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訴訟使用母語進行訴訟的原則是怎么進行規定的
關于使用民族語言文字進行訴訟原則的規定
關于使用民族語言文字進行訴訟原則的規定,說法不符合的是:人民法院審。
拓展知識
少數民族語言文字,是中國部分少數民族使用的語言文字,受中國政府保護。
少數民族語言的使用情況大致有以下三種類型:
第一種類型,如朝鮮,蒙古、藏、維吾爾、哈薩克等族,有大片聚居區,人口均在百萬以上,文字歷史也比較悠久,他們的語言除了在家庭內部、鄰里親友間使用外,還在本民族的政治、經濟、文化、教育各個領域中使用,甚至在一些鄰近的或者雜居在一起的其他民族中使用。
第二種類型,如彝族和傣族,他們雖然也有成片的聚居區,有傳統的文字,但是文字沒有統一的規范,方言差異也較大,本民族的語言在社會上的應用不如蒙古、藏、維吾爾、哈薩克等民族那么廣泛。
壯語和傈僳語、拉祜語、景頗語、載瓦語由于語言內部差別較大,全民族通用的共同語還沒有形成,文字的使用范圍也很小,語言使用情況與彝語、傣語接近。
第三種類型,民族的語言只在本民族內部日常生活中使用,在政治生活、學校教育中往往使用其他民族的語言(主要是漢語,有些地方也使用其他少數民族語言);沒有與本民族語言相一致的文字,一般使用漢字。
屬于這個類型的少數民族語言相當多,大約占語言總數的四分之三以上,使用人口占少數民族總人口的一半以上。
前景
最新調查顯示:中國正在使用的120余種少數民族語言,使用人口在1萬人以下的語言約占語言總數的一半;在1000人以下的有20余種,它們基本上處于瀕臨消亡的邊緣。
據中國民族語言學會名譽會長孫宏開教授介紹,有幾種少數民族語言已經處于完全失去交際功能的狀態,如滿語、畬語、赫哲語、塔塔爾語等;有20%的語言已經瀕危,如怒語、仡佬語、普米語、基諾語等;40%的語言已經顯露瀕危跡象或正在走向瀕危。
根據民事訴訟法的規定各民族公民都有用本民族語言文字進行民事訴訟的權利
法律主觀:
1.公平原則; 2.平等原則和對等原則; 3.辯論原則; 4.處分原則; 5.誠實信用原則; 6.檢查監督原則; 7.支持起訴原則。 民事訴訟法 基本原則是在審理解決民事案件的整個過程中和在民事 訴訟 的主要階段上起著指導作用的準則。
民事訴訟的原則
平等原則、同等和對等原則。
1、平等原則指的是訴訟當事人訴訟權利、義務平等,主要包括權利和義務相同或者相對應。
2、同等原則就是指外國人、無國籍人在中國參與民事訴訟與中國人享有一樣的待遇,對等原則是指外國法院對中國當事人的訴訟權利加以限制的,中國對該國當事人也加以限制。
民事訴訟的基本原則
關于民事訴訟法基本原則有哪些
一、當事人訴訟權利平等原則
1、雙方當事人的訴訟地位完全平等。
(1)訴訟地位平等,也就是訴訟權利和義務平等。訴訟當事人在民事訴訟中,雖有原告、被告、第三人等不同的訴訟稱謂,但在有關訴訟過程中的訴訟地位是平等的,不分優劣和高低。民事訴訟當事人雙方,在民事訴訟中平等地享有訴訟權利,平等地承擔訴訟義務。
(2)當事人的訴訟權利平等,在民事訴訟中表現為兩種情況:
①是雙方當事人享有相同的訴訟權利,如雙方當事人都有委托代理、申請回避、提供證據、請求調解、進行辯論、提起上訴、申請執行等權利;
②是雙方當事人享有對等的訴訟權利,如原告有提起訴訟的權利,被告有提出反駁和反訴的權利。
2、雙方當事人有平等地行使訴訟權利的手段,同時,人民法院平等地保障雙方當事人行使訴訟權利。
(1)行使訴訟權利的手段,是實現訴訟權利的具體形式,沒有同等地行使訴訟權利的手段,平等的訴訟權利也只是紙上談兵,得不到一實現。行使訴訟權利的具體形式,有口頭的或書面的。例如,實現申請回避的權利,就要提出口頭的或書面的申請,說明理由;為行使辯論權,就要在法庭上有充分的發言機會,等等。
(2)如果在民事訴訟中,只一方當事人享有行使訴訟權利的手段,就無法保證雙方當事人平等地行使訴訟權利。保障當事人平等地行使訴訟權利,是人民法院的職責。人民法院在民事訴訟中處于主導地位,起組織、領導和決定性的作用,保障當事人平等地實現訴訟權利,是人民法院職務上的責任。
3、對當事人在適用法律上一律平等。
