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處罰程序違法怎么辦(行政處罰違法)



行政處罰程序違法怎么辦(行政處罰違法)
行政處罰程序違法怎么辦(行政處罰違法)
法律主觀:
行政處罰程序違法的,被處罰人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訴訟,由法院對違反法定程序的行政機關的行政處罰決定予以撤銷或部分撤銷,再要求行政機關作出新的處罰決定。
法律客觀:
《 行政訴訟法 》第八十九條規定,人民法院審理上訴案件,按照下列情形,分別處理: (一)原判決、裁定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 法規 正確的,判決或者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決、裁定; (二)原判決、裁定認定事實錯誤或者適用法律、法規錯誤的,依法改判、撤銷或者變更; (三)原判決認定基本事實不清、 證據 不足的,發回原審人民法院重審,或者查清事實后改判; (四)原判決遺漏當事人或者違法缺席判決等嚴重違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銷原判決,發回原審人民法院重審。
法院對行政處罰程序違法判決的處理辦法一般是會撤銷之前的處罰,然后會重新按照流程審理案件并判決。對于那些受到了行政處罰的人,若是發現行政機關在做出處罰決定的時候程序是違法,可以向法院起訴。
一、法院對行政處罰程序違法判決會怎么處理?
法院對行政處罰程序違法判決的處理辦法一般是會撤銷之前的處罰,因為行政處罰程序違法,撤消此決定后,行政機關按合法的程序對被處罰人重新作出處罰是可以的。
行政訴訟法第七十條可以判決被告重新作出行政行為:
(一)主要證據不足的;
(二)適用法律、法規錯誤的;
(三)違反法定程序的;
(四)超越職權的;
(五)濫用職權的;
(六)明顯不當的。
二、行政處罰的一般程序
主要包括以下步驟
(一)發案與立案。
1、發案案源一般有
1上級部門交辦
2有關部門移交
3群眾舉報
4消費者或者受害人投訴、申訴
5依據職權在日常監管、市場巡查中發現。
2、發現案源并經初步核查、核實案源線索后認為依法應當立案查處的辦案機構應當及時立案。立案是合法啟動行政處罰程序的首要環節和法律依據。立案應當填制規范格式的《立案/不予立案審批表》并附上相關材料交由縣級以上工商局局長或者主管副局長批準同時指定兩名以上辦案人員負責調查處理。此處值得注意的是辦案機構查辦案件的立案標準有且僅有兩項
1、是發現有涉嫌違法違章行為的存在
2、是認為應當依法給予行政處罰
在這兩項立案標準中,前一項是客觀存在標準,后一項是主觀認識標準。而在立案時并不要求必須查明涉嫌違法的確切當事人是誰、違法行為所涉及的具體財物狀況以及情節、手段、結果如何等問題。凡經過初查辦案機構如果認為符合上述立案標準的就應當及時填制《立銷案審批表》進入立案調查程序。
(二)調查取證。
1、案件經縣級以上工商機關批準立案后辦案人員應當及時進行調查、收集證據,必要時可以依照有關法律、法規規定進行檢查。
2、辦案人員調查案件、收集證據、不得少于二人,并應當主動出示執法身份證件。接受其他工商機關委托協助調查、取證的_還必須出具書面委托證明。
3、辦案人員對案件進行調查,應當收集的證據類型主要有1書證2物證3證人證言4視聽資料、計算機數據5當事人陳述6鑒定結論7勘驗筆錄和現場筆錄。上述證據必須經多方查證核實,方可作為認定案件事實的依據。
4、案件應當在法律規定或者領導指定的期間內調查完畢,因案情復雜需要延期調查的,應報主管領導審查批準。案件調查完畢,承辦人員應當按照要求制作《案件調查終結報告》、草擬好行政處罰建議書,連同案卷送本局案件核審機構核審并報局長或主管副局長審批。
(三)案件核審。
根據現行體制案件核審工作由縣級以上工商局內設的法制機構負責。該法制機構應當對辦案機構送審的所有適用一般程序查處的案件,指定本機構具體承辦人員依法進行書面核審。基層工商所分局設有法制員的對該所分局以自己名義獨立實施行政處罰的案依法進行核審。
(四)行政處罰依法告知并聽取當事人的陳述、申辨意見或者舉行聽證。
案件經核審機構書面核審、同意后,在作出行政處罰決定之前,辦案機構應當依法制作《行政處罰告知書》或者《行政處罰聽證告知書》將擬作出行政處罰的事實、理由、依據給予行政處罰的種類、幅度,以及當事人依法享有的權利等事項,依法告知當事人。案件涉及聽證的按國家工商總局的有關專項規定執行。
(五)作出行政處罰決定。
辦案機關作出行政處罰決定后,應當按照要求,制作規范格式的《行政處罰決定書》。《行政處罰決定書》上應當加蓋辦案機關的公章。制作《行政處罰決定書》的日期,以辦案機負責人簽發的日期為準。
(六)行政處罰決定的執行。
1、《行政處罰決定書》制作后,辦案機構應當按照法律規定的期限和要求及時送達當事人。
2、辦案機構代表縣級以上辦案機關依法實施行政處罰_并將罰繳的財物等及時上繳國家金庫或者依法作出處理。
(七)、案件備案和歸檔。
司法機關在審理案件的時候,不僅需要在有證據的前提下才能判決,還必須同時遵守程序的規定,否則不管最后的處罰是否是正確的,該處罰都有可能會被撤銷,且之前審理該案件的相關職員,是會受到相應的處罰的,比如降職等。
法律主觀:
