看守所能探視嗎(人在看守所能探視嗎)
在看守所可以探視嗎
在看守所是否可以探視需視情況分析。
有以下兩種情況:
1、涉嫌犯罪剛被拘留還未判刑或者判刑后未移送監獄的,家屬是不能會見的,只有律師可以會見。
2、刑期屆滿仍關押在看守所的已經判決的被告人或者犯罪嫌疑人,直系親屬可以根據看守所規定的時間去會見。
申請看守所探視的流程如下:
1、一般情況下監獄沒有探視期或者要在非探視期探視,可以向所在監獄或者看守所遞交探望的申請;
2、監獄同意后與監獄方面進行協商安排好探望時間;
3、探望犯人。
綜上所述,對嫌疑人,一般情況是不允許探視的,對已決犯,因為判決已經生效,探視不會對案件產生任何影響,所以家屬可以申請探視。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三十九條
【辯護人的會見權與通信權】辯護律師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會見和通信。其他辯護人經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許可,也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會見和通信。
《中華人民共和國監獄法》 第四十八條
罪犯在監獄服刑期間,按照規定,可以會見親屬、監護人。
《看守所留所執行刑罰罪犯管理辦法》第四十五條
罪犯可以與其親屬或者監護人每月會見一至二次,每次不超過一小時。每次前來會見罪犯的人員不超過三人。因特殊情況需要延長會見時間,增加會見人數,或者其親屬、監護人以外的人要求會見的,應當經看守所領導批準。
第四十六條
罪犯與受委托的律師會見,由律師向看守所提出申請,看守所應當查驗授權委托書、律師事務所介紹信和律師執業證,并在四十八小時內予以安排。
看守所可以探視嗎
法律主觀:
要看具體情況,看守所里的未決犯是不容許探監的,除了可以見 律師 ,不容許見任何人。已經判決正在看守所服刑的罪犯,雖然可以探視,但一月不能超過三次。審判之前是只能律師會見,家屬朋友均不能探望。家屬朋友可以寫信,但信件的內容全部要經過管他的管教檢查,所以要保證信件內容與案件無關才能寄到他手里。
法律客觀:
《 刑事訴訟法 》第三十九條 辯護律師可以同在押的 犯罪嫌疑人 、被告人會見和通信。其他 辯護人 經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許可,也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會見和通信。辯護律師持律師執業證書、律師事務所證明和委托書或者法律援助公函要求會見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看守所應當及時安排會見,至遲不得超過四十八小時。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動犯罪案件,在偵查期間辯護律師會見在押的犯罪嫌疑人,應當經偵查機關許可。上述案件,偵查機關應當事先通知看守所。辯護律師會見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了解案件有關情況,提供 法律咨詢 等;自案件移送審查起訴之日起,可以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核實有關 證據 。辯護律師會見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時不被監聽。辯護律師同被 監視居住 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會見、通信,適用第一款、第三款、第四款的規定。
看守所能探視嗎
看守所能否探視,視具體情況而定:
1、看守所里的未決犯是不容許探監的,除了可以見律師,不容許見任何人。
2、已經判決正在看守所服刑的罪犯,雖然可以探視,但一月不能超過三次。
去看守所探監需要滿足以下條件:
1、只有犯罪分子的監護人或者親屬才有探視權。
2、在探監時,需要準備身份證件以及當地街道辦事處、村委會或者居委會出具的證明。
3、只有在規定的探監日,才能進行探視。
4、當犯罪嫌疑人尚未判刑,且案件在審查起訴、偵查或者審理的階段時,除了律師,其他人不能探監。
去看守所看望需要遵守的規則是:
1、親屬經公安機關批準,可以探望在看守所羈押的罪犯;
2、每次探望的人數不得超過三人;
3、人犯的配偶、父母或者子女病危時,經辦案機關同意,并經公安機關批準,罪犯可以回家探視。
看守所會見的相關規定:
1、罪犯在監獄服刑期間,可以會見親屬、監護人,每月會見1次,每次會見人數不超過3人。罪犯會見一般在會見日進行(監獄可根據實際情況不設會見日)。節假日或非工作時間不安排罪犯會見。罪犯會見一律在監獄規定的會見場所進行。會見人必須持有《會見通知單》、本人身份證辦理會見手續。首次會見的,會見人還須攜帶戶口簿或地方派出所開具的與被會見人的關系證明。
2、罪犯會見時,一般不得接受物品。特殊情況,經報監獄長批準,監區執勤民警檢查登記后,方可接受。監區執勤民警對會見人及隨身物品進行安全檢查,提醒和督促會見人將可帶入的物品交監區民警查驗,其他物品寄存于物品存儲箱。嚴禁將手機、包袋等物品帶入候見區。會見人無《會見通知單》或在非會見日要求會見的,會見人應填寫《會見申請表》,并附身份證復印件,經監獄長審批后,辦理會見手續。