對一切訴訟當事人,不分民族、種族、性別、職業、社會出身、宗教信仰、受教育的程度、財產狀況、居住期限,在適用法律上一律平等。任何公民,都應毫無例外地遵守法律,享受法律規定的權利,履行法律規定的義務。一切當事人的合法權利都應受到保護,一切當事人的違法行為都應受到制裁。
二、同等原則和對等原則
三、法院調解自愿和合法的原則
1、法院調解是我國民事審判工作的優良傳統和成功經驗,民事訴訟把法院調解用法律條文固定下來,并將自愿、合法進行調解確定為一項基本原則。
2、自愿合法進行調解作為民事訴訟法的基本原則,其含義有三:
(1)人民法院受理民事案件后,應當重視調解解決。
(2)要求人民法院對當事人多做思想教育工作。
(3)法院調解要在自愿和合法的基礎上進行。
四、辯論原則
1、辯論原則是指在人民法院主持下,當事人有權就案件事實和爭議問題,各自陳述自己的主張和根據,互相進行反駁和答辯,以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2、辯論是當事人的訴訟權利,又是人民法院審理民事案件、經濟糾紛案件的準則。當事人雙方就有爭議的問題,相互進行辯駁,通過辯論揭示案件的真實情況。只有通過辯論核實的事實才能作為判決的根據。對于辯論原則,必須把握以下內容:
(1)辯論權之行使貫穿于訴訟的整個過程。
(2)辯論的內容,既可以是程序方面的問題,也可以是實體方面的問題。
(3)辯論的表現形式及方式是多種多樣的。辯論既可以通過口頭形式進行,也可以運用書面形式表達。
五、處分原則
在民事訴訟中,當事人處分的權利對象多種多樣,但無非兩大類:
(1)是基于實體法律關系而產生的民事實體權利;
(2)是基于民事訴訟法律關系所產生的訴訟權利。
六、檢察監督原則
根據檢察監督原則的要求,人民檢察院實行監督的內容主要有兩方面:
(1)監督審判人員貪贓枉法、徇私舞弊等違法行為。這方面的監督主要采取消極的方式,即它一般不主動調查和追究司法審判中的不法行為。民事經濟案件中的原告和被告或者其他人對審判中的不法行為,對審判人員進行控告、檢舉,人民檢察院應履行法律監督的職責。
(2)對人民法院作出的生效判決、裁定是否正確合法進行監督。根據審判監督程序的規定,人民檢察院對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如果認為有錯誤,應當提出抗訴,并派員出席再審法庭。
七、支持起訴原則
支持起訴必須具備三個要件:
(1)支持起訴的主體是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支持起訴的主體主要是對受害者負有保護責任的機關、團體和企業事業單位,如婦聯支持受害婦女、共青團支持受害青年、企業事業單位支持本單位受害職工向人民法院起訴,公民個人不能作為支持起訴主體。
(2)支持起訴的前提,是法人或者自然人有損害國家、集體或者個人民事權益的違法行為。
(3)支持起訴的場合必須是受損害的單位或個人造成了損害,而又不能、不敢或者不便訴諸法院。如果受損害的單位或個人,已向人民法院起訴,就不需支持起訴。
法律依據
《行政訴訟法》第六十一條 在涉及行政許可、登記、征收、征用和行政機關對民事爭議所作的裁決的行政訴訟中,當事人申請一并解決相關民事爭議的,人民法院可以一并審理。
在行政訴訟中,人民法院認為行政案件的審理需以民事訴訟的裁判為依據的,可以裁定中止行政訴訟。
民事訴訟法的基本原則有哪些
民事訴訟法的基本原則:
一、平等原則。
平等原則,是指在民事訴訟中,當事人平等地享有和行使訴訟權利。這一原則包括以下兩個方面的內容:一方面,民事訴訟當事人平等地享有訴訟權利;另一方面,人民法院應當為當事人平等地行使法律規定的訴訟權利提供必要的保障和方便。
二、同等原則和對等原則。
所謂同等原則,是指一國公民、企業和組織在他國進行民事訴訟,同他國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同等地享有該國法律所規定的訴訟權利,并同等地承擔該國法律所規定的訴訟義務。
所謂對等原則,是指一國司法機關如果對他國公民、企業和組織的訴訟權利加以限制的,他國司法機關可以對該國公民、企業和組織的訴訟權利同樣加以限制。
三、法院調解自愿和合法的原則。
我國民事訴訟法第9條規定:人民法院審理民事案件,應當根據自愿和合法的原則進行調解;調解不成的,應當及時判決。根據這一規定,人民法院審理民事案件時,要多做說服教育和疏導工作,促使雙方達成協議,解決糾紛。
