稅收保全措施有哪些規定(稅收保全措施有哪些內容)



稅收保全措施有哪些規定(稅收保全措施有哪些內容)
稅收保全措施有哪些規定(稅收保全措施有哪些內容)
稅收保全是指利用法律手段,保護稅收權益不受侵害。主要措施包括扣押、查封、拍賣、凍結等,適用范圍廣泛,可有效防止逃稅和欠稅行為。
稅收保全是一種針對逃稅和欠稅行為的法律手段,主要目的是保障國家稅收權益不受侵害。稅收保全措施包括扣押、查封、拍賣、凍結等,適用范圍廣泛,可以有效地防止稅款的逃避和欠繳現象。扣押,指的是強制扣留納稅人的財產,在其清繳稅款后歸還。查封,指的是限制納稅人對被查封的財產進行經濟活動的自由。拍賣,指的是將查封或扣押的財產進行公開拍賣,以獲得相應的稅款。凍結,指的是暫時限制納稅人對銀行賬戶中的資金進行支配和使用的權利,直至其清繳相應稅款為止。此外,稅收保全措施的實施還可以伴隨著其他行政和刑事處罰措施,例如罰款、拘留等。對于不同的稅收違法行為,稅收保全措施也有所不同。例如,在個人所得稅方面,可以采取查封和扣押的方式;在增值稅方面,則可以采取凍結更為常見。
稅收保全措施是否需要遵循一定的程序?是的。稅收保全措施的實施需要遵循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例如《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等。在實施稅收保全措施時,需要依據相應程序,例如事先通知、聽取納稅人意見等。同時,在實施過程中,應當注意保護納稅人的合法權益,避免濫用職權或給納稅人造成不必要的損失。
稅收保全措施作為一種重要的財政征收手段,可以有效防止逃稅和欠稅行為的發生。在實施稅收保全措施時,需要遵循相關法律規定,同時注意保障納稅人合法權益。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第五十八條 稅務機關可以采取扣繳、查封、扣押、拍賣等保全措施,保障國家稅收的征收和收繳。
稅務機關可以采取的稅收保全措施如下:
1、書面通知納稅人開戶銀行凍結納稅人的金額相當于應納稅款的存款;
2、扣押、查封、依法拍賣或者變賣其價值相當于應納稅款的商品、貨物或者其他財產,以拍賣或者變賣所得抵繳稅款。
納稅人欠繳稅款處罰如下:
1、從滯納之日起,按日加收滯納稅款萬分之五的滯納金;
2、稅務機關會發出限期繳納稅款通知書,責令繳納或者解繳稅款的最長期限不會超過15日;
3、稅務機關責令限期繳納,逾期仍未繳納的,稅務機關可以處不繳或者少繳的稅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經 縣以上稅務局分局長批準,稅務機關可以采取強制執行措施;
4、欠繳稅款的納稅人或者他的法定代表人需要出境的,應當在出境前向稅務機關結清應納稅款、滯納金或者提供擔保。 未結清稅款、滯納金,又不提供擔保的,稅務機關可以通知出境管理機關阻止其出境;
5、稅務機關可以收繳其發票或者停止向其發售發票;
6、稅務機關會在辦稅場所或者廣播、電視、報紙、期刊、網絡等新聞媒體上定期公告欠稅情況;
7、欠繳稅款數額5萬元以上的企業在處分其不動產或者大額資產之前,應當向稅務機關報告;
8、納稅信用等級會受到不同程度的影響。
綜上所述,依據的規定,對于不按規定繳納稅費的納稅人,可以采取的稅收保全措施有書面通知納稅人開戶銀行凍結納稅人的金額相當于應納稅款的存款,扣押納稅人相當于應稅額的財產等。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八條
稅務機關有根據認為從事生產、經營的納稅人有逃避納稅義務行為的,可以在規定的納稅期之前,責令限期繳納應納稅款,在限期內發現納稅人有明顯的轉移、隱匿其應納稅的商品、貨物以及其他財產或者應納稅的收入的跡象的,稅務機關可以責成納稅人提供納稅擔保。如果納稅人不能提供納稅擔保,經縣以上稅務局局長批準,稅務機關可以采取下列稅收保全措施;
(一)書面通知納稅人開戶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凍結納稅人的金額相當于應納稅款的存款;
(二)扣押、查封納稅人的價值相當于應納稅款的商品、貨物或者其他財產。
