怎樣認定成立了勞動關系(怎樣認定雇傭關系與勞動關系)
特邀律师

勞動關系怎樣認定
一、勞動關系怎樣認定
1、勞動關系可以通過勞動合同認定,未訂立書面勞動合同但同時具備下列情形的,勞動關系成立:
(1)用人單位依法制定的各項勞動規章制度適用于勞動者,勞動者受用人單位的勞動管理,從事用人單位安排的有報酬的勞動;
(2)用人單位和勞動者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的主體資格;
(3)勞動者提供的勞動是用人單位業務的組成部分。
2、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十條
建立勞動關系,應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已建立勞動關系,未同時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用工前訂立勞動合同的,勞動關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二、勞動合同終止應注意什么
1、用人單位或勞動者一方在合同期限屆滿時,強迫對方續訂合同。企業勞動合同期滿即行終止,不存在任何附帶條件;
2、合同到期后,雙方當事人即不辦理續訂合同手續,也不終止合同,繼續保持事實上的勞動關系。這種情況的出現,往往是源于雙方當事人或一方當事人的法律意識淡薄;
3、雙方當事人在辦理續訂手續時不合法或不完備。
如何認定是否建立了勞動關系
法律主觀:
勞動關系可以通過勞動合同勞動,未簽訂勞動合同通過下列憑證認定:勞動者填寫的用人單位招用記錄;工資支付憑證或記錄、繳納各項社會保險費的記錄;考勤記錄;用人單位向勞動者發放的能夠證明身份的證件;其他勞動者的證言等。
法律客觀:
《勞動法》第二條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企業、個體經濟組織(以下統稱用人單位)和與之形成勞動關系的勞動者,適用本法。《勞動合同法》第二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企業、個體經濟組織、民辦非企業單位等組織(以下稱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建立勞動關系,訂立、履行、變更、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適用本法。依照上述兩個條文的表述,勞動關系的建立需以勞資雙方當事人意思一致(即:均確認雙方之間形成勞動關系,并受勞動法律、法規調整)為先置;然而,如果欠缺一方意思表示,在出現用工糾紛時,又該如何認定?勞動部曾于1995年發文:2.中國境內的企業、個體經濟組織與勞動者之間,只要形成勞動關系,即勞動者事實上已成為企業、個體經濟組織的成員,并為其提供有償勞動,適用勞動法。由此,在發生因一方意思表示欠缺,而事實上勞資雙方當事人確為履行勞動活動的,認定為事實勞動關系。與勞動關系易產生混淆的則為勞務關系(抑或:一般民事合同關系,諸如:雇傭關系、加工承攬關系、建設工程關系)。筆者在總結了一定數量“確認勞動關系糾紛之訴”后,得出如下三項要件:1、勞動者需接受用人單位規章制度約束;此為最主要條件;勞動關系中,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實際處于一種不平衡狀態,也即:勞動者需在用人單位的監管下進行勞動活動。而此種監管便是由具體的規章制度來實施之。例如:考勤制度、獎懲制度、崗位細則等等。由此,雖勞動者可以獲取工資報酬,但其工作活動實際是受到一定的限制。此即為通說的“管理與被管理”。然而,如何界定“規章制度”,也需要進行一定的考量。筆者認為:勞動法律關系中涉及的規章制度并不能理解為用人單位的一切意思表示;這里的意思表示應當僅指向為與企業生產經營、戰略決策所息息相關的制度性文件,或者說是為企業正常經營需要,所設立的對其員工勞動行為的規則。其次,作為用人單位的勞動者,這些規章制度(具體崗位細則或針對特殊勞動者之專門規定除外)均對其發生效力,不存在可以選擇遵從。2、勞動者無需承擔或分擔用人單位本身商業風險及自身勞動活動中所產生的用人單位對第三人之風險;勞動者的工資報酬原則系恒定,其與用人單位經營風險不存在掛鉤。換言之,用人單位經營效益躍升,勞動者工資不發生增加(企業自愿通過福利的方式,在企業效益躍升時向職工發放獎金等福利之特別約定的除外);反之,用人單位經營效益下滑,勞動者工資不發生減少。如果主體與用人單位效益掛鉤,則其不為勞動者,而具備例如企業股東之身份。其次,勞動者在勞動活動中對外系以用人單位身份進行;其行為所引起的法律后果應當由用人單位承擔。雖勞動法上規定有勞動者對用人單位造成損害后所引起的賠償責任,但其針對案外第三人仍然不承擔責任。3、勞動者工資數額一般應參照本行業指導工資為基數而確定;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之初,存在工資報酬協議過程;但,這一磋商過程所遵循的基數一般圍繞著同行業、同崗位職工的月薪或年薪的基數所展開。而在于一般民事合同的磋商中,所遵循的價格基數往往系計算入成本及利潤,由此,兩種法律關系在締結時的對價確定也是渾然不同的。
怎樣認定勞動關系
勞動關系的認定應從是否接受單位管理、是否按照單位指令從事有報酬的工作、勞動者的工作是否屬于單位業務的組成部分等方面綜合判定。重要提示:1)“是否簽訂勞動合同”是認定勞動關系的重要依據,但卻不是唯一標準。2)即便簽訂的是“雇傭合同”、“勞務合同”、”勞務協議“,只要協議的內容包括勞動合同法所規定的勞動合同的必要條款,則很容易被認定為勞動合同,并不因寫的是”雇傭合同“或”勞務合同“而否認勞動關系。
【法律依據】
《勞動法》、《勞動合同法》、《關于確立勞動關系有關事項的通知》《勞動法》第十六條【勞動合同】勞動合同是勞動者與用人單位確立勞動關系、明確雙方權利和義務的協議。建立勞動關系應當訂立勞動合同。《勞動合同法》第二條【主體適用范圍】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企業、個體經濟組織、民辦非企業單位等組織(以下稱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建立勞動關系,訂立、履行、變更、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適用本法。國家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與其建立勞動關系的勞動者,訂立、履行、變更、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依照本法執行。第七條【勞動關系建立】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即與勞動者建立勞動關系。用人單位應當建立職工名冊備查。