四、辯論對抗性原則。
民事訴訟的辯論對抗性原則,是指在人民法院主持下,當事人有權就案件事實和爭議的問題,各自陳述其主張和根據,互相進行反駁和答辯。
這一原則包括以下內容:
(一)辯論的主體只限于當事人及其訴訟代理人;
(二)辯論的形式包括書面和口頭兩種;
(三)辯論的內容,主要應當圍繞案件如何進行處理的實質性問題、雙方爭議的焦點進行展開,但也包括案件涉及的訴訟程序問題。
五、處分原則。
民事訴訟法第13條規定的處分原則,是指民事訴訟當事人有權在法律規定的范圍內,處分自己的民事權利和訴訟權利。處分即自由支配,對于權利可行使,也可以放棄。
六、支持起訴原則。
支持起訴原則是指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對損害國家、集體或者個人民事權益的行為,可以支持受損害的單位或者個人向人民法院起訴。
根據民事訴訟法規定,支持起訴應當符合以下三個條件:
第一:必須是發生了損害國家、集體或者個人民事權益的侵權行為;
第二:有權支持起訴者,只限于機關、社會團體,不包括個人;
第三:受損害者尚未起訴。
七、檢察監督原則。
民事訴訟法第14條規定:人民檢察院有權對民事審判括動實行法律監督。根據檢察監督原則的要求,人民檢察院實行監督的內容主要有兩方面:
(1)監督審判人員貪贓枉法、徇私舞弊等違法行為。這方面的監督主要采取消極的方式,即它一般不主動調查和追究司法審判中的不法行為。民事經濟案件中的原告和被告或者其他人對審判中的不法行為,對審判人員進行控告、檢舉,人民檢察院應履行法律監督的職責。
(2)對人民法院作出的生效判決、裁定是否正確合法進行監督。根據審判監督程序的規定,人民檢察院對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如果認為有錯誤,應當提出抗訴,并派員出席再審法庭。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任務,是保護當事人行使訴訟權利,保證人民法院查明事實,分清是非,正確適用法律,及時審理民事案件,確認民事權利義務關系,制裁民事違法行為,保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教育公民自覺遵守法律,維護社會秩序、經濟秩序,保障社會主義建設事業順利進行。
民事訴訟的基本原則具體是什么
法律主觀:
民事糾紛是我們生活中發生得最多的,因此民事訴訟也十分的多,民事訴訟是公民之間、法人之間、其他組織之間以及他們相互之間因財產關系和人身關系提起的訴訟。民事訴訟基本原則有哪些1、當事人平等原則當事人平等原則包含三方面的內容:(1)當事人訴訟地位平等。(2)訴訟權利義務平等。(3)在適用法律上一律平等。當事人平等原則的根據,一是源于公民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憲法原則,是該憲法原則在司法救濟制度中的具體體現;二是源于民事主體在民事實體法律關系中的平等。民事實體權利義務的平等決定了訴訟權利義務的平等;訴訟權利義務平等是維護實體權利義務平等的必要手段。2、程序參與原則程序參與原則有兩項基本要求:(1)當事人對程序的參與必須是自主自愿的,而非受強制被迫的行為。程序參與原則要求立法者和法官尊重當事人的意志和人格,對其參訴意愿不得強迫或限制。(2)當事人必須擁有影響訴訟過程和裁判結果的充分的參與機會,這是程序參與原則的核心內容。一方面,當事人必須擁有影響訴訟過程的參與機會和權利,享受“最低限度的程序保障”。另一方面,當事人必須擁有影響裁判結果的參與機會和權利,不該受到突襲裁判。3、辯論原則辯論原則包括兩層基本涵義:(1)辯論是當事人的一項重要訴訟權利。在訴訟中,法院應當保證當事人充分和平等地行使辯論權,依法提供各種便利條件。(2)辯論權對審判權的制約。這種制約主要體現在:一是法院對證據的質證、認證和調查應當受當事人主張和舉證的約束。二是當事人辯論的結果形成對法院裁判的制約。即法院的裁判只能以經當事人辯論、查證屬實或無爭議的事實作為依據,當事人未提出的或未經當事人辯論并查證屬實的事實,均不能作為裁判的基礎。