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訴訟中舉證責任分配原則是什么(民事訴訟中舉證責任分配原則是什么)
如何理解證明責任及其分配原則
證明責任及其分配的理解具體如下:
1、在民事訴訟中,對于案件事實的證明責任應當由主張事實的當事人進行承擔,即“誰主張誰舉證”的原則;
2、相關法律明確規定規定,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主張,有責任提供證據;
3、當事人及其訴訟代理人因客觀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證據,或者人民法院認為審理案件需要的證據,人民法院應當調查收集。
合同糾紛案件中的證明責任分配:
1、在合同糾紛案件中,主張合同關系成立并生效的一方當事人對合同訂立和生效的事實承擔舉證責任;
2、主張合同關系變更、解除、終止、撤銷的一方當事人對引起合同關系變動的事實承擔舉證責任;
3、對合同是否履行發生爭議的,由負有履行義務的當事人承擔舉證責任;
4、對代理權發生爭議的,由主張有代理權一方當事人承擔舉證責任。
綜上所述,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主張,有責任提供證據。當事人及其訴訟代理人因客觀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證據,或者人民法院認為審理案件需要的證據,人民法院應當調查收集。人民法院應當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觀地審查核實證據。
【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五條
當事人委托訴訟代理人參加訴訟的,除授權委托書明確排除的事項外,訴訟代理人的自認視為當事人的自認。
當事人在場對訴訟代理人的自認明確否認的,不視為自認。
第七條
一方當事人對于另一方當事人主張的于己不利的事實有所限制或者附加條件予以承認的,由人民法院綜合案件情況決定是否構成自認。
民事訴訟的舉證原則
在民事訴訟中,在舉證原則方面以“誰主張誰舉證”原則為主,舉證責任倒置原則為輔。也就是說。在通常情況下,不管是原告還是被告,只要提出了一定主張,該當事人就要承擔相應的舉證責任,但是,對有的主張,法律明確規定應當由對方當事人承擔舉證責任。對沒有證據或者證據不足以證明當事人的事實主張的,負有舉證責任的當事人要承擔不利后果。但是,因客觀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證據,當事人可申請人民法院調查收集。
一.民事訴訟法舉證原則:
1、誰主張、誰舉證原則。
2、無過錯責任原則。
3、推定過錯責任原則。
4、過錯原則。
5、公平原則。
二.民事訴訟審判程序:
1、原告起訴;
2、法院受理后將起訴書副本送達被告;
3、被告在十五日內提交答辯狀,法院在五日內將答辯狀副本送達原告如果被告不提交答辯狀,不影響審理;
4、決定開庭審理的案件法院在三日前通知當事人并公告;
5、法庭調查階段包括:當事人陳述;告知證人的權利義務,證人作證,宣讀未到庭的證人證言;出示書證、物證和視聽資料;宣讀鑒定結論;宣讀勘驗筆錄;
6、法庭辯論包括:原告及其訴訟代理人發言;被告及其訴訟代理人答辯;第三人及其訴訟代理人發言或者答辯,互相辯論;
7、法庭辯論終結,應當依法作出判決;
8、判決宣告。
適用簡易程序的積極條件
1、適用簡易程序的人民法院。只能是基層人民法院和它的派出法庭,這里的派出法庭既包括固定設立的人民法庭,也包括為便于審理案件而臨時性派出的法庭。
2、適用簡易程序的審級。只能適用于人民法院審理第一審民事案件。
3、適用簡易程序的案件。只能是事實清楚、權利義務關系明確、爭議不大的簡單民事案件。
4、基層人民法院適用第一審普通程序審理的民事案件,當事人各方自愿選擇適用簡易程序,經人民法院審查同意的,可以適用簡易程序進行審理。
