針對民事訴訟二審拖延怎么辦(對民事訴訟二審不服怎么辦)
法院故意拖延時間怎么辦
法律主觀:
(一)如要法院在法定的時間內不能審結案件,可以向法院監察室或者檢察院反映,請求他們進行監督。如果沒有超過法律規定的時限,就難以認定是故意拖延,因為主辦法官在一定程序上有自由安排工作的權限。(二)《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六十一條人民法院適用簡易程序審理案件,應當在立案之日起三個月內審結。(三)第一百四十九條人民法院適用普通程序審理的案件,應當在立案之日起六個月內審結。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由本院院長批準,可以延長六個月;還需要延長的,報請上級人民法院批準。
民事訴訟有二次延期嗎怎么辦
法律主觀:
延期審理:是指人民法院在已經確定開庭審理日期后,或者在開庭審理過程中,由于出現某種法定事由,使開庭審理不能如期進行,或者已經開始的庭審無法繼續進行,從而決定推延審理的一種訴訟制度。延期審理只能發生在開庭審理階段,延期審理前已進行的訴訟行為,對延期后的審理仍然有效。但延期的時間不計算在審理期限內。 《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民事訴訟延期審理是可以的: (一)必須到庭的當事人和其他訴訟參與人有正當理由沒有到庭的; (二)當事人臨時提出回避申請的; (三)需要通知新的證人到庭,調取新的證據,重新鑒定、勘驗,或者需要補充調查的; (四)其他應當延期的情形。 根據刑事訴訟法第198條的規定,遇有下列情況之一,影響審判進行的,可以延期審理; 1.需要通知新的證人到庭,調取新的物證,重新鑒定或者勘驗的; 2.檢察人員發現提起公訴的案件需要補充偵查,提出建議的; 3.由于申請回避而不能進行審判的。 根據《人民檢察院刑事訴訟規則》 第四百五十五條 規定法庭審判過程中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訴人可以建議法庭延期審理: (一)發現事實不清、證據不足,或者遺漏罪行、遺漏同案犯罪嫌疑人,需要補充偵查或者補充提供證據的; (二)被告人揭發他人犯罪行為或者提供重要線索,需要補充偵查進行查證的; (三)發現遺漏罪行或者遺漏同案犯罪嫌疑人,雖不需要補充偵查和補充提供證據,但需要補充、追加或者變更起訴的; (四)申請人民法院通知證人、鑒定人出庭作證或者有專門知識的人出庭提出意見的; (五)需要調取新的證據,重新鑒定或者勘驗的; (六)公訴人出示、宣讀開庭前移送人民法院的證據以外的證據,或者補充、變更起訴,需要給予被告人、辯護人必要時間進行辯護準備的; (七)被告人、辯護人向法庭出示公訴人不掌握的與定罪量刑有關的證據,需要調查核實的; (八)公訴人對證據收集的合法性進行證明,需要調查核實的。 在人民法院開庭審理前發現具有上述情形之一的,人民檢察院可以建議人民法院延期審理。 第四百五十六條 法庭宣布延期審理后,人民檢察院應當在補充偵查的期限內提請人民法院恢復法庭審理或者撤回起訴。 公訴人在法庭審理過程中建議延期審理的次數不得超過兩次,每次不得超過一個月。
法律客觀:
民事訴訟開庭可以申請延期幾次申請延期審理的時間和次數?延期審理只能發生在開庭審理階段,延期審理前已進行的訴訟行為,對延期后的審理仍然有效。但延期的時間不計算在審理期限內。1、民事案件中《民事訴訟法》及其他相關法律解釋對申請延期次數沒有明確規定,延期多長時間也沒有明確規定,但《民事訴訟法》規定了審理期限,即:人民法院適用普通程序審理的案件,應當在立案之日起六個月內審結。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由本院院長批準,可以延長六個月;還需要延長的,報請上級人民法院批準。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釋規定: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三十五條規定的審限,是指從立案的次日起至裁判宣告、調解書送達之日止的期間,但公告期間、鑒定期間、審理當事人提出的管轄權異議以及處理人民法院之間的管轄爭議期間不應計算在內。由此可以看出,申請延期審理的次數和時間要受審理期限的限制,不是無限制的。2、刑事案件中(1)《人民檢察院刑事訴訟規則》第四百五十六條規定:法庭宣布延期審理后,人民檢察院應當在補充偵查的期限內提請人民法院恢復法庭審理或者撤回起訴。公訴人在法庭審理過程中建議延期審理的次數不得超過兩次,每次不得超過一個月。(2)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解釋,應當延期審理的情況:第157條在庭審過程中,公訴人發現案件需要補充偵查,提出延期審理建議的,合議庭應當同意。但是建議延期審理的次數不得超過兩次。法庭宣布延期審理后,人民檢察院在補充偵查的期限內沒有提請人民法院恢復法庭審理的,人民法院應當決定按人民檢察院撤訴處理。
民事二審立案法院遲遲不開庭怎么辦
