繼子女的撫養關系誰可以解除(繼子女的撫養關系如何認定)
繼子女關系是否因離婚解除
法律分析:繼子女關系是否因離婚解除:如果繼子女是未成年,生母與繼父或生父與繼母離婚時,對曾受其撫養教育的繼子女,繼父或繼母不同意繼續撫養的,仍應由生父母撫養,該繼子女與繼父母的權利義務關系自然解除。一般情況下,再婚關系終止,無論是因為離婚或是生父母死亡而終止,繼父母與繼子女之間的關系均不當然解除。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二條 繼父母與繼子女間,不得虐待或者歧視。繼父或者繼母和受其撫養教育的繼子女間的權利義務關系,適用本法關于父母子女關系的規定。
與繼子女是否可以解除撫養關系
與繼子女可以解除撫養關系。當孩子的生父與繼母離婚或者生母與繼父離婚時,繼父母子女之間形成的扶養關系依法解除。繼父或者繼母不同意繼續撫養曾受其撫養教育的繼子女的,可以在離婚后不對繼子女盡到撫養義務,繼子女應仍由其生父或者生母撫養。
【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婚姻家庭編的解釋(一)》第五十四條
生父與繼母離婚或者生母與繼父離婚時,對曾受其撫養教育的繼子女,繼父或者繼母不同意繼續撫養的,仍應由生父或者生母撫養。
怎么解除繼父母子女關系,具體有哪些情況
1、沒有形成長期共同生活和撫養教育關系的繼父母子女 在生父與繼母或生母與繼父的婚姻關系終止時或者繼父母不同意繼續撫養未成年繼子女的。2、與繼父或繼母共同生活的生母或生父死亡或離婚后,生父母中的另一方將未成年子女領回的。3、有長期共同生活或撫養教育關系的繼父母子女關系惡化,向人民法院提出解除。
社會生活中重組家庭不在少數,那些有帶著子女重組家庭的,在法律上便產生了繼父母和繼子女的關系,并也可能因此具有撫養和贍養的義務。但是,并不是每個家庭都能夠和睦的相處,那么他們可以解除繼父母子女關系嗎?如果可以,又該如何解除繼父母子女關系呢?我們一起在下文中進行了解。
關于已形成撫養關系的繼父母子女之間的權利義務能否解除的問題,現行婚姻法未明文規定。根據有關司法解釋及學理通說,繼父母子女關系的解除可分為以下幾種情況處理:
1、因繼父母子女一方死亡而終止。
2、未成年的繼子女,因生父與繼母或生母與繼父離婚,而終止其與繼父母間的權利義務關系。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子女撫養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第13條的規定:“生父與繼母或生母與繼父離婚時,對曾受其撫養教育的繼子女,繼父或繼母不同意繼續撫養的,仍應由生父母撫養。”如果繼父母愿意繼續撫養該繼子女,生父母又同意的,可以允許。
繼子女已被繼父母撫養成人,已形成的撫養關系不能因生父與繼母或生母與繼父而離婚自然解除。繼子女對曾經長期撫養教育過他們的年老體弱、生活困難的繼父母,仍應承擔其晚年生活費。
3、協議解除。已形成撫養關系的繼父母子女關系,既然是一種擬制血親,可以因協議而解除。
在繼子女未成年時,經生父母、繼父母協商一致,并經有識別能力的繼子女同意,可以協議解除繼父母子女間的權利義務關系。在繼子女成年后,成年繼子女與繼父母關系惡化,雙方協商一致同意的也可解除。由繼父母撫養長大的繼子女,對年老體弱、生活困難的繼父母,應給予其必要的晚年生活費。
4、訴訟解除。
當事人要求解除已形成撫養關系的繼父母子女關系,不能達成協議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由法院裁決是否準予解除。審判實踐中,當事人因以下原因請求解除繼父母子女關系的,人民法院可判決予以解除:
(1)生父母一方要求將子女領回撫養,生父母另一方或繼父母不同意的,如果繼父母不盡撫養義務或有虐待遺棄繼子女的行為的。
(2)繼父或繼母不愿意對未成年繼子女繼續撫養教育,要求其生父母領回撫養,其生父母不同意的。
(3)成年繼子女與繼父母關系惡化,無法繼續共同生活的。由繼父母撫養成人的繼子女,要承擔喪失勞動能力、生活困難的繼父母的晚年生活費用。
5、生父母死亡時,繼父母與繼子女形成撫養教育關系的,不能自行解除。
繼父母不得因未成年繼子女的生父母死亡而停止對未成年繼子女的撫養教育。如繼子女的生父母有一個還健在,要求將子女領回撫養的,要經繼父母同意。雙方協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子女的利益判決。如未成年繼子女被生父母生存一方領回撫養,則繼父母子女關系解除。如果在生父母死亡時,繼子女已經由繼父母撫養成人,無論繼父母子女關系是否解除,繼子女都應對繼父母盡贍養扶助義務。
由上我們可以清楚的了解到繼父母子女關系的解除可以因為一方的死亡而解除,當然也可以是雙方協商一致后解除,畢竟這只是一種擬制的血親關系。
有撫養關系的繼子女是否因婚姻解除
法律主觀:
沒有與繼父或繼母形成撫養關系的繼子女,在生母與繼父或生父與繼母離婚時,原則上該姻親關系因離婚而解除;但繼父母與繼子女的撫養關系形成,彼此之間權利義務產生之后,繼父母對繼子女撫養教育的事實并不能隨著婚姻關系的解除而解除。 2024年實施的《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二條規定,繼父母與繼子女間,不得虐待或者歧視。 繼父或者繼母和受其撫養教育的繼子女間的權利義務關系,適用本法關于父母子女關系的規定。 第一千零八十四條前兩款規定,父母與子女間的關系,不因父母離婚而消除。離婚后,子女無論由父或者母直接撫養,仍是父母雙方的子女。 離婚后,父母對于子女仍有撫養、教育、保護的權利和義務。