民事訴訟案件的舉證原則有誰主張誰來進行舉證;再者就是無過錯的責任原則;同時還有推定過錯責任的原則來進行處理;只有擁有的證據齊全,法院才能對案件進行判決,保障到自己的權益。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六十五條 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主張應當及時提供證據。人民法院根據當事人的主張和案件審理情況,確定當事人應當提供的證據及其期限。當事人在該期限內提供證據確有困難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延長期限,人民法院根據當事人的申請適當延長。當事人逾期提供證據的,人民法院應當責令其說明理由;拒不說明理由或者理由不成立的,人民法院根據不同情形可以懷予采納該證據,或者采納該證據但予以訓誡、罰款。
舉證責任分配的法律規定
證明責任(也有的稱為“舉證責任”,在《民訴法司法解釋》中還稱為“舉證證明責任”),是指當作為裁判基礎的法律要件事實在訴訟中處于真偽不明的狀態時,一方當事人因此而承擔的訴訟上的不利后果?!睹裨V法司法解釋》對證明責任作出了明確的規定,即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訴訟請求所依據的事實或者反駁對方訴訟請求所依據的事實有責任提供證據加以證明。沒有證據或者證據不足以證明當事人的事實主張的,由負有舉證責任的當事人承擔不利后果。
民事訴訟舉證責任的分配原則:誰主張、誰舉證原則、無過錯責任原則、推定過錯責任原則、過錯原則、公平原則。舉證責任,又稱“舉證的必要”。是指民事訴訟當事人對其提出的主張中須確認的事實,依法負有提出證據的義務。
舉證責任分配的基本原則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50條規定:“質證時,當事人應當圍繞證據的真實性、關聯性、合法性,針對證據證明力有無以及證明力大小進行質疑、說明與辯駁?!奔热毁|證是圍繞證據的“三性”展開的,那么當事人就主張提供的證據必須具備“三性”。當案件事實真偽不明,尚需進一步提供證據加以證明時,法官分配舉證責任應就當事人的主張,其證據是否完整——證據是否具備“三性”為分配舉證責任的基本原則。
1、證據應具備真實性。證據的真實性也叫做證據的客觀性或確定性。證據的真實性是證據最本質的特征。它要求證據的形式和內容都要是真實的、是客觀存在的。
2、證據應具備關聯性。證據的關聯性又稱相關性,指證據與案件事實存在著客觀聯系。與案件事實沒有客觀聯系、不能證明案件真實情況的證據不能成為案件的有效證據。
3、證據應具備合法性。證據的合法性是指證明案件真實情況的證據必須符合法律規定的要求。證據的合法性主要表現在以下幾方面:(1)證據收集途徑和方式要合法。證據的收集必須是依法進行的,只有合法收集的證據才能作為裁判的依據。通過違法侵犯人的身體、住所或者函件等其他通訊方法所獲得的證據不能采用。(2)證據必須具備合法的形式。我國民事訴訟法規定的證據形式有7種。這些證據形式是立法機關總結了我國多年的民事訴訟實踐經驗,并借鑒了古今中外民事訴訟法中合理因素的基礎上制定出來的。它反映了我國民事訴訟證據的內容。因此,凡是不符合我國民事訴訟法規定的證據形式就不能視為合法證據。(3)證據必須有合法的來源。如果證據的來源不合法,就不能用作定案的根據。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六十七條 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主張,有責任提供證據。
當事人及其訴訟代理人因客觀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證據,或者人民法院認為審理案件需要的證據,人民法院應當調查收集。
人民法院應當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觀地審查核實證據。
民事訴訟中一般實行的舉證原則是
法律主觀:
在訴訟過程中,不論是要求對方承擔什么責任要求,當事人都需要對自己的相應主張提供證據予以證明,否則無證據對方又不認可的事實,不會被法院所支持。希望對大家會有所幫助。一、民事訴訟法一般實行的舉證原則民事訴訟中舉證責任的分配,是指舉證責任在訴訟主體之間的合理分配,即舉證責任在原告、被告及第三人之間的合理配置。舉證責任的分配所要解決的問題首先是誰應就何種事實負舉證責任,以及在爭議的案件事實處于真偽不明的狀態時誰應當承受不利的訴訟后果。一般認為,舉證責任包括雙重含義,即行為責任和結果責任。行為責任注重訴訟的表象和形式,是指在具體的訴訟中,當事人為了避免承擔對其不利的后果而向法院提供證據,這種責任會在雙方當事人之間來回轉移,直到雙方無證可舉。行為責任只有先后之分,并無獨家承擔之果。在民事訴訟理論領域,舉證責任的分配是民事舉證責任制度的核心內容,被認為是“民事訴訟上的脊梁”;在司法實踐中舉證責任問題是每一個民事案件都會遇到的問題,而個案舉證責任的分配又錯綜復雜、情況各異。二、新民事訴訟法的特征(1)民事訴訟法是部門法。它調整的是民事訴訟關系和民事訴訟活動,這種調整對象是特寫的,是其他部門法無法調整的。(2)民事訴訟法是民事訴訟的程序法。民事訴訟法是關于民事訴訟活動時應遵守的法律規定。主要內容是民事訴訟主體的訴訟權利和訴訟義務,以及保障民事訴訟主體訴訟權利和落實訴訟義務的規定。(3)民事訴訟法具有廣義性。民事訴訟法的廣義性是與民事訴訟的廣泛性相適應的。由于民事訴訟廣泛適用于民事、經濟、勞動爭議、專利、商標、海事、債務催償和法律規定的其他特殊類型的案件。因此民事訴訟法也就廣泛地適用于民事訴訟范圍的各類案件的訴訟。(4)處分原則和調解原則的特有性。處分原則和調解原則是民事訴訟法的特有原則,這是由民事活動本身所決定的,這也是與其他訴訟法律相比較的最明顯的特征。三、民事訴訟法律關系的特點1、民事訴訟法律關系是以人民法院為主導的法律關系與其他法律關系相比,民事訴訟法律關系的最顯著特征是它以特定主體-人民法院為主導。這集中體現于:各種訴訟法律關系都表現為人民法院同其他一切訴訟參與人之間的關系。盡管當事人同其他訴訟參與人都在同一訴訟中行為和活動,但彼此間并不發生訴訟法律關系,訴訟參與人只能同人民法院之間形成這種關系。因此,訴訟法律關系如同一個扇面,它由人民法院與各訴訟參與人分別發生的多個具體的訴訟法律關系組合而成的。同一訴訟中若干個訴訟法律關系是有主次的。一般說,法院與原告、法院與被告之間的訴訟法律關系是主要的,是其他訴訟法律關系發生的前提,是貫穿于整個訴訟過程中的一條紅線。當這一法律關系消滅后,其他法律關系也不復存在。這也表明,同一訴訟中的若干個法律關系并不是各自孤立存在的,而是相互統一、協調存在的,共同服務于正確、及時、合法解決民事糾紛這一宗旨。2、各民事訴訟法律關系既是分立的,又是統一的在同一訴訟中,人民法院與各訴訟參與人之間訴訟法律關系有主有次,彼此分立。人民法院與當事人之間的訴訟法律關系是主要的,其目的是為了解決當事人之間實體權益之爭。人民法院與其他訴訟參與人之間的訴訟法律關系雖處于次要地位,但也是為解決當事人之間的實體權益之爭服務的。因此,彼此分立的訴訟法律關系又是統一的。以上就是本文的全部內容,我們可以得知,在民事訴訟理論領域,舉證責任的分配是民事舉證責任制度的核心內容,被認為是“民事訴訟上的脊梁”;在司法實踐中舉證責任問題是每一個民事案件都會遇到的問題,而個案舉證責任的分配又錯綜復雜、情況各異。
法律客觀:
《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主張,有責任提供 證據 。當事人及其訴訟 代理 人因客觀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證據,或者人民法院認為審理案件需要的證據,人民法院應當調查收集。人民法院應當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觀地審查核實證據。
民事訴訟證明責任如何分配
民事訴訟證明責任的分配原則如下:
1、誰主張、誰舉證原則,原告對自己提出的訴訟以及有關事實負舉證責任,被告反駁原告的訴訟請求、提出反訴也要舉證加以證明,第三人對自己提出的主張或請求,也應承擔舉證責任;
2、無過錯責任原則;
3、推定過錯責任原則;
4、過錯原則;
5、公平原則。
民事訴訟的具體流程如下:
1、審理前的準備,指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到開庭審理前,所進行的各項準備活動;
2、庭審準備,指開庭當日正式開庭審判時所做的準備;
3、法庭調查,法庭調查的目的,是審查核實證,查清案件事實,為法院裁判作基礎;
4、法庭辯論,法庭調查結案,便進入法庭辯論階段;
