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起抗訴的條件(提起抗訴的條件是什么)
向檢查院抗訴條件
法律主觀:
第二審程序抗訴的條件是: 1.第一審的判決、裁定確有錯誤。 2.確有抗訴的必要性。 對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應當認為有抗訴必要,依法提出抗訴: 1.人民 法院 采信自行收集的證據,未經庭審質證即作為裁判的根據,導致裁判錯誤的。 2.人民法院不采納 公訴 人庭前收集并經庭審質證的有效證據,僅因被告人 翻供 而判決無罪或改變事實認定,造成錯誤裁判的。 3.人民法院審判活動嚴重違反法定訴訟程序,或者審判人員在審理案件過程中有 貪污 受賄 、徇私舞弊等行為,影響公正裁判的。 4.判決、裁定認定事實或者適用法律錯誤,量刑雖然未致畸輕畸重,但社會影響惡劣的。 5.因重要事實、法定情節認定錯誤而導致錯誤裁判,或者因判決、裁定認定犯罪性質錯誤,可能對司法實踐產生不良效應的。 審判監督程序抗訴的含義 1、抗訴的含義 人民檢察院按照審判監督程序提起的抗訴,是對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和裁定,認為確有錯誤時,依法由最高人民檢察院或作出判決、裁定人民法院的上級人民檢察院向同級人民法院提出抗訴的一種訴訟活動。 2、再審程序的抗訴與上訴審程序抗訴的區別 再審的抗訴是人民檢察院抗訴形式的一種,同上訴審程序的抗訴一樣,同屬于人民檢察院的審判監督活動,其目的都是對人民法院的判決和裁定是否正確,實行監督,以維護法律的正確實施。但是,二者也有區別: 第一,抗訴針對的判決和裁定的性質不同。上訴程序的抗訴,是針對尚未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和裁定提出的。而審判監督程序的抗訴,是針對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和裁定提出的。 第二,啟動抗訴的主體不同。上訴程序的抗訴是地方各級人民檢察院,對同級人民法院第一審判決和裁定提出抗訴。而審判監督程序的抗訴,除最高人民檢察院對各級人民法院生效的裁判有權抗訴外,只有上級人民檢察院對下級人民法院的生效裁判有權抗訴。地方各級人民檢察院如果發現同級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和裁定確有錯誤時,應當提出抗訴意見,報請上一級人民檢察院審查決定。 第三,抗訴的期限不同。上訴程序的抗訴,法律規定對于判決的抗訴期限為10日,對于裁定的抗訴期限為5日。而審判監督程序的抗訴,沒有期限的限制,只要人民檢察院發現生效的判決和裁定有錯誤,不論判決和裁定是在執行中,還是已經執行完畢,均可提出抗訴。 第四,抗訴的作用不同。上訴程序的抗訴,是在一審法院的判決和裁定未發生法律效力時提出的,只要在抗訴期間內依法定程序提出了抗訴,一審裁判就不發生法律效力,必然進入二審程序。而審判監督程序的抗訴,主要是對錯誤的裁判的一種救濟,檢察機關只有對那些確有錯誤的生效裁判,才能對其提起審判監督程序抗訴。 人民檢察院按照審判監督程序提出抗訴的情形 1、下級人民檢察院如果發現同級人民法院生效的判決和裁定,在認定事實或適用法律上確有錯誤時,應報請上一級人民檢察院向同級人民法院提出抗訴。 2、下級人民檢察院如果發現上級人民法院生效的判決和裁定,在認定事實或適用法律上確有錯誤時,可以按照審判監督程序逐級報請作出判決、裁定法院的上一級人民檢察院向同級人民法院提出抗訴。 3、上級人民檢察院如果發現基層人民法院作出的生效判決和裁定,在認定事實或適用法律上確有錯誤時,可以直接向同級人民法院或者責成作出判決、裁定法院的上一級人民檢察院向同級人民法院提出抗訴。 4、上一級人民檢察院如果直接發現下一級人民法院作出的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在認定事實或是適用法律上確有錯誤時,可以直接向同級人民法院提出抗訴。 (三)關于抗訴是否必然引起再審程序的問題 凡是人民檢察院按照再審程序提起的抗訴,人民法院必須受理和審理,并作出裁決。