強制執行公證辦理程序(強制執行公證的最大缺點)
公證后如何申請法院強制執行
法律主觀:
申請 強制執行 ,需要先向原公證機關關申請《執行證書》。 因為公證債權文書只是表明雙方存在債權,且經過公證。至于債權的期限是否到期、是否償還或部分償還需要基本的審查。所以,公證債權文書到期后,申請人應向公證機關要求發出執行證書,公證機關向被申請人核實基本事實后做出執行證書。
法律客觀: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五條當事人、利害關系人認為執行行為違反法律規定的,可以向負責執行的人民法院提出書面異議。當事人、利害關系人提出書面異議的,人民法院應當自收到書面異議之日起十五日內審查,理由成立的,裁定撤銷或者改正;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駁回。當事人、利害關系人對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上一級人民法院申請復議。
申請強制執行后接下來的流程
法律主觀:
第一步、申請發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決、裁定以及刑事判決、裁定,當事人必須履行。一方拒絕履行的,對方當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執行,也可以由審判員移送執行員執行。對依法設立的仲裁機構的裁決,一方當事人不履行的,對方當事人可以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申請執行。受申請的人民法院應當執行。對公證機關依法賦予強制執行效力的債權文書,一方當事人不履行的,對方當事人可以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申請執行,受申請的人民法院應當執行。公證債權文書確有錯誤的,人民法院裁定不予執行,并將裁定書送達雙方當事人和公證機關。第二步、法院受理當事人、利害關系人認為執行行為違反法律規定的,可以向負責執行的人民法院提出書面異議。當事人、利害關系人提出書面異議的,人民法院應當自收到書面異議之日起15日內審查,理由成立的,裁定撤銷或者改正;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駁回。第三步、申請復議當事人、利害關系人對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上一級人民法院申請復議。執行過程中,案外人對執行標的提出書面異議的,人民法院應當自收到書面異議之日起十五日內審查,理由成立的,裁定中止對該標的的執行;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駁回。案外人、當事人對裁定不服,認為原判決、裁定錯誤的,依照審判監督程序辦理;與原判決、裁定無關的,可以自裁定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第四步、向被執行人發出執行通知執行員接到申請執行書或者移交執行書,應當向被執行人發出執行通知,責令其在指定的期間履行,逾期不履行的,強制執行。被執行人不履行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并有可能隱匿、轉移財產的,執行員可以立即采取強制執行措施。第五步、采取強制措施采取強制執行措施時,執行員應當出示證件。執行完畢后,應當將執行.情況制作筆錄,由在場的有關人員簽。名或者蓋章。執行法院可以通過以下強制執行的措施:查詢、凍結、劃撥被申請執行人的存款;扣留、提取被申請執行人的收入;查封、扣押、拍賣、變賣被申請執行人的財產;搜查被申請執行人隱匿的財產;強制被申請執行人交付法律文書指定交付的財物或者單據等措施。人民法院自收到申請執行書之日起超過六個月未執行的,申請執行人可以向上一級人民法院申請執行。上一級人民法院經審查,可以責令原人民法院在一定期限內執行,也可以決定由本院執行或者指令其他人民法院執行。從該流程就可以看出,法院受理強制執行的前提條件是發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決、裁定以及刑事判決、裁定,當事人拒不履行,那就可以申請強制執行了,并沒有說根據金額的大小而進行限制等說法。所以,一千塊錢的民事訴訟費可以執行嗎?綜上所述,當然可以。
法律客觀:
《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一條發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決、裁定,以及刑事判決、裁定中的財產部分,由第一審人民法院或者與第一審人民法院同級的被執行的財產所在地人民法院執行。法律規定由人民法院執行的其他法律文書,由被執行人住所地或者被執行的財產所在地人民法院執行。
公證處強制執行流程
法律主觀:
借款雙方(如果有擔保人,那擔保人也要)帶著身份證到公證處直接辦理即可。辦理的時間約需要一至兩小時,視當事人的多少而定。當然,為了更好地規劃自己的時間,去之前提前和公證員預約時間會更好,以免等候。辦理 強制執行公證 應提交的證明材料: 1、當事人雙方的主體資格證明:法人應提交法人資格證明, 法定代表人 資格證明和**明;自然人應提交**明;其他組織應提交有關部門制發的主體資格證明;金融機構應提供《經營金融業務許可證》;有代理人的,應提交 授權委托書 和代理人**明; 2、具有強制執行效力的債權文書公證書; 3、請求辦理執行證書的書面申請書及相應的證明材料; 4、公證員認為應當提交的其他材料。
法律客觀:
《公證法》
第三十七條
對經公證的以給付為內容并載明債務人愿意接受強制執行承諾的債權文書,債務人不履行或者履行不適當的,債權人可以依法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申請執行。
