按有關規定支付其病假工資或疾病救濟費。
企業職工患病或非因工負傷,在醫療期內停工醫療累計不超過一百八十天的,由企業發給本人工資的百分之七十的病假工資,超過一百八十天的,發給本人工資的百分之六十的疾病救濟費,病假工資或疾病救濟費不能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百分之八十。病假是指勞動者因疾病或非因工受傷,企業批準停止工作進行治病休息的期間。不少企業錯誤地認為,勞動者生病沒有為企業提供勞動,因此企業就可以不必支付任何報酬。其實,勞動者在治療期間,不僅可以享受醫療保險待遇,而且用人單位需要按照法定標準向勞動者支付病假工資。如果勞動者請病假用人單位已經批準,就應當支付勞動者病假工資。一般情況下,如果勞動者要求用人單位批準醫療期,須有縣級以上醫院出具的診斷證明。如果公司不發病假工資,勞動者可帶好證明去當地社保的勞動監察大隊進行舉報,或者直接申請勞動仲裁。
法律依據:
《企業職工患病或非因工負傷醫療期規定》
第五條企業職工在醫療期內,其病假工資、疾病救濟費和醫療待遇按照有關規定執行。
第三條企業職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負傷,需要停止工作醫療時,根據本人實際參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單位工作年限,給予三個月到二十四個月的醫療期:(一)實際工作年限十年以下的,在本單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為三個月;五年以上的為六個月。(二)實際工作年限十年以上的,在本單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為六個月;五年以上十年以下的為九個月;十年以上十五年以下的為十二個月;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的為十八個月;二十年以上的為二十四個月。
職工非因工負傷享受醫療期待遇的
法律主觀:
企業職工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的事情經常發生。在職工停止工作期間以及醫療期間屆滿后,職工相關諸多權益得不到保障,更可悲的是,許多職工并不清楚自己在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的情況下享有那些權益,結果自己的權益受到了侵害還也不知道去維護。依據勞動法以及勞動部制定的相關規章,企業職工在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中應注意下列權益的保護:一、職工享受法定的醫療期醫療期,是指企業職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負傷停止工作治病休息不得解除勞動合同的時限。勞動部有關規章規定,企業職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負傷,需要停止工作醫療時,根據本人實際參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單位工作年限,給予3個月到24個月的醫療期,經過有關部門的批準還可以適當地延長。在法定的醫療期內,即使職工與用人單位之間的勞動合同到期了,勞動合同期限也應延續到醫療期滿屆滿為止。職工在規定的醫療期內的,用人單位不得依據勞動法的相關規定解除勞動合同。二、職工享有病假工資和疾病救濟費根據法律的規定,職工患病或非因工負傷治療期間,在規定的醫療期間內由企業按有關規定支付其病假工資或疾病救濟費,病假工資或疾病救濟費可以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支付,但不能低于最低工資標準的80%。即:職工在醫療期間,用人單位可以根據本單位內部規定向職工支付病假工資和疾病救濟費,但單位內部規定支付上述費用不能低于最低工資標準的80%。三、職工醫療期內醫療終結后勞動關系的處理職工在醫療期內醫療終結,傷病痊愈,如果能從事原工作的,可以繼續履行勞動合同;如果不能從事原工作,用人單位應另行安排適當的工作。但是,如果職工非因工致殘和經醫生或醫療機構認定患有難以治療的疾病,在醫療期內醫療終結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適當工作的,應當首先由勞動鑒定委員會參照工傷與職業病致殘程度鑒定標準進行勞動能力的鑒定。根據鑒定結果分別作出相應的處理:1、如果被鑒定為1至4級的,職工應當退出勞動崗位,終止勞動關系,由用人單位辦理退休、退職手續,職工享受退休、退職待遇。2、如果被鑒定為5至10級的,在醫療期內不得解除勞動合同。但在醫療期滿后,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合同,并按規定支付經濟補償金和醫療補助費。四、職工醫療期屆滿后勞動關系的處理根據法律的規定,職工在醫療期滿后,能從事原工作的,可以繼續履行勞動合同;不能從事原工作,用人單位另行安排適當的工作。但是,職工非因工致殘和經醫生或醫療機構認定患有難以治療的疾病,在醫療期滿仍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單位另行安排的適當工作的,應當由勞動鑒定委員會參照工傷與職業病致殘程度鑒定標準進行勞動能力的鑒定。根據鑒定結果分別作出相應的處理:1、如果被鑒定為1至4級的,職工應當退出勞動崗位,解除勞動關系,并辦理退休、退職手續,享受退休、退職待遇。2、如果被鑒定為5至10級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并按規定支付經濟補償金和醫療補助費。
