執行回轉時間限制(申請執行回轉有沒有時間限制)
判決被撤銷但已經執行怎么辦--執行回轉及相關問題
一、執行回轉概念及構成要件 執行回轉又稱再執行,是指在案件執行完畢后,為糾正由于執行根據不當造成的損害,由執行人員采取措施,將當事人間利益關系恢復到執行程序開始前的一種制度。執行回轉制度是針對執行發生的錯誤而采取的一種補救措施。我國民事訴訟法第214條(現為民訴法210條)對此作了原則性的規定,一般認為執行回轉應當具備以下幾個條件。 第一,執行依據被依法撤銷是其前提條件。根據民訴法的規定,只有當據以執行的判決、裁定和其他法律文書確有錯誤,被人民法院撤銷的,才發生執行回轉。因為正確的執行根據在執行完畢后,是不會產生執行回轉的,而一旦執行根據有錯誤,依法定程序被撤銷,執行根據中所確定的權利義務即失去了其合法根據,那么法院就應當依法保護合法當事人的權益,讓原來的被執行人的利益回復到原有狀態。這里,人民法院撤銷的判決、裁定和其他法律文書只限于人民法院制作的法律文書,法律規定由人民法院執行的其他法律文書執行完畢后,該法律文書被有關機關依法撤銷,經當事人申請,也可適用執行回轉。 第二,新的執行依據是其必備條件。因為執行程序的發生以有執行根據為前提,再執行也不例外。法院要責成原債權人返還財產,應根據執行回轉裁定進行。所以,根據民訴法規定,應當由人民法院裁定執行回轉,再以此裁定為新的執行依據,責令取得財產的原申請人返還財產或強制執行。 第三,執行程序已經完畢是其形式要件。因為只有原法律文書為人民法院執行終結,才發生執行回轉的問題。如果執行程序尚未終結,被執行的財產尚未轉移,據以執行的法律文書被撤銷,那么只應當中止或終結執行程序,不發生執行回轉的問題。 二、執行回轉法律依據1、《民事訴訟法》
第210條(原214條) 執行完畢后,據以執行的判決、裁定和其他法律文書確有錯誤,被人民法院撤銷的,對已被執行的財產,人民法院應當作出裁定,責令取得財產的人返還;拒不返還的,強制執行。 2、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意見
275、法律規定由人民法院執行的其他法律文書執行完畢后,該法律文書被有關機關依法撤銷的,經當事人申請,適用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一十四條的規定。
3、《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執行工作若干問題的規定(試行)》
109.在執行中或執行完畢后,據以執行的法律文書被人民法院或其他有關機關撤銷或變更的,原執行機構應當依照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一十四條的規定,依當事人申請或依職權,按照新的生效法律文書,作出執行回轉的裁定,責令原申請執行人返還已取得的財產及其孳息。拒不返還的,強制執行。
執行回轉應重新立案,適用執行程序的有關規定。
110.執行回轉時,已執行的標的物系特定物的,應當退還原物。不能退還原物的,可以折價抵償。 三、期限問題現行法律沒有明確規定,實踐中法院可能會在執行回轉裁定書指明期限,如果沒有,可以參照民事訴訟法中的執行期限六個月。 四、執行回轉與執行錯誤賠償的區別 首先,執行回轉與執行錯誤賠償的概念及產生的原因不同。執行回轉,是指在執行程序終結后,據以執行的法律文書被撤銷,取得利益的一方將所得利益返還給被執行人,使執行標的恢復到原來的狀態。適用執行回轉的情形概括起來基本上有兩種,即:(一)人民法院制作的判決書、裁定書、調解書執行完畢后,發現確有錯誤,被人民法院依法撤銷;(二)法律規定由人民法院執行的其他法律文書,如仲裁機關裁決書、公證機關賦予強制執行效力的債權法律文書等被撤銷的。而執行錯誤賠償,是執行沒有發生法律效力的法律文書或者人民法院沒有按照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調解、支付令、仲裁裁決、具有強制執行效力的公證債權文書以及行政處罰、處理決定等執行,導致了執行上的錯誤而產生的賠償。執行錯誤賠償,由于是沒有按照發生法律效力的法律文書去執行,所以執行錯誤賠償的情形僅限于:(一)執行尚未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民事制裁決定等法律文書;(二)違反法律規定先予執行的;(三)違法執行案外人財產且無法執行回轉的;(四)明顯超過生效法律文書確認的數額、范圍無法執行回轉的; (五)在執行過程中,對查封、扣押的財產不履行監管職責,嚴重不負責任,造成財產毀損、滅失的;(六)在執行過程中,變賣財物未經合法評估機構估價,或者應當拍賣而末拍賣,強行將財物變賣他人的;(七)違反法律規定的其他情形。這里,執行回轉產生的原因,是據以執行的法律文書被撤銷,即原生效法律文書錯誤,被依法撤銷而引起執行回轉。而執行錯誤產生的原因,則是沒有按照生效法律文書去執行。 其次,適用的法律不同。執行回轉與執行錯誤賠償,由于概念、情形和產生的原因不同,因而,除個別情形外,在適用法律上也有著明顯的不同。執行回轉適用的法律《民事訴訟法》和相關訴訟法及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釋。而執行錯誤賠償除個別情形適用上述法律外,其適用的法律主要是《國家賠償法》及相關司法解釋。