行政處罰程序違法的法律后果為:違反法定的行政處罰程序的,由上級行政機關或者有關部門責令改正,可以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造成損害的,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法律客觀:
《行政訴訟法》第七十條行政行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判決撤銷或者部分撤銷,并可以判決被告重新作出行政行為:(一)主要證據不足的;(二)適用法律、法規錯誤的;(三)違反法定程序的;(四)超越職權的;(五)濫用職權的;(六)明顯不當的。
法律分析:1、立案:立案是初步調查程序和正式調查程序的中間環節,是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對涉嫌違法行為進行正式調查的開始程序。2、調查取證:《行政處罰法》第四條規定:“設定和實施行政處罰必須以事實為依據,與違法行為的事實、性質、情節以及社會危害程度相當。”3、核審案件核審是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內部監督把關的一項重要制度,是由法制機構承擔的一項執法監督職能。4、告知:在行政執法程序中設立告知程序是我國《行政處罰法》公開、公正、公平原則的具體體現,有利于行政相對人在受到行政處罰時依法行使陳述權、申辯權,維護其合法權益。5、聽證:聽證是行政相對人在特定條件下行使陳述權和申辯權的重要方式,是我國《行政處罰法》在一般程序中所作的一項重要規定。6、行政處罰決定:行政處罰決定是一般程序的結束環節,是辦案機關經過立案、調查取證、調查終結、核審、告知后,對涉嫌違法的當事人作出的最終處理。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 第四條 行政處罰遵循公正、公開的原則。設定和實施行政處罰必須以事實為依據,與違法行為的事實、性質、情節以及社會危害程度相當。對違法行為給予行政處罰的規定必須公布;未經公布的,不得作為行政處罰的依據。
法律分析:人民法院對違反法定程序的行政處罰,可采取判決“撤銷或者部分撤銷,并可以判決被告重新作出具體行政行為”。判決被告重新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被告不得以同一的事實和理由作出與原具體行政行為基本相同的具體行政行為。判決撤銷被訴具體行政行為的,行政機關重新作出具體規定,給了程序違法的行政行為以“復活”的機會。
法律依據:《公安機關辦理行政案件程序規定》 第九十八條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進行重新鑒定:(一)鑒定程序違法或者違反相關專業技術要求,可能影響鑒定意見正確性的;(二)鑒定機構、鑒定人不具備鑒定資質和條件的;(三)鑒定意見明顯依據不足的;(四)鑒定人故意作虛假鑒定的;(五)鑒定人應當回避而沒有回避的;(六)檢材虛假或者被損壞的;(七)其他應當重新鑒定的。不符合前款規定情形的,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準,作出不準予重新鑒定的決定,并在作出決定之日起的三日以內書面通知申請人。
法律主觀:
行政機關可以通過下列行為來應對行政訴訟:依法提交其作出行政行為的證據和所依據的規范性文件;依法提出答辯狀;按時參加庭審;以及依法履行生效法律文書中規定的義務等。
法律客觀: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三條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違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為,應當給予行政處罰的,依照本法由法律、法規或者規章規定,并由行政機關依照本法規定的程序實施。沒有法定依據或者不遵守法定程序的,行政處罰無效。
在實踐中,若人們的行為違反了行政法律法規的,相關的行政部門有權對其進行行政處罰,那么,行政處罰程序違法,處罰結果必須撤銷嗎?因此接下來由將帶來相關的法律知識,請大家閱讀并了解為大家帶來的文章。
一、行政處罰程序違法,處罰結果必須撤銷根據行政訴訟法第五十四條規定,人民法院經過審理,根據不同情況,分別作出以下判決:
(一) 具體行政行為證據確鑿,適用法律、法規正確,符合法定程序的,判決維持。
(二) 具體行政行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判決撤銷或者部分撤銷,并可以判決被告重新作出具體行政行為:
1、主要證據不足的;
2、適用法律、法規錯誤的;
3、違反法定程序的;
4、超越職權的;
5、濫用職權的。
(三) 被告不履行或者拖延履行法定職責的,判決其在一定期限內履行。
(四) 行政處罰顯失公正的,可以判決變更。所以法院應該判決撤銷或者部分撤銷,并可以判決被告重新作出具體行政行為
