執行異議與執行異議之訴的區別(執行異議與執行異議之訴的區別舉例說明)
執行異議之訴需要請律師嗎
執行異議一般不需要請律師,因為執行異議只需要提出書面申請,并不會開庭。
執行異議指人民法院在民事案件執行過程中,當事人、利害關系人認為執行行為違反法律規定并要求人民法院撤銷或者改正執行的請求。
當事人、利害關系人向負責執行的人民法院提出書面異議的,人民法院應當自收到書面異議之日起十五日內審查,理由成立的,裁定撤銷或者改正,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駁回。
執行異議與執行異議之訴的區別哪些?
執行異議與執行異議之訴的區別有:
1、主體不同,前者可有當事人、利害關系人提出,后者案外人、申請執行人、債權人、被執行人均可提出;
2、管轄不同,前者直接向執行法院提出,后者有執行法院的民事庭管轄;
3、目的不同,前者主要執行法院的執行措施存在違法等事由,更正執行行為,后者目的在于有效阻止執行;
4、程序不同,前者異議、裁定、復議,后者異議、裁定,訴訟;
5、保護的利益不同,前者程序利益,后者實體利益。
綜上所述,執行異議不需要請律師。執行異議是執行過程中,案外人對執行標的主張個人的權利所提出的不同意見。執行程序開始后,如果案外人,執行程序以外的人認為所執行的標的個人有全部或部分的請求權,或認為執行可能影響個人的合法權益,可以向法院提出執行異議目的在于保護案件人的合法權益,同時可以糾正已經生效執行文書的錯誤。在執行過程中,案外人對執行標的提出不同意見,主張實體權利叫執行異議。執行異議經審查,認為理由成立的,應報院長批準中止執行,按照審判監督程序再審作出新的判決。認為無理由的,應當駁回異議。案外人異議被駁回后,不得無理阻礙執行,否則法院有權采取相應強制措施。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二百三十二條
當事人、利害關系人認為執行行為違反法律規定的,可以向負責執行的人民法院提出書面異議。當事人、利害關系人提出書面異議的,人民法院應當自收到書面異議之日起十五日內審查,理由成立的,裁定撤銷或者改正;
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駁回。當事人、利害關系人對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上一級人民法院申請復議。
第二百四十三條
發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決、裁定,當事人必須履行。一方拒絕履行的,對方當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執行,也可以由審判員移送執行員執行。
調解書和其他應當由人民法院執行的法律文書,當事人必須履行。一方拒絕履行的,對方當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執行。
執行異議與執行異議之訴的區別是什么
執行異議與執行異議之訴的區別是主體不同、管轄不同、目的不同、程序不同和保護的利益不同。法院的執行異議之訴能確認合同效力,對于簽訂的合同效力有異議的,可以上訴要求法院介入調解。
一、執行異議與執行異議之訴的區別是什么
執行異議與執行異議之訴的區別如下:
1.主體不同:前者可有當事人、利害關系人提出;后者案外人、申請執行人、債權人、被執行人均可提出。
2.管轄不同:前者直接向執行法院提出;后者有執行法院的民事庭管轄。
3.目的不同:前者主要執行法院的執行措施存在違法等事由,更正執行行為;后者目的在于有效阻止執行。
4.程序不同:前者異議-裁定-復議;后者異議-裁定-訴訟。
5.保護的利益不同:前者程序利益;后者實體利益。
二、法院的執行異議之訴能否確認合同效力
法院的執行異議之訴能確認合同效力的。執行異議之訴,是指當事人和案外人對執行標的實體權利存有爭議,請求執行法院解決爭議而引起的訴訟。執行異議之訴是執行救濟的重要途徑之一。提醒您,如果對于簽訂的合同效力有任何異議存在的,都是可以向法院提起上訴要求法院介入進行調解的。
三、執行異議之訴的意義是什么
1.保障案外人的實體權利,完善司法救濟制度。
首先,案外人的實體權利,由執行員進行審查判斷,在一定程度上剝奪了案外人就其實體權利與相對人進行辯論的權利,顯然不利于案外人合法權益的保護。
其次,駁回案外人異議的裁定不能上訴或復議,即使案外人對裁定不服,也沒有后續的救濟方法。
再次,中止執行僅是執行程序的延緩和阻卻,有悖于權利保護的徹底性要求。
最后,因執行異議對原裁判提起再審,經再審認為原裁判并無不當并向法院提出書面說明的,應恢復執行。此時,案外人的權利實際上并沒有獲得保障。
2.切實保護各方主體的合法利益。
當案外人,申請執行人,被執行人,及債權人的合法利益受到侵害時,均可以提起訴訟,保護自身的合法權益。
執行異議是什么意思?
