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行政處罰程序有哪些(勞動行政處罰程序有哪些內容)
勞動監察機構 勞動監察的行政處罰具體是什么
每個地區都會有勞動監察部門,這個主要是對于用人單位的情況是否存在的違法來進行一個判定,那么勞動監察的行政處罰相關的規定是如何的?下面,為了幫助大家更好的了解相關法律知識,我整理了相關的內容,希望對您有所幫助。
勞動監察的行政處罰具體是什么
勞動行政處罰,是指勞動監察部門依法對違反勞動法律、法規和國家勞動政策而尚未構成犯罪行為的勞動關系主體施加的一種制裁措施。勞動行政處罰直接剝奪違法行為人的財產權和活動自由權,所以它是一種嚴厲的、具體的勞動行政執法行為,是保證勞動法律、法規和國家勞動政策順利實施的一種有力的懲戒性措施,是搞好勞動監督檢查的主要手段。
勞動行政處罰的種類
分類依據
根據現行勞動法律、法規及國家勞動政策的規定,勞動行政處罰可以劃分如下種類:
第一,警告
通報批評。警告、通報批評,是國家勞動行政監察機關對違反勞動法律、法規及國家勞動政策,不履行法定義務的勞動關系主體作出譴責和警誡的一種勞動行政處罰。通過對違法情節輕微并尚未造成危害后果的勞動關系主體進行譴責和警誡,糾正其違法行為。
第二,罰款
罰款,是勞動行政監察機關對違反勞動法律、法規及國家勞動政策,不履行法定勞動義務的勞動關系主體,予以剝奪一定金錢的經濟制裁的一種勞動行政處罰。通過對那些嚴重違反勞動法律、法規及國家勞動政策,并給國家、集體或者他人物質上造成一定經濟損失的勞動關系主體,強迫其繳納一定數額的貨幣,糾正其違法行為。
第三,吊銷勞動行政許可證
吊銷勞動行政許可證,是指勞動行政機關或其他機關對違反勞動法律、法規及國家勞動政策的勞動關系主體,依法采取剝奪(即扣留、收回、撤銷、沒收)其曾依法取得的從事某種工作或職業權利的許可證的一種勞動行政處罰。通過這種勞動行政處罰,糾正或制止違法行為,防止重大傷亡事故的發生,避免勞動爭議。
第四,責令停產停業
責令停產停業,是勞動行政監察機關責令嚴重違反勞動安全衛生法律、法規及國家有關安全生產政策的勞動關系主體停止生產或營業的一種勞動行政處罰。通過這種勞動行政處罰,制止違法,加強安全生產管理,防止傷亡事故,減少或消除職業危害,保證廣大職工群眾在生產過程中的安全和健康,避免勞動爭議。
第五,征收滯納金
征收滯納金,是勞動行政監督機關對不按規定期限繳納勞動社會保險金的單位,就其拖欠的社會保險金數額按月加收一定比例的社會保險金的一種勞動行政處罰。通過這種勞動行政處罰,糾正違法,促使用人單位按照規定繳納社會保險金,避免或減少勞動爭議,穩定社會。
行政處罰有哪幾種方式
行政處罰的方式有四種,分別是人身罰、行為罰、財產罰、申誡罰。
1、人身罰
人身罰也稱自由罰,是指特定行政主體限制和剝奪違法行為人的人身自由的行政處罰。人身罰主要是指行政拘留和勞動教養。行政拘留。也稱治安拘留,是特定的行政主體依法對違反行政法律規范的公民,在短期內剝奪或限制其人身自由的行政處罰。勞動教養。是指行政機關對違法或有輕微犯罪行為,尚不夠刑事處罰且又具有勞動能力的人所實施的一種處罰改造措施。
2、行為罰
行為罰又稱能力罰,是指行政主體限制或剝奪違法行為人特定的行為能力的制裁形式。它是僅次于人身罰的一種較為嚴厲的行政處罰措施。責令停產、停業。這是行政主體對從事生產經營者所實施的違法行為而給予的行政處罰措施。暫扣或者吊銷許可證和營業執照。這是指行政主體依法收回或暫時扣留違法者已經獲得的從事某種活動的權利或資格的證書。
3、財產罰
財產罰是指行政主體依法對違法行為人給予的剝奪財產權的處罰形式。它是運用最廣泛的一種行政處罰。罰款。指行政主體強制違法者承擔一定金錢給付義務,要求違法者在一定期限內交納一定數量貨幣的處罰。沒收財物,是指行政主體依法將違法行為人的部分或全部違法所得、非法財物包括違禁品或實施違法行為的工具收歸國有的處罰方式。
4、申誡罰
申誡罰又稱精神罰、聲譽罰,是指行政主體對違反行政法律規范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的譴責和警戒。它是對違法者的名譽、榮譽、信譽或精神上的利益造成一定損害的處罰方式。警告。指行政主體對違法者提出告誡或譴責。通報批評。是對違法者在榮譽上或信譽上的懲戒措施。通報批評必須以書面形式作出,并在一定范圍內公開。
行政處罰的原則