納稅人在前款規定的限期內繳納稅款的,稅務機關必須立即解除稅收保全措施,限期期滿仍未繳納稅款的,經縣以上稅務局分局局長批準,稅務機關可以書面通知納稅人開戶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從其凍結的存款中扣繳稅款,或者依法拍賣或者變賣所扣押、查封的商品、貨物或者其他財產,以拍賣或者變賣所得抵繳稅款。
個人及其所扶養家屬維持生活必需的住房和用品,不在稅收保全措施的范圍之內。
稅收保全措施有以下:
1、書面通知銀行或者金融機暫停支付款項;
2、扣留納稅義務人價值相當財產。
稅收保全措施是稅務機關在規定的納稅期滿之前,由于納稅人的行為或某些客觀原因,導致稅款難以征收的情況下而采取的限制納稅人處理或者轉移商品貨物或其他財產的強制措施。通常是納稅人、扣繳義務人、納稅擔保人等稅收管理相對人在規定期限內未履行法定義務,稅務機關采取強制手段,強迫其履行義務的行為。主體的對象是從事生產經營的納稅人;物的對象是存款、商品、貨物或者其他財產。個人及其所撫養家屬維持生活必需的住房和用品,不在稅收保全措施的范圍之內。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法》第六十一條
進出口貨物的納稅義務人在規定的納稅期限內有明顯的轉移、藏匿其應稅貨物以及其他財產跡象的,海關可以責令納稅義務人提供擔保;納稅義務人不能提供納稅擔保的,經直屬海關關長或者其授權的隸屬海關關長批準,海關可以采取下列稅收保全措施;
(一)書面通知納稅義務人開戶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暫停支付納稅義務人相當于應納稅款的存款;
(二)扣留納稅義務人價值相當于應納稅款的貨物或者其他財產。
納稅義務人在規定的納稅期限內繳納稅款的,海關必須立即解除稅收保全措施;期限屆滿仍未繳納稅款的,經直屬海關關長或者其授權的隸屬海關關長批準,海關可以書面通知納稅義務人開戶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從其暫停支付的存款中扣繳稅款,或者依法變賣所扣留的貨物或者其他財產,以變賣所得抵繳稅款。
采取稅收保全措施不當,或者納稅義務人在規定期限內已繳納稅款,海關未立即解除稅收保全措施,致使納稅義務人的合法權益受到損失的,海關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法律分析:根據國家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內容可知,稅收保全措施是指稅務機關對可能由于納稅人的行為或者某種客觀原因,致使以后稅款的征收不能保證或難以保證的案件,采取限制納稅人處理和轉移商品、貨物或其他財產的措施,是法律賦予稅務機關的一種強制權力。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第六條 國家有計劃地用現代信息技術裝備各級稅務機關,加強稅收征收管理信息系統的現代化建設,建立、健全稅務機關與政府其他管理機關的信息共享制度。納稅人、扣繳義務人和其他有關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如實向稅務機關提供與納稅和代扣代繳、代收代繳稅款有關的信息。
法律主觀:
稅收保全措施是指稅務機關對可能由于納稅人的行為或者某種客觀原因,致使以后稅款的征收不能保證或難以保證的案件,采取限制納稅人處理和轉移商品、貨物或其他財產的措施,是法律賦予稅務機關的一種強制權力。 《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 第六條國家有計劃地用現代信息技術裝備各級稅務機關,加強稅收征收管理信息系統的現代化建設,建立、健全稅務機關與政府其他管理機關的信息共享制度。納稅人、扣繳義務人和其他有關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如實向稅務機關提供與納稅和代扣代繳、代收代繳稅款有關的信息。
法律客觀:
《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八條
