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全的異議(保全異議復議申請書)
財產保全異議法律規定
法律主觀:
在生活中關于財產保全是在訴訟的時候避免一方當事人轉移財產使案件判決后難以執行或給當事人造成損害,為及時有效地保護當事人或利害關系人的合法權益的制度。當然如果對其財產保全有異議也是可以提出申請的。一、財產保全異議申請依據有哪些第一百條:人民法院對于可能因當事人一方的行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決難以執行或者造成當事人其他損害的案件,根據對方當事人的申請,可以裁定對其財產進行保全、責令其作出一定行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為;當事人沒有提出申請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時也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可以責令申請人提供擔保,申請人不提供擔保的,裁定駁回申請。人民法院接受申請后,對情況緊急的,必須在四十八小時內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應當立即開始執行。第一百零一條:利害關系人因情況緊急,不立即申請保全將會使其合法權益受到難以彌補的損害的,可以在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前向被保全財產所在地、被申請人住所地或者對案件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申請采取保全措施。申請人應當提供擔保,不提供擔保的,裁定駁回申請。人民法院接受申請后,必須在四十八小時內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應當立即開始執行。申請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內不依法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的,人民法院應當解除保全。第一百零二條:保全限于請求的范圍,或者與本案有關的財物。第一百零三條:財產保全采取查封、扣押、凍結或者法律規定的其他方法。人民法院保全財產后,應當立即通知被保全財產的人。財產已被查封、凍結的,不得重復查封、凍結。第一百零四條:財產糾紛案件,被申請人提供擔保的,人民法院應當裁定解除保全。第一百零五條:申請有錯誤的,申請人應當賠償被申請人因保全所遭受的損失。第一百零八條:當事人對保全或者先予執行的裁定不服的,可以申請復議一次。復議期間不停止裁定的執行。二、財產保全申請異議書范本申請人:地址:負責人:委托代理人:被申請人:住址:法定代表人:請求事項:事實理由:此致市xx人民法院申請人:20xx年x月x日三、財產保全有異議怎么辦1、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執行工作若干問題的規定(試行)》第三條規定:“人民法院在審理民事、行政案件中做出的財產保全和先予執行的裁定,由審理案件的審判庭負責執行?!必敭a保全和先予執行裁定的執行屬于執行工作,人民法院審理、執行工作應遵循該規定。因此,案外人對本案中財產保全的異議,應適用《民訴法》執行程序的規定。2、案外人對財產保全的異議適用《民訴法》執行程序的規定,依照《民事訴訟法》第二百零四條的規定,執行過程中,案外人對執行標的提出書面異議的,人民法院應當自收到書面異議之日起十五日內審查,理由成立的,裁定中止對該標的的執行;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駁回,案外人、當事人對裁定不服,認為原判決、裁定錯誤的,依照審判監督程序辦理;與原判決、裁定無關的,可以自裁定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提出訴訟。3、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民事執行中查封、扣押、凍結財產的規定》第十七條規定:“被執行人將其所有的需要辦理過戶登記的財產出賣給第三人,第三人已經支付部分或者全部價款并實際占有該財產,但尚未辦理產權過戶登記手續的,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凍結;第三人已經支付全部價款并實際占有,但未辦理過戶登記手續的,如果第三人對此沒有過錯,人民法院不得查封、扣押、凍結。”人民法院不得查封的財產必須同時具備三個條件,即:一是第三人支付了全部價款,二是第三人實際占有了該財產,三是第三人沒有過錯。希望上文的財產保全異議申請依據有哪些、財產保全申請異議書范本以及財產保全有異議怎么辦的內容會有所幫助。
法律客觀:
中華人民共和國 民事訴訟法 第一百條 人民法院對于可能因當事人一方的行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決難以執行或者造成當事人其他損害的案件,根據對方當事人的申請,可以裁定對其財產進行保全、責令其作出一定行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為;當事人沒有提出申請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時也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 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可以責令申請人提供擔保,申請人不提供擔保的,裁定駁回申請。 人民法院接受申請后,對情況緊急的,必須在四十八小時內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應當立即開始執行。