人民檢察院作為國家的專門的法律監督機關, 刑事訴訟法 賦予其對生效判決、裁定有權直接提起再審。這首先是人民檢察院自身職能決定的,人民檢察院依法行使檢察權,依法對刑事訴訟實行法律監督,其抗訴權是公訴權的自然延伸,這兩種權都必須包含著法律監督的內容,否則法律監督權必然落空,檢察權也難完整。所以,檢察機關為維護國家利益和當事人的權益都有權對生效錯誤裁判抗訴以立即啟動再審。其次,修訂后的刑事訴訟法第189條第1項規定:“第二審人民法院對不服第一審判決的抗訴案件,經審理后,對于原判認定事實和適用法律正確,量刑適當的,應當裁定駁回抗訴,維持原判。”顯然,此規定是對二審中駁回抗訴應在“案件經過審理后”進行的限定,我們認為,對審判監督的抗訴,也應當適用,法院駁回抗訴的決定應建立在對案件全面審查的基礎上,只有在對案件的事實認定和法律適用等各個方面進行全面審理后才能作出。 律師推薦: 北京律師 石家莊律師 呼和浩特 律師 杭州律師
法律客觀:
《刑事訴訟法》
第二百三十條
不服判決的上訴和抗訴的期限為十日,不服裁定的上訴和抗訴的期限為五日,從接到判決書、裁定書的第二日起算。
抗訴條件是什么
法律主觀:
刑事抗訴是指人民檢察院認為刑事判決或裁定確有錯誤,按照法定訴訟程序,要求人民法院對案件進行重新審理并作出改判的法律監督活動。 刑事抗訴包括兩種形式: 1、 第二審程序 抗訴,即地方各級人民檢察院認為本級人民法院第一審的刑事判決、裁定確有錯誤時,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出的抗訴。 2、 審判監督程序 抗訴,即最高人民檢察院對各級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 判決和裁定 ,上級人民檢察院對下級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和裁定,發現確有錯誤時,按照審判監督程序向同級人民法院提出的抗訴。 第二審程序 抗訴的條件 是: 1、第一審的判決、裁定確有錯誤。 2、確有抗訴的必要性。 對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應當認為有抗訴必要,依法提出抗訴: 1、人民法院采信自行收集的證據,未經庭審證即作為裁判的根據,導致裁判錯誤的。 2、人民法院不采納公訴人庭前收集并經庭審質證的有效證據,僅因被告人翻供而判決無罪或改變事實認定,造成錯誤裁判的。 3、人民法院審判活動嚴重違反法定訴訟程序,或者審判人員在審理案件的過程中有貪污受賄、徇私舞弊等行為,影響公正裁判的。 4、判決、裁定認定事實或者適用法律錯誤,量刑雖然未致畸輕畸重,但社會影響惡劣的。 5、因重要事實、法定情節認定錯誤而導致錯誤裁判,或者因判決、裁定認定犯罪性質錯誤,可能對司法實踐產生不良效應的。 無論是上訴還是抗訴,本質上都是對刑事法庭的審判提出了異議,盡管上訴和抗訴的期限都是一樣的,但具體的操作流程卻千差萬別。抗訴或者上訴都需要有著法定的條件和重大的證據,所謂的重大的證據是,最起碼應該舉證一審的判決結果確實有問題才行,否則,提出的上訴或抗訴都有可能不會被受理。
法律客觀:
為:《人民檢察院刑事訴訟規則(試行)》第五百八十四條 人民檢察院認為同級人民法院第一審判決、裁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提出抗訴: (一)認定事實不清、證據不足的; (二)有確實、充分證據證明有罪而判無罪,或者無罪判有罪的; (三)重罪輕判,輕罪重判,適用刑罰明顯不當的; (四)認定罪名不正確,一罪判數罪、數罪判一罪,影響量刑或者造成嚴重社會影響的; (五)免除刑事處罰或者適用緩刑、禁止令、限制減刑錯誤的; (六)人民法院在審理過程中嚴重違反法律規定的訴訟程序的。
根據民事訴訟法律制度的規定,提起民事抗訴的條件有( )。
【答案】:B、C
本題考核民事抗訴。人民檢察院提起民事抗訴應當具備以下條件:(1)人民法院的判決、裁定“已經”生效,尚未生效的,權利人在法定期限內直接上訴即可;(2)生效的判決、裁定具有相同于當事人申請再審的法定情形的。
人民檢察院對民事行政抗訴的條件有哪些?
