個人欠款,如何追討(個人欠款如何追討)
特邀律师

如何有效的追討債務,債務催收其實很難?求大家給指點一下?
1、簽署有效的書面合同
雖然法律規定合同也可以口頭形式達成,而且不簽合同也并不等于事后就一定追不回貨款,但出于事后“口說有憑”,避免債務人事后抵賴不承認或狡辯的風險作考慮,簽署一份有效的書面合同還是非常有必要的。出于減少訴訟成本和避免債務人地方保護主義的訴訟風險,合同要作出發生爭議債權人所在地法院有權管轄的有利的相關司法管轄約定。
一份有效的書面合同是追究債務人的合同責任,有效制約債務人以及債權人主張貨款的有力證據,是安全、有效的追討貨款重要條件之一。
2、核實、收集債務人的主體身份信息
實踐中,因為事前未加留意核實、收集債務人主體信息,事后導致無從查找債務人,從而無處追討貨款而造成損失的案例是存在。在簽署合同、建立業務關系時,應盡量的核實收集債務人真實的主體信息,債務人為個人應注重收集有關債務人的家庭住址、真實姓名、身份證號碼等信息,讓對方提供身份證復印件;債務人為公司的則應核實公司登記的真實名稱,辦公地址、經濟狀況,提供公司的營業執照等復印件。
3、形成有效的供、送貨憑證
供、送貨憑證是證明履行合同狀況的直接證據,是供需雙方事后進行貨款結算的直接憑證,特別是在雙方未形成對賬的情況下,是債權人主張貨款的最有力證據。實踐中常常因為供送貨單因為存在上述的種種缺陷,缺乏證明供送貨事實的法律有效性而遭到債務人否認,最終未能得到法院的認定而遭到損失。
4、要及時對賬,保留好對賬函
特別是在未簽訂書面合同或者事前未能形成有效的供、送貨憑證的情況下,事后的對賬將是一個重要的防范貨款結算風險的有力補救措施,這也是關系到能否安全有效的追討會貨款的重要條件之一。但是在現實中,千萬要注意把握好對賬的時機,要盡量避免在事后催討不成情況下再來提要求對賬,以避免債務人警覺,拒絕對賬的風險。
5、注意收集、保存好相關債權債務憑證
這在實踐中經常會出現合同遺失,供貨單缺損等等情形,這給事后的追討貨款帶來很大的訴訟風險。所以,要注意保存收集好有關交易合同、供/送貨清單、對賬單、欠條、銀行進賬單的付款憑證、補充協議、還款協議等等可作為證明合同關系、債權債務關系的事實證據,以便在事后快速、安全、有效的追討貨款中發揮有效的事實證據作用。
6、收集和保留債務人的財產線索信息
在現實中債權人向債務人催討貨款時,幾乎所有的債務人都會以經營困難、經濟困難、無還債能力等等借口、理由來推脫、逃避承擔付款責任,而實際上很多債務人本身并不缺乏償還能力,但是卻種種行為來隱匿財產,隱瞞自身真實的經濟狀況來逃避付款。所以,無論是在建立業務關系的時候還是事后催討貨款的過程中,都要盡力的搜集債務人的財產線索,比如車輛、銀行帳號、房產、對外的應收債權等等。以確保根據掌握債務人的財產信息,準確、快速、有效的追回貨款及損失。
7、要注意追討貨款的手段、方式以及時機
現實中,幾乎所有的債權人都經歷過采取電話聯系催討、上門蹲守等等死纏爛打、硬磨催款的方式,可實際效果甚微,有的甚至有采取扣押債權人等激進方式來催款的,其結果因為觸犯刑律,錢沒要到,反而把自己給送進了牢房。所以,追討貨款一定要注意采取合法有效的手段方式,要注意催討的技巧,要采取合法且具有一定威懾力的方式。
8、要注意法律的訴訟時效
訴訟時效是指權利人請求人民法院以強制程序保護其合法權益而提起訴訟的法定有效期限。通常債權債務糾紛向人民法院請求保護民事權利的訴訟時效期間為3年,從知道或應當知道其權利受到侵害之日起開始計算,超過兩年訴訟時效期間的,則會失去法律的保護,喪失勝訴權。
以上就是如何追討債務,快速有效追討債務需要哪些條件的介紹,生活中,如果需要追討債務,可以發布債權委托到催天下平臺,催天下平臺是欠款催收技術服務平臺,主要提供物業費催收,信用卡逾期催收,貸后催收,消費金融欠款催收,民間借貸擔保和買賣合同違約產生的債務催收等服務,平臺致力于解決各種債務追討難題,合法清理債權債務。
追討個人欠款的法律程序
法律分析:一、申請支付令,支付令是我國民事訴訟法律規定的一種督促程序,目的是使債權人的債權得以迅速實現。債權人請求債務人給付金錢、有價證券等符合條件的,可以向有管轄權的基層人民法院申請支付令;二、申請先予執行,先予執行是人民法院在某些案件作出判決以前,為解決原告當前的生活急需等困難,先向被告執行一定財物的臨時措施;三、向人民法院起訴,訴訟風險評估、債務人財產調查、準備訴訟材料到法院立案、訴前財產查封、案件審理、申請執行。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一十六條,人民法院受理申請后,經審查債權人提供的事實、證據,對債權債務關系明確、合法的,應當在受理之日起十五日內向債務人發出支付令;申請不成立的,裁定予以駁回。債務人應當自收到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內清償債務,或者向人民法院提出書面異議。債務人在前款規定的期間不提出異議又不履行支付令的,債權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六條,人民法院對下列案件,根據當事人的申請,可以裁定先予執行:(一)追索贍養費、扶養費、撫育費、撫恤金、醫療費用的;(二)追索勞動報酬的;(三)因情況緊急需要先予執行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