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訴訟中存在刑事案件怎么辦(民事訴訟涉及刑事案件怎么辦)
民事案件審理中發現刑事案件怎么辦
民事案件在審理的過程中,如果發現涉嫌刑事犯罪的,人民應當終止案件審理,駁回訴訟請求,將涉及犯罪的線索、材料移送公安機關或者檢察機關。關于民事案件審理中發現刑事案件怎么辦的問題,下面由我為大家詳細解答。
一、民事案件審理中發現刑事案件怎么辦
1、民事案件在審理的過程中,如果發現涉嫌刑事犯罪的,人民應當終止案件審理,駁回訴訟請求,將涉及犯罪的線索、材料移送公安機關或者檢察機關。
2、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在審理經濟糾紛案件中涉及經濟犯罪嫌疑若干問題的規定》第十一條
二、民事訴訟起訴的條件
1、原告是與本案有直接利害關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與本案有直接利害關系,是指民事糾紛的一方當事人,爭議的權利義務直接影響該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民事權益。
2、有明確的被告。即原告必須指出被訴對象是誰,是某公民、某單位,還是某公司、企業。沒有明確的被告,法律關系無法證實,人民法院也無從開始審判活動。
3、有具體的訴訟請求和事實理由。訴訟請求指當事人通過訴訟想要達到的目的。作為訴訟請求一般有以下幾種類型:一是請求人民法院確認某種法律關系或者法律事實,比如請求確認雙方的收養關系,請求確認某公民失蹤或者死亡;二是請求對方當事人履行給付義務,比如請求對方賠償損失,請求對方償還貸款本息;三是請求變更或者消滅一定的民事法律關系,比如請求離婚,請求變更或者撤銷合同。
4、屬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訴訟的范圍和受訴人民法院管轄。屬于人民法院的受理民事訴訟的范圍,指提起的是平等主體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之間,以及他們相互之間財產關系或者人身關系的訴訟。我國各級人民法院在審判工作上有其權限和分工,屬于受訴人民法院管轄,指受理案件的人民法院對該案有審判權。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應當向對糾紛有管轄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依據《經濟糾紛案件中涉及經濟犯罪嫌疑解釋》的規定,民事案件在審理的過程中,如果發現涉嫌刑事犯罪的,人民應當終止案件審理,駁回訴訟請求,將涉及犯罪的線索、材料移送公安機關或者檢察機關。
法院在民事訴訟中發現當事人涉嫌刑事犯罪如何處理?
這個還要具體情況具體對待,一般處理原則是“先刑后民”: 如果是刑事自訴案件,如果當事人沒有控訴被告,還是按照民事案件審理民事請求;如果原告想追究被告人刑事責任,并提出訴訟請求,可以將案件移送刑事庭審理; 如果是公訴案件,人民法院在審理民事案件中,如果發現案件實體內容有涉嫌刑事犯罪的情況時,法院應裁定中止審理,并將發現的情況或線索及時移送具有偵查權的偵查機關。
正在審理的民事案件,人民法院發現案件的全部或部分事實涉嫌刑事犯罪的:
1、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在審理經濟糾紛案件中涉及經濟犯罪嫌疑若干問題的規定》第十條的規定,法院應將犯罪嫌疑線索、材料移送有關公安機關或檢察機關查處。但根據民事法律規范判斷,當事人之間構成民事法律關系,且不影響民事案件審理的,民事案件可繼續審理。
2、審理中發現涉嫌犯罪,且該刑事犯罪嫌疑案件確認的事實將直接影響民事糾紛案件的性質、效力、責任承擔的,法院應裁定中止審理,將犯罪線索移送有關公安機關或檢察機關,等待刑事程序終結后再恢復審理。
3、審理中發現涉嫌犯罪,且不構成民事責任承擔的,例如發現案外人涉嫌盜用、私刻單位公章從事詐騙的行為,作為民事被告的單位沒有過錯,不應當承擔民事責任的,即合同當事人之間不存在民事法律關系的,法院應全案移送。
民事訴訟中存在刑事案件怎么辦
法律主觀:
民事訴訟中存在刑事案件的處理:一般是“先刑后民”,民商事糾紛案件應中止審理,待刑事判決結果作出后再恢復審理。還有一種觀點認為在審理民刑交叉案件時,法院和公安機關應該分別審理和區別處理。
法律客觀:
公安機關辦理 經濟犯罪 案件的若干規定第二十條 涉嫌經濟犯罪的案件與人民法院正在審理或者作出生效裁判文書的民事案件,屬于同一法律事實或者有牽連關系,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應當 立案 : (一)人民法院在審理民事案件或者執行過程中,發現有經濟犯罪嫌疑,裁定不予受理、駁回起訴、中止訴訟、判決 駁回訴訟請求 或者中止執行生效裁判文書,并將有關材料移送公安機關的; (二)人民檢察院依法通知公安機關立案的; (三)公安機關認為有 證據 證明有犯罪事實,需要追究刑事責任,經省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準的。 有前款第二項、第三項情形的,公安機關立案后,應當嚴格依照法律規定的條件和程序采取強制措施和偵查措施,并將立案決定書等法律文書及相關案件材料復印件抄送正在審理或者作出生效裁判文書的人民法院并說明立案理由,同時通報與辦理民事案件的人民法院同級的人民檢察院,必要時可以報告上級公安機關。 在偵查過程中,不得妨礙人民法院民事訴訟活動的正常進行。
法院在民事訴訟中發現當事人涉嫌刑事犯罪如何處理?