法律客觀:
《企業職工患病或非因工負傷醫療期規定》第三條企業職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負傷,需要停止工作醫療時,根據本人實際參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單位工作年限,給予三個月到二十四個月的醫療期:(一)實際工作年限十年以下的,在本單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為三個月;五年以上的為六個月。(二)實際工作年限十年以上的,在本單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為六個月;五年以上十年以下的為九個月;十年以上十五年以下的為十二個月;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的為十八個月;二十年以上的為二十四個月。《企業職工患病或非因工負傷醫療期規定》第四條醫療期三個月的按六個月內累計病休時間計算;六個月的按十二個月內累計病休時間計算;九個月的按十五個月內累計病休時間計算;十二個月的按十八個月內累計病休時間計算;十八個月的按二十四個月內累計病休時間計算;二十四個月的按三十個月內累計病休時間計算。
非因工負傷醫療期的工資待遇
職工患病或非因工負傷治療期間,在規定的醫療期間內由企業按有關規定支付其病假工資或疾病救濟費,病假工資或疾病救濟費可以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支付,但不能低于最低工資標準的80%。勞動者享有平等就業和選擇職業的權利、取得勞動報酬的權利、休息休假的權利、獲得勞動安全衛生保護的權利、接受職業技能培訓的權利、享受社會保險和福利的權利、提請勞動爭議處理的權利以及法律規定的其他勞動權利。勞動者應當完成勞動任務,提高職業技能,執行勞動安全衛生規程,遵守勞動紀律和職業道德。用人單位應當依法建立和完善規章制度,保障勞動者享有勞動權利和履行勞動義務。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
第五十條 工資應當以貨幣形式按月支付給勞動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無故拖欠勞動者的工資。
第九十一條 用人單位有下列侵害勞動者合法權益情形之一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支付勞動者的工資報酬、經濟補償,并可以責令支付賠償金:(一)克扣或者無故拖欠勞動者工資的;(二)拒不支付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工資報酬的;(三)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支付勞動者工資的;(四)解除勞動合同后,未依照本法規定給予勞動者經濟補償的。
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內的工資
法律主觀:
職工患病或 非因工負傷 醫療期及其待遇的規定 (一)職工患病或非因工負傷醫療期的規定。 根據《企業職工患病或非因工負傷醫療期規定》(以下簡稱《醫療期規定》)第3條規定,企業職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負傷,需要停止工作醫療時,根據本人實際參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單位工作年限,給予三個月到二十四個月的醫療期: 1、實際工作年限十年以下的,在本單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為三個月;五年以上的為六個月。 2、實際工作年限十年以上的,在本單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為六個月;五年以上十年以下的為九個月;十年以上十五年以下的為十二個月;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的為十八個月;二十年以上的為二十四個月。 第4條規定,醫療期三個月的按六個月內累計病休時間計算;六個月的按十二個月內累計病休時間計算;九個月的按十五個月內累計病休時間計算;十二個月的按十八個月內累計病休時間計算;十八個月的按二十四個月內累計病休時間計算;二十四個月的按三十個月內累計病休時間計算。 