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遺囑遺產繼承怎么進行(遺產繼承遺囑怎么寫)



有遺囑遺產繼承怎么進行(遺產繼承遺囑怎么寫)
有遺囑遺產繼承怎么進行(遺產繼承遺囑怎么寫)
法律主觀:
一、父母遺產怎么繼承
我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一條規定,“繼承從被繼承人死亡時開始”。有遺囑的按照遺囑繼承,沒有遺囑則按照民法典法定繼承。現行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條規定,遺產按下列順序繼承:第一順序: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順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如果父母沒有留下遺囑的話,只能按法定順序繼承,也就是說,您、您的兄弟姐妹、爺爺奶奶、外公外婆都有繼承權。
如果所有繼承人無爭議,則可通過公證確認繼承,應當到房屋所在地的公證處辦理繼承公證,領取繼承公證書。在辦理公證時,須提供父母的死亡證明、房產證、公安機關出具的合法繼承人名單證明、繼承人身份證、《居民戶口簿》等,申辦遺囑繼承還需提供被繼承人所立遺囑。在辦理繼承時,公證員會根據被繼承人的具體情況,要求補充親屬關系證明、婚姻證明等材料,以確保不遺漏同一順序的每個法定繼承人。若部分合法繼承人自愿放棄繼承權,必須出具放棄財產承諾證明。這里需要提醒的是,如果繼承人有先于被繼承人死亡的,要出具死亡證明。特別是若您爺爺奶奶、外公外婆已不在世,亦需要提供他們的死亡證明。
二、我國民法典規定的繼承方式有哪幾種
1、遺囑繼承,即被繼承人在生前訂立遺囑,指定繼承人繼承自己的遺產。
2、遺贈即被繼承人生前訂立遺囑,將遺產贈與國家、集體,或者法定繼承人人以外的人。
3、遺贈撫養協議即被繼承人與撫養人訂立協議,由扶養人負擔被繼承人生養死葬的義務,被繼承人的全部或部分財產在其死后轉歸扶養人所有。該方式主要出現在老人無人贍養的情況下。
4、法定繼承,即在上面三種情況都不存在的情況下,法律根據親屬關系的遠近確定的順序。
如果同時出現2種以上的繼承情況,在這4種繼承方式中,遺贈扶養協議的效力最高,其次是遺贈,效力最低的是法定繼承。
三、繼承的類別有哪些
1、法定繼承
法定繼承,是指按照法律直接規定的繼承人范圍、繼承順序和遺產分配原則等進行財產繼承的一種繼承制度。法定繼承是一個強制性規范,除被繼承人生前依法以遺囑的方式改變外,其他任何人均無法改變。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適用法定繼承:被繼承人生前未設立遺囑繼承或遺贈,也沒有遺贈扶養協議的;全部無效或部分無效遺囑所涉及的遺產;遺囑未處分的部分遺產;遺囑繼承人或受遺贈人放棄繼承或受遺贈;遺囑繼承人喪失繼承權;遺囑繼承人、受遺贈人先于遺囑人死亡的。
法定繼承人的范圍,有配偶、子女、父母、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以及對公婆或岳父母盡了主要贍養義務的喪偶兒媳與喪偶女婿。并按照以下順序繼承:第一順序:配偶、子女、父母。對公婆或岳父母盡了主要贍養義務的喪偶兒媳與喪偶女婿,作為第一順序繼承人。第二順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繼承開始后,由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第二順序繼承人不繼承。沒有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的,由第二順序繼承人繼承。
從被繼承人死亡時開始,其法定繼承人的繼承權即告成立。隸屬于第一順序的繼承人隨時可提出繼承遺產,亦可在遺產分割前明確表示放棄繼承權。未作明示放棄的,則視為默認其繼承權。當其他繼承人故意拖延,導致繼承權無法實現時,主張分割遺產的繼承人可向法院提出繼承遺產訴訟,其他繼承人均為被告。