解除刑事拘留時的注意事項:
1、應當給被拘留人《釋放證明書》,并在該文書中寫明釋放原因。
2、對具有《刑事訴訟法》規定情形之一的除釋放被拘留人外,還應撤銷案件,而不能以放代撤。
3、對機關不批準逮捕的被拘留人應立即釋放,發給釋放證明書。公安機關為需要補充偵查、要求復議復核的應變更強制措施。
一般在罪犯服刑的這個期間是可以探望親屬或者監護人的。罪犯每次見面都是每個月一次,每次通常會是半個小時到一個小時。有特殊情況的一些犯人,監獄一般會根據情況進行照顧,如增加一些會面的次數以及一些時間。在司法的實踐中,看守所是不能讓家屬去探望未決犯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看守所條例實施辦法》
第三十九條
受人犯委托的辯護人或者由人民法院指定辯護人,在人犯接到起訴書副本后,可以與人犯會見、通信。
律師會見被羈押的人犯,須持有律師事務所(或法律顧問處)的工作證和有固定格式的專用介紹信;其他辯護人請求會見被羈押的人犯需持有人民法院專用介紹信。
律師和經人民法院許可的其他辯護人,必須在看守所里會見人犯。看守所應當給予方便,并進行戒護,保證安全。會見結束后,應當將人犯交由值班看守干警收監。
《中華人民共和國看守所條例》
第二十八條
人犯在羈押期間,經辦案機關同意,并經公安機關批準,可以與近親屬通信、會見。
第二十九條
人犯的近親屬病重或者死亡時,應當及時通知人犯。
人犯的配偶、父母或者子女病危時,除案情重大的以外,經辦案機關同意,并經公安機關批準,在嚴格監護的條件下,允許人犯回家探視。
第三十條
人犯近親屬給人犯的物品,須經看守人員檢查。
第三十一條
看守所接受辦案機關的委托,對人犯發收的信件可以進行檢查。如果發現有礙偵查、起訴、審判的,可以扣留,并移送辦案機關處理。
第三十九條
對于被依法釋放的人,看守所根據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或者國家安全機關的釋放通知文書,辦理釋放手續。
釋放被羈押人,發給釋放證明書。
看守所能不能探視
在看守所羈押期間一般不能探視。人犯在羈押期間,有特殊情況的,經辦案機關同意,并經公安機關批準,可以與近親屬通信、會見。看守所探視的具體要求:1、看守所里的未決犯是不允許探視的的,除了可以會見律師外,不容許接見任何人,但有特殊情況的,經過批準后可以探視。2、已經判決正在看守所服刑的罪犯,可以探視,但每個月一般不能超過三次,周六周日不是探視時間。3、有權探視的人員,一般是罪犯的近親屬或著其他有親密關系的人才可以。可以從外面送東西或送錢給在押人員,但要經過看守所人員檢查。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看守所條例》第二十八條 人犯在羈押期間,經辦案機關同意,并經公安機關批準,可以與近親屬通信、會見。
《中華人民共和國看守所條例》第二十九條 人犯的近親屬病重或者死亡時,應當及時通知人犯。 人犯的配偶、父母或者子女病危時,除案情重大的以外,經辦案機關同意,并經公安機關批準,在嚴格監護的條件下,允許人犯回家探視。
《中華人民共和國看守所條例》第三十條 人犯近親屬給人犯的物品,須經看守人員檢查。
《中華人民共和國看守所條例》第三十一條 看守所接受辦案機關的委托,對人犯發收的信件可以進行檢查。如果發現有礙偵查、起訴、審判的,可以扣留、并移送辦案機關處理。
《中華人民共和國看守所條例》第三十二條 人民檢察院已經決定提起公訴的案件,被羈押的人犯在接到起訴書副本后,可以與本人委托的辨護人或者由人民法院指定的辨護人會見、通信。
拘留所能不能探視
法律主觀:
根據《看守所條例》第二十八條,人犯在羈押期間,經辦案機關同意,并經公安機關批準,可以與近親屬通信、會見。所以是可以探視的,被拘留人的近親屬、單位負責人在規定時間內可以探視。拘留所保障被拘留人在拘留期間的通信、會見權利。被拘留人應當遵守拘留所的通信、會見管理規定。會見被拘留人應當持有效身份證件。拘留所民警應當查驗會見人員的有關證件、憑證,填寫會見被拘留人登記表,及時予以安排。被拘留人會見次數一般不超過2次,每次會見的人數不超過3人,會見時間不超過30分鐘。被處罰人的親屬、朋友在拘留所提前預約,在拘留所規定的探視時間可以對執行拘留的被處罰人進行探視。探視時,可以攜帶日常用品和食品,其他的東西一律不得攜帶給被處罰人。
法律客觀: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八十二條 公安機關對于現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如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先行拘留: (一)正在預備犯罪、實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后即時被發覺的; (二)被害人或者在場親眼看見的人指認他犯罪的; (三)在身邊或者住處發現有犯罪證據的; (四)犯罪后企圖自殺、逃跑或者在逃的; (五)有毀滅、偽造證據或者串供可能的; (六)不講真實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 (七)有流竄作案、多次作案、結伙作案重大嫌疑的。
看守所可以探視嗎?