二、行政處罰程序違法撤銷后還能再處罰嗎行政處罰程序違法的,行政復議機關可以撤銷該行政處罰,撤銷行政處罰后,行政機關可以再重新作出行政處罰。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二十四條 對當事人的同一個違法行為,不得給予兩次以上罰款的行政處罰。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第二十八條 行政復議機關負責法制工作的機構應當對被申請人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進行審查,提出意見,經行政復議機關的負責人同意或者集體討論通過后,按照下列規定作出行政復議決定:
(一)具體行政行為認定事實清楚,證據確鑿,適用依據正確,程序合法,內容適當的,決定維持;
(二)被申請人不履行法定職責的,決定其在一定期限內履行;
(三)具體行政行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決定撤銷、變更或者確認該具體行政行為違法;決定撤銷或者確認該具體行政行為違法的,可以責令被申請人在一定期限內重新作出具體行政行為:
1.主要事實不清、證據不足的;
2.適用依據錯誤的;
3.違反法定程序的;
4.超越或者濫用職權的;
5.具體行政行為明顯不當的。
(四)被申請人不按照本法第二十三條的規定提出書面答復、提交當初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證據、依據和其他有關材料的,視為該具體行政行為沒有證據、依據,決定撤銷該具體行政行為。
行政復議機關責令被申請人重新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被申請人不得以同一的事實和理由作出與原具體行政行為相同或者基本相同的具體行政行為。
三、違法行政處罰程序如何處理(一)有權機關應當依照規定的程序實施處罰,沒有法定依據或者不遵守法定程序的,行政處罰無效。
(二)有權機關在作出行政處罰決定之前,不依照規定向當事人告知給予行政處罰的事實、理由和依據,或者拒絕聽取當事人的陳述、申辯,行政處罰決定不能成立。
(三)有權機關實施行政處罰,違反法定的行政處罰程序的,由上級行政機關或者有關部門責令改正,可以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違反法定程序的行政處罰通常是無效的。
行政處罰是指行政主管部門依法對違反行政法規的行為進行的強制性制裁,包括警告、罰款、沒收違法所得等。在行政處罰過程中,法定程序是為了保障當事人的合法權益、維護行政機關公信力以及確保行政處罰的合法性和公正性。
違反法定程序的行政處罰可能因為以下原因導致無效,行政機關對當事人沒有進行告聽取其陳述和申辯的權利。行政機關沒有向當事人告知行政處罰的事實、理由和依據。行政機關在行政處罰中超出了職權范圍。行政機關未按照法定程序通知當事人。
如果當事人認為行政處罰違反了法定程序,大家有權利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尋求法律救濟。行政復議機關或者人民法院在審查行政處罰過程中,將對行政機關是否遵循法定程序進行全面審查。
行政處罰程序違法對行政執法的影響:
1、行政處罰程序違法可能導致行政執法失去公信力。行政處罰程序的合法性是行政執法公正性和公信力的基礎。當行政處罰程序出現違法行為時,可能導致公眾對行政執法部門的信任度下降,從而影響行政執法的公信力。
2、行政處罰程序違法可能導致被處罰人提起訴訟。行政處罰程序的違法行為可能導致行政處罰決定的無效,被處罰人有權根據《行政訴訟法》等相關法律規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隨著社會法治意識的提高,被處罰人越來越注重自身權益的維護。
3、行政處罰程序違法可能導致行政執法效率降低。行政執法部門在處理行政處罰案件時,需要遵循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保證行政處罰程序的合法性。然而,如果程序違法,可能導致行政執法部門在反復修改、補正處罰決定的過程中,花費大量的時間和精力。
法律分析:申請法院判決撤銷,行政機關可以作出新的處罰決定。行政處罰程序是國家行政機關依法對違反行政法規范,尚不夠刑事處分的相對人進行制裁的活動方式和步驟。法律明確規定,人民法院以違反法定程序為由,判決撤銷被訴具體行政行為的,行政機關重新作出具體行政行為不受行政訴訟法第五十五條規定的限制。”,因此,行政機關可以作出新的處罰決定。即使法院以事實不清、證據不足、適用法律錯誤為由作出撤銷判決,行政機關依照新查證的事實或者適用正確的法律重新作出決定,仍然是法律所許可的。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 第二條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行政機關和行政機關工作人員的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有權依照本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前款所稱行政行為,包括法律、法規、規章授權的組織作出的行政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