4、依法自由處分原則依法自由處分是指民事訴訟當事人有權在法律規定的范圍內自由支配或處置自己享有的民事權利和訴訟權利。處分原則貫穿民事訴訟全過程,并在很大程度上決定和影響著訴訟的進行。5、誠實信用原則誠實信用是現代民法的基本原則,其基本涵義是:要求人們在市場經濟活動中講究信用、恪守諾言,誠實不欺,在不損害他人利益和社會利益的前提下追求自己的利益。6、程序公開原則程序公開也叫審判公開,指法院審理民事案件,除法律另有規定外,其審理過程和判決宣告一律公開。公開的內容,包括審理開庭前的公告、開庭、法庭調查、法庭辯論以及判決宣判(即使是依法不公開審理的案件,宣判也應當公開)的公開。7、法官中立原則法官中立原則包括以下基本要求:(1)法官同爭議的事實和利益沒有任何關聯。法官既不能裁判自己與案件事實有關的爭訟,也不得與案件結果或爭議各方有任何利益上或其他方面的關系。法官雙重角色難以保證訴訟過程和裁判結果的公正性。(2)法官不得對任何一方當事人存有歧視或偏愛。(3)法官必須嚴守職業道德和紀律規范。包括尊重當事人、秉公執法、剛正不阿;不得接受當事人及其委托人的財物、宴請或其他方面給予的好處;不得故意不依法自行回避等。8、程序效益原則程序效益主要包括經濟效益和社會效益。經濟效益表現為法院收取的訴訟費用以及當事人預期利益的實現或不利后果的避免大于他們在訴訟中所耗費的人力、物力和時間等司法資源的總和。社會效益指民事程序在實現其價值目標方面所達到的社會效果。
法律客觀: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條 民事案件的審判權由人民法院行使。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規定對民事案件獨立進行審判,不受行政機關、社會團體和個人的干涉。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七條 人民法院審理民事案件,必須以事實為根據,以法律為準繩。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八條 民事訴訟當事人有平等的訴訟權利。人民法院審理民事案件,應當保障和便利當事人行使訴訟權利,對當事人在適用法律上一律平等。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九條 人民法院審理民事案件,應當根據自愿和合法的原則進行調解;調解不成的,應當及時判決。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十條 人民法院審理民事案件,依照法律規定實行合議、回避、公開審判和兩審終審制度。
民事訴訟基本原則
民事訴訟法的基本原則,是在民事訴訟的整個過程中,或者在重要的訴訟階段,起指導作用的準則。它體現的精神實質是為人民法院的審判活動和訴訟參與人的訴訟活動指明了方向,概括地提出了要求,因此具有普遍的指導意義。我國民事訴訟法的基本原則是以我國憲法為根據,從我國社會主義初級階段的實際情況出發,按照社會主義民主與法制的要求,結合其特點而確定的。
一、當事人訴訟權利平等原則
我國民事訴訟法第8條規定:民事訴訟當事人有平等的訴訟權利。人民法院審理民事案件,應當保障和便利當事人行使訴訟權利,對當事人在適用法律上一律平等。法律規定的上述原則,可以概括為當事人平等原則,包含以下幾方面的內容:
1.雙方當事人的訴訟地位完全平等。
2.雙方當事人有平等地行使訴訟權利的手段,同時,人民法院平等地保障雙方當事人行使訴訟權利。
3.對當事人在適用法律上一律平等。
二、同等原則和對等原則我國民事訴訟法第5條第1款規定:外國人、無國籍人、外國企業和組織在人民法院起訴、應訴,同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有同等的訴訟權利義務。這一規定表明,我國法律對在人民法院進行民事訴訟的外國人、無國籍人、外國企業和組織,賦予他們同我國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同等的訴訟權利義務,這就是同等原則。也就是說,我國民事訴訟法給予在人民法院起訴、應訴的外國人、無國籍人、外國企業和組織的,是與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同樣的待遇。這種對外國人、無國籍人、外國企業和組織既不優待,也不歧視,既不限制他們的訴訟權利,也不增加他們的訴訟義務的態度,符合三、法院調解自愿和合法的原則