對保全裁定有異議如何處理
對保全裁定有異議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復議。利害關系人因情況緊急,不立即申請財產保全將會使其合法權益受到難以彌補的損害的,可以在起訴前向人民法院申請采取財產保全措施。
申請人應當提供擔保,不提供擔保的,駁回申請。人民法院接受申請后,必須在四十八小時內作出裁定;裁定采取財產保全措施的,應當立即開始執行。申請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十五日內不起訴的,人民法院應當解除財產保全。
一、訴前財產保全的條件
1、申請人財產保全后提起的訴訟請求具有財產給付內容。
2、情況緊急,不立即采取相應的保全措施,可能使申請人的合法權益受到難以彌補的損失。
3、由利害關系人提出訴前財產保全申請。
4、申請人必須提供擔保。
二、民事訴訟的流程
1、遞交訴訟狀;
2、法院經審查受理后將起訴書副本送達被告;
3、被告在十五日內提交答辯狀,法院在五日內將答辯狀副本送達原告如果被告不提交答辯狀,不影響審理;
4、決定開庭審理的案件,法院在三日前通知當事人并公告;
5、法庭調查階段包括:當事人陳述;告知證人的權利義務,證人作證,宣讀未到庭的證人證言;出示書證、物證和視聽資料;宣讀鑒定結論;宣讀勘驗筆錄;
6、法庭辯論包括:原告及其訴訟代理人發言;被告及其訴訟代理人答辯;第三人及其訴訟代理人發言或者答辯;互相辯論。法庭辯論終結,由審判長按照原告、被告、第三人的先后順序征詢各方最后意見;
7、法庭辯論終結,應當依法作出判決。判決前能夠調解的,還可以進行調解,調解不成的,應當及時判決。
8、判決宣告。
如果沒有證據表明當事人轉移財產的,其實人民法院不會同意當事人提出來的保全申請的,因此,被保權人也非常清楚情況屬實的話,那除非自己提供擔保物或主動履行相關義務,不然,不會因為提出異議法院就不能采取保全措施。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一百零七條財產糾紛案件,被申請人提供擔保的,人民法院應當裁定解除保全。
第一百零八條申請有錯誤的,申請人應當賠償被申請人因保全所遭受的損失。
第二百二十六條人民法院決定受理申請,應當同時通知支付人停止支付,并在三日內發出公告,催促利害關系人申報權利。公示催告的期間,由人民法院根據情況決定,但不得少于六十日。
對保全提出異議
法律分析:當事人對保全不服的,可以申請復議一次。向法院提出保全異議,必須提交異議申請書,同時提交證據證明法院保全不當。
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辦理財產保全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 第二十七條 人民法院對訴訟爭議標的以外的財產進行保全,案外人對保全裁定或者保全裁定實施過程中的執行行為不服,基于實體權利對被保全財產提出書面異議的,人民法院應當依照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七條規定審查處理并作出裁定。案外人、申請保全人對該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執行異議之訴。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二百二十七條 執行過程中,案外人對執行標的提出書面異議的,人民法院應當自收到書面異議之日起十五日內審查,理由成立的,裁定中止對該標的的執行;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駁回。案外人、當事人對裁定不服,認為原判決、裁定錯誤的,依照審判監督程序辦理;與原判決、裁定無關的,可以自裁定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案外人對訴訟保全提出異議的處理
法律主觀:
當事人對訴訟保全提出復議的處理的規定為:申請保全人、被保全人對保全裁定或者駁回申請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書送達之日起五日內向作出裁定的人民法院申請復議一次,人民法院應當自收到復議申請后十日內審查。
法律客觀: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七條 執行過程中,案外人對執行標的提出書面異議的,人民法院應當自收到書面異議之日起十五日內審查,理由成立的,裁定中止對該標的的執行;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駁回。案外人、當事人對裁定不服,認為原判決、裁定錯誤的,依照審判監督程序辦理;與原判決、裁定無關的,可以自裁定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八條 執行工作由執行員進行。 采取強制執行措施時,執行員應當出示證件。執行完畢后,應當將執行情況制作筆錄,由在場的有關人員簽名或者蓋章。 人民法院根據需要可以設立執行機構。
對財產保全有異議怎么辦
對財產保全有異議的處理方法如下:
1、向執行法院提出書面申訴:申請人可以向執行法院提出書面申訴,說明對財產保全措施的異議和理由,并提供相關證據材料。
2、提起復議申請:如果申訴被駁回或未得到滿意的答復,申請人可以向上一級法院提起復議申請。
3、提起行政訴訟:如果財產保全措施涉及的案件為行政案件,申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要求撤銷財產保全措施或進行賠償等。
