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療損害責任的歸責原則怎么規定的(關于醫療損害責任的歸責原則,正確的是)
醫療損害責任的歸責原則是
醫療損害責任的歸責原則是過錯原則和推定過錯原則。
醫療損害責任的歸責原則是過錯原則和推定過錯原則。我國法律規定,患者在診療活動中受到損害,醫療機構或者其醫務人員有過錯的,由醫療機構承擔賠償責任。
醫療損害責任的構成要件有哪些
醫療損害責任的構成要件如下:
1、醫患雙方之間存在醫療行為;
2、患者產生了人身損害的后果;
3、醫療行為和損害事實之間存在因果關系;
4、醫療機構或者其醫務人員有過錯或違反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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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據】:《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八條
患者在診療活動中受到損害,醫療機構或者其醫務人員有過錯的,由醫療機構承擔賠償責任。
第一千二百二十二條
患者在診療活動中受到損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推定醫療機構有過錯:
(一)違反法律、行政法規、規章以及其他有關診療規范的規定;
(二)隱匿或者拒絕提供與糾紛有關的病歷資料;
(三)遺失、偽造、篡改或者違法銷毀病歷資料。
醫療損害責任歸責原則
法律主觀:
醫療損害責任規定的歸責原則包括:
1、過錯責任,即醫療機構或者其醫務人員有過錯的,需要承擔責任;
2、如果有隱匿或者拒絕提供與糾紛有關的病歷資料、篡改或者違法銷毀病歷資料等情形的,實行過錯推定的歸責原則。
法律客觀: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八條 患者在診療活動中受到損害,醫療機構或者其醫務人員有過錯的,由醫療機構承擔賠償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二十一條 醫務人員在診療活動中未盡到與當時的醫療水平相應的診療義務,造成患者損害的,醫療機構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二十二條 患者在診療活動中受到損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推定醫療機構有過錯: (一)違反法律、行政法規、規章以及其他有關診療規范的規定; (二)隱匿或者拒絕提供與糾紛有關的病歷資料; (三)遺失、偽造、篡改或者違法銷毀病歷資料。
醫療事故侵權責任的歸責原則
法律主觀:
1、 過錯責任原則 ,是指以過錯作為歸責的最終構成要件。即行為人的 侵權行為 給對方造成損害,須行為人在主觀上存在過錯才承擔相應的 民事責任 。 2、 過錯推定責任 原則,是指基于法律的特別規定,推定加害人存在過錯而應承擔 侵權責任 ,加害人能夠證明自己沒有過錯的除外。 3、無過錯責任原則。 4、公平責任原則。 根據《 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六十六條:行為人造成他人民事權益損害,不論行為人有無過錯,法律規定應當承擔侵權責任的,依照其規定。
法律客觀: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條【過錯責任原則】行為人因過錯侵害他人民事權益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依照法律規定推定行為人有過錯,其不能證明自己沒有過錯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醫療損害責任的歸責原則
