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居共同財產怎么認定(同居共同財產怎么認定的)
同居期間取得的財產該怎么認定?
法律主觀:
同居期間的財產不屬于 夫妻共有財產 ,因雙方 未辦理結婚登記 手續,不屬于夫妻關系。同居期間也非 婚姻關系存續期間 ,其 共有財產分割 適用《民法典》物權編中的共有制度。根據《民法典》第三百條規定,共有人按照約定管理共有的不動產或者動產;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各共有人都有管理的 權利和義務 。第一千零六十二條規定,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為 夫妻的共同財產 ,歸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資、獎金、勞務報酬; (二)生產、經營、 投資的收益 ; (三)知識產權的收益; (四)繼承或者受贈的財產,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法律客觀:
《民法典》第三百條 共有人按照約定管理共有的不動產或者動產;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各共有人都有管理的權利和義務。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條 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為夫妻的共同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資、獎金、勞務報酬; (二)生產、經營、投資的收益; (三)知識產權的收益; (四)繼承或者受贈的財產,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同居期間的共同財產應該怎么認定
法律分析:同居期間共同財產的認定,應先清楚同居期間共同財產必須具備的條件,一是該財產必須是同居期間所得的財產,同居以前一方所擁有的財產,解除同居關系后其中一方所獲得的財產,以及一方死亡后另一方所得的財產,都不屬于共有財產;二是必須依照法律規定應該歸雙方共同所有的財產。同居期間所得的財產并非都當然的歸雙方共同所有,法律若規定歸一方所有的財產,或者雙方事先有約定歸各自所有的財產,就不屬于共同財產。
其次,同居期間共同財產主要包括:工資、獎金;從事生產、經營的收益;知識產權的收益;因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其中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一方的財產除外;還有其他應當歸雙方共同所有的財產。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六十二條 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為夫妻的共同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資、獎金、勞務報酬;
(二)生產、經營、投資的收益;
(三)知識產權的收益;
(四)繼承或者受贈的財產,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夫妻對共同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
第一千零六十三條 下列財產為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
(一)一方的婚前財產;
(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損害獲得的賠償或者補償;
(三)遺囑或者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一方的財產;
(四)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
第一千零六十五條 男女雙方可以約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約定應當采用書面形式。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適用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二條、第一千零六十三條的規定。
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的約定,對雙方具有法律約束力。
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約定歸各自所有,夫或者妻一方對外所負的債務,相對人知道該約定的,以夫或者妻一方的個人財產清償。
同居期間共同財產的認定原則
法律主觀:
在認定同居共同財產上面臨的主要問題是: 1、同居開始的時間; 2、同居前的個人財產的認定; 3、同居后同居人共同添置的財產是否是共同出資舉證比較困難; 4、涉及一方有婚姻關系的,屬于
法律客觀: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條 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按照照顧子女、女方和無過錯方權益的原則判決。 對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經營中享有的權益等,應當依法予以保護。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條 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為夫妻的共同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資、獎金、勞務報酬; (二)生產、經營、投資的收益; (三)知識產權的收益; (四)繼承或者受贈的財產,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夫妻對共同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條 下列財產為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 (一)一方的婚前財產; (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損害獲得的賠償或者補償。
同居期間的財產如何認定和分割
同居生活期間雙方共同所得的收入和購置的財產認定為同居期間的財產;男女雙方共有的財產,按雙方所占有的財產份額進行分割,也可以由當事人協議處理;協議不成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判決。如果是個人所有的財產歸該所有人,不分。
一、同居關系財產分割如下:
1.一般協議分割,協議不成的,同居期間所得部分,除能證明為當事人一方所有的以外,按共同共有財產認定,可通過實物分割,無法分割的,可通過折價、競價等方式分割,若雙方同居于1994年2月1日之前,則同居財產認定為共同財產,應當由法院按照照顧子女、女方和無過錯方權益的原則判決。