《民事訴訟法》第114條規定:“執行完畢后,據以執行的判決、裁定和其他法律文書確有錯誤,被人民法院撤銷的,對已被執行的財產,人民法院應當作出裁定,責令取得財產的人返還;拒不返還的,強制執行。”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275條規定:“法律規定由人民法院執行的其他法律文書執行完畢后,該法律文書被有關機關依法撤銷的,經當事人申請,適用《民事訴訟法》第 214條的規定。”上述規定,就是執行回轉的法律依據。而執行錯誤賠償的法律規定則是我國《國家賠償法》第2條關于“國家機關和國家機關工作人員違法行使職權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造成損害的,賠償請求人有依照本法取得國家賠償的權利。”和第31條規定:“人民法院在民事訴訟、行政訴訟過程中….或者對判決、裁定及其他生效法律文書執行錯誤,造成損害的,賠償請求人要求賠償的程序,適用本法刑事賠償程序的規定。”同時,還有《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行政訴訟中有關司法賠償若干問題的解釋》中相關規定。 五、執行回轉的財產范圍 執行回轉財產的范圍執行回轉不僅僅是回轉原標的物,依據錯誤執行根據取得財產的一方應依法返還原財產,并且賠償對方因此遭受的財產損失。有時候執行回轉的權利人常常提出既要返還財產和賠償直接損失,又要賠償因此造成的間接損失的請求。執行回轉如何賠償直接和間接損失,是司法實踐中經常遇到的棘手問題。關于這點筆者有以下看法。第一,關于直接損失的賠償。處理執行回轉案件,原財產存在的,一般是簡單的返還原物;財產滅失或損壞的,按原價賠償損失。根據民事訴訟法申請再審時限為兩年的規定和客觀存在的超審限審判的因素,執行回轉往往是在法院判決、裁定發生法律效力后二年內或更長時間后才發生的,原財產存在的可能性很小,絕大部分已處置、毀損或滅失,因此,支付賠償金是承擔執行回轉經濟責任的主要方式。在當前市場經濟條件下,市場物價經常波動,原財產也隨之發生貶值或升值情況,這就要求處理執行回轉案件時,對原財產價值作出比較后合理的評價。原財產在執行回轉時升值,返還財產即可。原財產雖然存在,但在執行回轉時已貶值,除返還財產外,還應賠償財產在原執行時的價格與回轉時價格的差價損失。原財產已經消耗或損壞的,應賠償因此產生的直接損失。原財產價格下跌,按原執行時的價格賠償;價格上漲,按全國同類財產的同期價格賠償。第二,關于間接損失的賠償。在執行回轉中,間接損失往往超出了執行回轉的范圍,加之無標準計算,實際上一般不予執行。筆者到認為對賠償間接損失不能一概而論,對于某些執行回轉案件,應考慮賠償間接損失。主要依據有:一是法律和司法解釋有關規定。合同法第一百三十條第一款規定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給對方造成損失的,損失賠償額應相當于因違約所造成的損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獲得的收益,但不超過違反合同一方訂立合同時所能預見的范圍。二是間接損失屬于執行回轉的財產范圍。權益人的財產整體利益包括原財產本身的價值和利用原物獲取的經濟利益,即間接收益。但由于財產被錯誤執行,所產生的間接收益也就為錯誤占有者所有。但是,間接損失的賠償應限于什么范圍?我國現行法律規定的賠償間接損失的范圍較窄,存在形式有:利用財產獲取間接收益的。在原財產執行的前時間原權利人利用財產具有連續營利的行為,執行回轉時應當計算間接損失。但是,如果原執行的權利人占有財產閉置,使本可取得的收益并未取得,應不應該考慮賠償間接損失?依筆者之見,上述原權利人未獲得間接收益,是其過錯造成的,即使沒有履行能力,用于執行回轉存在著司法賠償因素,也不能免除間接損失的賠償責任,但可以減少賠償數額。這樣才能對司法錯誤實行有效的監督矯正。原物有法定利息,自然孽息。如貨款被錯誤占用造成的利息損失,果樹自然長出的果實被所有人收益,在執行回轉時應當考慮間接損失的賠償。從財產性能,可以分為兩類:一類是在一定條件下,通過正常利用明顯可以取得間接收益,在執行回轉時可考慮間接損失的賠償。另一類是不明顯或不一定帶來間接利益的財產,可不考慮賠償間接損失。間接損失賠多少,以原執行前后時間計,雙方當事人分別利用財產上賺取純利數額作為參考。法院確認回轉義務人的收益時間,實際是侵權時間,根據民法規定,應當始于原財產執行之日至財產回轉之日上。
法院強制執行有時間限制嗎
(一)哪些人可以申請強制執行
可以申請執行的人是生效的法律文書確定的權利人或其繼承人、權利承受人。
(二)生效的法律文書確定的權利人或其繼承人、權利承受人應該在什么時候申請強制執行
根據《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九條規定,申請執行的期間為二年。兩年的期間從法律文書規定的履行期間的最后一日起算,法律文書規定分期履行的,從規定的每次履行期間的最后一日計算,法律文書未規定履行期間的,從法律文書生效之日起算。法律文書規定的債務人負有不作為義務的,申請執行時效期間從債務人違反不作為義務之日起算。
另外,需要注意的是申請執行期間適用法律有關訴訟時效中止和中斷的規定,還能延長。