醫療損害責任的歸責原則是:1、過錯原則。2、過錯推定原則。3、無過錯責任。在醫療行為中,只要醫療機構使用了不合格的醫療產品致使患者人身受到損害,無論其醫療行為是否有醫療過錯,都應該承擔賠償責任。
【法律分析】
醫療損害責任,是指醫療機構及醫務人員在醫療過程中因過失,應當承擔的以損害賠償為主要方式的侵權責任。醫療損害的責任又分為不同的內容,所承擔的責任也有所不同,但是歸責的原則是不變的。關于醫療損害責任糾紛中因果關系和過錯要件適用舉證責任倒置的做法,雖然緩和了患者舉證責任,也在一定時期內起到其應有作用,但在執行過程中也出現了一些其他后果,無助于醫學發展進步,不利于從根本上維護患者看病就醫權利。”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負責人說。對此,司法解釋規定,患者主張醫療機構承擔賠償責任的,應當提交到醫療機構就診、受到損害的證據。無法提交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有過錯、診療活動與損害之間具有因果關系的證據,依法提出醫療損害鑒定申請的,人民法院應予準許。醫療機構主張不承擔責任的,應當就規定情形等抗辯事由承擔舉證證明責任。遵循了確立的過錯責任原則,又避免了因舉證證明責任分配不當而導致雙方實體權利義務顯著失衡而激化醫患矛盾,充分考慮到患者存在醫學專業性不足、信息不對稱等客觀情況,對患者進行了適當的舉證責任緩和。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二百一十八條 患者在診療活動中受到損害,醫療機構或者其醫務人員有過錯的,由醫療機構承擔賠償責任。
醫療侵權責任的歸責原則包括
醫療侵權責任的歸責原則包括:醫療事故責任需要承擔過錯責任,醫生在醫療過程中需要履行專業義務和診療規范,被害人需要舉證證明醫療事故發生的事實和醫生的過錯;醫療機構需要對醫生的行為負主要責任,但也需要對設備、藥品等提供合格保障。
1. 醫生職業化要求:醫生作為從事特殊職業的人員,必須具備高度的職業素養,遵循相關法律、規定和倫理道德標準,盡職盡責地維護患者的健康利益。2. 醫生過錯責任:在醫療服務中,醫生需要履行診療規范和專業義務,確保醫療安全。如果醫生在診療中存在過錯,導致患者受到損害,醫生應當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3. 醫院管理責任:醫院作為醫療服務機構,應當建立科學的管理制度,為醫療服務提供必要的保障條件,對設備、藥品等進行質量控制。如果醫院在管理上存在缺陷,導致醫療事故的發生,醫院應當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4. 舉證責任:患者在主張醫療侵權責任時需要對醫療事故的發生進行證明,并證明醫生存在過錯行為。
醫生可以如何避免醫療侵權責任的發生?醫生可以通過遵循診療規范和專業義務,認真評估患者的病情,制定合理的治療方案,并告知患者風險和注意事項。同時,醫生應當不斷學習和更新醫學知識,提升自身的診療水平,降低醫療事故的發生率。【一條
醫療損害責任的一般歸責原則是過錯責任原則。患者在診療活動中受到損害,醫療機構或者其醫務人員有過錯的,由醫療機構承擔賠償責任。在特殊情形下,醫療損害責任實行過錯推定原則。構成醫用產品缺陷損害責任,實行無過錯責任原則。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八條 患者在診療活動中受到損害,醫療機構或者其醫務人員有過錯的,由醫療機構承擔賠償責任。
醫療損害責任的歸責原則有哪些
1、過錯原則。《侵權責任法》第54條規定醫療機構在醫療行為中須存在醫療過錯,且因為該過錯導致了患者醫療損害才需要承擔侵權賠償責任,這是《侵權責任法》實施以后在醫療損害訴訟案件中,醫方承擔賠償責任的前提。3、無過錯責任。《侵權責任法》第59條規定了在醫療行為中,只要醫療機構使用了不合格的醫療產品致使患者人身受到損害,無論其醫療行為是否有醫療過錯,都應該承擔賠償責任。