執行異議指人民法院在民事案件執行過程中,當事人、利害關系人認為執行行為違反法律規定并要求人民法院撤銷或者改正執行的請求,或案外人對被執行的財產的全部或一部分主張權利并要求人民法院停止并變更執行的請求。前種異議為執行行為異議,后種異議為案外人執行異議。
一、執行異議申請書應在收到裁定書后幾天內提出
1、執行異議應當在自執行異議裁定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提起,當事人、利害關系人依照相關規定提出異議的,應當在執行程序終結之前提出。
2、起訴必須符合下列條件:
(一)原告是與本案有直接利害關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
(二)有明確的被告;
(三)有具體的訴訟請求和事實、理由;
(四)屬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訴訟的范圍和受訴人民法院管轄。
二、執行異議之訴訴訟費最新規定的收費標準是多少
1、執行異議之訴訴訟費最新規定的收費標準需要根據案件詳細情況分析,不涉及財產糾紛的,訴訟費是50元至100元。
三、執行異議和執行異議之訴的區別:
1、主體不同:前者可有當事人、利害關系人提出;后者案外人、申請執行人、債權人、被執行人均可提出。
2、管轄不同:前者直接向執行法院提出;后者有執行法院的民事庭管轄。
3、目的不同:前者主要執行法院的執行措施存在違法等事由,更正執行行為;后者目的在于有效阻止執行。
4、程序不同:前者異議
裁定
復議;后者異議
裁定
訴訟。
5、保護的利益不同:前者程序利益;后者實體利益。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二百二十五條 當事人、利害關系人認為執行行為違反法律規定的,可以向負責執行的人民法院提出書面異議。當事人、利害關系人提出書面異議的,人民法院應當自收到書面異議之日起十五日內審查,理由成立的,裁定撤銷或者改正;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駁回。當事人、利害關系人對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上一級人民法院申請復議。
執行異議之訴有二審嗎
執行異議之訴有二審。執行異議和執行異議之訴的具體區別有:
1、提出方式的不同。案外人執行異議,要提起執行異議,必須以書面形式來提出。而案外人如果提起執行異議之訴,并非一定要以書面形式來提出。雖然說原則上是以書寫書面的執行異議起訴狀的方式來進行提起。但是如果書寫起訴狀確有困難時,也是可以以口頭形式來提起執行異議之訴的;
2、審查部門的不同。在執行異議中,應當是向人民法院的執行機構來受理并由執行機構來進行審查處理,做出相應的裁判。而執行異議之訴是由法院的立案庭來進行立案受理。受理之后,按照普通民事糾紛案件,由民事審判庭來進行審理;
3、具體審查方式的不同。在執行異議方面,主要側重于是一個形式審查的方式。而執行異議之訴一定要是看這個實體審查方面的不同;
4、主體地位有何不同。在執行異議中,具體的是沒有相對人的異議行為,也就是沒有被告的異議行為。而執行異議之訴,它是以申請執行人作為相對人、被執行人作為第三人。同時,案外人如果對原來的判決、裁定申請再審,他要以原判決裁定當事人為被申請人,在執行異議之訴中存在原告、被告、第三人之分。而在執行異議中,只有申請人,沒有原被告的這樣一個區別。
5、救濟方式不同。如果案外人對執行異議裁定不服,可以向上級人民法院來申請復議。執行異議之訴,如果當事人對執行異議之訴的判決裁定不服,可以按照民事訴訟程序去向上級法院進行上訴或者是進行再審,也就是通過審判監督程序申請再審。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五條
當事人、利害關系人認為執行行為違反法律規定的,可以向負責執行的人民法院提出書面異議。當事人、利害關系人提出書面異議的,人民法院應當自收到書面異議之日起十五日內審查,理由成立的,裁定撤銷或者改正;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駁回。當事人、利害關系人對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上一級人民法院申請復議。
執行異議與執行異議之訴的區別
法律主觀:
執行異議和執行異議之訴的區別如下: 1、管轄不同:執行異議直接向執行法院提出;執行異議之訴由執行法院的民事庭管轄。 2、主體不同:執行異議可由當事人、利害關系人提出;執行異議之訴是案外人、申請執行人、債權人、被執行人均可提出。 3、保護的利益不同:執行異議保護程序利益;執行異議之訴保護實體利益。
法律客觀: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二條 當事人、利害關系人認為執行行為違反法律規定的,可以向負責執行的人民法院提出書面異議。當事人、利害關系人提出書面異議的,人民法院應當自收到書面異議之日起十五日內審查,理由成立的,裁定撤銷或者改正;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駁回。當事人、利害關系人對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上一級人民法院申請復議。