處罰法定原則。對違法行為給予行政處罰的規定必須公布;未經公布的,不得作為行政處罰的依據。
公正公開的原則。《行政處罰法》第四條規定,行政處罰遵循公正、公開的原則。
處罰與教育相結合的原則。《行政處罰法》第五條規定,實施行政處罰,糾正違法行為,應當堅持處罰與教育相結合,教育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自覺守法。設定和實行行政處罰必須以事實為依據,與違法行為的事實、性質、情節以及社會危害程度相當。
保障當事人陳述權利原則?!缎姓幜P法》第三十二條規定,當事人有權進行陳述和申辯。行政機關必須充分聽取當事人的意見,對當事人提出的事實、理由和證據,應當進行復核;當事人提出的事實、理由和證據成立的,行政機關應當采納。
勞動保障監察行政處罰事項有哪些內容
法律主觀:
勞動保障監察行政處罰流程有:用人單位用工所在地的縣級或者設區的市級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對違反勞動保障法律、法規或者規章的行為進行立案,在立案之日起六十個工作日內完成調查,根據調查結果依法作出行政處罰決定。
法律客觀:
《勞動保障監察條例》第十七條 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對違反勞動保障法律、法規或者規章的行為的調查,應當自立案之日起60個工作日內完成;對情況復雜的,經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負責人批準,可以延長30個工作日。 《勞動保障監察條例》第十八條 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對違反勞動保障法律、法規或者規章的行為,根據調查、檢查的結果,作出以下處理: (一)對依法應當受到行政處罰的,依法作出行政處罰決定; (二)對應當改正未改正的,依法責令改正或者作出相應的行政處理決定; (三)對情節輕微且已改正的,撤銷立案。 發現違法案件不屬于勞動保障監察事項的,應當及時移送有關部門處理;涉嫌犯罪的,應當依法移送司法機關。
行政處罰一般程序主要是指哪些內容?
指以下內容
1、簡易程序
行政處罰的簡易程序又稱當場處罰程序,指行政處罰主體對于事實清楚、情節簡單、后果輕微的行政違法行為,當場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程序。
2、一般程序
一般程序是行政機關進行行政處罰的基本程序。
一般程序適用于處罰較重或情節復雜的案件以及當事人對執法人員給予當場處罰的事實認定有分歧而無法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案件。
3、緊急聽證程序
緊急狀態之下,出于公共利益的需要及效率的考慮,行政機關在作出正常狀態下應舉行聽證的三類行政處罰決定(責令停產停業、吊銷許可證或者執照、較大數額罰款)之前,是否可以不經相應的聽證程序就作出處罰決定,應當由法律預先規定,授權行政機關根據緊急狀態的程度并遵循比例原則予以確定,在強調保障公共目的實現的同時,應兼顧公民基本權利的保護。
處于高度緊急狀態中的地區,行政權力作為緊急權力的主要承擔者其表現形式應為行政強制;而處于低度緊急狀態中的地區,行政機關在進行行政處罰時,應遵循行政程序,在涉及需要聽證的行政處罰時,必須進行聽證。
拓展資料
行政處罰的種類:
1、人身罰
人身罰也稱自由罰,是指特定行政主體限制和剝奪違法行為人的人身自由的行政處罰。這是最嚴厲的行政處罰。人身罰主要是指行政拘留和勞動教養。
2、行為罰
行為罰又稱能力罰,是指行政主體限制或剝奪違法行為人特定的行為能力的制裁形式。它是僅次于人身罰的一種較為嚴厲的行政處罰措施。
3、申誡罰
申誡罰又稱精神罰、聲譽罰,是指行政主體對違反行政法律規范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的譴責和警戒。它是對違法者的名譽、榮譽、信譽或精神上的利益造成一定損害的處罰方式。
4、財產罰
財產罰是指行政主體依法對違法行為人給予的剝奪財產權的處罰形式。它是運用最廣泛的一種行政處罰。
參考資料來源百度百科行政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