2、遺囑繼承
遺囑繼承,又稱指定繼承,是法定繼承的對稱。是指被繼承人生前通過立遺囑的形式確定其個人財產在其死亡后的繼承人及分配的法律制度。《民法典》第1133條規定,“公民可以依照本法規定立遺囑處分個人財產,并可以指定遺囑執行人。”
遺囑有以下五種形式:
(1)公證遺囑。即立遺囑人至公證機關對其遺囑行為及遺囑內容進行公證;
(2)自書遺囑。即立遺囑人親筆書寫的遺囑,該遺囑必須由立遺囑人親筆簽名,并注意年、月、日。
(3)代書遺囑。即立遺囑人委托他人代筆書寫的遺囑。代書遺囑應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其中一人代書,注明年、月、日,并由代書人、其他見證人和遺囑人簽名。見證人不得為遺囑確定的繼承人。
(4)錄音遺囑。即立遺囑人通過錄音或錄像的形式,確定其遺囑的內容。錄音遺囑同代書遺囑一樣,需要有兩個以上的見證人在場,并將其見證的情況進行錄音、錄像。完后,應將錄音、錄像內容封存,封口由見證人及遺囑人簽名蓋封。
(5)口頭遺囑。即立遺囑人在危急情況下,無條件書寫、錄音或辦理公證時,口頭訂立遺囑的行為。口頭遺囑應當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危急情況解除后,遺囑人能夠用書面或者錄音形式立遺囑的,所立的口頭遺囑無效。
由于法律并不限制公民立遺囑的次數及形式,實質上亦為尊重公民隨時改變遺囑的意愿,因而在現實生活中會存在多份遺囑并存的情況。對于多份遺囑的效力認定,遺囑人以不同形式立有數份內容抵觸的遺囑,其中有公證遺囑的,以最后所立公證遺囑為準;沒有公證遺囑的,以最后所立的遺囑為準。
遺囑中所確定的繼承人先于被繼承人死亡的,該遺囑即告失效。在繼承人死亡后,遺囑中所涉及的遺產應按法定繼承辦理。
3、代位繼承
代位繼承,又稱“間接繼承”。是指在法定繼承中,被繼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繼承人死亡的,被繼承人的子女的晚輩直系血親代替其父母的繼承順序繼承被繼承人的遺產的法律制度。該制度的設立是基于,繼承權的行使主體應為實際生存,若繼承人先于被繼承人死亡,顯然無法行使繼承權利。為了保障先于被繼承人死亡的繼承人的晚輩直系血親的物質及經濟利益,因而設立了代位繼承制度。《民法典》第1128條規定,“被繼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繼承人死亡的,由被繼承人的子女的晚輩直系血親代位繼承。代位繼承人一般只能繼承他的父親或者母親有權繼承的遺產。”
4、轉繼承
轉繼承,又稱為再繼承、連續繼承,它是指繼承人在繼承開始后、遺產分割前死亡,其應繼承的遺產轉由他的合法繼承人來繼承的制度。實際接受遺產的已死亡繼承人的繼承人稱為轉繼承人;已死亡的繼承人稱為被轉繼承人。
繼承開始后,繼承人沒有表示放棄繼承,并于遺產分割前死亡的,其繼承遺產的權利轉移給他的合法繼承人。轉繼承的規定,不光適用于法定繼承,還適用于遺囑繼承,以及遺贈。
5、遺贈
所謂遺贈,就是指公民通過設立遺囑,將其個人所擁有的財產的一部或者全部,待其死亡后無償贈送給國家、集體組織、社會團體或者法定繼承人以外的人的行為。《民法典》第1133條規定:“公民可以立遺囑將個人財產贈給國家、集體或者法定繼承人以外的人。”
公民通過遺贈給與受遺贈人的既可以是財產權利,也可以是免除其財產義務。公民訂立遺贈時,可以對遺贈附加條件,也即可以要求受遺贈人履行某種義務。但該附加的義務并不是遺贈的對價,也不能超過受遺贈人所得的財產利益。《民法典》第1144條規定:“遺囑繼承或者遺贈附有義務的,繼承人或者受遺贈人應當履行義務。沒有正當理由不履行義務的,經有關單位或者個人請求,人民法院可以取消他接受遺產的權利。”
此外,遺贈的設立應當對缺乏勞動能力又沒有生活來源的繼承人保留必要的遺產份額。同時,對出生后將成為法定繼承人的胎兒,亦應當保留繼承份額。
在司法實踐中,有判例將贈與給婚外情人的遺贈予以撤銷,主要基于該遺贈行為違背社會公序良俗原則而歸于無效。