執行異議申請書交給執行法官還是立案庭
強制執行異議申請書一定要交給法院執行庭、具體承辦法官,因為只有他們才有權利進行執行,當事人只能提出異議申請。執行過程中,案外人對執行標的提出書面異議的,人民法院應當自收到書面異議之日起十五日內審查,理由成立的,裁定中止對該標的的執行;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駁回。
執行異議和執行異議之訴的區別如下:
1、主體不同。前者可有當事人、利害關系人提出。后者案外人、申請執行人、債權人、被執行人均可提出;
2、管轄不同。前者直接向執行法院提出。后者有執行法院的民事庭管轄;
3、目的不同。前者主要執行法院的執行措施存在違法等事由,更正執行行為。后者目的在于有效阻止執行;
4、程序不同。前者異議、裁定、復議。后者異議、裁定、訴訟;
5、保護的利益不同。前者程序利益,后者實體利益。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二百一十一條
人民法院應當自收到再審申請書之日起三個月內審查,符合本法規定的,裁定再審;不符合本法規定的,裁定駁回申請。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由本院院長批準。
因當事人申請裁定再審的案件由中級人民法院以上的人民法院審理,但當事人依照本法第二百零六條的規定選擇向基層人民法院申請再審的除外。最高人民法院、高級人民法院裁定再審的案件,由本院再審或者交其他人民法院再審,也可以交原審人民法院再審。
執行異議和執行異議之訴的區別
法律分析:執行異議和執行異議之訴最大的不同是前者可有當事人、利害關系人提出;后者案外人、申請執行人、債權人、被執行人均可提出。
1、執行異議:
指人民法院在民事案件執行過程中,當事人、利害關系人認為執行行為違反法律規定并要求人民法院撤銷或者改正執行的請求,或案外人對被執行的財產的全部或一部分主張權利并要求人民法院停止并變更執行的請求。前種異議為執行行為異議,后種異議為案外人執行異議。
2、執行異議之訴:
是一種實體上正當性保障的救濟方法,有債務人異議之訴和案外人異議之訴(即第三人異議之訴)之分。前者是指債務人對于執行依據所載的執行債權,主張有足以排除法院強制執行的事由,而請求法院作出該執行依據不得執行的判決;后者是指案外第三人就執行標的物有足以排除強制執行的權力而請求法院作出該特定標的物不得執行的判決。
1、執行異議和執行異議之訴的區別:
1)主體不同:前者可有當事人、利害關系人提出;后者案外人、申請執行人、債權人、被執行人均可提出。
2)管轄不同:前者直接向執行法院提出;后者有執行法院的民事庭管轄。
3)目的不同:前者主要執行法院的執行措施存在違法等事由,更正執行行為;后者目的在于有效阻止執行。
4)程序不同:前者異議-裁定-復議;后者異議-裁定-訴訟。
5)保護的利益不同:前者程序利益;后者實體利益。
2、執行異議,是指當事人或利害關系人認為執行程序、執行措施方法違反法律規定的,請求執行法院予以救濟的制度。執行異議的事由:對于執行命令不服;對于執行的措施方法不服;執行行為違反法定程序;其他侵害利益的事由。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二百二十七條 執行過程中,案外人對執行標的提出書面異議的,人民法院應當自收到書面異議之日起十五日內審查,理由成立的,裁定中止對該標的的執行;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駁回。案外人、當事人對裁定不服,認為原判決、裁定錯誤的,依照審判監督程序辦理;與原判決、裁定無關的,可以自裁定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辦理執行異議和復議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
第一條 異議人提出執行異議或者復議申請人申請復議,應當向人民法院提交申請書。申請書應當載明具體的異議或者復議請求、事實、理由等內容,并附下列材料:
(一)異議人或者復議申請人的身份證明;
(二)相關證據材料;
(三)送達地址和聯系方式。
執行異議第28條如何理解
執行異議四個條件如下:
1、在人民法院查封之前已簽訂合法有效的書面買賣合同;
2、在人民法院查封之前已合法占有該不動產;
3、已支付全部價款,或者已按照合同約定支付部分價款且將剩余價款按照人民法院的要求交付執行;
4、非買受人自身原因未辦理過戶登記。
一、執行異議和執行異議之訴的區別:
1、主體不同:前者可有當事人、利害關系人提出;后者案外人、申請執行人、債權人、被執行人均可提出。
2、管轄不同:前者直接向執行法院提出;后者有執行法院的民事庭管轄。
3、目的不同:前者主要執行法院的執行措施存在違法等事由,更正執行行為;后者目的在于有效阻止執行。
4、程序不同:前者異議
裁定
復議;后者異議
裁定
訴訟。
5、保護的利益不同:前者程序利益;后者實體利益。
二、怎么提出執行異議
