繼承遺產會被執行嗎(繼承遺產怎么分配)



繼承遺產會被執行嗎(繼承遺產怎么分配)
繼承遺產會被執行嗎(繼承遺產怎么分配)
法律主觀:
遺產糾紛中涉及到的遺產可以強制執行拍賣。強制拍賣是指國家有關機關依照法律的規定,將被查封、扣押的財產委托拍賣人進行公開拍賣的行為。強制拍賣是一種典型的強制執行措施,其目的在于將被查封、扣押的財產通過拍賣變現,用于清償債務。,在司法實踐中,因涉及被繼承人的法律關系和相關的權利義務關系也非常的多,但并不是所有的涉及被繼承的權利利益都可以作為遺產來繼承,具體的不能作為遺產繼承的包括以下內容:,1、與合同當事人的人身密切相連的債權不能作為遺產。,(1)委托合同中委托人與受托人之間的債權關系。因委托人與受托人個人之間的相互依賴,所以委托人應當承受受托人所謂的法律行為后果,而受托人也應當親自處理委托事務,若雙方中的一方或雙方死亡,則委托合同自動終止,各自的權利義務就歸于消滅,而不能將其作為遺產來繼承。,(2)勞動合同中勞動者享有的勞動權不能作為遺產來繼承,一旦勞動者死亡,則原來的勞動合同自行終止,勞動者享有的勞動權也隨之消滅,不能作為遺產由其繼承人繼承。,(3)贈與合同中受贈人的權利不屬于遺產范圍。,2、與特定人身相聯系的債務是不能作為遺產來繼承的。,(1)出版、演出合同中作者、表演者完成創作和表演的義務是不能作為遺產由繼承人繼承的。,(2)加工承攬合同中承攬人以自己的工作親自完成承攬標的的義務也不可作為遺產由繼承人繼承。,1、評估價格,評估價格是拍賣的前置程序。在對被查封、扣押、凍結的被執行人的財產進行變現前,法院應當委托依法成立、具有相應資質的資產評估機構對其進行價格評估。,對評估結果,法院應當及時向執行雙方當事人送達評估報告。當事人對評估結果有異議的,可向法院請求復議,法院再要求評估機構進行復議。,2、作出強制拍賣的決定,價格評估完成后,法院可組織執行雙方當事人協商,按評估價格將被執行人財產抵債給申請執行人。雙方當事人對以物抵債不能達成一致的,法院應作出強制拍賣被執行人財產的決定。,如果被執行人要求自己自行變賣財產的,法院依照《執行條例》第48條的規定,可以準許,但應當監督其按照合理價格在指定的期限內進行,并有效控制變賣的價款。在實際工作中,很少有被執行人要求自己變賣財產的情況,《執行條例》只擬定可以準許,但不是應當。,法院應根據被執行人財產狀況,和被執行人的信譽程度,依職權做出決定。如準許,被執行人自行變賣,應給其10日以內的時間,同時,法院在得款后,才能將查封財產予以解除查封,確保申請人的合法權益得以實現。,3、確定和委托拍賣機構,對拍賣機構的選定,應依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凍結、拍賣上市公司國有股和社會法人股若干問題的規定》(以下簡稱若干規定)和最高院作出的統一由法院技術處委托的規定辦理。,拍賣上市公司的股份,應嚴格按照《若干規定》的規定辦理。法院不應依職權選定拍賣機構。法院拍賣其它財產,首先應采取當事人主義。雙方不能達成一致的,法院再依職權選定拍賣機構。,拍賣機構確定后,法院與拍賣機構進行協商,簽訂《委托拍賣合同》。委托拍賣合同必須是書面的,應當載明拍賣的標的、拍賣傭金、拍賣價款的支付等必備條款。,4、發布公告與展示標的,拍賣機構接受法院委托后,將嚴格按照法律的規定和合同的約定進行拍賣公告和拍賣展示。對拍賣方案、拍賣公告等重大事項,拍賣機構應征求法院的意見,獲得法院的同意和積極配合。,5、確定拍賣保留價,在拍賣會召開之前,法院應當以評估價格為基礎確定拍賣保留價并告知拍賣機構。拍賣保留價應等于或低于評估價,不能超出評估價。,拍賣保留價是拍賣成交的最低價限,拍賣的最高應價低于保留價的,不得成交。如第一次拍賣無人競買,法院根據市場情況,確定再次拍賣的保留價。,6、舉行拍賣會,舉行拍賣會時,法院一般應派員到場監拍,并將拍賣情況記入筆錄;拍賣機構亦可邀請公證員到場進行公證。拍賣成交的,由拍賣機構與買受人簽訂成交確認書,并即時錢物兩清,或按合同的約定分期付款。競買人分期付款的,應得到法院的同意。,7、確認拍賣結案,對拍賣結果,法院應依法進行審查,審查發現拍賣機構,與競買人之間或者競買人相互之間惡意串通,并給他人造成損害的情形,將依法裁定拍賣無效;若審查未發現上述情形,則應確認拍賣結果。,拍賣結果確認后,法院應配合拍賣機構將拍賣標的交付買受人。拍賣的標的是動產的,由拍賣機構直接交付給買受人,是不動產或特定動產的,由法院負責將拍賣標的占有人清除,并辦理變更登記手續。,從上面的幾點情況來看,當事人涉及到遺產糾紛法院可以對此遺產進行強制拍賣。
法律客觀: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三條 發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決、裁定,當事人必須履行。一方拒絕履行的,對方當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執行,也可以由審判員移送執行員執行。 調解書和其他應當由人民法院執行的法律文書,當事人必須履行。一方拒絕履行的,對方當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執行。
