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訴訟的特點(環境民事訴訟的特點)



民事訴訟的特點(環境民事訴訟的特點)
民事訴訟的特點(環境民事訴訟的特點)
民事訴訟的特征包括公權性、程序性、強制性。
拓展知識
民事訴訟,是指民事爭議的當事人向人民法院提出訴訟請求,人民法院在雙方當事人和其他訴訟參與人的參加下,依法審理和裁判民事爭議的程序和制度。
法律特征
一般而言,民事訴訟是一種當事人對立,法院居間審理、裁判的等腰三角形結構;民事訴訟依靠國家強制力來解決民事糾紛;從訴訟對象來看,民事訴訟解決的爭議是有關民事權利義務的爭議;民事訴訟是依照一定的法律規范,嚴格按照預定的程序和方式進行的;事實認定的形式化。
民事訴訟流程
一審程序:
原告起訴;法院受理后將起訴書副本送達被告;被告在十五日內提交答辯狀,法院在五日內將答辯狀副本送達原告如果被告不提交答辯狀,不影響審理;決定開庭審理的案件,法院在三日前通知當事人并公告;
法庭調查階段包括:當事人陳述;告知證人的權利義務,證人作證,宣讀未到庭的證人證言;出示書證、物證和視聽資料;宣讀鑒定結論;宣讀勘驗筆錄;
法庭辯論包括:原告及其訴訟代理人發言;被告及其訴訟代理人答辯;第三人及其訴訟代理人發言或者答辯;互相辯論。法庭辯論終結,由審判長按照原告、被告、第三人的先后順序征詢各方最后意見。
法庭辯論終結,應當依法作出判決。判決前能夠調解的,還可以進行調解,調解不成的,應當及時判決;判決宣告
二審程序:
1.當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審判決的,有權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當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審裁定的,有權在裁定書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
上訴狀應當通過原審人民法院提出,并按照對方當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數提出副本。當事人直接向第二審人民法院上訴的,第二審人民法院應當在五日內將上訴狀移交原審人民法院。
2、法院受理
3、審理程序大體與一審一樣,不同處主要在審查范圍和內容上。
法律主觀:
民事訴訟的特性具體如下:
1、民事強制性;
2、公權性;
3、程序性;
4、特定性。民事訴訟的對象具有特定性。它解決的爭議是有關民事權利義務的爭議;
5、自由性;
6、規范性與正當性。
法律客觀:
中華人民共和國 民事訴訟法 第一百六十四條 當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審判決的,有權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 當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審裁定的,有權在裁定書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
民事訴訟有以下特征:
一、民事訴訟的訴訟標的是發生爭議的民事法律關系
1、民事法律關系是法律確認的權利主體對人或物的關系,這種關系的內容為民事權利和民事義務。民事義務的不履行或者不適當履行,必然引起爭議,發生糾紛,當一方當事人把它訴諸司法解決,就成了民事訴訟。
2、而民事訴訟要解決的,正是發生爭議的民事法律關系是否存在,以及權利義務如何的問題,從這個意義上講,發生爭議的民事法律關系是民事訴訟的訴訟標的。這一特點是民事訴訟區別于行政訴訟和形式訴訟的顯著標志。
二、民事訴訟的訴訟主體不僅包括當事人,也包括法院和檢察院
所謂訴訟主體,是指其所送行為能夠導致民事訴訟程序發生、變更和消滅的那些主體。在我國民事訴訟中,當事人、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都是這樣的主體。
三、民事訴訟是分階段、按順序進行的
1、民事訴訟是一個連續進行的活動過程。我國民事訴訟法把這個活動過程分成起訴和受理、庭前的準備、開庭審理、裁判、上訴和執行等六個階段。
2、每個階段都有自己的任務,而且上一個階段的任務完成了,才能開始下一階段的工作。但這并不是說每一個民事案件都要經歷這六個過程。
四、民事訴訟活動必須嚴格依法進行
1、民事訴訟活動是一種司法活動,有法定的形式和程序。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當事人和其他訴訟參與人進行訴訟活動,必須嚴格遵守法律規定。
2、違法的訴訟活動沒有任何法律效力。違法訴訟活動如是人民法院進行的,當事人可以通過行使上訴權和再審申請權要求撤銷。
民事訴訟的基本特點具體如下:
1、民事訴訟具有公權性。民事訴訟是以司法方式解決平等主體之間的糾紛,是由法院代表國家行使審判權解決民事爭議;
2、民事訴訟具有強制性。強制性是公權力的重要屬性。民事訴訟的強制性既表現在案件的受理上,又反映在裁判的執行上;
3、民事訴訟具有程序性。民事訴訟是依照法定程序進行的訴訟活動,無論是法院還是當事人和其他訴訟參與人,都需要按照《民事訴訟法》設定的程序實施訴訟行為,違反訴訟程序常常會引起一定的法律后果。
民事訴訟原則具體如下:
1、平等原則,是指在民事訴訟中,當事人平等地享有和行使訴訟權利。這一原則包括以下兩個方面的內容:
(1)一方面,民事訴訟當事人平等地享有訴訟權利;
(2)另一方面,人民法院應當為當事人平等地行使法律規定的訴訟權利提供必要的保障和方便。
2、同等原則和對等原則,所謂同等原則,是指一國公民、企業和組織在他國進行民事訴訟,同他國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同等地享有該國法律所規定的訴訟權利,并同等地承擔該國法律所規定的訴訟義務。所謂對等原則,是指一國司法機關如果對他國公民、企業和組織的訴訟權利加以限制的,他國司法機關可以對該國公民、企業和組織的訴訟權利同樣加以限制;
3、法院調解自愿和合法的原則。人民法院審理民事案件,應當根據自愿和合法的原則進行調解;調解不成的,應當及時判決。根據這一規定,人民法院審理民事案件時,要多做說服教育和疏導工作,促使雙方達成協議,解決糾紛。
4、民事訴訟的辯論對抗性原則,是指在人民法院主持下,當事人有權就案件事實和爭議的問題,各自陳述其主張和根據,互相進行反駁和答辯。這一原則包括以下內容:
(1)辯論的主體只限于當事人及其訴訟代理人;
(2)辯論的形式包括書面和口頭兩種;
(3)辯論的內容,主要應當圍繞案件如何進行處理的實質性問題、雙方爭議的焦點進行展開,但也包括案件涉及的訴訟程序問題;
5、處分原則。是指民事訴訟當事人有權在法律規定的范圍內,處分自己的民事權利和訴訟權利。處分即自由支配,對于權利可行使,也可以放棄;
6、支持起訴原則。支持起訴原則是指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對損害國家、集體或者個人民事權益的行為,可以支持受損害的單位或者個人向人民法院起訴。根據規定,支持起訴應當符合以下三個條件:
(1)必須是發生了損害國家、集體或者個人民事權益的侵權行為;
(2)有權支持起訴者,只限于機關、社會團體,不包括個人;
(3)受損害者尚未起訴。
7、檢察監督原則。人民檢察院有權對民事審判括動實行法律監督。根據檢察監督原則的要求,人民檢察院實行監督的內容主要有兩方面:
(1)監督審判人員貪贓枉法、徇私舞弊等違法行為。這方面的監督主要采取消極的方式,即一般不主動調查和追究司法審判中的不法行為。民事經濟案件中的原告和被告或者其他人對審判中的不法行為,對審判人員進行控告、檢舉,人民檢察院應履行法律監督的職責;
(2)對人民法院作出的生效判決、裁定是否正確合法進行監督。根據審判監督程序的規定,人民檢察院對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如果認為有錯誤,應當提出抗訴,并派員出席再審法庭。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九條
人民法院審理民事案件,應當根據自愿和合法的原則進行調解;調解不成的,應當及時判決。
第十七條
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會根據憲法和本法的原則,結合當地民族的具體情況,可以制定變通或者補充的規定。自治區的規定,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批準。自治州、自治縣的規定,報省或者自治區的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批準,并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備案。
法律分析:民事訴訟的基本特點如下:1、客觀性;2、關聯性;3、合法性。
(一)公權性
民事訴訟是由人民法院代表國家意志行使司法審判權,通過司法手段解決平等民事主體之間的糾紛,這使得民事訴訟與具有民間性質的調解和仲裁有所不同。
(二)強制性
民事訴訟的公權性,決定了其在案件的受理和執行等方面具有強制性。(調解、仲裁均建立在當事人自愿的基礎上,如果一方當事人不愿意進行調解、仲裁,調解和仲裁將不會發生。
但民事訴訟則不同,只要原告起訴符合法定的條件,無論被告是否愿意,訴訟都會發生。此外,民間的和解、調解協議的履行依靠當事人的自覺,不具有強制執行的效力,但法院的裁判則具有強制執行的效力,當事人不自動履行生效裁判,法院依另一方當事人申請可依法強制執行。
(三)程序性
