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刑一年監外執行可以去上班嘛(判刑一年可以監外執行嗎)
監外執行可以上班嗎
法律分析:不可以。監外執行也是刑罰執行期間,對人身自由和權利都是有一定限制的,監外執行期間不能長時間離開居住地或是戶口所在地。所以監外執行期間是不可以上班的。
法律依據:《刑事訴訟法》第六十六條 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根據案件情況,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拘傳、取保候審或者監視居住。
《刑事訴訟法》第六十七條 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審:
(一)可能判處管制、拘役或者獨立適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采取取保候審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的;
(三)患有嚴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懷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嬰兒的婦女,采取取保候審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的;
(四)羈押期限屆滿,案件尚未辦結,需要采取取保候審的。
取保候審由公安機關執行。
監外執行可以上班嗎
不可以。
根據監外執行的主要法律依據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規定得知,對于被判處無期徒刑、有期徒刑、拘役的罪犯,患有嚴重疾病需要保外就醫,或者懷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嬰兒的婦女,或者生活不能自理,可以暫予監外執行,在此期間罪犯需要遵守一定的限制條件,如不得離開居住地或戶口所在地,以保障刑事訴訟活動的正常進行。因此,在監外執行期間,罪犯不可以上班。
監外執行可以上班嗎?
監外執行是不可以上班的。監外執行,是指由于罪犯具有法律規定的某種情況而暫時變更刑罰執行場所和執行方式,在監獄外執行刑罰的一種刑罰執行制度。監外執行也是刑罰執行,對人身自由和權利是有限制的,監外執行期間應接受社區矯正,定期去報告自己的情況,不能離開長時間居住地或是戶口所在地。
在理財單位當業務員,被判監外執行一年,本人在私企單位會被辭退嗎?
勞動者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用人單位可以單方解除勞動合同(因勞動者過失而辭退),且不用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金。
因為判處的是非監禁類(管制、緩刑、暫予監外執行)刑罰,在社區服刑(接受社區矯正)不影響其勞動或從業,也可以不解除勞動合同。從保障社區服刑人員的生活保障角度,執行社區矯正的機關(司法行政機關)也會和用人單位作協調工作,盡量保留其勞動合同關系。
對于你的情形而言,是否因此被解除勞動合同(被辭退),完全取決于用人單位的態度。如果你平時工作較好,用人單位可以不解除勞動合同;反之,用人單位會借機解除勞動合同,還節省了經濟補償金。
《勞動合同法》
第三十九條【用人單位單方解除勞動合同(過失性辭退)】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四)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監外執行可以上班嗎
法律主觀:
服刑期間的犯罪分子若在監外執行期間,理論上是可以在當地上班的,只要不離開自己當前居住的區域即可。監外執行是刑罰執行,對人身自由和權利是有限制的,監外執行期間不能離開長時間居住地或是戶口所在地。
法律客觀: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二百六十五條
對被判處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罪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暫予監外執行:
(一)有嚴重疾病需要保外就醫的;
(二)懷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嬰兒的婦女;
(三)生活不能自理,適用暫予監外執行不致危害社會的。
監外執行可以上班嗎
其可以上班,但不能離開當前居住的區域。
監外執行是指被判處有期徒刑和拘役的罪犯,由于其具有不宜收監執行的特殊原因,按照法律規定,將其交付一定機關,在監外來執行刑罰的一種執行辦法。在監外執行時期是可以工作的,但是不能離開監外執行人員當前居住的區域。因為監外執行是刑罰執行,對人身自由和權利是有限制的。
監外執行可以上班嗎
該情況不可以上班。
《刑事訴訟法》第二百六十五條,對被判處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罪犯,有嚴重疾病需要保外就醫的、懷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嬰兒的婦女可以執行監外執行。監外執行也是刑罰執行,對人身自由和權利是有限制的,該期間不能離開長時間居住地或是戶口所在地,是不可以工作的。
監外執行可以申請出去打工嗎
法律主觀:
監外執行不能出去打工。被監外執行的人員,應當在居住地社區矯正機構執行刑罰,不得外出。
監外執行是對具有不宜收監執行的特殊原因的罪犯,按照法律規定,將其交付一定機關,在監外來執行刑罰的一種特殊執行辦法。如果在此期間可以上班,就失去了刑罰執行的意義。
被監外執行的罪犯本應收監執行,收監執行是不可以上班的,而監外執行只是對刑罰的特殊執行,不能違背收監刑罰的要求。
法律客觀: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國家衛生計生委關于印發《暫予監外執行規定》的通知
第八條
對在監獄、看守所服刑的罪犯需要暫予監外執行的,監獄、看守所應當組織對罪犯進行病情診斷、妊娠檢查或者生活不能自理的鑒別。罪犯本人或者其親屬、監護人也可以向監獄、看守所提出書面申請。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國家衛生計生委關于印發《暫予監外執行規定》的通知
第十三條
監獄、看守所應當就是否對罪犯提請暫予監外執行進行審議。經審議決定對罪犯提請暫予監外執行的,應當在監獄、看守所內進行公示。對病情嚴重必須立即保外就醫的,可以不公示,但應當在保外就醫后3個工作日以內在監獄、看守所內公告。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國家衛生計生委關于印發《暫予監外執行規定》的通知
第十四條
批準機關應當自收到監獄、看守所提請暫予監外執行材料之日起15個工作日以內作出決定。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國家衛生計生委關于印發《暫予監外執行規定》的通知
第十五條
監獄、看守所應當向罪犯發放暫予監外執行決定書,及時為罪犯辦理出監、出所相關手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