辦理財產保全需要的資料如下:
1、申請書:申請人需要書面提出申請,并說明申請的目的和請求。
2、身份證明:申請人需要提供身份證明,以便相關機構確認申請人的身份和資格。
3、財產證明:申請人需要提供相關財產證明,以便相關機構確認被申請保全的財產的性質和數量。
4、保全擔保:申請人需要提供保全擔保,以保障被申請保全的財產的安全。保全擔??梢允乾F金、存單、保險單等形式。
5、其他證據:根據不同的案件類型和情況,申請人可能需要提供其他證據,例如合同、協議、出具財務報表或財務審計報告的機構證明等。
綜上所述,申請人在申訴財產保全措施時,應當提供充分的證據材料,明確異議的理由和依據。同時,申請人應當積極配合執行法院進行調查和處理,尊重法律程序和司法決定。如果申請人提供虛假證據或妨礙執行,將會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一百零八條
當事人對保全或者先予執行的裁定不服的,可以申請復議一次。復議期間不停止裁定的執行。
對財產保全申請有異議怎么處理
法律分析:對財產保全申請有異議,即在財產保全過程中,當事人、利害關系人以及案外人向負責財產保全申請的人民法院提出異議。1、當事人、利害關系人提出異議的,人民法院應在收到書面異議之日起15日內進行審查,異議理由成立,人民法院裁定撤銷或改正,理由不成立則裁定回。對審查結果不服的,可以自收到裁定之日起10日內向上一級法院申請復議;2、案外人提出異議的,人民法院應在收到書面異議之日起15日內進行審查,異議理由成立,人民法院裁定中止執行,不成立則裁定駁回。如果對原判決、裁定不服,依照審判監督程序辦理,如果與原判決、裁定無關的,可以自裁定送達之日起15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二百二十五條 當事人、利害關系人認為執行行為違反法律規定的,可以向負責執行的人民法院提出書面異議。當事人、利害關系人提出書面異議的,人民法院應當自收到書面異議之日起十五日內審查,理由成立的,裁定撤銷或者改正;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駁回。當事人、利害關系人對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上一級人民法院申請復議。
第二百二十七條 執行過程中,案外人對執行標的提出書面異議的,人民法院應當自收到書面異議之日起十五日內審查,理由成立的,裁定中止對該標的的執行;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駁回。案外人、當事人對裁定不服,認為原判決、裁定錯誤的,依照審判監督程序辦理;與原判決、裁定無關的,可以自裁定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財產保全異議怎么處理
法律主觀:
訴訟當事人的權利是相對的,一方有申請財產保全的權利,另一方也有對財產保全申請提出異議的權利,具體看誰的理由更值得認可。一、對財產保全申請有異議怎么處理執行過程中,案外人對執行標的提出書面異議的,人民法院應當自收到書面異議之日起十五日內審查,理由成立的,裁定中止對該標的的執行;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駁回。案外人、當事人對裁定不服,認為原判決、裁定錯誤的,依照審判監督程序辦理;與原判決、裁定無關的,可以自裁定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二、法院財產保全程序1、財產保全,可以在起訴前申請,也可以在起訴時或起訴中,一般要提供擔保;被申請人提供反擔保的,可以解除財產保全;財產保全錯誤的,要承擔賠償責任。2、《民事訴訟法》的相關規定:訴訟保全:第一百條人民法院對于可能因當事人一方的行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決難以執行或者造成當事人其他損害的案件,根據對方當事人的申請,可以裁定對其財產進行保全、責令其作出一定行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為;當事人沒有提出申請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時也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3、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可以責令申請人提供擔保,申請人不提供擔保的,裁定駁回申請。4、人民法院接受申請后,對情況緊急的,必須在四十八小時內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應當立即開始執行。三、財產保全的解除方法訴訟保全的效力一般應維持到生效的法律文書執行時止。在訴訟過程中,需要解除保全措施的,人民法院應當及時作出裁定解除保全措施。審判實踐中,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依法及時解除財產保全。1、申請人自愿申請解除保全措施或申請人在訴訟過程中申請撤訴并經人民法院裁定準許的,則采取保全措施的目的和意義已不復存在,人民法院亦及時解除訴前保全。2、被申請人提供了相應數額的可供執行的財產擔保,應當解除財產保全。對被申請人提供的擔保,人民法院應當嚴格審查,被申請人提供的擔保可以是現金擔保、實物擔保,也可以是資信可靠的保證人出具的保證書。無論何種擔保,要以人民法院易于控制和便于執行為標準。擔保金額要與保全財產的價值或申請人請求的價值相當。實踐中,擔保一般是現金或銀行等金融機構以及資信很好的大型企業出具的擔保。另外,向人民法院提供的擔保應是無條件、無期限、不可撤銷的,否則不予接受。若擔保人提供了金額不足的擔保,可以接受,但僅對相應價值解除保全,而對與不足部分相當的財物,繼續實施保全措施。3、有其他應當解除保全措施情況發生的,如當事人已自覺履行了調解書或判決書所確定的給付義務,或作出財產保全裁定的人民法院或上級法院發現采取保全措施明顯錯誤的等,均應依法及時解除財產保全。根據法律規定可以得知,被申請人對財產保全措施有異議的,那么應當提起書面的異議交到人民法院,之后人民法院就會進行審查等。
