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拘留30天里放人和37天里放人的區別
刑事拘留37天第37天放人還是第38天
法律主觀:
在這期間不逮捕的會 變更強制措施 或者放人。那么在刑事拘留第37天放人嗎,刑事拘留最長是37天。《 刑事訴訟法 》第八十九條規定:公安機關對 被拘留的人 ,認為需要逮捕的,應當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內,提請人民 檢察院審查 批準。在特殊情況下,提請審查批準的時間可以延長一日至四日。對于流竄作案、多次作案、結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請審查批準的時間可以延長至三十日。
法律客觀:
《中華人民共和國 刑事訴訟法 》 第八十二條 公安機關對于現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如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先行拘留: (一)正在預備犯罪、實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后即時被發覺的; (二)被害人或者在場親眼看見的人指認他犯罪的; (三)在身邊或者住處發現有犯罪證據的; (四)犯罪后企圖自殺、逃跑或者在逃的; (五)有毀滅、偽造證據或者串供可能的; (六)不講真實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 (七)有流竄作案、多次作案、結伙作案重大嫌疑的。
刑事拘留30天和37天放人區別
刑事拘留30天里放人和37天里放人的區別如下:一般情況下,刑事訴訟拘留的期限最長為14日。流竄作案、多次作案、結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拘留期限最長為37日。可見,如果在法定期限內釋放,沒有本質上的差別。但如果37天還沒有釋放,一般就轉為逮捕,要承擔刑事責任的。
一、拘留的條件:
1、正在預備犯罪、實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后即時被發覺的;
2、被害人或者在場親眼看見的人指認他犯罪的;
3、在身邊或者住處發現有犯罪證據的;
二、刑事拘留的具體流程為:
1、公安機關在執行拘留時,應持有效的《拘留證》,并應向被拘留人出示。
2、拘留后,應當立即將被拘留人送看守所羈押,至遲不得超過二十四小時。
3、一般情況下,公安機關應當在24小時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屬或者他的所在單位。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一百五十六條 一般偵查羈押期限不得超過兩個月,案情復雜、期限屆滿不能終結的案件,可以經上一級人民檢察院批準延長一個月。
刑事拘留37天晚上放人是咋回事
法律主觀:
證據 不足會放人。 刑事拘留 37天后可以有以下幾種處理結果: 1、 逮捕 ,事實清楚,證據充足,經檢察院 批準逮捕 。需要追究刑事責任。 2、釋放,針對的是無罪或證據不足的情形,即沒有證據證實或證據不足以證實其所涉的罪行。 3、釋放,同時處 行政拘留 (可以折抵,不需要再執行行政拘留),針對的是罪輕,不需要追究刑事責任,但要追究行政責任。 4、 取保候審 、 監視居住 ,針對的是沒有逮捕必要和證據不足,需要繼續偵查的。
法律客觀:
《刑事訴訟法》第九十一條 公安機關對被拘留的人,認為需要逮捕的,應當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內,提請人民檢察院審查批準。在特殊情況下,提請審查批準的時間可以延長一日至四日。 對于流竄作案、多次作案、結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請審查批準的時間可以延長至三十日。 人民檢察院應當自接到公安機關提請批準逮捕書后的七日以內,作出批準逮捕或者不批準逮捕的決定。人民檢察院不批準逮捕的,公安機關應當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釋放,并且將執行情況及時通知人民檢察院。對于需要繼續偵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條件的,依法取保候審或者監視居住。
刑事拘留37天放人概率
【法律分析】:刑事拘留30天放人條件大致有:公安機關偵查認為不構成犯罪或證據明顯不足;檢察機關認為不構成犯罪或證據明顯不足,檢察院不批準逮捕;符合取保候審條件,即可能判處管制、拘役或者獨立適用附加刑的;可能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采取取保候審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的;患有嚴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懷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嬰兒的婦女,采取取保候審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的。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九十一條 公安機關對被拘留的人,認為需要逮捕的,應當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內,提請人民檢察院審查批準。在特殊情況下,提請審查批準的時間可以延長一日至四日。對于流竄作案、多次作案、結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請審查批準的時間可以延長至三十日。人民檢察院應當自接到公安機關提請批準逮捕書后的七日以內,作出批準逮捕或者不批準逮捕的決定。人民檢察院不批準逮捕的,公安機關應當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釋放,并且將執行情況及時通知人民檢察院。對于需要繼續偵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條件的,依法取保候審或者監視居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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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拘留37天不放人嗎
刑事拘留最長是37天,最遲放人就是第37天,拘留從第二天算一天。在這期間不放人的,就會逮捕或者變更強制措施,如取保候審。
【法律依據】
《刑事訴訟法》第八十九條規定:公安機關對被拘留的人,認為需要逮捕的,應當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內,提請人民檢察院審查批準。在特殊情況下,提請審查批準的時間可以延長一日至四日。
對于流竄作案、多次作案、結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請審查批準的時間可以延長至三十日。
人民檢察院應當自接到公安機關提請批準逮捕書后的七日以內,作出批準逮捕或者不批準逮捕的決定。人民檢察院不批準逮捕的,公安機關應當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釋放,并且將執行情況及時通知人民檢察院。對于需要繼續偵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條件的,依法取保候審或者監視居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