我國民事訴訟法第9條規定:人民法院審理民事案件,應當根據自愿和合法的原則進行調解;調解不成的,應當及時判決。根據這一規定,人民法院審理民事案件時,要多做說服教育和疏導工作,促使雙方達成協議,解決糾紛。
自愿合法進行調解作為民事訴訟法的基本原則,其含義有三:
1.人民法院受理民事案件后,應當重視調解解決。
2.要求人民法院對當事人多做思想教育工作。
3.法院調解要在自愿和合法的基礎上進行。
堅持自愿、合法進行調解的原則,必須反對兩種傾向:一是忽視調解的意義,把調解工作看成可有可無;二是濫用調解,久調不決。第一種傾向在審判實踐中常有發生,必須堅決克服。調解是人民法院審結民事案件、經濟糾紛案件的重要形式,但不是惟一的形式,調解無效,應當及時判決。另外,調解一般不是訴訟的必經程序,對于那些不能調解或不具備調解條件的案件,應當判決結案。
四、辯論原則
根據我國民事訴訟法第12條的規定,民事訴訟當事人有權對爭議的問題進行辯論。辯論原則是指在人民法院主持下,當事人有權就案件事實和爭議問題,各自陳述自己的主張和根據,互相進行反駁和答辯,以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五、處分原則
民事訴訟法第13條規定的處分原則,是指民事訴訟當事人有權在法律規定的范圍內,處分自己的民事權利和訴訟權利。處分即自由支配,對于權利可行使,也可以放棄。
六、檢察監督原則
民事訴訟法第14條規定:人民檢察院有權對民事審判括動實行法律監督。根據檢察監督原則的要求,人民檢察院實行監督的內容主要有兩方面:
(1)監督審判人員貪贓枉法、徇私舞弊等違法行為。這方面的監督主要采取消極的方式,即它一般不主動調查和追究司法審判中的不法行為。民事經濟案件中的原告和被告或者其他人對審判中的不法行為,對審判人員進行控告、檢舉,人民檢察院應履行法律監督的職責。
(2)對人民法院作出的生效判決、裁定是否正確合法進行監督。根據審判監督程序的規定,人民檢察院對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如果認為有錯誤,應當提出抗訴,并派員出席再審法庭。
七、支持起訴原則
民事訴訟法第15條規定: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對損害國家、集體或者個人民事權益的行為,可以支持受損害的單位或者個人向人民法院起訴。支持起訴必須具備三個要件:1.支持起訴的主體是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支持起訴的主體主要是對受害者負有保護責任的機關、團體和企業事業單位,如婦聯支持受害婦女、共青團支持受害青年、企業事業單位支持本單位受害職工向人民法院起訴,公民個人不能作為支持起訴主體。
2.支持起訴的前提,是法人或者自然人有損害國家、集體或者個人民事權益的違法行為。3.支持起訴的場合必須是受損害的單位或個人造成了損害,而又不能、不敢或者不便訴諸法院。如果受損害的單位或個人,已向人民法院起訴,就不需支持起訴。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五十五條對污染環境、侵害眾多消費者合法權益等損害社會公共利益的行為,法律規定的機關和有關組織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人民檢察院在履行職責中發現破壞生態環境和資源保護、食品藥品安全領域侵害眾多消費者合法權益等損害社會公共利益的行為,在沒有前款規定的機關和組織或者前款規定的機關和組織不提起訴訟的情況下,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前款規定的機關或者組織提起訴訟的,人民檢察院可以支持起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