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券法主要規范什么問題(證券法主要規范什么問題簡答)
新《證券法》規定了哪些證券公司及從業人員不得進行的行為?
禁止證券公司及其從業人員從事下列損害客戶利益的行為:
一、違背客戶的委托為其買賣基金;
二、不在規定時間內向客戶提供交易的確認文件;
三、未經客戶的委托,擅自為客戶買賣證券,或者假借客戶的名義買賣證券;
四、為牟取傭金收入,誘使客戶進行不必要的證券買賣;
五、其他違背客戶真實意思表示,損害客戶利益的行為。違反前款規定給客戶造成損失的,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依法拓寬資金入市渠道,禁止資金違規流入股市。禁止投資者違規利用財政資金、銀行信貸資金買賣證券。設立債券持有人會議,并應當在募集說明書中說明債券持有人會議的召集程序、會議規則和其他重要事項。
公開發行公司債券的,發行人應當為債券持有人聘請債券受托管理人,并訂立債券受托管理協議。受托管理人應當由本次發行的承銷機構或者其他經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認可的機構擔任,債券持有人會議可以決議變更債券受托管理人。債券受托管理人應當勤勉盡責,公正履行受托管理職責,不得損害債券持有人利益。
債券發行人未能按期兌付債券本息的,債券受托管理人可以接受全部或者部分債券持有人的委托,以自己名義代表債券持有人提起、參加民事訴訟或者清算程序。
本文不構成任何投資建議,因政策類問題存在時效性,有關回答請以官網發布最新內容為準。
Q3:新《證券法》全文及修訂要點
2024年12月28日,第十三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五次會議審議通過了修訂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以下簡稱新證券法),已于2024年3月1日起施行。本次證券法修訂,按照頂層制度設計要求,進一步完善了證券市場基礎制度,體現了市場化、法治化、國際化方向,為證券市場全面深化改革落實落地,有效防控市場風險,提高上市公司質量,切實維護投資者合法權益,促進證券市場服務實體經濟功能發揮,打造一個規范、透明、開放、有活力、有韌性的資本市場,提供了堅強的法治保障,具有非常重要而深遠的意義。
本次證券法修訂,系統總結了多年來我國證券市場改革發展、監管執法、風險防控的實踐經驗,在深入分析證券市場運行規律和發展階段性特點的基礎上,作出了一系列新的制度改革完善:
新《證券法》在完善基礎性交易制度方面作了哪些規定?
新《證券法》針對2015年股市異常波動暴露出來的問題,著力完善基礎交易制度,以防范化解金融風險。
其一,完善禁止性交易制度。擴大內幕交易知情人范圍,增加操縱市場情形,新增禁止利用未公開信息交易行為制度,擴展編造傳播虛假或者誤導性信息的行為主體范圍。
其二,強化證券交易實名制要求。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違反規定,出借證券賬戶或者借用他人證券賬戶從事證券交易。
其三,規定證券交易停復牌制度。規范上市公司的停復牌行為,防止上市公司濫用停復牌損害投資者合法權益。
其四,規定程序化交易制度。明確程序化交易要符合證監會的規定并向交易所報告,以保障證券交易所系統安全和正常交易秩序。
證券法的公開原則
證券法的公開原則既包括與證券發行、交易行為有關的各種信息公開,也包括與證券發行、交易有關的規則公開,既包括證券發行人及其有關的信息公開,也包括市場其他參與者的信息公開。
一、證券法的公開原則
公開原則是現代證券法的基礎,而這一原則中的公平與公正要求則具有從屬性意義。自從美國1934年證券交易法首創這一原則以來,它在各國證券法中一再被強調。根據我國的證券法制度,任何類型的證券發行與交易都必須遵循公開性原則進行,以使得投資公眾對于其擬購買的權利財產具有充分、真實、準確、完整且不受誤導的了解。中國證券法規中關于招募文件必要條款和必要內容的規則、關于證券招募文件統一披露的規則、關于發行人負有持續性信息披露責任的規則、關于發行人與承銷人對信息披露質量保證的規則都不過是這一原則的具體表現。在中國證券法規則尚不完善的條件下,三公原則的法律調整作用是不容忽視的。值得說明的是,公開性原則并不意味著證券發行僅應采取公開發行方式,也不意味著證券交易僅能采取證券交易所集中交易形式。但中國目前的法規尚排斥私募和多元化的交易市場。
二、禁止證券交易的行為
證券交易的限制和禁止行為是指我國證券法、公司法等法律、法規規定的,證券市場的參與者在證券交易過程中限制或者禁止從事的行為。禁止的交易行為包括內幕交易行為、操縱證券市場行為、制造虛假信息行為和欺詐客戶行為。
三、證券法的核心
關于證券法的原則問題,一般的觀點把“公平、公正、公開、誠實信用和效率”等列為證券法的基本原則。(參見楊志華《證券法律制度研究》,政法大學出版社95年;徐家樹、鄭韶《關于證券立法若干問題的思考》,《社會科學》93年第5期)其實這其中有些原則是民商法的基本原則,例如誠實信用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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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
第一條為了規范證券發行和交易行為,保護投資者的合法權益,維護社會經濟秩序和社會公共利益,促進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發展,制定本法。
第三條證券的發行、交易活動,必須實行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
第四條證券發行、交易活動的當事人具有平等的法律地位,應當遵守自愿、有償、誠實信用的原則。
第五條證券的發行、交易活動,必須遵守法律、行政法規;禁止欺詐、內幕交易和操縱證券市場的行為。
第六條證券業和銀行業、信托業、保險業實行分業經營、分業管理,證券公司與銀行、信托、保險業務機構分別設立。國家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七條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依法對全國證券市場實行集中統一監督管理。
為了規范資本市場信息傳播行為,新《證券法》作了哪些規定?