1、當事人、利害關系人認為執行行為違反法律規定的,可以向負責執行的人民法院提出書面異議。當事人、利害關系人提出書面異議的,人民法院應當自收到書面異議之日起十五日內審查,理由成立的,裁定撤銷或者改正;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駁回。當事人、利害關系人對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上一級人民法院申請復議。
2、異議人提出執行異議,應當向人民法院提交申請書。申請書應當載明具體的異議或者復議請求、事實、理由等內容,并附下列材料:
(1)異議人的身份證明;
(2)相關證據材料;
(3)送達地址和聯系方式。
三、提出執行異議的期限
(1)當事人、利害關系人認為執行行為違反法律規定而提出異議的,應當在執行程序終結之前提出,但對終結執行措施提出異議的除外。
(2)案外人對執行標的提出異議的,應當在異議指向的執行標的執行終結之前提出;執行標的由當事人受讓的,應當在執行程序終結之前提出。
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辦理執行異議和復議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
第二十八條 金錢債權執行中,買受人對登記在被執行人名下的不動產提出異議,符合下列情形且其權利能夠排除執行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一)在人民法院查封之前已簽訂合法有效的書面買賣合同;
(二)在人民法院查封之前已合法占有該不動產;
(三)已支付全部價款,或者已按照合同約定支付部分價款且將剩余價款按照人民法院的要求交付執行;
(四)非買受人自身原因未辦理過戶登記。
執行異議與執行異議之訴的區別
法律分析:執行異議與執行異議之訴的區別:執行異議為執行程序,而執行異議之訴為審判程序。執行程序的價值理念為“效率優先,兼顧公平”,而審判程序的價值理念為“公平優先,兼顧效率。”前置異議審查程序對執行異議之訴的裁判結果不能產生影響。兩者的審查標準和程序應有所不同。執行異議以形式審查為原則,以實質審查為例外,這既是由兩者的價值理念決定的,也取決于兩者的制度設計。執行異議只有十五天的審查期,在這十五天內要求對當事人享有的所有權利均進行實質審查,既不現實,也不可能。因此,執行異議審查以形式審查為原則,以實質審查為例外。而執行異議之訴作為審判程序,有一審、二審和再審程序,其制度設計使實質審查具備了可能性。從這一意義上講,執行異議之訴對于當事人的保護更為周到。從法院審查的角度講,執行異議與執行異議之訴不應適用同一標準。
法律依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五條規定:當事人、利害關系人認為執行行為違反法律規定的,可以向負責執行的人民法院提出書面異議。當事人、利害關系人提出書面異議的,人民法院應當自收到書面異議之日起十五日內審查,理由成立的,裁定撤銷或者改正;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駁回。當事人、利害關系人對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上一級人民法院申請復議。
執行異議與執行異議之訴的區別
法律分析:
主體不同,前者可有當事人、利害關系人提出;后者案外人、申請執行人、債權人、被執行人均可提出。管轄不同:前者直接向執行法院提出;后者有執行法院的民事庭管轄。目的不同:前者主要執行法院的執行措施存在違法等事由,更正執行行為;后者目的在于有效阻止執行。程序不同:前者異議-裁定-復議;后者異議-裁定-訴訟。保護的利益不同:前者程序利益;后者實體利益。執行異議是執行過程中,當事人、案外人對執行標的主張自己的權利所提出的不同意見。執行程序開始后,如果當事人、案外人(執行程序以外的人)認為所執行的標的自己有全部或部分的請求權,或認為執行可能影響自己的合法權益,可以向法院提出執行異議。目的在于保護案件人的合法權益,同時可以糾正已經生效執行文書的錯誤。
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辦理執行異議和復議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 第二條 執行異議符合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五條或者第二百二十七條規定條件的,人民法院應當在三日內立案,并在立案后三日內通知異議人和相關當事人。不符合受理條件的,裁定不予受理;立案后發現不符合受理條件的,裁定駁回申請。
衍生問題:
執行異議的提出是否有時效規定?
執行異議的提出有時效的限制:
1、對違法執行行為提出異議的,應當在執行程序終結前提出;
2、對執行標的提出異議的,應當在該執行標的執行完畢前提出。
執行過程中,案外人對執行標的提出書面異議的,人民法院應當自收到書面異議之日起十五日內審查,理由成立的,裁定中止對該標的的執行;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駁回。案外人、當事人對裁定不服,認為原判決、裁定錯誤的,依照審判監督程序辦理;與原判決、裁定無關的,可以自裁定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