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全與查封有什么區別(財產保全與查封有什么區別)
財產保全和凍結的區別
法律主觀:
財產保全不是凍結被申請人的所有資產,財產保全是指人民法院對于與案件相關的財物采取的強制性管理措施。申請人應當提供擔保,不提供擔保的,裁定駁回申請。
法律客觀: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條 人民法院對于可能因當事人一方的行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決難以執行或者造成當事人其他損害的案件,根據對方當事人的申請,可以裁定對其財產進行保全、責令其作出一定行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為;當事人沒有提出申請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時也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可以責令申請人提供擔保,申請人不提供擔保的,裁定駁回申請。人民法院接受申請后,對情況緊急的,必須在四十八小時內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應當立即開始執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三條 財產保全采取查封、扣押、凍結或者法律規定的其他方法。人民法院保全財產后,應當立即通知被保全財產的人。財產已被查封、凍結的,不得重復查封、凍結。
經濟官司中房產保全與房產查封的區別
一、定義不同
1、財產保全
是指人民法院在利害關系人起訴前或者當事人起訴后,為保障將來的生效判決能夠得到執行或者避免財產遭受損失,對當事人的財產或者爭議的標的物,采取限制當事人處分的強制措施。
2、查封
是指人民法院將需要保全的財物清點后,加貼封條、就地封存,以防止任何單位和個人處分的一種財產保全措施。
二、范疇不同
房產保全的范圍大于房產查封。具體措施一般有查封、扣押、凍結,查封是保全的措施之一。
根據我國《民事訴訟法》的規定,財產保全可以采取查封、扣押、凍結或者法律規定的其他方法。其中,查封措施即貼封條就地封存,一般針對不動產或者體積較大,不易移動的財產;扣押則是異地扣留;而凍結則一般針對銀行存款或者股票等有價證券。
擴展資料:
財產保全執行的相關規定
1、《民事訴訟法》第102條規定:“保全限于請求的范圍,或者與本案有關的財物。”最高人民法院的有關司法解釋也認為,人民法院采取財產保全措施時,保全的范圍應當限于當事人爭執的財產,或者被告的財產,對案外人的財產不得采取財產保全措施。
2、對案外人善意取得的與案件有關的財產,一般也不得采取保全措施。
3、財產保全的范圍,不能超過申請人請求的范圍,或者不能超過爭議財產的價額。采取保全措施,只能在當事人或者利害關系人的請求范圍內,才能達到財產保全的目的,使申請人的權益得到實現,也避免給被申請人造成不應有的損失。
參考資料:百度百科-財產保全
參考資料:百度百科-查封
預查封和查封有什么區別
預查封和查封的區別如下:
1、法院不能對預查封房產進行處理;
2、預查封期間,登記機關除了可以將預查封的房地產登記在被執行人名下外,登記機關不得為任何其他登記行為。不動產一經查封登記即不得處分。
查封扣押的區別如下:
1、封存物品的地點不同。查封是將物品封閉起來,執法中將涉案物品封存在原地,粘貼封條,保持物品原有的狀態。扣押是將涉案物品轉移其他的地方封存,并不一定帶回執法部門,可以由執法部門選擇合適的地方存放,但是執法部門對扣押的物品負責;
2、使用的前提條件不同。扣押使用在對違法事實認定明確的情況下,如生產廠家的技術人員一起陪同執法,當場鑒定了產品為假冒產品,此時必須使用扣押,將涉案物品轉移到其他的地方存放。防止涉案物品的丟失;
3、處理封存物品的方法不同。查封與扣押都是強制性措施,未經執法部門的同意當事人不得擅自銷毀、轉移、隱匿或銷售。對于涉案物品,查封時執法部門和當事人都不得對物品的封存狀態進行改變,扣押時執法部門可以對涉案物品進一步調查了解;
4、查封與扣押使用的一些特殊情況。對大型生產設備一般使用查封,一是設備不方便拆卸,二是為了保持生產的狀態,有利于檢查。對于有特殊存放要求的涉案物品,扣押到其他地方不利于物品存放時應使用查封。
綜上所述,預查封是指土地使用權、房屋尚未取得產權登記的情況下,人民法院作出查封裁定,在取得權屬登記時,轉正時再行查封。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六條