稅務機關有根據認為從事生產、經營的納稅人有逃避納稅義務行為的,可以在規定的納稅期之前,責令限期繳納應納稅款;在限期內發現納稅人有明顯的轉移、隱匿其應納稅的商品、貨物以及其他財產或者應納稅的收入的跡象的,稅務機關可以責成納稅人提供納稅擔保。如果納稅人不能提供納稅擔保,經縣以上稅務局(分局)局長批準,稅務機關可以采取下列稅收保全措施:
(一)書面通知納稅人開戶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凍結納稅人的金額相當于應納稅款的存款;
(二)扣押、查封納稅人的價值相當于應納稅款的商品、貨物或者其他財產。
法律主觀:
稅收保全是行政 強制執行 措施。 稅收保全措施,是指稅務機關在規定的納稅期之前,對有逃避納稅義務的納稅人,限制其處理可用作繳納稅款的存款、商品、貨物等財產的一種 行政強制措施 ,其目的是預防納稅人逃避稅款繳納義務,防止以后稅款的征收不能保證或難以保證,以保證國家稅款的及時、足額入庫。 所以,稅收保全是行政強制執行措施。 《 行政強制法 》第九條 《行政強制法》第十二條
法律客觀:
《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八條
稅務機關有根據認為從事生產、經營的納稅人有逃避納稅義務行為的,可以在規定的納稅期之前,責令限期繳納應納稅款;在限期內發現納稅人有明顯的轉移、隱匿其應納稅的商品、貨物以及其他財產或者應納稅的收入的跡象的,稅務機關可以責成納稅人提供納稅擔保。如果納稅人不能提供納稅擔保,經縣以上稅務局(分局)局長批準,稅務機關可以采取下列稅收保全措施:
(一)書面通知納稅人開戶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凍結納稅人的金額相當于應納稅款的存款;
(二)扣押、查封納稅人的價值相當于應納稅款的商品、貨物或者其他財產。
一、稅收保全措施有哪些
1、稅收保全措施如下:
(1)書面通知納稅人開戶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凍結納稅人的金額相當于應納稅款的存款;
(2)扣押,查封納稅人的價值相當于應納稅款的商品,貨物或者其他財產。
2、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第九條
稅務機關應當加強隊伍建設,提高稅務人員的政治業務素質。
稅務機關、稅務人員必須秉公執法,忠于職守,清正廉潔,禮貌待人,文明服務,尊重和保護納稅人、扣繳義務人的權利,依法接受監督。
稅務人員不得索賄受賄、徇私舞弊、玩忽職守、不征或者少征應征稅款;不得濫用職權多征稅款或者故意刁難納稅人和扣繳義務人。
二、稅務機關采取稅收保全措施的條件有哪些
1、稅務機關有根據認為從事生產,經營的納稅人有逃避納稅義務的,可在規定的納稅期之前,責令限期繳納應納稅款;
2、稅務機關在限期內發現納稅人有明顯的轉移,隱匿其應納稅的商品,貨物以及其他財物或應納稅收入的跡象的,可以責成納稅人提供納稅擔保;
3、納稅人不能提供擔保;
4、經縣以上稅務局局長批準。
稅收保全措施是稅務機關征收稅費非常重要的一種措施,稅務機關在納稅義務人有逾期不申報稅費,有逃稅行為時,就可以依法采取稅收保全措施,那么稅務機關可以采取的稅收保全措施有什么?我整理相關知識,希望對大家有幫助。
一、稅務機關可以采取的稅收保全措施有哪些
1、稅務機關可以采取的稅收保全措施包括:書面通知納稅人開戶銀行凍結納稅人的金額相當于應納稅款的存款;扣押納稅人相當于應稅額的財產等。
2、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
第三十八條 稅務機關有根據認為從事生產、經營的納稅人有逃避納稅義務行為的,可以在規定的納稅期之前,責令限期繳納應納稅款;在限期內發現納稅人有明顯的轉移、隱匿其應納稅的商品、貨物以及其他財產或者應納稅的收入的跡象的,稅務機關可以責成納稅人提供納稅擔保。如果納稅人不能提供納稅擔保,經縣以上稅務局(分局)局長批準,稅務機關可以采取下列稅收保全措施:
(一)書面通知納稅人開戶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凍結納稅人的金額相當于應納稅款的存款;