1、中止:在申請執行時效期間的最后6個月內,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礙不能行使請求權的,申請執行時效中止,從中止時效的原因解除之日起時效期間繼續計算。
2、中斷:申請執行時效因申請執行、當事人雙方達成和解協議、當事人一方提出履行要求或者同意履行義務而中斷,從中斷時起時效期間重新計算。
3、申請執行人超過申請執行時效期間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的,法院應予受理。被執行人提出異議的,法院審查異議成立的,裁定不予執行。被執行人主動履行或者部分履行義務后,又以不知申請執行時效期間屆滿為由請求對已履行部分執行回轉的,法院不予支持。
4、在執行過程中,經過財產調查未發現可供執行的財產,在申請執行人簽字確認或者執行法院組成合議庭審查核實并經院長審批后,執行法院可以裁定終結本次執行程序。終結執行后,申請執行人發現被執行人有可供執行財產的,可再次申請執行,再次申請不受申請執行時效的限制。
5、因撤銷執行申請而終止執行后,申請執行人還可以再次申請執行,再次申請應當符合申請執行時效的規定。
通常在一方不實際履行生效判決、裁定時,此時另一方當事人可以提出強制執行申請,不過此時《民事訴訟法》中也對強制執行的申請期限作出了規定,一般是兩年,從法律文書規定的履行期間的最后一日起算
強制執行有效期多長時間
法律主觀:
強制執行的有效期一般為兩年。但是申請執行時效的中止、中斷,也適用法律有關訴訟時效中止、中斷的規定。
兩年有限期的計算一般是從法律文書規定履行期間的最后一日起;法律文書規定分期履行的,一般從最后一期履行期限屆滿之日起計算;法律文書未規定履行期間的,從法律文書生效之日起計算。
申請執行人超過兩年申請執行時效期間后,向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的,人民法院應予受理。
被執行人對申請執行時效期間提出異議,人民法院經審查異議成立的,應裁定不予執行。
法律客觀: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二百四十六條
申請執行的期間為二年。申請執行時效的中止、中斷,適用法律有關訴訟時效中止、中斷的規定。
前款規定的期間,從法律文書規定履行期間的最后一日起計算;
法律文書規定分期履行的,從最后一期履行期限屆滿之日起計算;
法律文書未規定履行期間的,從法律文書生效之日起計算。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
第四百八十一條
申請執行人超過申請執行時效期間向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的,人民法院應予受理。被執行人對申請執行時效期間提出異議,人民法院經審查異議成立的,裁定不予執行。
被執行人履行全部或者部分義務后,又以不知道申請執行時效期間屆滿為由請求執行回轉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執行回轉有時間規定嗎?
法律分析:關于申請執行回轉的期限,法律暫無明確規定,執行回轉又稱再執行,是指在案件執行中或者執行完畢后,據以執行的法律文書被 法院 或其他有關機關撤銷或者變更的,執行機關對已被執行的財產重新采取執行措施,恢復到執行程序開始時的狀況的一種救濟制度。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三百一十三條 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是指對人民法院的判決、裁定有能力執行而拒不執行,情節嚴重的行為。處罰為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罰金
對拒不執行判決,無罪抗訴的時間是多久
二審判決后,申請執行人超過申請執行時效期間向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的,人民法院應予受理。被執行人對申請執行時效期間提出異議,人民法院經審查異議成立的,裁定不予執行。被執行人履行全部或者部分義務后,又以不知道申請執行時效期間屆滿為由請求執行回轉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法律依據:
《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八條規定:判決和裁定在發生法律效力后執行。下列判決和裁定是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和裁定:(一)已過法定期限沒有上訴、抗訴的判決和裁定;(二)終審的判決和裁定;(三)最高人民法院核準的死刑的判決和高級人民法院核準的死刑緩期二年執行的判決。第二百四十九條規定:第一審人民法院判決被告人無罪、免除刑事處罰的,如果被告人在押,在宣判后應當立即釋放。第二百五十三條規定:罪犯被交付執行刑罰的時候,應當由交付執行的人民法院在判決生效后十日以內將有關的法律文書送達公安機關、監獄或者其他執行機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