法律主觀:
如果是民事案件,不服一審法院的判決,可以向上級法院上訴。如果已經上訴,且已經過三個月了,法院還沒有審理,當事人可以向受理的法院咨詢沒有開庭的原因。中級法院的案件一般較多,審理不過來,延期審理是很正常的。上訴案件,一般的審理期限為三個月內。法律鏈接:《 民事訴訟法 》第一百七十六條人民法院審理對判決的上訴案件,應當在第二審立案之日起三個月內審結。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由本院院長批準。人民法院審理對裁定的上訴案件,應當在第二審立案之日起三十日內作出終審裁定。
法律客觀:
《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六十四條 當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審判決的,有權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當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審裁定的,有權在裁定書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
法院二審審限超期了怎么辦
法律主觀:
法院超審限法官要處分的。法院審理民事訴訟案件超過時間限制的,可以向本法院監察室反映、上級法院、檢察院投訴。超過審理期限辦理案件或者故意拖延時間辦案的,屬于工作人員的嚴重失職,給當事人造成嚴重的損失。工作人員要受到內部的紀律處分,造成嚴重后果的,給予警告、記過或者記大過處分。
法院拖延案件一直不處理,怎么辦
1、因為涉及法院的相關人員,首先可以申請回避,當然這一做法起到效果的可能性微乎其微。
2、不管審判結果是如何的不公,都得盡快結案,因為這份判決書是你進行下一步權利救濟的前提。民事訴訟是有期間的,法定期間一般是六個月,如果法官惡意地拖延時間,超過法定期間,那么你也可以法官濫用職權和拖延辦案,貽誤工作為由向其上級反映。
如果整個法院都為此包庇,那么向上一級法院反映,只要上級法院重視的后果是對于此法院是不容忽視的。這一做法要注意的是,關于期間的耽誤的原因,法官很可能說是當事人的原因,所以你們在訴訟中例如證據的提交等等要積極。
3、在法院作出判決后,可以向上一級法院提起上訴或向檢察院申請其介入審活動中。
4、如果一切合法的途徑都不行的話,可以使用當前流行也是作為法治社會最無奈的方法,尋求新聞媒體幫助。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官法》
第四十六條 法官有下列行為之一的,應當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貪污受賄、徇私舞弊、枉法裁判的;
(二)隱瞞、偽造、變造、故意損毀證據、案件材料的;
(三)泄露國家秘密、審判工作秘密、商業秘密或者個人隱私的;
(四)故意違反法律法規辦理案件的;
(五)因重大過失導致裁判結果錯誤并造成嚴重后果的;
(六)拖延辦案,貽誤工作的;
(七)利用職權為自己或者他人謀取私利的;
(八)接受當事人及其代理人利益輸送,或者違反有關規定會見當事人及其代理人的;
(九)違反有關規定從事或者參與營利性活動,在企業或者其他營利性組織中兼任職務的;
(十)有其他違紀違法行為的。
法官的處分按照有關規定辦理。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十四條 人民檢察院有權對民事訴訟實行法律監督。
二審不立案拖延怎么辦
一、二審不立案拖延怎么辦
1、需要了解不立案的原因再做判斷,二審法院對管轄權異議案件應采取速裁方式審理。經審查認為上訴人提起上訴的理由明顯不成立的,應在立案后三個工作日內做出駁回上訴裁定;對上訴人的上訴理由有不同意見的,也應在立案后十五個工作日內做出裁定。
2、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六十七條,原審人民法院收到上訴狀,應當在五日內將上訴狀副本送達對方當事人,對方當事人在收到之日起十五日內提出答辯狀。人民法院應當在收到答辯狀之日起五日內將副本送達上訴人。
對方當事人不提出答辯狀的,不影響人民法院審理。原審人民法院收到上訴狀、答辯狀,應當在五日內連同全部案卷和證據,報送第二審人民法院。
二、一審上訴二審多久開庭
一審上訴二審多久開庭我國法律沒有明確規定,無論民事、行政還是刑事訴訟,法律都未規定具體的開庭時間,開庭到判決的時間,由主審法官決定,但不能超過法律規定的時限。具體的開庭時間、地點當事人可以等法院通知。
人民法院審理對判決的上訴案件,應當在第二審立案之日起三個月內審結。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由本院院長批準。人民法院審理對裁定的上訴案件,應當在第二審立案之日起三十日內作出終審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