(二)扣押、查封納稅人的價值相當于應納稅款的商品、貨物或者其他財產。
二、納稅人欠繳稅款怎么處罰的
(一)從滯納之日起,按日加收滯納稅款萬分之五的滯納金;
(二)稅務機關會發出限期繳納稅款通知書,責令繳納或者解繳稅款的最長期限不會超過15日;
(三)稅務機關責令限期繳納,逾期仍未繳納的,稅務機關可以處不繳或者少繳的稅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經 縣以上稅務局(分局)局長批準,稅務機關可以采取強制執行措施:
1.書面通知其開戶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從其存款中扣繳稅款;
2.扣押、查封、依法拍賣或者變賣其價值相當于應納稅款的商品、貨物或者其他財產,以拍賣或者變賣所得抵繳稅款。
(四)欠繳稅款的納稅人或者他的法定代表人需要出境的,應當在出境前向稅務機關結清應納稅款、滯納金或者提供擔保。 未結清稅款、滯納金,又不提供擔保的,稅務機關可以通知出境管理機關阻止其出境。
(五)稅務機關可以收繳其發票或者停止向其發售發票。
(六)稅務機關會在辦稅場所或者廣播、電視、報紙、期刊、網絡等新聞媒體上定期公告欠稅情況。
(七)欠繳稅款數額5萬元以上的企業在處分其不動產或者大額資產之前,應當向稅務機關報告。
(八)納稅信用等級會受到不同程度的影響。
通過上述分析知道,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的規定,對于不按規定繳納稅費的納稅人,可以采取的稅收保全措施有書面通知納稅人開戶銀行凍結納稅人的金額相當于應納稅款的存款;扣押納稅人相當于應稅額的財產等。
稅收保全措施包括:書面通知納稅人開戶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凍結納稅人的金額相當于應納稅款的存款;扣押、查封納稅人的價值相當于應納稅款的商品、貨物或者其他財產。
稅務保全是指稅務機關在規定納稅期限前,對由于納稅人行為或者某種客觀原因導致以后的稅款征收不能保證或難以保證而采取的限制納稅人處理或轉移商品、貨物或其他財產的措施。
適用稅收保全的情形包括,稅務機關責令具有稅法規定情形的納稅人提供納稅擔保而納稅人拒絕提供納稅擔保或無力提供納稅擔保的,經縣以上稅務局(分局)局長批準,稅務機關可以采取稅收保全措施。
稅收保全措施是指稅務機關對可能由于納稅人的行為或者某種客觀原因,致使以后稅款的征收不能保證或難以保證的案件,采取限制納稅人處理和轉移商品、貨物或其他財產的措施。稅收保全措施,是法律賦予稅務機關的一種強制權力。
稅務機關有根據認為從事生產、經營的納稅人有逃避納稅義務行為的,可以在規定的納稅期之前,責令限期繳納稅款;在限期內發現納稅人有明顯的轉移、隱匿其應納稅的商品、貨物,以及其他財產跡象的,稅務機關應責令其提供納稅擔保。如果納稅人不能提供納稅擔保,經縣以上稅務局(分局)局長批準,稅務機關可以采取下列稅收保全措施:
1、書面通知納稅人開戶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凍結納稅人的金額相當于應納稅款的存款。
2、扣押、查封納稅人的價值相當于應納稅款的商品、貨物或者其他財產。
納稅人在上款規定的期限內繳納稅款的,稅務機關必須立即解除稅收保全措施;
限期期滿仍未繳納稅款的,經縣以上稅務局(分局)局長批準,稅務機關可以書面通知納稅人開戶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從其凍結的存款中扣繳稅款,或者依法拍賣或者變賣所扣押、查封的商品、貨物或者其他財產,以拍賣或者變賣所得抵繳稅款。
采取稅收保全措施不當,或者納稅人在限期內已繳納稅款,稅務機關未立即解除稅收保全措施,使納稅人的合法權益遭受損失的,稅務機關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個人及其所扶養家屬維持生活必需的住房和用品,不在稅收保全措施的范圍之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