可以。如果該遺產糾紛已經經過法院判決,對方不履行可以申請強制執行;如果沒有經過法院判決,需要起訴到法院要求遺產分割。繼承開始后,按照法定繼承辦理;有遺囑的,按照遺囑繼承或者遺贈辦理;有遺贈扶養協議的,按照協議辦理。
父母的遺產能用來強制執行還錢。人民法院按照法定程序,運用國家強制力量,根據發生法律效力文書明確具體的執行內容,強制民事義務人完成其所承擔的義務,以保證權利人的權利得以實現。發生法律效力的文書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幾種:民事判決書、實現擔保物權裁定、確認調解協議裁定、支付令等。它們一經生效,義務人即應自動履行。如拒不履行,權利人可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提出申請的權利人稱申請人,被指名履行義務的人稱被執行人。
遺產繼承糾紛有哪些處理原則
1、保護私有財產繼承權原則;
2、繼承權男女平等原則;
3、權利義務相一致的原則。如果被繼承人沒有訂立遺囑或遺贈撫養協議,其遺產按照法定繼承處理。其中,對被繼承人盡義務較多的,應當多分得遺產;
4、養老育幼,保護弱者的原則。
綜上所述,繼承遺產在辦理時,應該按照法律規定,出示相應的遺產繼承證書、身份信息、與被繼承人的關系證明等,按照法律規定繼承財產。繼承人員之間應該協商遺產的分配,不能夠協商辦理的,應該向當地的人民法院進行訴訟辦理,保護自己的合法繼承權益。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二條
被執行人未按執行通知履行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人民法院有權向有關單位查詢被執行人的存款、債券、股票、基金份額等財產情況。人民法院有權根據不同情形扣押、凍結、劃撥、變價被執行人的財產。人民法院查詢、扣押、凍結、劃撥、變價的財產不得超出被執行人應當履行義務的范圍。人民法院決定扣押、凍結、劃撥、變價財產,應當作出裁定,并發出協助執行通知書,有關單位必須辦理。
第二百四十四條
被執行人未按執行通知履行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人民法院有權查封、扣押、凍結、拍賣、變賣被執行人應當履行義務部分的財產。但應當保留被執行人及其所扶養家屬的生活必需品。采取前款措施,人民法院應當作出裁定。
法律主觀:
一、父母的遺產能不能用來強制執行還錢
父母的遺產能用來強制執行還錢。人民法院按照法定程序,運用國家強制力量,根據發生法律效力文書明確具體的執行內容,強制民事義務人完成其所承擔的義務,以保證權利人的權利得以實現。發生法律效力的文書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幾種:民事判決書、實現擔保物權裁定、確認調解協議裁定、支付令等。它們一經生效,義務人即應自動履行。如拒不履行,權利人可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提出申請的權利人稱申請人,被指名履行義務的人稱被執行人。
法律規定
《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六十一條 【被繼承人稅款、債務清償的原則】繼承人以所得遺產實際價值為限清償被繼承人依法應當繳納的稅款和債務。超過遺產實際價值部分,繼承人自愿償還的不在此限。
繼承人放棄繼承的,對被繼承人依法應當繳納的稅款和債務可以不負清償責任。
第一千一百六十二條 【清償被繼承人稅款、債務優先于執行遺贈的原則】執行遺贈不得妨礙清償遺贈人依法應當繳納的稅款和債務。
第一千一百六十三條 【既有法定繼承又有遺囑繼承、遺贈時稅款和債務的清償】既有法定繼承又有遺囑繼承、遺贈的,由 法定繼承人 清償被繼承人依法應當繳納的稅款和債務;超過法定繼承遺產實際價值部分,由遺囑繼承人和受遺贈人按比例以所得遺產清償。
二、遺產分配父母算幾份
遺產分配父母算兩份。
遺產繼承順序 ,是指被繼承人死亡后,繼承人繼承遺產的先后秩序。
《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條規定,遺產按照下列順序繼承:
第一順序:配偶、子女、父母;
第二順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繼承開始后,由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第二順序繼承人不能繼承。沒有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的,由第二順序繼承人繼承。
(二)遺產繼承糾紛處理方式
第一,自行協商解決。這種方式有利于家庭成員之間和睦與團結,也利于糾紛的迅速、徹底解決。
第二,人民調解委員會調解。在發生繼承糾紛后,如當事人協商不成的,可以由人民調解委員會調解。人民調解委員會以繼承法為依據,通過對雙方說服教育的方法,促使當事人在自覺自愿的基礎上,互相諒解,互相讓步,達成協議。
第三,向人民法院起訴。繼承糾紛發生后,經協商不成時,可以不經人民調解委員會調解,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經過人民調解委員會調解,達不成協議的,任何一方也有權向人民法院起訴。