民事案件發現刑事犯罪,如果民事案件在受理過程中發現另有案情,涉嫌刑事犯罪,依據人民法院關于涉嫌犯罪的規定,法院應當將涉嫌線索,材料移送公安機關,公安機關審理完刑事案件以后,法院再受理民事案件,如果人民法院受理案件發現不屬于民事案件,應當駁回訴訟,移交公安機關處理。
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在審理經濟糾紛案件中涉及經濟犯罪嫌疑若干問題的規定》民事案件審理中,法院發現案件的全部或部分事實涉嫌刑事犯罪,或者案件所涉的犯罪事實已經法院刑事判決,由于實踐中具體運用的標準不統一,致使當事人的民事訴訟權利得不到應有的保護。為此,對有關問題提出以下處理意見:
一、正在審理的民事案件,人民法院發現案件的全部或部分事實涉嫌刑事犯罪
1、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在審理經濟糾紛案件中涉及經濟犯罪嫌疑若干問題的規定》第十條的規定,法院應將犯罪嫌疑線索、材料移送有關公安機關或檢察機關查處。但根據民事法律規范判斷,當事人之間構成民事法律關系,且不影響民事案件審理的,民事案件可繼續審理。
2、審理中發現涉嫌犯罪,且該刑事犯罪嫌疑案件確認的事實將直接影響民事糾紛案件的性質、效力、責任承擔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條第一款第(五)項的規定,法院應裁定中止審理,將犯罪線索移送有關公安機關或檢察機關,等待刑事程序終結后再恢復審理。
3、審理中發現涉嫌犯罪,且不構成民事責任承擔的,例如發現案外人涉嫌盜用、私刻單位公章從事詐騙的行為,作為民事被告的單位沒有過錯,不應當承擔民事責任的,即合同當事人之間不存在民事法律關系的,法院應全案移
二、正在審理的民事案件,人民法院發現案件所涉及的部分或全部事實已經生效刑事判決確認
1、刑事責任的承擔主體與民事責任的承擔主體完全競合,且刑事判決對財產處理已涵蓋了民事責任范疇(例如行為人的行為涉及刑事犯罪,同時也構成民事責任,在刑事判決中已作出返還被害人合法財產或責令退賠被害人經濟損失的判決),被害人又對此提起民事訴訟的,刑事判決中財產部分的執行,由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執行機構負責。
綜上所述,民事案件發現刑事犯罪,人民法院對于正在受理案件,發現刑事犯罪,移交公安機關,應當通知當事人,退還案件受理費,如果案件涉及刑事犯罪,還涉及民事發展,刑事判決已經返還財產損失,受害人重新提起民事訴訟,應當由當地人民法院受理執行。
民事訴訟中發現有犯罪行為怎么辦
法律主觀:
民事訴訟中發現犯罪的有以下幾種做法: 1、發現的犯罪是刑事自訴案件的,當事人沒有控訴被告的情況下,仍審理民事案件請求; 2、原告想追究被告人刑事責任,并提出訴訟請求,可以將案件移送刑事庭審理; 3、發現的犯罪是公訴案件,法院應裁定中止審理,并將發現的情況或線索及時移送具有偵查權的偵查機關。
法律客觀:
《刑法》第三百零七條之一 以捏造的事實提起民事訴訟,妨害司法秩序或者嚴重侵害他人合法權益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或者單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并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有第一款行為,非法占有他人財產或者逃避合法債務,又構成其他犯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從重處罰。 司法工作人員利用職權,與他人共同實施前三款行為的,從重處罰;同時構成其他犯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從重處罰。
民事訴訟中發現刑事犯罪如何處理
法律主觀:
民事訴訟中發現犯罪的有以下幾種做法: 1、發現的犯罪是刑事自訴案件的,當事人沒有控訴被告的情況下,仍審理民事案件請求; 2、原告想追究被告人刑事責任,并提出訴訟請求,可以將案件移送刑事庭審理; 3、發現的犯罪是公訴案件,法院應裁定中止審理,并將發現的情況或線索及時移送具有偵查權的偵查機關。
法律客觀: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在審理經濟糾紛案件中涉及經濟犯罪嫌疑若干問題的規定》第十一條 人民法院作為經濟糾紛受理的案件,經審理認為不屬經濟糾紛案件而有經濟犯罪嫌疑的,應當裁定駁回起訴,將有關材料移送公安機關或檢察機關。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在審理經濟糾紛案件中涉及經濟犯罪嫌疑若干問題的規定》第十二條 人民法院已立案審理的經濟糾紛案件,公安機關或檢察機關認為有經濟犯罪嫌疑,并說明理由附有關材料函告受理該案的人民法院的,有關人民法院應當認真審查。經過審查,認為確有經濟犯罪嫌疑的,應當將案件移送公安機關或檢察機關,并書面通知當事人,退還案件受理費;如認為確屬經濟糾紛案件的,應當依法繼續審理,并將結果函告有關公安機關或檢察機關。