原生效民事行政判決、裁定具有以下情形的,人民檢察院應當提出抗訴:
(1)原判決、裁定認定事實的主要證據不充分。包括認定案件的主要事實錯誤、主要事實不清、主要證據不足等;
(2)原判決、裁定適用法律確有錯誤;
(3)審判違反法定程序,可能影響案件正確判決、裁定;
(4)審判人員在審理案件時有貪污受賄、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為。
抗訴申請條件
根據查詢華律網得知,抗訴申請條件如下:
1、第一審的判決、裁定確有錯誤。
2、法院采信自行收集的證據,未經庭審質證即作為裁判的根據的。
3、法院審判活動嚴重違反法定訴訟程序,或者審判人員在審理案件過程中有貪污受賄、徇私舞弊等行為,影響公正裁判的。
4、判決、裁定認定事實或適用法律錯誤,社會影響惡劣的等。
抗訴條件
法律分析:抗訴成立條件:由有抗訴權的人民檢察院提出,只有出現法定情況,人民檢察院才有新的證據,足以推翻原判決、裁定的能提出抗訴。
(一)有新的證據,足以推翻原判決、裁定的;
(二)原判決、裁定認定的基本事實缺乏證據證明的;
(三)原判決、裁定認定事實的主要證據是偽造的;
(四)原判決、裁定認定事實的主要證據未經質證的;
(五)對審理案件需要的主要證據,當事人因客觀原因不能自行收集,書面申請人民法院調查收集,人民法院未調查收集的;
(六)原判決、裁定適用法律確有錯誤的;
(七)審判組織的組成不合法或者依法應當回避的審判人員沒有回避的;
(八)無訴訟行為能力人未經法定代理人代為訴訟或者應當參加訴訟的當事人,因不能歸責于本人或者其訴訟代理人的事由,未參加訴訟的;
(九)違反法律規定,剝奪當事人辯論權利的;
(十)未經傳票傳喚,缺席判決的;
(十一)原判決、裁定遺漏或者超出訴訟請求的;
(十二)據以作出原判決、裁定的法律文書被撤銷或者變更的;
(十三)審判人員審理該案件時有貪污受賄,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為的。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二百一十條 人民檢察院因履行法律監督職責提出檢察建議或者抗訴的需要,可以向當事人或者案外人調查核實有關情況。
第二百一十一條 人民檢察院提出抗訴的案件,接受抗訴的人民法院應當自收到抗訴書之日起三十日內作出再審的裁定本法第二百條第一項至第五項規定情形之一的,可以交下一級人民法院再審,但經該下一級人民法院再審的除外。
第二百一十二條 人民檢察院決定對人民法院的判決、裁定、調解書提出抗訴的,應當制作抗訴書。
抗訴申請條件
抗訴申請的條件,具體如下:
1、有新的證據,足以推翻原判決、裁定的;
2、原判決、裁定認定的基本事實缺乏證據證明的;
3、原判決、裁定認定事實的主要證據是偽造的;
4、原判決、裁定認定事實的主要證據未經質證的;
5、對審理案件需要的證據,當事人因客觀原因不能自行收集,書面申請人民法院調查收集,人民法院未調查收集的;
6、原判決、裁定適用法律確有錯誤的;
7、違反法律規定,管轄錯誤的;
8、審判組織的組成不合法或者依法應當回避的審判人員沒有回避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零九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當事人可以向人民檢察院申請檢察建議或者抗訴:
(一)人民法院駁回再審申請的;
(二)人民法院逾期未對再審申請作出裁定的;
(三)再審判決、裁定有明顯錯誤的。
人民檢察院對當事人的申請應當在三個月內進行審查,作出提出或者不予提出檢察建議或者抗訴的決定。當事人不得再次向人民檢察院申請檢察建議或者抗訴。
民事案件申請抗訴的條件
法律主觀:
依據我國 民事訴訟法 的規定,最高人民檢察院對各級人民 法院 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上級人民檢察院對下級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符合抗訴條件的,應當按照審判監督程序提出抗訴。 民事案件中檢察院抗訴的條件 一、民事抗訴的條件。根據我國 民事訴訟 法規定,民事抗訴條件有: (1)原判決、裁定認定事實的主要證據不足的; (2)原判決、裁定適用法律確有錯誤的; (3)人民法院違反法定程序,可能影響案件正確判決、裁定的; (4)審判人員在審理該案件時有 貪污 受賄 ,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為的。 二、民事抗訴的程序。檢察機關辦理民事抗訴案件的程序包括案件的受理、立案、審查、提請抗訴、抗訴、出庭。 1.受理。