法律客觀: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條父母與子女間的關系,不因父母離婚而消除。離婚后,子女無論由父或者母直接撫養,仍是父母雙方的子女。 離婚后,父母對于子女仍有撫養、教育、保護的權利和義務。 離婚后,不滿兩周歲的子女,以由母親直接撫養為原則。已滿兩周歲的子女,父母雙方對撫養問題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雙方的具體情況,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則判決。子女已滿八周歲的,應當尊重其真實意愿。
繼父母與繼子女的關系可否申請解除呢
繼父母與繼子女的關系可以在出現下列情形時申請解除:
1、離婚時,繼父或繼母不繼續撫養的,該繼子女與繼父母的權利義務關系可以解除;
2、繼子女未成年的,因生父母協商變更子女的撫養歸屬,該繼子女與繼父母的關系可以解除。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二條
繼父母與繼子女間,不得虐待或者歧視。
繼父或者繼母和受其撫養教育的繼子女間的權利義務關系,適用本法關于父母子女關系的規定。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解釋(一)》第五十四條
生父與繼母離婚或者生母與繼父離婚時,對曾受其撫養教育的繼子女,繼父或者繼母不同意繼續撫養的,仍應由生父或者生母撫養。
第五十五條
離婚后,父母一方要求變更子女撫養關系的,或者子女要求增加撫養費的,應當另行提起訴訟。
繼父母與繼子女之間的撫養關系能否通過協議離婚,解除雙方撫養關系
如繼父母已撫養繼子女成年,雙方的撫養關系已經形成,此時確認繼父母與繼子女之間存在撫養關系是對繼父母已履行義務的確認;目的在于使繼子女承擔對繼父母相應的贍養義務,重點在于考慮對繼父母合法利益的保護。所以對于已形成撫養關系的繼子女而言,不能由其自由解除,否則會侵害已履行撫養義務的繼父母的合法權益。同時,已形成的撫養關系也不會因為繼父與生母或繼母與生父離婚而當然解除,繼子女應當承擔對繼父母的贍養義務。但就已形成撫養關系的繼父母而言,在繼子女成年后解除撫養關系并不存在侵害繼子女合法權益的問題。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子女撫養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第13條的規定:“生父與繼母或生母與繼父離婚時,對曾受其撫養教育的繼子女,繼父或繼母不同意繼續撫養的,仍應由生父母撫養。”由此可見,繼父與生母或繼母與生母離婚時,繼父母明確表示愿意繼續撫養繼子女,且繼子女本人也同意的,繼父母子女關系仍然存續。繼父母不同意繼續撫養的,繼父母子女關系自然解除。在實際生活中,繼父母可能基于對繼子女的感情等其他因紊,在繼父與生母或繼母與生父離婚后,仍自愿承擔對繼子女的撫養義務。當然這種自愿也可以通過合同約定的方式表現,如離婚協議約定,進而形成事實上的撫養關系。但成立撫養權應是以父母子女之間的身份關系為基礎,若不具有血親關系,如繼父母,又不愿意負擔撫養義務,此時強制妻求其承擔,已不合理。、如繼父與生母或繼母與生父雙方已經離婚,仍因約定而強制要求繼父母一方承擔撫養義務,有違常理。
離婚后繼子女關系是否解除
法律分析:生父與繼母或生母與繼父離婚時,對曾受其撫養教育的繼子女,繼父或繼母不同意繼續撫養的,仍應由生父母撫養。這條規定說明,在繼父或繼母與繼子女的生母或生父離婚時,如果繼父或繼母拒絕對繼子女繼續撫養,該繼子女與繼父母的權利義務關系自然解除。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六條 夫妻雙方自愿離婚的,應當簽訂書面離婚協議,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登記。
離婚協議應當載明雙方自愿離婚的意思表示和對子女撫養、財產以及債務處理等事項協商一致的意見。
第一千零七十九條 夫妻一方要求離婚的,可以由有關組織進行調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
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果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的,應當準予離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當準予離婚:
(一)重婚或者與他人同居;
(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遺棄家庭成員;
(三)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
(五)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準予離婚。
經人民法院判決不準離婚后,雙方又分居滿一年,一方再次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準予離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