民事訴訟中發現涉及刑事犯罪怎么辦
如果是公訴案件,人民法院在審理民事案件中,如果發現案件實體內容有涉嫌刑事犯罪的情況時,法院應裁定中止審理,并將發現的情況或線索及時移送具有偵查權的偵查機關。如果是刑事自訴案件,如果當事人沒有控訴被告,還是按照民事案件審理民事請求;如果原告想追究被告人刑事責任,并提出訴訟請求,可以將案件移送刑事庭審理。審理民事案件中涉及刑事犯罪問題,立法或司法解釋并無專門規定,但是一般的處理方式為:審理中發現的刑事犯罪案件將直接影響民事案件的,應當將有關材料移送公安或者檢察院,并且裁定中止民事案件的審理,待刑事程序終結后恢復審理。但是但根據民事法律規范判斷,當事人之間構成民事法律關系,且不影響民事案件審理的,民事案件可繼續審理。
一、下列民事訴訟,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原告住所地與經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
1、對不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居住的人提起的有關身份關系的訴訟;
2、對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蹤的人提起的有關身份關系的訴訟;
3、對被采取強制性教育措施的人提起的訴訟;
4、對被監禁的人提起的訴訟。
二、下列案件,由規定的人民法院專屬管轄:
1、因不動產糾紛提起的訴訟,由不動產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
2、因港口作業中發生糾紛提起的訴訟,由港口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
3、因繼承遺產糾紛提起的訴訟,由被繼承人死亡時住所地或者主要遺產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一百三十五條 人民法院適用普通程序審理的案件,應當在立案之日起六個月內審結。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由本院院長批準,可以延長六個月;還需要延長的,報請上級人民法院批準。
第一百四十六條 人民法院適用簡易程序審理案件,應當在立案之日起三個月內審結。
第一百一十三條 人民法院應當在立案之日起五日內將起訴狀副本發送被告,被告在收到之日起十五日內提出答辯狀。被告提出答辯狀的,人民法院應當在收到之日起五日內將答辯狀副本發送原告。被告不提出答辯狀的,不影響人民法院審理。
第一百一十四條 人民法院對決定受理的案件,應當在受理案件通知書和應訴通知書中向當事人告知有關的訴訟權利義務,或者口頭告知。
第一百一十五條 合議庭組成人員確定后,應當在三日內告知當事人。
第一百一十六條 審判人員必須認真審核訴訟材料,調查收集必要的證據。
第一百一十七條 人民法院派出人員進行調查時,應當向被調查人出示證件。調查筆錄經被調查人校閱后,由被調查人、調查人簽名或者蓋章。
法院審理民事案件中發現的刑事案件處理
法律主觀:
民事案件中發現刑事案件的,法院應裁定中止審理,將犯罪線索移送有關公安機關或檢察機關,等待刑事程序終結后再恢復審理。根據法律規定,屬于需要中止訴訟的情形中“本案必須以另一案的審理結果為依據,而另一案尚未審結的”情形。
法律客觀:
《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三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止訴訟: (一)一方當事人死亡,需要等待繼承人表明是否參加訴訟的; (二)一方當事人喪失訴訟行為能力,尚未確定法定代理人的; (三)作為一方當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終止,尚未確定權利義務承受人的; (四)一方當事人因不可抗拒的事由,不能參加訴訟的; (五)本案必須以另一案的審理結果為依據,而另一案尚未審結的; (六)其他應當中止訴訟的情形。 中止訴訟的原因消除后,恢復訴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