看守所能否探視應視情況而定。刑事拘留,拘留期間家屬不可以探視,但辯護律師持律師執業證、律所證明和委托書可以會見在押犯罪嫌疑人,看守所應及時安排;司法拘留,是人民法院對違反司法審判程序、紀律等的違法人,需要限制其人身自由的處罰。被拘留人家屬可以依照規定程序和手續申請探視。行政拘留的被處罰人親屬在看守所規定的時間內可以探視。
公安機關對于現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如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先行拘留:
1、正在預備犯罪、實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后即時被發覺的;
2、被害人或者在場親眼看見的人指認他犯罪的;
3、在身邊或者住處發現有犯罪證據的;
4、犯罪后企圖自殺、逃跑或者在逃的;
5、有毀滅、偽造證據或者串供可能的;
6、不講真實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
7、有流竄作案、多次作案、結伙作案重大嫌疑的。
逮捕的條件有:
1、有證據證明有犯罪事實;
2、可能判處徒刑以上刑罰;
3、采取取保候審、監視居住等方法尚不足以防止其發生社會危險性。
以上三個條件緊密聯系,必須同時具備才能適用逮捕。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八十一條
對有證據證明有犯罪事實,可能判處徒刑以上刑罰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
采取取保候審尚不足以防止發生下列社會危險性的,應當予以逮捕:
(一)可能實施新的犯罪的;
(二)有危害國家安全、公共安全或者社會秩序的現實危險的;
(三)可能毀滅、偽造證據,干擾證人作證或者串供的;
(四)可能對被害人、舉報人、控告人實施打擊報復的;
(五)企圖自殺或者逃跑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看守所條例》
第二十八條
人犯在羈押期間,經辦案機關同意,并經公安機關批準,可以與近親屬通信、會見。
第二十九條
人犯的近親屬病重或者死亡時,應當及時通知人犯。
人犯的配偶、父母或者子女病危時,除案情重大的以外,經辦案機關同意,并經公安機關批準,在嚴格監護的條件下,允許人犯回家探視。
看守所的人能探視嗎
法律分析:1.看守所可以探視。 2.根據有關規定,對于已經在看守所服刑的,可以在除節假日之外,征得公安機關同意進行探視,但是每次探視時間為半小時以內,每月只能探視一次 3.人犯在羈押期間,經辦案機關同意,并經公安機關批準,可以與近親屬通信、會見。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監獄法》
第四十七條 罪犯在服刑期間可以與他人通信,但是來往信件應當經過監獄檢查。監獄發現有礙罪犯改造內容的信件,可以扣留。罪犯寫給監獄的上級機關和司法機關的信件,不受檢查。
第四十八條 罪犯在監獄服刑期間,按照規定,可以會見親屬、監護人。
第四十九條 罪犯收受物品和錢款,應當經監獄批準、檢查。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七十八條 被判處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無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執行期間,如果認真遵守監規,接受教育改造,確有悔改表現的,或者有立功表現的,可以減刑;有下列重大立功表現之一的,應當減刑:
(一)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動的;
(二)檢舉監獄內外重大犯罪活動,經查證屬實的;
(三)有發明創造或者重大技術革新的;
(四)在日常生產、生活中舍己救人的;
(五)在抗御自然災害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有突出表現的;
(六)對國家和社會有其他重大貢獻的。
看守所可以去探望嗎
看守所不可以去探望。
1、犯罪嫌疑人被羈押在看守所,是不允許人犯與家人會見通信的,避免串供影響對案件的偵辦。要會見必須有特殊情況,經公安局長批準;
2、辯護律師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會見和通信。其他辯護人經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許可,也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會見和通信。