在遺贈合法有效的情況下,受遺贈應在知道該遺贈的兩個月內積極向遺贈執行人主張接受遺贈。沒有執行人或被遺贈人的繼承人阻撓的,可通過訴至法院的形式,確認該遺贈的效力并取得遺產。
法律客觀: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條遺產按照下列順序繼承:(一)第一順序:配偶、子女、父母;(二)第二順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繼承開始后,由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第二順序繼承人不繼承;沒有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的,由第二順序繼承人繼承。本編所稱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養子女和有扶養關系的繼子女。本編所稱父母,包括生父母、養父母和有扶養關系的繼父母。本編所稱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異母或者同母異父的兄弟姐妹、養兄弟姐妹、有扶養關系的繼兄弟姐妹。
遺囑辦理房屋繼承:
1、拿著房屋權屬人的死亡證明書、合法機關出具的合法繼承人名單證明,以及原房屋權屬人立有的遺囑到本地公證處,辦理繼承公證手續,繳納公證費。
2、拿著房地產權證、繼承公證書、房屋測繪等證明到房地產交易中心申請繼承登記手續,填寫《房地產產權登記申請書》,辦理繼承過戶手續。
有遺囑的房產繼承按照遺囑辦理。房產所有權自遺囑生效時發生轉移,繼承人無需再辦理其他手續。但如果繼承人需要轉讓繼承房產的,應當按照法定程序,向不動產所在地的登記機關辦理相應的變更登記手續。
遺產繼承的條件:
1、繼承應當在被繼承人(在房產繼承中就是遺留下房產的人)死亡后才能發生。這是繼承的首要條件。有的房產所有權人為了避免繼承人在日后可能會因爭奪房產而產生糾紛,在生前就將房產權交給繼承人,如分給某個或各個子女,這也是合法的行為,但這不是繼承,因為這時繼承還沒有開始,而是生前的贈與行為。
2、繼承遺產的人應當是被繼承人的合法繼承人,就是依照法律的規定能作為繼承人的繼承人。這是繼承的第二個條件。被繼承人如果立下遺囑,將房產指定給法定繼承人以外的人,或是捐獻給國家、集體,這也是被繼承人處分遺產的方式,但這不是繼承而是遺贈。
3、遺產應當是被繼承人生前屬于個人所有的財產。這是繼承的第三個條件。有的房產是共有的,如常見的夫妻之間的共有,當一方死亡以后,并不是所有的房產都成了遺產。這時,應當先將房產進行產權分割將屬于被繼承人配偶的份額(除有約定者外,一般應分出房產份額的一半)分割出來以后,再對遺產進行繼承。
有遺囑房屋繼承需要的證明材料:
1、被繼承人的死亡證明。
2、遺囑原件。
3、房產證。
4、繼承人的身份證。 繼承開始后,按照法定繼承辦理:有遺囑的,按照遺囑繼承或遺贈辦理;有遺贈扶養協議的,按照協議辦理。被繼承人死亡后,如果其生前立有遺囑,或是曾經與某一社會組織或個人簽訂有遺贈扶養協議的,應當先按遺囑或遺贈扶養協議的內容對遺產進行處理。沒有遺囑或協議的,則按法定繼承處理。斷好與壞,畢竟涉及到房屋財產往往受到其他本來有繼承權但因遺囑而得不到房屋的人的阻攔,而且遺囑也可以書寫多份,不同形式遺囑的效力也有所不同,不動產登記機構同樣要對遺囑效力進行確認,遺囑是否是老人自己寫的?是不是自己的意思表示?是老人留下的最后一份遺囑嗎?對于這些,不動產登記機構同樣沒有能力審核。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二百零九條 不動產物權的設立、變更、轉讓和消滅,經依法登記,發生效力;未經登記,不發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依法屬于國家所有的自然資源,所有權可以不登記。
第二百三十條 因繼承取得物權的,自繼承開始時發生效力。
第一千一百二十二條 遺產是自然人死亡時遺留的個人合法財產。
依照法律規定或者根據其性質不得繼承的遺產,不得繼承。