勞動部關于貫徹《企業職工患病或非因工負傷醫療期規定》的通知第1條關于醫療期計算問題第2款規定,病休期間,公休、假日和法定節日包括在內。第2條關于特殊疾病的醫療期問題第1款規定,根據目前的實際情況,對某些患特殊疾病(如癌癥、精神病、癱瘓等)的職工,在24個月內尚不能痊愈的,經企業和勞動主管部門批準,可以適當延長醫療期。 另外,根據《勞動法》第29條第1項規定,職工患病或者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內的,用人單位不得第26條、第27條的規定 解除勞動合同 。《醫療期規定》第2條也規定,醫療期是指企業職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負傷停止工作治病休息 不得解除勞動合同 的時限。 (二)職工患病或非因工負傷醫療期的待遇規定。 根據《醫療期規定》第5條規定,企業職工在醫療期內,其病假工資、疾病救濟費和醫療待遇按照有關規定執行。具體而言: 1、病假工資。根據勞動部《關于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若干問題的意見》(以下簡稱《勞動法意見》)第59條規定,職工患病或非因工負傷治療期間,在規定的醫療期間內由企業按有關規定支付其病假工資或疾病救濟費,病假工資或疾病救濟費可以低于當地 最低工資標準 支付,但不能低于最低工資標準的80%。 2、疾病救濟費。《醫療期規定》第5條對病假工資與疾病救濟金的規定為并列方式,但《勞動法意見》59條對此的規定卻是選擇方式。從二者規定的時間看,前者規定時間在先,后者規定在后,根據《立法法》第83條規定,同一機關制定的規章,新的規定與舊的規定不一致的,適用新的規定。對于病假工資與疾病救濟金應適用《勞動法意見》的規定,即只能適用其一,即或適用病假工資,或適用疾病救濟金。但不論適用哪一種待遇,均不能低于最低工資標準的80%.對此,各地的做法不一。如山東省勞動廳轉發勞動部《關于發布的通知》(魯勞發[1995]67號)第1條規定,企業職工因病或非因工負傷,在醫療期內,停工累計不超過180天的,由企業發給本人工資70%的病假工資;累計不超過180天的,發給本人工資60%的疾病救濟金。據此,只要企業職工因病例或非因工負傷累計不超過180天的,病假工資與疾病救濟金同時適用。上海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關于本市企業職工疾病休假工資或疾病救濟費最低標準的通知》(滬勞保保發(2000)14號)第1條規定,企業支付職工疾病休假期間的病假工資或疾病救濟費不得低于當年本市企業職工最低工資標準的80%。也就是說,病假工資與疾病救濟金只能適用其一,不能同時并用。 3、醫療待遇。《國務院關于建立城鎮職工 基本醫療保險 制度的決定》(以下簡稱《決定》)第3條規定,建立基本醫療保險統籌基金和個人帳戶。國務院《關于完善城鎮社會保障體系的試點方案》第4條第3款規定,個人賬戶主要用于小病或門診費用,統籌基金主要用于大病或住院費用。根據《決定》第7條第2款規定,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要按照本決定的要求,制定醫療保險制度改革的總體規劃,報勞動保障部備案。統籌地區要根據規劃要求,制定基本醫療保險實施方案,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審批后執行。具體包括: (1)根據勞動和社會保險部《關于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診療項目管理的意見》(以下簡稱《保險項目意見》)第1條規定,基本醫療保險診療項目是指符合以下條件的各種醫療技術勞務項目和采用醫療儀器、設備與醫用材料進行的診療、治療項目: 第一,臨床診療必需、安全有效、費用適宜的診療項目; 第二,由物價部門制定了收費標準的診療項目; 第三,由定點醫療機構為參保人員提供的定點醫療服務范圍內的診療項目。 具體由《保險項目意見》附件《國家基本醫療保險診療項目范圍》第2條對基本醫療保險支付部分費用的診療項目范圍作了明確具體的規定。 (2)根據勞動和社會保障部《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用藥范圍管理暫行辦法》第2條規定,基本醫療保險用藥范圍通過制定《基本醫療保險藥品目錄》進行管理。據此,勞動和社會保險部制定了《基本醫療保險藥品目錄》對西藥、中藥和中藥飲片部分作了明確的規定。 4、補充醫療保險 根據國務院《關于建立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制度的決定》及《關于完善城鎮社會保障體系的試點方案》第4條第4款的規定,建立社會醫療救助制度。有條件的企業可以為職工建立補充醫療保險,提取額在工資總額百分之四以內的從成本中列支。
法律客觀:
我國《企業職工患病或非因工負傷醫療期規定》的規定如下: 企業職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負傷,需要停止工作醫療時,根據本人實際參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單位工作年限,給予三個月到二十四個月的醫療期: (一)實際工作年限十年以下的,在本單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為三個月;五年以上的為六個月。 (二)實際工作年限十年以上的,在本單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為六個月;五年以上十年以下的為九個月;十年以上十五年以下的為十二個月;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的為十八個月;二十年以上的為二十四個月。 醫療期三個月的按六個月內累計病休時間計算;六個月的按十二個月內累計病休時間計算;九個月的按十五個月內累計病休時間計算;十二個月的按十八個月內累計病休時間計算;十八個月的按二十四個月內累計病休時間計算;二十四個月的按三十個月內累計病休時間計算。 企業職工在醫療期內,其 病假工資 、疾病救濟費和醫療待遇按照有關規定執行。
員工非因工負傷醫療期的工資
法律分析:員工患病或非因工負傷醫療期的工資,不低于本人正常工作時間工資的百分之六十,且不得低于最低工資的百分之八十。
法律依據:《企業職工患病或非因工負傷醫療期規定》 第四條 醫療期三個月的按六個月內累計病休時間計算;六個月的按十二個月內累計病休時間計算;九個月的按十五個月內累計病休時間計算;十二個月的按十八個月內累計病休時間計算;十八個月的按二十四個月內累計病休時間計算;二十四個月的按三十個月內累計病休時間計算。
非工傷醫療期工資發放標準
法律主觀:
工傷人員停工留薪期間,原工資待遇不變,由所在單位按月支付。停工留薪期間一般不超過12個月。傷情嚴重或者情況特殊,經過社區的市級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確認,可以適當延長,但是延長時間不得超過12個月。工傷職工評定傷殘等級后,停發原待遇。按照工傷保險條例享受傷殘等級待遇。生活不能自理的工傷職工在停工留薪期間需要護理的,由所在單位負責承擔費用。工傷職工已評定傷殘等級并經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鑒定確認需要生活護理的,由工傷保險基金按月支付生活護理費。生活護理費按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或者生活部分不能自理三個不同的等級支付,其標準分別為本市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的百分之五十、百分之四十、百分之三十。
法律客觀:
根據勞動部關于發布《企業職工患病或非因工負傷醫療期的規定》的通知(勞部發[1994]479號)第5條規定,企業職工在醫療期內,其病假工資、疾病救濟費和醫療待遇按照有關規定執行。根據《關于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59條的規定,職工患病或非因工負傷治療期間,在規定的醫療期內由企業按有關規定支付其病假工資或疾病救濟費,病假工資或疾病救濟費可以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支付,但不能低于最低工資標準的80%。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二條第三項規定,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內的,用人單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條、第四十一條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附:醫療期相關規定根據勞動部關于發布《企業職工患病或非因工負傷醫療期的規定》的通知(勞部法[1994]479號)第3條規定,企業職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負傷,需要停止工作醫療時,根據本人實際參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單位工作年限,給予3個月到24個月的醫療期:(一)實際工作年限十年以下的,在本單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為3個月;五年以上的為6個月。(二)實際工作年限十年以上的,在本單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為6個月,五年以上十年以下的為9個月;十年以上十五年以下為12個月;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的為18個月;二十年以上的為24個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