5、法庭評議,法庭辯論結束后,刑事公訴案件的,馬上轉入法庭評議,即由合議庭根據法庭調查和法庭辯論的情況,對案件事實、情節、證據及其法律適用進行評議表決;
6、審判委員會討論決定;
7、宣告判決,任何案件一律公開宣告判決。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五十九條
對當事人雙方的訴訟標的,第三人認為有獨立請求權的,有權提起訴訟。
對當事人雙方的訴訟標的,第三人雖然沒有獨立請求權,但案件處理結果同他有法律上的利害關系的,可以申請參加訴訟,或者由人民法院通知他參加訴訟。人民法院判決承擔民事責任的第三人,有當事人的訴訟權利義務。
前兩款規定的第三人,因不能歸責于本人的事由未參加訴訟,但有證據證明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調解書的部分或者全部內容錯誤,損害其民事權益的,可以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民事權益受到損害之日起六個月內,向作出該判決、裁定、調解書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人民法院經審理,訴訟請求成立的,應當改變或者撤銷原判決、裁定、調解書;訴訟請求不成立的,駁回訴訟請求。
民事訴訟舉證責任分配原則
法律分析:我國民事訴訟舉證責任分擔應遵循以下原則:1、誰主張、誰舉證原則;2、無過錯責任原則;3、推定過錯責任原則;4、過錯原則;5、公平原則。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六十四條 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主張,有責任提供證據。當事人及其訴訟代理人因客觀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證據,或者人民法院認為審理案件需要的證據,人民法院應當調查收集。人民法院應當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觀地審查核實證據。
舉證責任的分配原則
舉證責任是指當事人就爭議事實所作的證明責任。在我國民事訴訟中,一般采用誰主張誰舉證原則,但當涉及到法定證明責任的規定,舉證責任分配會有所不同。
舉證責任是指當事人就爭議事實所作的證明責任。在民事訴訟中,一般采用“誰主張,誰舉證”原則,即誰主張某事實存在,誰就應當舉證證明其存在。但在法律上也存在一些法定證明責任的規定,這些規定使得舉證責任分配會有所不同。在民法典中,如甲方和乙方簽訂合同時,若甲方要求乙方承擔某一項合同約定的證明責任,乙方應當承擔舉證責任。此外,在公證、債權債務關系以及侵權責任等方面,也存在有法定舉證責任的規定。總體而言,我國民間訴訟采用“誰主張,誰舉證”原則,但在特定情況下,法律對舉證責任的分配作出了規定。
舉證責任有什么作用?舉證責任的分配關系到民事訴訟中證明事實的形成。在實踐中,當事人如果無法充分發揮舉證責任,將可能導致其要求的權利難以得到保障。因此,正確分配舉證責任,是保障案件公正審理、維護當事人合法權益的基礎。
舉證責任是民事訴訟中非常重要的一環,涉及到案件的公正審理和當事人權益的保障。在實踐中,我們需要根據具體情況判斷舉證責任的分配,并且在實際操作中,當事人需要充分發揮自己的舉證責任。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三百一十三條 債務人對合同履行事實應當承擔舉證責任。但是,依照約定應當由債權人證明的除外。
民事訴訟中一般實行的舉證原則是
民事訴訟中一般舉證的原則是“誰主張,誰舉證”原則。在民事訴訟中,當事人之間的舉證責任分配一般奉行誰主張誰舉證原則,只有在當事人不能收集時由法院承擔舉證責任以及在侵權案件中采用舉證責任倒置原則。不過,由于實務中的情形各有不同。
一、民事訴訟中一般舉證的原則
1、當事人舉證責任。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主張,有責任提供證據。
2、人民法院舉證責任。