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條 繼承開始后,按照法定繼承辦理;有遺囑的,按照遺囑繼承或者遺贈辦理;有遺贈扶養協議的,按照協議辦理。
有遺囑繼承房產的方式:自繼承開始時,遺囑人取得房產所有權,無需再辦理其他手續。但如果遺囑人需要對繼承的房產進行轉讓的,應當攜帶本人身份證、遺囑、原產權證書、轉讓合同等材料,前往不動產登記機關申請辦理變更登記。
一、房產繼承的條件
繼承是一種法律制度,繼承關系要在一定的條件下才能發生。
1、繼承應當在被繼承人(在房產繼承中就是遺留下房產的人)死亡后才能發生。這是繼承的首要條件。有的房產所有權人為了避免繼承人在日后可能會因爭奪房產而產生糾紛,在生前就將房產權交給繼承人,如分給某個或各個子女,這也是合法的行為,但這不是繼承,因為這時繼承還沒有開始,而是生前的贈與行為。
2、繼承遺產的人應當是被繼承人的合法繼承人,就是依照法律的規定能作為繼承人的繼承人。這是繼承的第二個條件。被繼承人如果立下遺囑,將房產指定給法定繼承人以外的人,或是捐獻給國家、集體,這也是被繼承人處分遺產的方式,但這不是繼承而是遺贈。
3、遺產應當是被繼承人生前屬于個人所有的財產。這是繼承的第三個條件。有的房產是共有的,如常見的夫妻之間的共有,當一方死亡以后,并不是所有的房產都成了遺產。這時,應當先將房產進行產權分割將屬于被繼承人配偶的份額(除有約定者外,一般應分出房產份額的一半)分割出來以后,再對遺產進行繼承。
繼承開始后,按照法定繼承辦理:有遺囑的,按照遺囑繼承或遺贈辦理;有遺贈扶養協議的,按照協議辦理。被繼承人死亡后,如果其生前立有遺囑,或是曾經與某一社會組織或個人簽訂有遺贈扶養協議的,應當先按遺囑或遺贈扶養協議的內容對遺產進行處理。沒有遺囑或協議的,則按法定繼承處理。
二、遺 囑
立遺囑人:姓名____,性別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出生,民族:____族 ,現住____________,身份證號:________。
我與_______系夫妻關系,丈夫/妻子______于____年_____月____日去世,我們夫妻共有財產房屋、院落兩處:
一處位于____________,房屋建筑面積______平方米,房屋所有權證號:___________;
一處位于____________,房屋建筑面積______平方米,房屋所有權證號:___________。
現因為立遺囑人年事已高,為避免后人因遺產繼承問題發生爭議,因此乘現在精神清醒特立以下遺囑:
關于本遺囑
1、本遺囑是立遺囑人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等相關法律訂立的;
2、訂立本遺囑時,立遺囑人身體狀況良好、精神狀況正常、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3、本遺囑中的所有內容均為立遺囑人的真實意思表示,未受到脅迫、欺騙;
4、本遺囑所處分的財產為立遺囑人的部分財產,是立遺囑人合法取得的、有處分權的個人財產;
5、在本遺囑訂立前,立遺囑人沒有應本遺囑涉及的財產與他人簽訂遺贈扶養協議。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條 繼承開始后,按照法定繼承辦理;有遺囑的,按照遺囑繼承或者遺贈辦理;有遺贈扶養協議的,按照協議辦理。
第一千一百二十四條 繼承開始后,繼承人放棄繼承的,應當在遺產處理前,以書面形式作出放棄繼承的表示;沒有表示的,視為接受繼承。
受遺贈人應當在知道受遺贈后六十日內,作出接受或者放棄受遺贈的表示;到期沒有表示的,視為放棄受遺贈。
有遺囑的房產繼承按照遺囑辦理。房產所有權自遺囑生效時發生轉移,繼承人無需再辦理其他手續。但如果繼承人需要轉讓繼承房產的,應當按照法定程序,向不動產所在地的登記機關辦理相應的變更登記手續。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二百零九條