三、父母遺產怎么分配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條,依照下列規則分配遺產:
(一)法定繼承,由第一順序配偶、子女、父母繼承人繼承,第二順序繼承人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不繼承。沒有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的,由第二順序繼承人繼承。
(二)同一順序法定繼承人繼承遺產的份額,一般應當均等,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遺產分配,父母、配偶、子女都是第一繼承人,原則上應當均分。對生活有特殊困難的缺乏勞動能力的繼承人,分配遺產時,應當予以照顧。對被繼承人盡了主要扶養義務或者與被繼承人共同生活的繼承人,分配遺產時,可以多分。有扶養能力和有扶養條件的繼承人,不盡扶養義務的,分配遺產時,應當不分或者少分。繼承人協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
法律客觀: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條 遺產按照下列順序繼承: (一)第一順序:配偶、子女、父母; (二)第二順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繼承開始后,由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第二順序繼承人不繼承;沒有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的,由第二順序繼承人繼承。 本編所稱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養子女和有扶養關系的繼子女。 本編所稱父母,包括生父母、養父母和有扶養關系的繼父母。 本編所稱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異母或者同母異父的兄弟姐妹、養兄弟姐妹、有扶養關系的繼兄弟姐妹。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條 繼承開始后,按照法定繼承辦理;有遺囑的,按照遺囑繼承或者遺贈辦理;有遺贈扶養協議的,按照協議辦理。
根據《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二條:作為被執行人的公民死亡的,以其遺產償還債務。作為被執行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終止的,由其權利義務承受人履行義務。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的解釋》第四百七十五條:作為被執行人的公民死亡,其遺產繼承人沒有放棄繼承的,人民法院能裁定變更被執行人,由該繼承人在遺產的范圍內償還債務。繼承人放棄繼承的,人民法院能直接執行被執行人的遺產。
法律主觀:
法院強制執行 不一定是身體上的強制,如果被告有其他財產也可以執行。 (一)收入、銀行存款、現金、有價證券; (二) 土地使用權 、房屋等不動產; (三)交通運輸工具、機器設備、產品、原材料等動產; (四)債權、股權、投資權益、基金、知識產權等財產性權利; (五)其他應當報告的財產。 但是不能執行被告兒子的財產。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民事執行中查封、扣押、凍結財產的規定》對于第三人占有的動產或者登記在第三人名下的不動產、特定動產及其他財產權,第三人書面確認該財產屬于被執行人的,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凍結。如果被告兒子確認是父親的錢,可以。
法律客觀: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八十九條
離婚時,夫妻共同債務應當共同償還。共同財產不足清償或者財產歸各自所有的,由雙方協議清償;
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決。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執行中變更、追加當事人若干問題的規定》
第三條
作為申請執行人的公民離婚時,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權利全部或部分分割給其配偶,該配偶申請變更、追加其為申請執行人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法律分析:作為被執行人的公民死亡的,以其遺產償還債務。作為被執行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終止的,由其權利義務承受人履行義務。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二百三十二條 作為被執行人的公民死亡的,以其遺產償還債務。作為被執行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終止的,由其權利義務承受人履行義務。