2.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記管理條例》公布實施以前,男女雙方已經符合結婚實質要件的,按事實婚姻處理。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記管理條例》公布實施以后,男女雙方符合結婚實質要件的,人民法院應當告知其補辦結婚登記。未補辦結婚登記的,依據本解釋第三條規定處理。
二、同居的家庭關系如何認定
1、雙方不構成配偶關系,不隨時間的延長而自然成為配偶關系,這是與結婚的本質區別;
2、雙方同居期間所得的財產,應按共同共有處理。但有證據證明為當事人一方所專有的除外。雙方在一起共同生活,形成一種準婚姻關系,也可謂是一種合伙關系,按合伙的法律規定,合伙所得應為雙方共同共有。
三、同居關系遺產怎么分配
1、如果同居雙方能就共同財產的分割達成協議,則按雙方的協議處理;
2、如果雙方不能達成協議,由法院依法分割;
3、雙方的共同財產,原則上應均等分割,但要綜合考慮雙方當事人的過錯程度,照顧婦女、兒童的合法權益和無過錯方的利益;
4、雙方同居期間為共同生活而形成的債權、債務,一般按雙方的共同債權、債務處理;
5、一方在共同生活期間患重病未治愈的,法院可判決其多分財產或由另一方給予適當幫助。
四、非法同居期間財產如何分割
非法同居期間財產的分割:對于同居期間的財產,雙方可以協議分割,約定財產的歸屬,協議不成的,可以將財產列明清單,并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清單并結合實際情況,進行判決。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五十四條 無效的或者被撤銷的婚姻自始沒有法律約束力,當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權利和義務。同居期間所得的財產,由當事人協議處理;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照顧無過錯方的原則判決。對重婚導致的無效婚姻的財產處理,不得侵害合法婚姻當事人的財產權益。當事人所生的子女,適用本法關于父母子女的規定。
婚姻無效或者被撤銷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
同居關系共同財產的認定
法律主觀:
無配偶者之間同居后要求關系的,自行解除即可,無須經任何部門辦理手續;因同居關系所產生的財產糾紛和子女撫養等問題,不能達成一致的,可由人民法院審理并判決。一、同居關系財產如何認定第一步,對全部財產進行清點和估算。先確定哪些是屬于私人財產,哪些是屬于共同財產。然后估算出共同財產的價值,并經雙方認可。第二步,確認每一項財產的產權,即搞清每一項財產應該屬于誰。為了共同生活,以及在開始共同生活后,雙方會共同購置或擁有一些財產。最常見的有家具、家用電器、房產、汽車、銀行存款、股票、期貨、債券、藝術品、古董、名貴寵物和花卉等。在共同購置這些財產時,如果雙方當時沒有做任何約定。從理論上講,應該這樣確認產權:以誰的名義登記、落戶的,產權就歸誰(如房產、汽車、銀行存款、藝術品、古董等)。如果不需要登記的,原則上由誰購買、使用、照顧、保管就歸誰。如果是雙方共同購買、使用或照顧、保管,而且是不可分割的(如家用電器、家具、寵物等),則應通過協商,決定由一方完整地獲得該財產,而另一方則獲得相應的價值補償(可以是現金,也可以是債權、股權、期權、其他財產的所有權、實物等)。不適用上述原則的,則由雙方協商解決。第三步,對財產進行合理的分割。因為產權所反映的狀態,并非為合理或真實的狀態,雙方應該根據實際情況,對產權進行合理的調整和分割。具體方法因案而論。二、如何認定同居關系同居關系,顧名思義就是男女雙方共同居住在一起,所形成的一種關系。但是,前提是雙方并沒有按照法律的規定去履行相關的婚姻締結前的法定手續或者程序。我們可以把同居分為兩種情況:第一種是:非婚同居是指沒有結婚的男女雙方沒有按照法律的規定辦理結婚登記而以夫妻的名義共同生活;第二種是婚后同居的情況,情況主要包括:男女雙方都有配偶的而同居在一起、男女雙方中一方有配偶而與對方同居在一起,可以是以夫妻的名義進行生活也可以是不以夫妻的名義而進行生活。第二種情況是比較違反社會道德的情況,不管男女雙方是否以夫妻名義進行生活,都是違反社會的道德準則的,都是對于我國一夫一妻制的婚姻法律制度的破壞。是我國婚姻法所禁止的行為,也是道德所不允許的行為,如果一方或是雙方構成重婚的,還應追究刑事責任。非法同居期間財產分割的法律適用及原則,同居期間的財產與夫妻共同財產并非完全相同,同居關系不能嚴格依照婚姻法的規定處理。
法律客觀: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條 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為夫妻的共同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資、獎金、勞務報酬; (二)生產、經營、投資的收益; (三)知識產權的收益; (四)繼承或者受贈的財產,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夫妻對共同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
同居期間的收入算共同財產嗎
同居期間的收入是否算共同財產應視情況而定:
1、同居期間的雙方共同取得的財產,一般屬于共同財產,共同共有的財產,可以由共有人協議分割或者出賣;
2、同居期間一方個人所得的財產,則不屬于共同共有的財產。
同居期間的財產分割方式如下:
1、有約定的從約定,無約定的按照以下原則分割;
2、同居后一方的收入或財產,原則上應歸該方當事人所有;
3、同居后共同購置的財產屬當事人共有;按份取得的,可確定按份共有。
夫妻的共同財產認定標準如下:
1、工資、獎金、勞務報酬;
2、生產、經營、投資的收益;
3、知識產權的收益;
4、繼承或者受贈的財產,但是遺囑或者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一方的財產除外;
5、一方以個人財產投資取得的收益;
6、男女雙方實際取得或者應當取得的住房補貼、住房公積金;
7、男女雙方實際取得或者應當取得的基本養老金、破產安置補償費。
綜上所述,同居期間的雙方如果是共同取得的財產,一般屬于共同財產。同居期間一方個人所得的財產,則不屬于共同共有的財產。共同共有的財產,可以由共有人協議分割或者出賣。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三百零三條
共有人約定不得分割共有的不動產或者動產,以維持共有關系的,應當按照約定,但是共有人有重大理由需要分割的,可以請求分割;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按份共有人可以隨時請求分割,共同共有人在共有的基礎喪失或者有重大理由需要分割時可以請求分割。因分割造成其他共有人損害的,應當給予賠償。
第三百零四條
共有人可以協商確定分割方式。達不成協議,共有的不動產或者動產可以分割且不會因分割減損價值的,應當對實物予以分割;難以分割或者因分割會減損價值的,應當對折價或者拍賣、變賣取得的價款予以分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