醫療損害侵權責任的歸責原則
醫療損害侵權責任的歸責原則有三種,分別是過錯原則、過錯推定原則和無過錯責任原則,只有在法定規定的情況下才適用過錯推定原則和無過錯責任原則,如醫療機構使用了不合格的醫療產品的,適用無過錯責任原則。
一、醫療損害侵權責任的歸責原則醫療損害侵權責任的歸責原則有以下幾種:
1.過錯原則。醫療機構在醫療行為中須存在醫療過錯,且因為該過錯導致了患者醫療損害才需要承擔侵權賠償責任。
2.過錯推定原則。患者有損害,因下列情形之一的,推定醫療機構有過錯:
(1)違反法律、行政法規、規章以及其他有關診療規范的規定;
(2)隱匿或者拒絕提供與糾紛有關的病歷資料;
(3)偽造、篡改或者銷毀病歷資料。
3.無過錯責任原則。在醫療行為中,只要醫療機構使用了不合格的醫療產品致使患者人身受到損害,不問過錯,都應該承擔賠償責任。
二、醫療機構不承擔醫療損害責任的情形醫療機構不承擔醫療損害責任的情形大致如下:
1.患者或者其近親屬不配合醫療機構進行符合診療規范的診療;
2.醫務人員在搶救生命垂危的患者等緊急情況下已經盡到合理診療義務;
3.限于當時的醫療水平難以診療。
三、醫療損害中患者的舉證責任有哪些醫療損害中患者的舉證責任如下:
1.患者應當舉證在醫療機構接受過治療或醫療機構的醫務人員對其實施過診療行為,予以證明雙方之間醫患關系的成立。掛號單、門診手冊、病歷、繳費憑證等均可以作為證據。
2.患者應當舉證證明其受到的損害后果,包括人身損害、財產損害、精神損害。
2.醫療機構存在過錯。提醒您,患者在立案前可以委托具有資質的司法鑒定機構進行過錯鑒定,也可以向法院申請過錯鑒定。
醫療損害賠償責任的歸責原則
法律主觀:
醫療事故責任 過錯歸責原則包括 過錯責任原則 ,無過錯責任原則和公平責任原則。 1、過錯責任原則 過錯責任原則是指以行為人主觀上有過錯為承擔 民事責任 的充要條件,即行為人僅在有過錯的情況下,才承擔民事責任,沒有過錯就不承擔民事責任。 2、無過錯責任原則 無過錯原則是指損害發生后,不以行為人的主觀過錯為責任要件的歸責標準,即不因行為人主觀上有無過錯,只要行為人的行為和所管理的人或物與造成的損害后果之間有因果關系,他就應承擔民事責任。 3、公平責任原則 公平責任原則是指當事人雙方對損害的發生均無過錯,法律又無特別規定適用無過錯責任原則時,由人民法院根據公平的觀念,在考慮當事人雙方的財產情況及其他情況的基礎上,責令加害人對受害人的財產損害給予適當補償,由當事人公平合理地分擔損失的一種歸責原則。 《 醫療事故處理條例 》第四十六條規定,發生 醫療事故 的賠償等民事責任爭議,醫患雙方可以協商解決;不愿意協商或者協商不成的,當事人可以向衛生行政部門提出調解申請,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 訴訟 。
法律客觀:
醫療損害賠償責任是違約責任和侵權責任的競合,患者可以要求醫療機構對其承擔違約責任抑或侵權責任。如果患者選擇違約之訴,則醫療機構承擔違約責任;如果患者選擇侵權之訴,則適用過錯原則。1、醫療機構的侵權責任。我國民法通則和國務院醫療事故處理條例確立的醫療損害賠償是以過錯責任為歸責原則,由于醫療損害賠償的特殊性,根據最高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司法解釋第四條,因醫療行為引起的侵權訴訟,實行因果關系推定和過錯推定。受害人在因果關系和過錯的要件上不必舉證證明,而是由法官推定,受害人只需證明自己在醫院就醫期間受到損害。如果醫療機構認為自己的醫療行為與受害人的損害事實之間沒有因果關系,或自己沒有過錯,可以舉證證明自己的主張,推翻因果關系推定或過錯推定,不承擔責任,否則,因果關系推定或過錯推定成立。因此,醫療損害賠償責任構成要件包括醫療過錯、醫療損害和因果關系。醫療機構只要證明了一個推定不成立,即只要有一個侵權構成要件不成立,侵權責任就不能成立,就能夠免除其全部賠償責任。2、醫療機構的違約責任。在對醫療機構適用違約責任時,應當充分考慮醫療服務合同的特殊性。因為,盡管合同法調整醫生與患者之間的關系,但是,當病人求助于醫生治療疾病,醫生也同意對病人進行治療時,并沒有產生一般意義上的合同。