當事人及其訴訟代理人因客觀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證據,或者人民法院認為審理案件需要的證據,人民法院應當調查收集。
3、舉證責任倒置。是指法律直接規定的侵權訴訟案件中,由侵權人負責舉證,證明與損害結果之間不存在因果關系或受害人有過錯或者第三人有過錯承擔舉證責任。
二、民事訴訟舉證責任倒置的情形
1、因新產品制造方法發明專利引起的專利侵權訴訟.由制造同樣產品的單位或者個人對其產品制造方法不同于專利方法承擔舉證責任;
2、高度危險作業致人損害的侵權訴訟,由加害人就受害人故意造成損害的事實承擔舉證責任;
3、因環境污染引起的損害賠償訴訟,由加害人就法律規定的免責事由及其行為與損害結果之間不存在因果關系承擔舉證責任;
4、建筑物或者其他設施以及建筑物上的擱置物、懸掛物發生倒塌、脫落、墜落致人損害的侵權訴訟,由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對其無過錯承擔舉證責任;
5、飼養動物致人損害的侵權訴訟,由動物飼養人或者管理人就受害人有過錯或者第三人有過錯承擔舉證責任;
6、因缺陷產品致人損害的侵權訴訟,由產品的生產者就法律規定的免責事由承擔舉證責任;
7、因共同危險行為致人損害的侵權訴訟;
8、因醫療行為引起的侵權訴訟,由醫療機構就醫療行為與損害結果之間不存在因果關系及不存在醫療過錯承擔舉證責任。
有關法律對侵權訴訟的舉證責任有特殊規定的,從其規定。
法律依據
《民事訴訟法》
第六十七條 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主張,有責任提供證據。
當事人及其訴訟代理人因客觀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證據,或者人民法院認為審理案件需要的證據,人民法院應當調查收集。
人民法院應當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觀地審查核實證據。
第六十八條 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主張應當及時提供證據。
人民法院根據當事人的主張和案件審理情況,確定當事人應當提供的證據及其期限。當事人在該期限內提供證據確有困難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延長期限,人民法院根據當事人的申請適當延長。當事人逾期提供證據的,人民法院應當責令其說明理由;拒不說明理由或者理由不成立的,人民法院根據不同情形可以不予采納該證據,或者采納該證據但予以訓誡、罰款。
民事訴訟法舉證責任的分配是怎么規定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中關于舉證責任分配的相關規定是,誰主張,誰舉證,除非當事人因為一些客觀的原因不能自行收集證據的,才能申請人民法院調查取證,且當事人向法院提供的證據,必須是合法有效的,這一點開庭后都會進行質證,沒有經過質證的證據不會被采納。
一、民事訴訟法舉證責任的分配是怎么規定的?
民事訴訟的舉證責任是,誰主張,誰舉證,當事人及其訴訟代理人因客觀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證據,或者人民法院認為審理案件需要的證據,人民法院應當調查收集。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六十四條 證明責任和職權探知
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主張,有責任提供證據。當事人及其訴訟代理人因客觀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證據,或者人民法院認為審理案件需要的證據,人民法院應當調查收集。人民法院應當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觀地審查核實證據。
二、民事案件的證據種類有哪些?
(一)當事人的陳述;
(二)書證;
(三)物證;
(四)視聽資料;
(五)電子數據;
(六)證人證言;
(七)鑒定意見;
(八)勘驗筆錄
三、民事訴訟舉證注意事項有哪些?
