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同盜竊案件中主、從犯的認定



共同盜竊案件中主、從犯的認定
共同盜竊案件中主、從犯的認定
法律分析:一般而言,共同犯罪中的主犯和從犯可以從以下幾個方面進行判斷:
1、看起因,誰是起意者。
2、看實行行為,誰是主要實行者。
3、看因果關系,誰的行為對犯罪結果的原因力較大。
4、看犯罪收益的分配情況等。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二十六條 組織、領導犯罪集團進行犯罪活動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三人以上為共同實施犯罪而組成的較為固定的犯罪組織,是犯罪集團。
第二十七條 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輔助作用的,是從犯。
法律分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在犯罪集團中,聽命于首要分子,參與了某些犯罪活動,或者在一般共同犯罪中,參與實施了一部分犯罪活動,但不起主要作用的,一般認定為從犯。對于主犯應當按照其所參與的或者組織、指揮的全部犯罪處罰。是集團犯罪的,按照集團所犯的全部罪行處罰。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十六條 組織、領導犯罪集團進行犯罪活動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三人以上為共同實施犯罪而組成的較為固定的犯罪組織,是犯罪集團。對組織、領導犯罪集團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團所犯的全部罪行處罰。對于第三款規(guī)定以外的主犯,應當按照其所參與的或者組織、指揮的全部犯罪處罰。
法律分析:“一、主犯:1、起組織、領導作用的首要分子2、在盜竊集團或一般共同盜竊中起主要作用或罪惡重大的犯罪分子3、共同盜竊中,盜竊犯罪的發(fā)起者和操縱者4、盜竊的邀約者和糾集者二、從犯:1、被他人邀約或糾集而被動參與盜竊行為的;2、在犯罪處于被支配地位、沒有主導作用;3、不能主持分贓或分贓較少。”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二百六十三條 以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方法搶劫公私財物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一)入戶搶劫的;
(二)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搶劫的;
(三)搶劫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的;
(四)多次搶劫或者搶劫數額巨大的;
(五)搶劫致人重傷、死亡的;
(六)冒充軍警人員搶劫的;
(七)持槍搶劫的;
(八)搶劫軍用物資或者搶險、救災、救濟物資的。
第二百六十四條 盜竊公私財物,數額較大的,或者多次盜竊、入戶盜竊、攜帶兇器盜竊、扒竊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jié)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jié)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盜竊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一條 盜竊公私財物價值1000元至3000元以上、3萬元至10萬元以上、30萬元至50萬元以上的,應當分別認定為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條規(guī)定的“數額較大”、“數額巨大”、“數額特別巨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