前款規定的債權文書確有錯誤的,人民法院裁定不予執行,并將裁定書送達雙方當事人和公證機構。
強制執行程序有幾個步驟
強制執行的流程分為五和步驟,分別是對方當事人向法院申請執行,第二步為法院收到申請后,進行核查,確定是否立案,第三步為當事人對裁定不服的,可以申請復議,第四步為執行員發出執行通知,并強制執行,第五步為執行員采取強制執行措施。強制執行的前提是判決生效后,當事人未在規定期限內執行,方可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
申請強制執行的前提,必須是判決生效后。具體流程如下:
第一步:申請
發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決、裁定以及刑事判決、裁定,當事人必須履行。一方拒絕履行的,對方當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執行,也可以由審判員移送執行員執行。
對依法設立的仲裁機構的裁決,一方當事人不履行的,對方當事人可以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申請執行。受申請的人民法院應當執行。
對公證機關依法賦予強制執行效力的債權文書,一方當事人不履行的,對方當事人可以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申請執行,受申請的人民法院應當執行。公證債權文書確有錯誤的,人民法院裁定不予執行,并將裁定書送達雙方當事人和公證機關。
第二步:法院受理
當事人、利害關系人認為執行行為違反法律規定的,可以向負責執行的人民法院提出書面異議。當事人、利害關系人提出書面異議的,人民法院應當自收到書面異議之日起15日內審查,理由成立的,裁定撤銷或者改正;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駁回。
第三步:申請復議
當事人、利害關系人對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上一級人民法院申請復議。人民法院自收到申請執行書之日起超過六個月未執行的,申請執行人可以向上一級人民法院申請執行。上一級人民法院經審查,可以責令原人民法院在一定期限內執行,也可以決定由本院執行或者指令其他人民法院執行。
執行過程中,案外人對執行標的提出書面異議的,人民法院應當自收到書面異議之日起十五日內審查,理由成立的,裁定中止對該標的的執行;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駁回。案外人、當事人對裁定不服,認為原判決、裁定錯誤的,依照審判監督程序辦理;與原判決、裁定無關的,可以自裁定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四步:向被執行人發出執行通知
執行員接到申請執行書或者移交執行書,應當向被執行人發出執行通知,責令其在指定的期間履行,逾期不履行的,強制執行。被執行人不履行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并有可能隱匿、轉移財產的,執行員可以立即采取強制執行措施。
第五步:采取強制措施
采取強制執行措施時,執行員應當出示證件。執行完畢后,應當將執行.情況制作筆錄,由在場的有關人員簽。名或者蓋章。執行法院可以通過以下強制執行的措施:查詢、凍結、劃撥被申請執行人的存款;扣留、提取被申請執行人的收入;查封、扣押、拍賣、變賣被申請執行人的財產;搜查被申請執行人隱匿的財產;強制被申請執行人交付法律文書指定交付的財物或者單據等措施。
強制執行是勝訴方勝訴后,民事義務人未履行裁決書的內容,勝訴方進而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在強制執行的過程中,雙方都有權力向法院提出申請復議,在此過程中要承擔一定的費用。
法律依據:
《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九條規定,申請執行的期間為二年。申請執行時效的中止、中斷,適用法律有關訴訟時效中止、中斷的規定。”
公證強制執行債權文書的程序
法律主觀:
公證機關賦予強制執行權力的債權文書范圍有:借款合同、借用合同、無財產擔保的租賃合同;賒欠貨物的債權文書;以給付贍養費、扶養費、撫育費、學費、賠(補)償金為內容的協議等。
法律客觀:
《公證程序規則》第三十九條 具有強制執行效力的債權文書的公證,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債權文書以給付為內容; (二)債權債務關系明確,債權人和債務人對債權文書有關給付內容無疑義; (三)債務履行方式、內容、時限明確; (四)債權文書中載明當債務人不履行或者不適當履行義務時,債務人愿意接受強制執行的承諾; (五)債權人和債務人愿意接受公證機構對債務履行情況進行核實; (六)《公證法》規定的其他條件。
強制公證執行流程
法律主觀:
強制執行流程如下: 1、受理強制執行申請。 2、通知被執行人限期履行義務。 3、查控財產。 4、劃扣銀行財產,拍賣被執行人的財產。 5、無財產可供執行的,中止執行,待有可供執行財產,恢復強制執行。
法律客觀:
《公證法》第三十七條,對經公證的以給付為內容并載明債務人愿意接受強制執行承諾的債權文書,債務人不履行或者履行不適當的,債權人可以依法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申請執行。 前款規定的債權文書確有錯誤的,人民法院裁定不予執行,并將裁定書送達雙方當事人和公證機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