不動產物權的設立、變更、轉讓和消滅,經依法登記,發生效力;未經登記,不發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依法屬于國家所有的自然資源,所有權可以不登記。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二百三十條
因繼承取得物權的,自繼承開始時發生效力。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二條
遺產是自然人死亡時遺留的個人合法財產。
依照法律規定或者根據其性質不得繼承的遺產,不得繼承。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條
繼承開始后,按照法定繼承辦理;有遺囑的,按照遺囑繼承或者遺贈辦理;有遺贈扶養協議的,按照協議辦理。
有遺囑的遺產按照遺囑指定的方式繼承。
根據相關法律規定,自然人可以依法定立遺囑處分個人財產,并可以指定遺囑執行人,確認其遺產由法定繼承人中的一人或者數人繼承,也可以將個人財產贈與國家、集體或者法定繼承人以外的組織、個人。
遺囑繼承順序如下:
1、第一順序,配偶、子女、父母;
2、第二順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3、繼承開始后,由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第二順序繼承人不繼承;
4、沒有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的,由第二順序繼承人繼承。
遺囑的有效條件:
1、遺囑人必須要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2、遺囑人所立的遺囑必須是其真實意思表示;
3、遺囑人對遺囑所處分的財產必須是有處分權的;
4、遺囑的內容必須合法;
5、遺囑的形式必須合法。
遺囑繼承需要如下手續:
1、由知道被繼承人死亡的繼承人,應當及時通知其他繼承人和遺囑執行人;
2、再確認被繼承人的遺產名稱、范圍、地址,以及繼承人的具體信息;
3、由繼承人出具其身份證明,與被繼承人的關系證明,以及遺囑等材料,依照遺囑人的意愿分割遺產。
綜上所述,繼承開始后,遺囑執行人為遺產管理人;沒有遺囑執行人的,繼承人應當及時推選遺產管理人;繼承人未推選的,由繼承人共同擔任遺產管理人;沒有繼承人或者繼承人均放棄繼承的,由被繼承人生前住所地的民政部門或者村民委員會擔任遺產管理人。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三條
自然人可以依照本法規定立遺囑處分個人財產,并可以指定遺囑執行人。
自然人可以立遺囑將個人財產指定由法定繼承人中的一人或者數人繼承。
自然人可以立遺囑將個人財產贈與國家、集體或者法定繼承人以外的組織、個人。
自然人可以依法設立遺囑信托。
房子有遺囑的,應當按照以下情形進行繼承:
1、遺囑具有法律效力的,應當按照遺囑繼承辦理,由遺囑中指定的人繼承房子,繼承開始后,房子的所有權立即歸指定的繼承人所有;
2、遺囑不具有法律效力,或者指定的遺囑繼承人先于被繼承人死亡的,應當按照法定繼承辦理,由被繼承人的第一順位法定繼承人繼承房子,同一順位有多個繼承人的,應當共同繼承房子,繼承之后,再對房子進行協議分割,協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決。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條 繼承開始后,按照法定繼承辦理;有遺囑的,按照遺囑繼承或者遺贈辦理;有遺贈扶養協議的,按照協議辦理。
第一千一百五十四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遺產中的有關部分按照法定繼承辦理:
(一)遺囑繼承人放棄繼承或者受遺贈人放棄受遺贈;
(二)遺囑繼承人喪失繼承權或者受遺贈人喪失受遺贈權;
(三)遺囑繼承人、受遺贈人先于遺囑人死亡或者終止;
(四)遺囑無效部分所涉及的遺產;
(五)遺囑未處分的遺產。
法律分析:
1、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條的規定,遺產按照下列順序繼承:第一順序: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順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繼承開始后,由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第二順序繼承人不繼承。沒有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的,由第二順序繼承人繼承。本法所說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養子女和有扶養關系的繼子女。本法所說的父母,包括生父母、養父母和有扶養關系的繼父母。本法所說的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異母或者同母異父的兄弟姐妹、養兄弟姐妹、有扶養關系的繼兄弟姐妹。因此,若老人沒有立遺囑,那該房產按照法定繼承進行分配。
2、通常法定房產繼承應先到被繼承房產公證處辦理房產繼承公證,再到房產交易中心辦理房產繼承手續。
(一)繼承公證繼承公證需要帶兩個證明和兩個證件1、到被繼承人所屬派出所開被繼承人的死亡證明;2、到死者所在單位(或者居委會、村委會)開具繼承人證明;3、繼承人的身份證明;4、被繼承的房產證或其他證明文件。
(二)到房產交易中心辦理房產繼承所需提交資料1、房屋所有權證書;2、繼承公證;3、繼承人身份證及復印件;4、房屋所有權登記申請書。具體法定繼承房產過戶時應如何辦理手續,應根據當地房產部門等有關部門的具體規定操作。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條 遺產按照下列順序繼承:
(一)第一順序:配偶、子女、父母;
(二)第二順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繼承開始后,由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第二順序繼承人不繼承;沒有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的,由第二順序繼承人繼承。
本編所稱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養子女和有扶養關系的繼子女。
本編所稱父母,包括生父母、養父母和有扶養關系的繼父母。
本編所稱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異母或者同母異父的兄弟姐妹、養兄弟姐妹、有扶養關系的繼兄弟姐妹。
第一千一百二十八條 被繼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繼承人死亡的,由被繼承人的子女的直系晚輩血親代位繼承。
被繼承人的兄弟姐妹先于被繼承人死亡的,由被繼承人的兄弟姐妹的子女代位繼承。
代位繼承人一般只能繼承被代位繼承人有權繼承的遺產份額。
第一千一百二十九條 喪偶兒媳對公婆,喪偶女婿對岳父母,盡了主要贍養義務的,作為第一順序繼承人。
第一千一百三十條 同一順序繼承人繼承遺產的份額,一般應當均等。
對生活有特殊困難又缺乏勞動能力的繼承人,分配遺產時,應當予以照顧。
對被繼承人盡了主要扶養義務或者與被繼承人共同生活的繼承人,分配遺產時,可以多分。
有扶養能力和有扶養條件的繼承人,不盡扶養義務的,分配遺產時,應當不分或者少分。
繼承人協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
第一千一百六十條 無人繼承遺產的歸屬,無人繼承又無人受遺贈的遺產,歸國家所有,用于公益事業;死者生前是集體所有制組織成員的,歸所在集體所有制組織所有。
第一千一百六十一條 被繼承人稅款、債務清償的原則,繼承人以所得遺產實際價值為限清償被繼承人依法應當繳納的稅款和債務。超過遺產實際價值部分,繼承人自愿償還的不在此限。繼承人放棄繼承的,對被繼承人依法應當繳納的稅款和債務可以不負清償責任。