看守所和拘留所的區別如下:
1、法律性質不同。看守所是用于暫時性扣押犯罪嫌疑人的公安機關;拘留所是公安機關依法將特定的人短時間拘禁留置的場所;
2、適用對象不同。拘留所羈押的是受行政拘留處罰的人,看守所羈押的是依法被逮捕,刑事拘留的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以及余刑在一年以下的已決犯;
3、使用目的不同。拘留所的監督則無明文規定,看守所的監管活動受人民檢察院的法律監督;
4、適用機關不同。拘留所是國家行政羈押機關,看守所是刑事羈押機關;
5、法律上的監督不同。看守所的監管活動受人民檢察院監督,而拘留所的監督無法律明文規定。
看守所和監獄的區別如下:
1、看守所和監獄關押的人員不同:看守所關押的是依法被逮捕、刑事拘留的人犯,監獄關押的是被判處死刑緩期二年執行、無期徒刑、有期徒刑的罪犯;
2、看守所和監獄執行的主要任務不同:看守所的任務是對被羈押的人犯實行武裝警戒看守,保障安全;對人犯進行教育;管理人犯的生活和衛生;保障偵查、起訴和審判工作的順利進行。監獄對罪犯實行懲罰和改造相結合、教育和勞動相結合的原則,將罪犯改造成為守法公民;
3、看守所和監獄的主管部門不同:看守所的主管部門是人民檢察院,監獄的主管部門是國務院司法行政部門;
4、看守所和監獄關于家屬會見的規定不同:看守所的人犯與其居住在境內的近親屬通信,須經辦案機關同意,要求會見的須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或者國家安全機關的主管局、處長批準。罪犯在監獄服刑的,按照規定可以會見親屬、監護人。
綜上所述,看守所里的未決犯是不容許探監的,除了可以見律師,不容許見任何人。已經判決正在看守所服刑的罪犯,雖然可以探視,但一月不能超過三次。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看守所條例實施辦法》第三十四條
人犯與其居住在境內的近親屬通信,須經辦案機關同意,要求會見的須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或者國家安全機關的主管局、處長批準。
人犯與其居住在香港、澳門、臺灣的近親屬以及外國近親屬會見、通信,或者外國籍人犯與其近親屬、監護人及其所屬國駐華使、領館人員會見、與外國通信,均須經省、自治區、直轄市公安廳、局或者國家安全廳、局批準。
看守所拘留能探望人嗎?
具體要看是什么情況。若是屬于治安行政、司法拘留,那么根據《治安拘留所管理辦法》的規定,家屬可以探視。但要是被刑事拘留的話,那么此時家屬是不能探視的。而看守所里的未決犯是不容許探監的,除了可以見律師,不容許見任何人。已經判決正在看守所服刑的罪犯,雖然可以探視,但一月不能超過三次。
一、看守所拘留能探望人嗎
治安行政、司法拘留,根據《治安拘留所管理辦法》,家屬可以探視。刑事拘留,家屬不能探視,但是,如果有重要的民事行為,經看守所同意,可以轉交文書和傳達信息。
看守所里的未決犯是不容許探監的,除了可以見律師,不容許見任何人。已經判決正在看守所服刑的罪犯,雖然可以探視,但一月不能超過三次。審判之前是只能律師會見,家屬朋友均不能探望。家屬朋友可以寫信,但信件的內容全部要經過管他的管教檢查,所以要保證信件內容與案件無關才能寄到他手里。看守所可以寄東西也能收到,但寄的東西不能有金屬配件在上面,所送去的東西也不能有要有扣子、拉鏈、繩子之類的東西在上面,如果有,干警會剪掉再接收,有的甚至當場就會拒收。
看守所接受辦案機關的委托,對人犯發收的信件可以進行檢查。如果發現有礙偵查、起訴、審判的,可以扣留,并移送辦案機關處理。
人民檢察院已經決定提起公訴的案件,被羈押的人犯在接到起訴書副本后,可以與本人委托的辯護人或者由人民法院指定的辯護人會見、通信。
二、看守所是偵查機關嗎?
現行看守所管理體制是以縣級以上的行政區域為單位設置并由同級公安機關領導管轄。看守所是未決犯罪嫌疑人的審前羈押場所,其基本職能是保全刑事訴訟和預防再犯,行使和執行羈押權。
根據現代法治國家的通行慣例,看守所由獨立的司法行政機關統一管理,我國也正經歷由“公、檢、法流水作業”向現代“控、辯、審三角結構模式”轉變的改革期,看守所可能在近幾年劃歸司法局管理,將來應該是公安專司偵查,檢察院專司監督,法院專司審判。因此,看守所不屬于偵查機關行列。
實際上當犯罪嫌疑人被警方帶走,即是被依法采取刑事拘留措施。之后,他就會被關押在看守所內,具體哪個看守所隨后會有通知給家屬。拘留期間是警方調查取證的時刻,在犯罪嫌疑人被羈押時,家屬是不允許去探視的,只有委托律師可進行會見。簡單說這段時間可進行探視,但只有律師有資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