財產保全采取查封、扣押、凍結或者法律規定的其他方法。人民法院保全財產后,應當立即通知被保全財產的人。
財產已被查封、凍結的,不得重復查封、凍結。
查封和保全有什么區別
法律主觀:
保全與查封有什么區別財產保全,是指人民法院在利害關系人起訴前或者當事人起訴后,為保障將來的生效判決能夠得到執行或者避免財產遭受損失,對當事人的財產或者爭議的標的物,采取限制當事人處分的強制措施。查封只是保全的措施之一,根據民事訴訟法規定,財產保全可以采取查封、扣押、凍結或者法律規定的其他方法。查封,是指人民法院將需要保全的財物清點后,加貼封條、就地封存,以防止任何單位和個人處分的一種財產保全措施。扣押,是指人民法院將需要保全的財物移置到一定的場所予以扣留,防止任何單位和個人處分的一種財產保全措施。人民法院在財產保全中采取查封、扣押財產措施時,應當妥善保管被查封、扣押的財產。當事人可以負責保管被扣押物,但是不得使用。凍結,是指人民法院依法通知有關金融單位,不準被申請人提取或者轉移其存款的一種財產保全措施。人民法院依法凍結的款項,任何單位和個人都不準動用。財產已經被查封、凍結的,不得重復查封、凍結。
保全和凍結有什么區別
法律分析:根據民事訴訟法規定,財產保全可以采取查封、扣押、凍結或者法律規定的其他方法。凍結是保全的方法之一。查封,是指人民法院將需要保全的財物清點后,加貼封條、就地封存,以防止任何單位和個人處分的一種財產保全措施。扣押,是指人民法院將需要保全的財物移置到一定的場所予以扣留,防止任何單位和個人處分的一種財產保全措施。人民法院在財產保全中采取查封、扣押財產措施時,應當妥善保管被查封、扣押的財產。當事人可以負責保管被扣押物,但是不得使用。凍結,是指人民法院依法通知有關金融單位,不準被申請人提取或者轉移其存款的一種財產保全措施。人民法院依法凍結的款項,任何單位和個人都不準動用。財產已經被查封、凍結的,不得重復查封、凍結。
法律依據:《最高院關于人民法院民事執行中查封、扣押、凍結財產的規定 》 第二十九條 人民法院凍結被執行人的銀行存款及其他資金的期限不得超過六個月,查封、扣押動產的期限不得超過一年,查封不動產、凍結其他財產權的期限不得超過二年。法律、司法解釋另有規定的除外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一百四十四條 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根據偵查犯罪的需要,可以依照規定查詢、凍結犯罪嫌疑人的存款、匯款。
凍結和保全的區別
凍結和保全的區別具體如下:
1、財產所有權的轉移不同。對應的區別意義在于現實交付目的即直接對財產的交付和轉移所有權,基于生效判決已經確定的權利義務實體;而訴訟保全的預期保全目的類似于對財產占有控制權利的限制,無權改變所有權(物權)的權屬狀態,僅對財產的物理形態和價值予以封存,限制其變價和流轉;
2、執行的方式不同。法院對銀行賬戶上的資金予以查封和凍結,現實操作方面又有兩個區別:一是要區別賬戶的功能,如一般儲蓄賬戶和企業基本賬戶的區別,一般儲蓄賬戶不具有支付工具的特定性。而企業基本賬戶具有企業生產經營財務結算支付帳號的特定性和唯一性,對其基本賬戶的查封和凍結,將會導致企業現實財務運轉停滯,其效果不僅僅是財產價值未來被保全,而是企業財產和財務運營受到現實的損害,這已經完全超出了訴訟財產保全的預期目的和正當性范圍;
3、對賬戶余額的處理方式不同。僅當賬戶上的資金現實存在時,保全裁定的財產范圍和數額才是明確的對于該部分財產的限制,而賬戶上沒有裁定所查封和凍結的“存款”數額存在時,裁定查封凍結的財產標的就不是特定數額的資金而是賬戶本身。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六條
財產保全采取查封、扣押、凍結或者法律規定的其他方法。人民法院保全財產后,應當立即通知被保全財產的人。
財產已被查封、凍結的,不得重復查封、凍結。
第二百四十九條
被執行人未按執行通知履行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人民法院有權向有關單位查詢被執行人的存款、債券、股票、基金份額等財產情況。人民法院有權根據不同情形扣押、凍結、劃撥、變價被執行人的財產。人民法院查詢、扣押、凍結、劃撥、變價的財產不得超出被執行人應當履行義務的范圍。
人民法院決定扣押、凍結、劃撥、變價財產,應當作出裁定,并發出協助執行通知書,有關單位必須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