第一千一百六十二條 清償被繼承人稅款、債務優先于執行遺贈的原則,執行遺贈不得妨礙清償遺贈人依法應當繳納的稅款和債務。
第一千一百六十三條 既有法定繼承又有遺囑繼承、遺贈時稅款和債務的清償,既有法定繼承又有遺囑繼承、遺贈的,由法定繼承人清償被繼承人依法應當繳納的稅款和債務;超過法定繼承遺產實際價值部分,由遺囑繼承人和受遺贈人按比例以所得遺產清償。
有遺囑的遺產一般按照遺囑中的規定繼承。
我國法律規定,遺囑人可以撤回、變更自己所立的遺囑。立遺囑后,遺囑人實施與遺囑內容相反的民事法律行為的,視為對遺囑相關內容的撤回。立有數份遺囑,內容相抵觸的,以最后的遺囑為準。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二條:遺囑人可以撤回、變更自己所立的遺囑。立遺囑后,遺囑人實施與遺囑內容相反的民事法律行為的,視為對遺囑相關內容的撤回。立有數份遺囑,內容相抵觸的,以最后的遺囑為準。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條:繼承開始后,按照法定繼承辦理;有遺囑的,按照遺囑繼承或者遺贈辦理;有遺贈扶養協議的,按照協議辦理。
遺產分割的意義:
遺產的分割指共同繼承人之間按照各繼承人應繼承份額分配遺產的行為。繼承開始,被繼承人遺留的生前的個人合法財產即成為遺產。遺產為繼承人以及其他有權取得遺產的人取得。若繼承人為一人,并且也無其他遺產取得權人,則遺產即成為該繼承人的個人財產。但若繼承人為數人,即發生共同繼承,遺產即為共同繼承人共同所有,也就發生遺產共有。
于此情形下,不僅對遺產的使用、處分須由全體繼承人共同決定,并且共同繼承人間負連帶責任,共同繼承人就遺產的全部享有其應繼份。因此,各個繼承人要取得應由自己繼承的具體遺產,就需對遺產進行分割。在繼承人雖為一個,但有受遺贈人要求受領收受遺贈的財產時,也會發生遺產的分割。
可見,遺產分割是有權取得遺產的繼承人或者其他人將其應得的遺產份額轉化成為個人單獨所有財產的必經程序。在遺產分割時,首先應當正確確定遺產的范圍,將遺產與他人的財產區分開。被繼承人生前與他人有合伙關系的,其在合伙財產中的份額,列入遺產。
以上內容參考百度百科-《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房產有遺囑的按照遺囑繼承或遺贈辦理。
房產所有權自遺囑生效時發生轉移,繼承人無需再辦理其他手續。但如果繼承人需要轉讓繼承房產的,應當按照法定程序,向不動產所在地的登記機關辦理相應的變更登記手續。繼承人首先要到房屋所在地的公證處辦理繼承權的公證。繼承權的公證分為有遺囑的繼承權公證和無遺囑的繼承權公證兩種,辦理公證的時候,需提交的材料有被繼承人死亡證明、該套房屋的產權證明或其他憑證、戶口簿或其他可以證明被繼承人與法定繼承人的親屬關系的證明文件、繼承人的身份證件和其他公證處要求提供的文件。有遺囑的繼承權公證比后者需多提供一份已公證過的遺囑。
一、怎么辦理房產繼承:
1、拿著房屋權屬人的死亡證明書、合法機關出具的合法繼承人名單證明,以及原房屋權屬人立有的遺囑到本地公證處,辦理繼承公證手續,繳納公證費。
2、拿著房地產權證、繼承公證書、房屋測繪等證明到房地產交易中心申請繼承登記手續,填寫《房地產產權登記申請書》,辦理繼承過戶手續。
二、房產繼承的條件
繼承是一種法律制度,繼承關系要在一定的條件下才能發生。
1、繼承應當在被繼承人死亡后才能發生。這是繼承的首要條件。有的房產所有權人為了避免繼承人在日后可能會因爭奪房產而產生糾紛,在生前就將房產權交給繼承人,如分給某個或各個子女,這也是合法的行為,但這不是繼承,因為這時繼承還沒有開始,而是生前的贈與行為。
2、繼承遺產的人應當是被繼承人的合法繼承人,就是依照法律的規定能作為繼承人的繼承人。這是繼承的第二個條件。被繼承人如果立下遺囑,將房產指定給法定繼承人以外的人,或是捐獻給國家、集體,這也是被繼承人處分遺產的方式,但這不是繼承而是遺贈。