法律客觀: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一百零四條
利害關系人因情況緊急,不立即申請保全將會使其合法權益受到難以彌補的損害的,可以在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前向被保全財產所在地、被申請人住所地或者對案件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申請采取保全措施。申請人應當提供擔保,不提供擔保的,裁定駁回申請。
人民法院接受申請后,必須在四十八小時內作出裁定;
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應當立即開始執行。
申請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內不依法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的,人民法院應當解除保全。
被告對財產保全有異議
法律主觀:
案外人對財產保全的異議適用《民訴法》執行程序的規定,依照《民事訴訟法》第二百零四條的規定,執行過程中,案外人對執行標的提出書面異議的,人民法院應當自收到書面異議之日起十五日內審查,理由成立的,裁定中止對該標的的執行;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駁回,案外人、當事人對裁定不服,認為原判決、裁定錯誤的,依照審判監督程序辦理;與原判決、裁定無關的,可以自裁定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提出訴訟 。
法律客觀: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六條 財產保全采取查封、扣押、凍結或者法律規定的其他方法。人民法院保全財產后,應當立即通知被保全財產的人。財產已被查封、凍結的,不得重復查封、凍結。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七條 財產糾紛案件,被申請人提供擔保的,人民法院應當裁定解除保全。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 申請有錯誤的,申請人應當賠償被申請人因保全所遭受的損失。
對保全裁定有異議如何處理
對財產保全裁定不服怎么辦
當事人對財產保全的裁定不服的,可以申請作出裁定的人民法院復議一次,但復議期間不停止裁定的執行。人民法院經過審理認為裁定正確的,通知駁回申請;認為裁定不當的,作出新的裁定,變更或者撤銷原裁定。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辦理財產保全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
第二十五條 申請保全人、被保全人對保全裁定或者駁回申請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書送達之日起五日內向作出裁定的人民法院申請復議一次。人民法院應當自收到復議申請后十日內審查。
對保全裁定不服申請復議的,人民法院經審查,理由成立的,裁定撤銷或變更;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駁回。
對駁回申請裁定不服申請復議的,人民法院經審查,理由成立的,裁定撤銷,并采取保全措施;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駁回。
什么是保全異議?如果向法院提出保全異議申請?
保全異議,是指被保全財產利害關系人認為法院保全不當或者保全錯誤,而向法院提出的要求解除保全的申請。
向法院提出保全異議,必須提交異議申請書,同時提交證據證明法院保全不當。
《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 當事人對保全或者先予執行的裁定不服的,可以申請復議一次。復議期間不停止裁定的執行。
1、財產保全的措施有查封、扣押、凍結等,主要是為了防止當事人在人民法院作出判決前處分有爭議標的物或者處分判決生效后用以執行的財產,以防止糾紛擴大,并保障生效判決得到執行。訴前財產保全被法院依法受理并同意后,法院就會依法查封凍結被告財產。
2、原告就應當在30日之內起訴至法院,否則過了時效,保全自動失效。
3、原告在30日之內起訴至法院,則保全一直持續到判決生效。
4、法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申請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內不依法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的,人民法院應當解除保全。
根據法律規定可以得知,暫無案外人提出訴訟財產保全異議的時間規定,一般異議的提出應該在知道自己權利受侵害后及時提出,并且需要在訴訟過程未結束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