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公司法對實物出資的規定是什么(公司法以實物出資的規定)
有限責任公司出資方式是什么
按照《新公司法》第二十七條規定,有限責任公司股東出資的方式有以下幾種: 有些大陸法系國家,還允許股東以勞務和信用出資,但僅限于無限公司,兩合公司和股份兩合公司,而有限責任公司和股分有限公司則不允許股東以勞務和信用出資.如<>規定:"實物出資或實物接收只能是可以確定經濟價值的財物;勞務不能算作實物出資或實物接收."與大陸法系國家相比,一些英美法系國家對于股東的出資方式規定得較為靈活.如<>規定:"董事會可以認可發行股票,為此而收受價金,該價金包括一切有形或無形財產,或是能使公司享有利益,這包含現金,付款證書,已提供的勞務,提供的勞務的合同或公司的其他證券."我國<>雖未明確禁止股東以勞務和信用出資,但從其列舉的股東出資標的來看,我國不允許股東以勞務和信用向有限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出資.
新公司法貨幣出資的規定是什么
一、新 公司法 貨幣出資的規定是什么? 現金出資又稱貨幣出資,是指股東直接以法定貨幣單位出資。 貨幣出資較為簡便,有助于防止高估或低估非貨幣資產的出資,但需要股東立即動用其流動資金。根據公司 法規 定,全體股東的貨幣出資金額不得低于 公司注冊資本 金的30%。 對此有兩點值得注意:其一,由于公司法并沒有限定貨幣出資的時間,因此在分期繳納資本金的情況下,股東可以自由選擇貨幣出資的期限,即可以先非貨幣出資然后貨幣出資,或者相反。其二,貨幣出資必須最低占公司注冊資本金的30%,相當于認可非貨幣出資最高可占公司注冊資本金的70%,這對公司法修訂前規定工業產權、非 專利 技術出資不得高于注冊資本金20%(高新技術不得高于35%)是一較大突破。 二、出資方式 《公司法》規定, 有限責任公司 股東的出資方式可以采用貨幣持資方式,也可以采用實物、工業產權、非專利技術、 土地使用權 作價出資的方式。每種出資方式應遵守以下規定: 1、貨幣出資方式。貨幣出資方式是指股東直接用資金向公司投資的方式,其認繳的股本金額應在辦理公司登記前將現金一次足額存入準備設立的有限責任公司在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開設的臨時帳戶,并向公司出示其資信證明,以證實其投資資格和能力。 2、實物作價出資方式。以實物出資必須評估作價,并有國有資產管理部門對評估作價結果核算、確認。股東以實物作價出資,應在辦理公司登記時,辦理實物出資的轉移手續,并由有關驗資機構通驗證。 3、工業產權出資方式。工業產權出資大體分為兩類:一類是 專利權 和 商標權 ;一類是專有技術,股東以工業產權(包括非專利技術)作為出資向公司入股,股東必須是該工業產權(包括非專利技術)的合法擁有者,并經過法律程序的確認。股東以工業產權(包括非專利技術)作價出資,必須進行評估,并應在辦理公司登記之前辦妥其轉讓手續。同時,公司法規定,以工業產權作價出資的金額不得超過 有限責任公司注冊資本 的20%; 4、土地使用權出資方式。以土地使用權出資入股,其出資作價必須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門組織評估,并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審核批準,并辦理相應的 土地使用證 。 整體來說,新公司法當中對于貨幣出資的要求是在很大程度上減輕了股東出資時候的壓力的,有各位股東共同來合伙協商出資時間比公司法強制性的規定要好很多。雖然貨幣出資是最直接的,但通過其他的方法,比如 知識產權 ,土地使用權等這些和貨幣出資能夠獲得的權益都是一樣的。
新公司法對出資的規定具體有哪些內容
公司法規定的出資方式如下:
1、貨幣。設立公司必然需要一定數量的流動資金。以支付創建公司時的開支和啟動公司運營。因此,股東可以用貨幣出資。
2、實物。實物出資一般是以機器設備、原料、零部件、貨物、建筑物和廠房等作為出資。
3、知識產權。所謂知識產權是指人們對其智力勞動成果所享有的民事權利。傳統的知識產權包括商標權、專利權和著作權。
4、土地使用權。公司取得土地使用權的方式有兩種,一種是股東以土地使用權作價后向公司出資而使公司取得土地使用權;
另一種是公司向所在地的縣市級土地管理部門提出申請,經過審查批準后,通過訂閱合同而取得土地使用權,公司依照規定繳納場地使用費。前者為股東的出資方式,但必須依法履行有關手續。
【法律依據】
《公司法》第二十七條,股東可以用貨幣出資,也可以用實物、知識產權、土地使用權等可以用貨幣估價并可以依法轉讓的非貨幣財產作價出資;但
是,法律、行政法規規定不得作為出資的財產除外。
對作為出資的非貨幣財產應當評估作價,核實財產,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價。法律、行政法規對評估作價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公司以實物出資的規定
法律主觀:
《公司法》關于以實物出資的規定是應當評估作價,核實財產,并提供評估報告。根據相關法律規定,若是被高估的,所有設立人對于高估的部分承擔連帶責任。
法律客觀:
《公司法》第二十七條 股東可以用貨幣出資,也可以用實物、知識產權、土地使用權等可以用貨幣估價并可以依法轉讓的非貨幣財產作價出資;但是,法律、行政法規規定不得作為出資的財產除外。對作為出資的非貨幣財產應當評估作價,核實財產,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價。法律、行政法規對評估作價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新《公司法》對實物出資的規定是什么
一、新《 公司法 》對實物出資的規定是什么? 對于實物出資,我國《公司法》第二十八條 規定:“以非貨幣財產出資的,應當依法辦理其財產權的轉移手續。”《 公司注冊資本 登記管理暫行規定》第八條規定:“ 注冊資本中以實物出資的, 公司章程 應當就實物轉移的方式、期限等做出規定。實物中須辦理過戶手續的,公司應當于成立后半年內辦理過戶手續,并報公司登記機關備案。” 可見,我國對于實物出資要求一次全部付清并辦理實物出資的轉移手續。 二、出資方式 《公司法》規定, 有限責任公司 股東的出資方式可以采用貨幣持資方式,也可以采用實物、工業產權、非 專利 技術、 土地使用權 作價出資的方式。每種出資方式應遵守以下規定: 1、貨幣出資方式。貨幣出資方式是指股東直接用資金向公司投資的方式,其認繳的股本金額應在辦理公司登記前將現金一次足額存入準備設立的有限責任公司在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開設的臨時帳戶,并向公司出示其資信證明,以證實其投資資格和能力。 2、實物作價出資方式。以實物出資必須評估作價,并有國有資產管理部門對評估作價結果核算、確認。股東以實物作價出資,應在辦理公司登記時,辦理實物出資的轉移手續,并由有關驗資機構通驗證。 3、工業產權出資方式。工業產權出資大體分為兩類:一類是 專利權 和 商標權 ;一類是專有技術,股東以工業產權(包括非專利技術)作為出資向公司入股,股東必須是該工業產權(包括非專利技術)的合法擁有者,并經過法律程序的確認。股東以工業產權(包括非專利技術)作價出資,必須進行評估,并應在辦理公司登記之前辦妥其轉讓手續。同時,公司 法規 定,以工業產權作價出資的金額不得超過 有限責任公司注冊資本 的20%; 4、土地使用權出資方式。以土地使用權出資入股,其出資作價必須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門組織評估,并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審核批準,并辦理相應的 土地使用證 。 因為實物出資這是區別于貨幣形式直接出資的,所以對于實物出資當然是要進行評估作價的,而且實物出資有著比較重要的產權轉移的這個流程,實物出資有一點最重要的要求就是必須全部一次性付清,另外以實物出資的股東是有義務配合辦理對于實物投資的相關轉移手續的。
新公司法關于實物出資應具備的條件有哪些
一般來講,可以用于出資的實物應具備以下條件或特征:
1、該實物可以通過估價對其價值進行評估和計算。
2、該實物是可以依法轉讓的。股東取得股東是以犧牲其對出資財產的所有權,將其持有的財產的所有權轉讓給公司為代價的;
因此,股東向公司出資的財產必須具備產權的可轉讓性,使其出資的財產的所有權歸屬于公司,由公司對該出資財產獨立享有所有權。
3、該實物對被投資公司應具有有益性。有益性指該出資的實物能夠滿足公司生產經營需要,能夠為公司帶來實際利用價值。在我國公司登記實務中,公司登記管理機關對有益性做了嚴格的規定;
如《關于企業登記管理若干問題的執行意見》第4條規定,股東以實物折價入股的,其出資應當是能夠作為資本直接用于公司生產經營所需的物品,包括廠房、辦公用房、設備設施、機器、倉庫、運輸工具以及的生產資料。
股東以不能用于所設公司生產經營活動的物品出資的,登記機關不予核準。如《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法實施細則》第27條規定,作為外國合營者出資的實物必須為合營企業生產所必不可少。因此,與公司營業無關緊要之物一般不宜用來出資。
4、該實物上未設擔保。由于《公司法》規定,公司成立后,股東不得抽逃出資。即實物作價入股后,依照《公司法》規定具有不可抽回的性質,應當由公司支配。因此,設立擔保的實物不能作為出資。
【法律依據】
《公司法》第二十七條,股東可以用貨幣出資,也可以用實物、知識產權、土地使用權等可以用貨幣估價并可以依法轉讓的非貨幣財產作價出資;
但是,法律、行政法規規定不得作為出資的財產除外。
對作為出資的非貨幣財產應當評估作價,核實財產,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價。法律、行政法規對評估作價有規定的,從其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