第十條【書面勞動合同】建立勞動關系,應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已建立勞動關系,未同時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用工前訂立勞動合同的,勞動關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關于確立勞動關系有關事項的通知》(勞社部發〔2005〕12號)一、用人單位招用勞動者未訂立書面勞動合同,但同時具備下列情形的,勞動關系成立。(一)用人單位和勞動者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的主體資格;(二)用人單位依法制定的各項勞動規章制度適用于勞動者,勞動者受用人單位的勞動管理,從事用人單位安排的有報酬的勞動;(三)勞動者提供的勞動是用人單位業務的組成部分。二、用人單位未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認定雙方存在勞動關系時可參照下列憑證:(一)工資支付憑證或記錄(職工工資發放花名冊)、繳納各項社會保險費的記錄;(二)用人單位向勞動者發放的“工作證”、“服務證”等能夠證明身份的證件;(三)勞動者填寫的用人單位招工招聘“登記表”、“報名表”等招用記錄;(四)考勤記錄;(五)其他勞動者的證言等。其中,(一)、(三)、(四)項的有關憑證由用人單位負舉證責任。
勞動關系的認定標準
法律分析:(1) 勞動者與用人單位簽訂了書面勞動合同;(2)《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關于確立勞動關系有關事項的通知》第一條規定,用人單位招用勞動者時未訂立書面勞動合同,但同時具備下列情形的,勞動關系成立。(一)用人單位和勞動者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的主體資格;(二)用人單位依法制定的各項勞動規章制度適用于勞動者,勞動者受用人單位的勞動管理,從事用人單位安排的有報酬的勞動;(三)勞動者提供的勞動是用人單位業務的組成部分。
法律依據:《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關于確立勞動關系有關事項的通知》第一條 用人單位招用勞動者未訂立書面勞動合同,但同時具備下列情形的,勞動關系成立。(一)用人單位和勞動者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的主體資格;(二)用人單位依法制定的各項勞動規章制度適用于勞動者,勞動者受用人單位的勞動管理,從事用人單位安排的有報酬的勞動;(三)勞動者提供的勞動是用人單位業務的組成部分。
如何認定勞動關系
法律分析:備下列情形的,勞動關系成立:
(一)用人單位和勞動者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的主體資格;
(二)用人單位依法制定的各項勞動規章制度適用于勞動者,勞動者受用人單位的勞動管理,從事用人單位安排的有報酬的勞動;
(三)勞動者提供的勞動是用人單位業務的組成部分。用人單位未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認定雙方存在勞動關系時可參照下列憑證:
1、工資支付憑證或記錄(職工工資發放花名冊)、繳納各項社會保險費的記錄;
2、用人單位向勞動者發放的“工作證”、“服務證”等能夠證明身份的證件;
3、勞動者填寫的用人單位招工招聘“登記表”、“報名表”等招用記錄;
4、考勤記錄;
5、其它勞動者的證言等。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十條 建立勞動關系,應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已建立勞動關系,未同時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第十一條:用人單位未在用工的同時訂立書面勞動合同,與勞動者約定的勞動報酬不明確的,新招用的勞動者的勞動報酬按照集體合同規定的標準執行;沒有集體合同或者集體合同未規定的,實行同工同酬。第十四條 第三款: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年不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視為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已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六條 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依照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二條的規定向勞動者每月支付兩倍的工資,并與勞動者補訂書面勞動合同;勞動者不與用人單位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書面通知勞動者終止勞動關系,并依照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的規定支付經濟補償。第七條 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個月的次日至滿一年的前一日應當依照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二條的規定向勞動者每月支付兩倍的工資,并視為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年的當日已經與勞動者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應當立即與勞動者補訂書面勞動合同。
勞動關系怎樣認定
勞動關系可以通過以下憑證認定:勞動合同;考勤記錄;勞動者填寫的用人單位招工招聘“登記表”“報名表”等招用記錄;工資支付憑證或記錄、繳納各項社會保險費的記錄;用人單位向勞動者發放的能夠證明身份的證件;其他勞動者的證言等。
【法律依據】
《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關于確立勞動關系有關事項的通知》第二條
用人單位未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認定雙方存在勞動關系時可參照下列憑證:
(一)工資支付憑證或記錄(職工工資發放花名冊)、繳納各項社會保險費的記錄;
(二)用人單位向勞動者發放的“工作證”、“服務證”等能夠證明身份的證件;
(三)勞動者填寫的用人單位招工招聘“登記表”“報名表”等招用記錄;
(四)考勤記錄;
(五)其他勞動者的證言等。
其中,(一)、(三)、(四)項的有關憑證由用人單位負舉證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