民事訴訟是依照法定程序進行的訴訟活動,無論是法院,還是當事人和其他訴訟參與人,均須按照民事訴訟法律規定的程序實施訴訟行為。與民事訴訟相比,民間調解通常沒有嚴格的程序規則,仲裁雖然也要按照預先確定的程序進行,但相對靈活,當事人的選擇權也較大。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七條 人民法院審理民事案件,必須以事實為根據,以法律為準繩。
妨害民事訴訟的強制措施是民事訴訟法規定的強制性手段,其目的在于排除妨害,保證民事訴訟順利進行。妨害民事訴訟的強制措施適用于民事訴訟的全過程,既包括審判階段也包括執行階段。對妨害民事訴訟的強制措施適用的對象比較廣泛,既包括案件當事人和訴訟代理人以及其他訴訟參與人,也包括妨害民事訴訟的案件以外的人例如旁聽群眾。一、民事訴訟有如下特征:
(一)民事訴訟具有公權性
民事訴訟是以司法方式解決平等主體之間的糾紛,是由法院代表國家行使審判權解決民事爭議。
(二)民事訴訟具有強制性
強制性是公權力的重要屬性。民事訴訟的強制性既表現在案件的受理上,又反映在裁判的執行上。
(三)民事訴訟具有程序性
民事訴訟是依照法定程序進行的訴訟活動,無論是法院還是當事人和其他訴訟參與人,都需要按照相關法律設定的程序實施訴訟行為,違反訴訟程序常常會引起一定的法律后果。
二、民事訴訟的其他特點
1.民事訴訟的主體是由法院、當事人、其他訴訟參與人以及檢察院構成。其中,法院和當事人是基本的民事訴訟主體,缺少其中的任何一個都構不成民事訴訟;
2.民事訴訟依靠國家強制力來解決民事糾紛;
3.民事訴訟解決的爭議是有關民事權利義務的爭議;
三.民事訴訟庭審準備
(1)傳喚當事人,通知其他訴訟參與人出庭參加訴訟。
(2)對公開審理的案件,人民法院應當在開庭3日前公告當事人的姓名、案由和開庭的時間、地點。
(3)查明當事人及其他訴訟參與人是否到庭,宣布法庭紀律。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七條 人民法院審理民事案件,必須以事實為根據,以法律為準繩。
民事訴訟法規定了人民法院在民事訴訟中的組織程序和審判原則,具有程序性、完備性、保障性的特點。法律強調公正、快捷、經濟的解決方式,注重調解和訴訟合一,尊重當事人意思自治原則,保護當事人合法權益,促進社會公正、穩定。
民事訴訟法是我國民事訴訟過程中的基本法律。其特點主要體現在以下幾個方面1、程序性特點。民事訴訟法規定了民事訴訟的組織程序和審判原則,具有明確性、程序性的特點。它要求人民法院必須依法行使審判權,嚴格遵循法律程序,最終解決糾紛。2、完備性特點。民事訴訟法中包括了針對不同情況下的具體規定。無論是對當事人的請求或者訴訟程序,民事訴訟法都能做出具體的規范。3、保障性特點。民事訴訟法提供了一系列保障的措施。法律要求保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他們在整個訴訟過程中應該受到保障。4、注重調解和訴訟合一。在中國傳統文化中,訴訟不是一種理想的方式來解決糾紛。民事訴訟法鼓勵當事人自主解決糾紛,并且鼓勵對于可以解決的糾紛采取調解方式。5、尊重當事人意思自治原則。民事訴訟法強調了當事人意思自治原則和實體法優先原則等基本原則,讓當事人能夠更方便地自主選擇訴訟或者非訴訟途徑來解決糾紛。6、促進社會公正、穩定。民事訴訟法旨在通過公正、快捷、經濟的解決方式,創造穩定的社會環境,并促進社會公正。
民事訴訟中最常見的程序是什么?最常見的程序是普通民事訴訟程序。一般情況下,當事人可以申請立案,人民法院受理后開始審理此案件,并最終做出裁決或者判決。
民事訴訟法作為我國重要的法律制度,旨在保障當事人合法權益,促進社會公正和穩定。隨著經濟社會的發展,民事訴訟法的影響越來越重要。我們應該學習并遵守這部法律,促進社會公正穩定的發展。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四十七條 人民法院應當在法定期限內審理案件。因特殊情況需要延長審理期限的,經院長批準,可以延長,但延長的時間不得超過一個月。該法規定了人民法院必須在法定期限內審理案件。
法律分析:1、民事訴訟的訴訟標的是發生爭議的民事法律關系 2、民事訴訟的訴訟主體不僅包括當事人,也包括法院和檢察院 3、民事訴訟是分階段、按順序進行的 4、民事訴訟活動必須依法進行。
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一百六十條
人民法院認定公訴案件被告人的行為不構成犯罪,對已經提起的附帶民事訴訟,經調解不能達成協議的,應當一并作出刑事附帶民事判決。
人民法院準許人民檢察院撤回起訴的公訴案件,對已經提起的附帶民事訴訟,可以進行調解;不宜調解或者經調解不能達成協議的,應當裁定駁回起訴,并告知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可以另行提起民事訴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