3、遺產應當是被繼承人生前屬于個人所有的財產。這是繼承的第三個條件。有的房產是共有的,如常見的夫妻之間的共有,當一方死亡以后,并不是所有的房產都成了遺產。這時,應當先將房產進行產權分割將屬于被繼承人配偶的份額(除有約定者外,一般應分出房產份額的一半)分割出來以后,再對遺產進行繼承。
繼承開始后,按照法定繼承辦理:有遺囑的,按照遺囑繼承或遺贈辦理;有遺贈扶養協議的,按照協議辦理。被繼承人死亡后,如果其生前立有遺囑,或是曾經與某一社會組織或個人簽訂有遺贈扶養協議的,應當先按遺囑或遺贈扶養協議的內容對遺產進行處理。沒有遺囑或協議的,則按法定繼承處理。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二百零九條 不動產物權的設立、變更、轉讓和消滅,經依法登記,發生效力;未經登記,不發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依法屬于國家所有的自然資源,所有權可以不登記。
第二百三十條 因繼承取得物權的,自繼承開始時發生效力。
第一千一百二十二條 遺產是自然人死亡時遺留的個人合法財產。依照法律規定或者根據其性質不得繼承的遺產,不得繼承。
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條 繼承開始后,按照法定繼承辦理;有遺囑的,按照遺囑繼承或者遺贈辦理;有遺贈扶養協議的,按照協議辦理。
法律主觀:
遺囑繼承房產的過戶辦理:1、到被繼承人戶籍所在地的派出所去注銷戶籍,辦理死亡證明;2、到區或市公證處辦理繼承權公證,辦理公證中需要提交下材料:被繼承人的死亡證明;所繼承房屋的產權證明或其者他憑證;戶口簿或者親屬關系的證明文件;繼承人的身份證件;有遺囑的提交被繼承人留下的遺囑。3、辦理房屋過戶登記。4、需要支付相關稅收。根據《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三條規定,自然人可以依照本法規定立遺囑處分個人財產,并可以指定遺囑執行人。自然人可以立遺囑將個人財產指定由法定繼承人中的一人或者數人繼承。
法律客觀:
房產遺囑繼承如何辦理過戶(一)辦理房產證過戶手續要到被繼承人戶籍所在地的派出所注銷戶籍,辦理死亡證明;(二)辦理房產證過戶手續要到區或市公證處(原外銷商品房到市公證處)辦理繼承權公證,房產繼承分兩種:一是遺囑繼承,二是法定繼承。需要提交的材料有:1、被繼承人死亡證明;2、辦理房產證過戶手續需要該套房屋的產權證明或其他憑證;3、戶口簿或其他可以證明被繼承人與法定繼承人的親屬關系的證明文件;4、辦理房產證過戶手續需要繼承人的身份證件。有遺囑的繼承權公證另需提交的資料:被繼承人所立遺囑(該遺囑必須是已公證過的遺囑,其他形式的遺囑由于無法認定其真實性,因此暫不予采納)。(三)辦理房屋過戶登記,申請人是繼承人或者受遺贈人。申請人應當向登記機構提交下列文件:《房地產登記申請書》(原件)、身份證明(復印件)、房地產權證書(原件)、繼承權公證文書或者遺囑公證書和接受遺贈公證書(原件)契稅完稅憑證(原件)。(四)遺贈和法定繼承、遺囑繼承不同,需要支付稅收。關于房產繼承,是由兩種繼承方式的,一種是遺囑繼承,一種是法定繼承。在沒有遺囑繼承的基礎上,由法定繼承人繼承。繼承前,需要開具幾個證明,一是由派出所開具的死者的死亡證明;二是該套房屋的產權證明或其他憑證;三是由死者所在單位(或者居委會、村委會)開具的法定繼承人證明。內容主要包括死者的配偶、父母、子女的姓名和死者的父母是否已經過世等。如果法定繼承人不只一個,則需要其他繼承人簽署放棄繼承房產的書面同意。這幾個證明,均是為了作遺產公證準備的。繼承人要帶上上面的幾個證明,及自己的身份證原件,到公證處公證,確認自己擁有繼承權。在公證完畢之后,繼承人需要帶著繼承權公證書的原件、繼承過戶的申請書、本人的身份證、房地產權原件、房屋平面圖、契稅完稅證以及契稅完稅貼花、被繼承人的死亡證明等到房地產進行繼承登記。在相關部門審核資料后,就可以拿到自己的房產證啦!要注意的是,房產繼承中,有些稅和手續費是必須要交的,費用的多少,法律也是由規定的,建議在辦理過戶手續之前,先行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