人民檢察院受理民事抗訴案件的來源包括民事訴訟當事人或者其他利害關系人申訴、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委會以及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或者其他機關轉辦、上級人民檢察院交辦以及人民檢察院自行發現。 2.立案。有抗訴權或者有提請抗訴權的人民檢察院受理的民事抗訴案件,符合民事訴訟法規定的抗訴條件的,人民檢察院應當自受理之日起30日內立案。立案應當通知申訴人和其他當事人。 3.審查。人民檢察院立案以后,應當及時指定檢察人員對人民法院的民事審判活動進行審查。對不服人民法院生效判決、裁定的案件,應當就民事判決、裁定是否符合法定的抗訴條件進行審查。人民檢察院審查民事案件,應當就原審案卷進行審查,原則上不應當進行調查。 4.提請抗訴。地方各級人民檢察院對同級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經審查認為符合抗訴條件的,應當提請上一級人民檢察院抗訴。人民檢察院提請抗訴,應當制作《提請抗訴報告書》,并將審判卷宗、檢察卷宗報上級人民檢察院。《提請抗訴報告書》應當寫明以下內容:案件來源、當事人基本情況、基本案情、訴訟過程、當事人申訴理由、提請抗訴理由及法律依據。 5.提出抗訴。人民檢察院提出抗訴,由檢察長批準或者檢察委員會決定。抗訴應當由有抗訴權的人民檢察院向同級人民法院提出。決定抗訴的案件,應當制作《抗訴書》。《抗訴書》應當載明:案件來源、基本案情、人民法院審理情況及抗訴理由。《抗訴書》由檢察長簽發,加蓋人民檢察院印章。抗訴書副本應當送達當事人,并報送上一級人民檢察院。 6.出庭。人民法院 開庭審理 抗訴案件,人民檢察院應當派員出席再審法庭。檢察人員出席抗訴案件再審法庭的任務是: 1、宣讀抗訴書; 2、發表出庭意見; 3、發現庭審活動違法的,向再審法院提出建議。
法律客觀:
《民事訴訟法》第二百零六條 當事人對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認為有錯誤的,可以向上一級人民法院申請再審;當事人一方人數眾多或者當事人雙方為公民的案件,也可以向原審人民法院申請再審。當事人申請再審的,不停止判決、裁定的執行。 第二百零五條 各級人民法院院長對本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調解書,發現確有錯誤,認為需要再審的,應當提交審判委員會討論決定。 最高人民法院對地方各級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調解書,上級人民法院對下級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調解書,發現確有錯誤的,有權提審或者指令下級人民法院再審。
提起抗訴的條件
提起抗訴的條件,具體如下:
1、下級人民檢察院如果發現同級人民法院生效的判決和裁定,在認定事實或適用法律上確有錯誤時,應報請上一級人民檢察院向同級人民法院提出抗訴;
2、下級人民檢察院如果發現上級人民法院生效的判決和裁定,在認定事實或適用法律上確有錯誤時,可以按照審判監督程序逐級報請作出判決、裁定法院的上一級人民檢察院向同級人民法院提出抗訴;
3、上級人民檢察院如果發現基層人民法院作出的生效判決和裁定,在認定事實或適用法律上確有錯誤時,可以直接向同級人民法院或者責成作出判決、裁定法院的上一級人民檢察院向同級人民法院提出抗訴;
4、上一級人民檢察院如果直接發現下一級人民法院作出的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在認定事實或是適用法律上確有錯誤時,可以直接向同級人民法院提出抗訴。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零五條
各級人民法院院長對本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調解書,發現確有錯誤,認為需要再審的,應當提交審判委員會討論決定。
第二百一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當事人可以向人民檢察院申請檢察建議或者抗訴:
(一)人民法院駁回再審申請的;
(二)人民法院逾期未對再審申請作出裁定的;
(三)再審判決、裁定有明顯錯誤的。
人民檢察院對當事人的申請應當在三個月內進行審查,作出提出或者不予提出檢察建議或者抗訴的決定。當事人不得再次向人民檢察院申請檢察建議或者抗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