法律分析:繼承的遺產會被執行。在執行過程中,被執行人死亡的,為了使債權人的合法權益得到保護,無論被執行人是否知情,債權人均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從以執行人的遺產作為執行標的,償還被執行人所欠債務。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五十九條 分割遺產,應當清償被繼承人依法應當繳納的稅款和債務;但是,應當為缺乏勞動能力又沒有生活來源的繼承人保留必要的遺產。《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二條 作為被執行人的公民死亡的,以其遺產償還債務。作為被執行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終止的,由其權利義務承受人履行義務。
法律分析:繼承遺產可以被執行。分割遺產,應當清償被繼承人依法應當繳納的稅款和債務。繼承人放棄繼承的,對被繼承人依法應當繳納的稅款和債務可以不負清償責任,人民法院可以直接執行被執行人的遺產。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條 繼承開始后,按照法定繼承辦理;有遺囑的,按照遺囑繼承或者遺贈辦理;有遺贈扶養協議的,按照協議辦理。
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條 遺產按照下列順序繼承:(一)第一順序:配偶、子女、父母;(二)第二順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繼承開始后,由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第二順序繼承人不繼承;沒有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的,由第二順序繼承人繼承。本編所稱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養子女和有扶養關系的繼子女。本編所稱父母,包括生父母、養父母和有扶養關系的繼父母。本編所稱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異母或者同母異父的兄弟姐妹、養兄弟姐妹、有扶養關系的繼兄弟姐妹。
法律分析:可以。如果該遺產糾紛已經經過法院判決,對方不履行可以申請強制執行;如果沒有經過法院判決,需要起訴到法院要求遺產分割。繼承開始后,按照法定繼承辦理;有遺囑的,按照遺囑繼承或者遺贈辦理;有遺贈扶養協議的,按照協議辦理。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二百四十二條 被執行人未按執行通知履行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人民法院有權向有關單位查詢被執行人的存款、債券、股票、基金份額等財產情況。人民法院有權根據不同情形扣押、凍結、劃撥、變價被執行人的財產。人民法院查詢、扣押、凍結、劃撥、變價的財產不得超出被執行人應當履行義務的范圍。人民法院決定扣押、凍結、劃撥、變價財產,應當作出裁定,并發出協助執行通知書,有關單位必須辦理。
第二百四十四條 被執行人未按執行通知履行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人民法院有權查封、扣押、凍結、拍賣、變賣被執行人應當履行義務部分的財產。但應當保留被執行人及其所扶養家屬的生活必需品。采取前款措施,人民法院應當作出裁定。
法律主觀:
繼承的遺產不一定會被執行,如果被繼承人生前有債務糾紛的,作為應當被執行的人也就是被繼承人死亡,應當用其遺產償還債務,如果繼承人拒不履行被繼承人的還債義務的,債權人向人民法院申請執行的,會被執行。
法律客觀: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二條 作為被執行人的公民死亡的,以其遺產償還債務。作為被執行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終止的,由其權利義務承受人履行義務。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六條 發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決、裁定,當事人必須履行。一方拒絕履行的,對方當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執行,也可以由審判員移送執行員執行。 調解書和其他應當由人民法院執行的法律文書,當事人必須履行。一方拒絕履行的,對方當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