1、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主張,有責任提供證據。
2、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訴訟請求所依據的事實或者反駁對方訴訟請求所依據的事實有責任提供證據加以證明。沒有證據或者證據不足以證明當事人的事實主張的,由負有舉證責任的當事人承擔不利后果。
3、當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供證據,應當提供原件或者原物。如需自己保存證據原件、原物或者提供原件、原物確有困難的,可以提供經人民法院核對無異的復制件或者復制品。
4、如當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交的證據系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外形成的,該證據應當經所在國公證機關予以證明,并經中華人民共和國駐該國使領館予以認證,或者履行中華人民共和國與該所在國訂立的有關條約中規定的證明手續。當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供的證據是在港、澳、臺地區形成的,應履行相關證明手續。
5、當事人提供外文書證或外文說明資料,應附中文譯本。
6、當事人應當對其提交的證據材料逐一分類編號,對證據材料的來源、證明對象和內容作簡要說明,簽名蓋章,注明提交日期,并依對方當事人人數提供副本。
綜上所述,民事訴訟的舉證責任分配還是非常明確的,不過,法律制度對于舉證的要求還是非常多的,比如舉證期限,證據的類型,證據的關聯性,合法性等,如果當事人提供的證據不符合法律規定,就有可能要承擔敗訴的風險。
民事訴訟舉證責任分配的基本規則是
民事訴訟舉證責任的分配原則:誰主張、誰舉證原則、無過錯責任原則、推定過錯責任原則、過錯原則、公平原則。舉證責任,又稱“舉證的必要”。是指民事訴訟當事人對其提出的主張中須確認的事實,依法負有提出證據的義務。
民事訴訟中舉證責任分配原則是什么
1、誰主張、誰舉證原則。
這是我國民事訴訟法規定的舉證責任分配的一般規則,即原告對自己提出的訴訟以及有關事實負舉證責任;被告反駁原告的訴訟請求、提出反訴也要舉證加以證明;第三人對自己提出的主張或請求,也應承擔舉證責任。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二條規定:“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訴訟請求所依據的事實或者反駁對方訴訟請求所依據的事實有責任提供證據加以證明。沒有證據或者證據不足以證明當事人的事實主張的,由負有舉證責任的當事人承擔不利后果?!?/p>
2、無過錯責任原則。
對于實行無過錯責任的高危作業致人損害的侵權訴訟、勞動事故等訴訟,依立法精神原告方或反訴方只需要舉證證實發生了侵權后果即可,被告方必須證明對方是故意的或者是重大過失并提供充分的證據,否則就要承當民事責任。
3、推定過錯責任原則。
在執行推定過錯的責任中,原告方或反訴方的責任是證明自己因為對方沒有履行法定義務而受到了傷害或損失;被告則必須承擔舉證證實自己已經盡到了法定責任。
《民法典》(2021.1.1生效)第1256條規定:“在公共道路上堆放、傾倒、遺撒妨礙通行的物品造成他人損害的,由行為人承擔侵權責任。公共道路管理人不能證明已經盡到清理、防護、警示等義務的,應當承擔相應的責任。”在這種情況下,原告方或反訴方一要證明自己因為對方的失誤給自己造成了人財損失,二要證實對方沒有履行法定義務;而被告方則要舉證證明自己確實履行了法律規定的警示和安全義務。
從數量上看,原告方或反訴方似乎去證明兩個法律事實即損害結果和損害原因;但實質上,舉證的重心依然在被告方,因為受損害事實已經是鐵定了,否則就不會有訴訟(欺詐訴訟除外)。被告方不舉證,就意味著自己敗訴,這是法律事先設定的。法律的天平是向受損害方傾斜,特別加重了施工方的義務。
4、過錯原則。
無論是有關合同的訴訟還是有關侵權的訴訟,過錯原則都是適用的。從證據學的意義上講,證實對方的過錯,侵權之訴中的權利主張者必須用證據證實法律事實,而相對方也必須如此。即使是合同中一方給對方造成了損失,合同雙方都有將運用自己已經掌握的證據來放大自己利益要求,削弱對方證據的攻擊力,并減小權利要求的幅度。這種訴訟舉證責任是對等的。
5、公平原則。
在民事訴訟中有一種特殊的案情,就是原被告雙方都不能舉出足夠的證據來證實自己主張。但是,如果不對原告方或反訴方予以賠償或補償,或者要求被告方承擔一定責任,就不足以體現法律的公平、公共,不足以安慰受害方,不足以安慰受害方及其親屬的心靈。于是法院按照《民法典》第1186條規定的“公平責任•原則”,當事人各方對損害結果都沒有過錯或責任,但是一方因為該民事行為享受了權利或避免了損害,應當對另一方予以補償。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
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主張,有責任提供證據。
當事人及其訴訟代理人因客觀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證據,或者人民法院認為審理案件需要的證據,人民法院應當調查收集。
人民法院應當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觀地審查核實證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