因為醫生將做什么并未具體化、特定化,也就是說,對合同的權利義務沒有明確和具體的約定。實際上是將醫生的責任建立在違反注意義務的默示協議的基礎上。對于醫患糾紛而言,當醫患雙方存在醫療合同時,醫療機構由于沒有適當地履行義務而構成違約的,或是因醫療措施不當,損害了患者的生命權或者健康權而構成侵權的,患者擁有對于救濟途徑的選擇權,從更有力的保護自身合法權益的角度出發。醫療損害構成醫療事故的,應當適用《醫療事故處理條例》的規定予以處理:不構成醫療事故的,根據2003年1月6日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參照〈醫療事故處理條例〉審理醫療糾紛民事案件的通知》第1條的規定,因醫療事故以外的原因引起的其他醫療賠償糾紛,適用《民法通則》的有關規定。注:醫療合同是醫方為患者提供診療、防疫、保健、健康檢查,由患者支付報酬的合同。作為醫療契約當事人的醫方,包括醫療機構和獨立開業的醫師。醫療機構作為醫療契約的當事人,無法親自為疾患實施診療行為,需聘雇專門的醫護人員始能履行其對病患所附契約給付義務。此時受聘雇的醫師并不因其實施醫療行為而成為契約當事人,僅系債務履行輔助人,因此醫師如于醫療行為實施過程中有故意或過失,則由醫療機構為其債務履行輔助人的行為而負債務不履行或不適當履行的責任。
醫療損害責任的歸責原則是什么
法律分析:醫療損害責任的一般歸責原則是過錯責任原則。在醫療機構違反法律、行政法規、規章以及其他有關診療規范的規定;隱匿或者拒絕提供與糾紛有關的病歷資料;遺失、偽造、篡改或者違法銷毀病歷資料的情況下,實行過錯推定原則。在藥品、消毒產品、醫療器械有缺陷,或者輸入不合格血液時,醫療機構實行無過錯責任原則。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二百一十八條 患者在診療活動中受到損害,醫療機構或者其醫務人員有過錯的,由醫療機構承擔賠償責任。
第一千二百二十二條 患者在診療活動中受到損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推定醫療機構有過錯:
(一)違反法律、行政法規、規章以及其他有關診療規范的規定;
(二)隱匿或者拒絕提供與糾紛有關的病歷資料;
(三)遺失、偽造、篡改或者違法銷毀病歷資料。
第一千二百二十三條 因藥品、消毒產品、醫療器械的缺陷,或者輸入不合格的血液造成患者損害的,患者可以向藥品上市許可持有人、生產者、血液提供機構請求賠償,也可以向醫療機構請求賠償。患者向醫療機構請求賠償的,醫療機構賠償后,有權向負有責任的藥品上市許可持有人、生產者、血液提供機構追償。
一般醫療損害責任怎么歸責
法律主觀:
一般 醫療損害責任 的歸責原則 1、過錯原則。醫療機構在醫療行為中須存在醫療過錯,且因為該過錯導致了患者醫療損害才需要承擔侵權賠償責任, 2、 過錯推定原則 。“患者有損害,因下列情形之一的,推定醫療機構有過錯: ( 1)違反法律、行政法規、規章以及其他有關診療規范的規定; ( 2)隱匿或者拒絕提供與糾紛有關的病歷資料; ( 3)偽造、篡改或者銷毀病歷資料。” 在以上三種情況下,患者不需證明醫療機構的醫療行為存在醫療過錯,只要證明醫方存在上述情況,法院就應推定醫療機構存在醫療過錯。 3、 無過錯責任 。
法律客觀: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八條 患者在診療活動中受到損害,醫療機構或者其醫務人員有過錯的,由醫療機構承擔賠償責任。 第一千二百一十九條 醫務人員在診療活動中應當向患者說明病情和醫療措施。需要實施手術、特殊檢查、特殊治療的,醫務人員應當及時向患者具體說明醫療風險、替代醫療方案等情況,并取得其明確同意;不能或者不宜向患者說明的,應當向患者的近親屬說明,并取得其明確同意。 醫務人員未盡到前款義務,造成患者損害的,醫療機構應當承擔賠償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