上交所投教專員
近年來,一些股市“黑嘴”利用微博、微信等自媒體,濫用社會影響力,編造、傳播虛假信息,違法從事投資咨詢業務,誤導投資者參與交易,牟取非法收益,嚴重擾亂了資本市場信息傳播秩序和公平交易秩序。為此,新《證券法》作了針對性規范:
一是,擴大規制對象。原《證券法》規定的適用對象為“國家工作人員、傳播媒介從業人員和有關人員”,新《證券法》將主體范圍從特殊主體擴展為一般主體,禁止任何單位和個人編造、傳播虛假信息或者誤導性信息,擾亂證券市場。
二是,強調禁止誤導。規范各種傳播媒介行為,要求傳播媒介傳播證券市場信息必須真實、客觀,禁止誤導;
三是,防范利益沖突。傳播媒介及其從事證券市場信息報道的工作人員不得從事與其工作職責發生利益沖突的證券買賣。
四是,強化責任約束,編造、傳播虛假信息或者誤導性信息,擾亂證券市場,給投資者造成損失的,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監管機構也可以對其采取沒收違法所得或罰款等行政處罰。
簡述證券法的基本原則
證券法的基本原則是保護投資者合法權益原則,公開、公平、公正原則。
1、保護投資者合法權益原則
投資者是證券市場的核心元素,投資者的資金是證券市場的源泉,是證券市場賴以生存和發展的基礎,投資者投資于證券市場的前提是其合法權益能得到充分保護。
2、公開、公平、公正原則
公開原則又稱信息披露原則,其核心是實現證券市場信息的公開化,要求證券發行人于證券的發行與流通諸環節中,依法將與其證券有關的、可能影響投資者做出理性投資決策的所有信息真實、準確、完整、及時地向社會公開,不得有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重大遺漏。
擴展資料: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
第一條為了規范證券發行和交易行為,保護投資者的合法權益,維護社會經濟秩序和社會公共利益,促進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發展,制定本法。
第三條 證券的發行、交易活動,必須實行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
第四條 證券發行、交易活動的當事人具有平等的法律地位,應當遵守自愿、有償、誠實信用的原則。
第五條 證券的發行、交易活動,必須遵守法律、行政法規;禁止欺詐、內幕交易和操縱證券市場的行為。
第六條證券業和銀行業、信托業、保險業實行分業經營、分業管理,證券公司與銀行、信托、保險業務機構分別設立。國家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七條 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依法對全國證券市場實行集中統一監督管理。
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根據需要可以設立派出機構,按照授權履行監督管理職責。
對于融資融券問題,新《證券法》是如何規定的?
你好,對于融資融券,現行《證券法》第36條規定:“證券公司不得從事向客戶融資或者融券的證券交易活動”;第141條規定:“證券公司接受委托賣出證券必須是客戶證券賬戶上實有的證券,不得為客戶融券交易。證券公司接受委托買入證券必須以客戶資金賬戶上實有的資金支付,不得為客戶融資交易。”新法將現行《證券法》規定的“證券公司不得從事向客戶融資或者融券的證券交易活動”修改為“證券公司為客戶買賣證券提供融資融券服務,應當按照國務院的規定并經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批準”,同時刪除了現行《證券法》第141條。今后,國務院將根據新的條文制定有關融資融券的具體規定,在嚴格監管條件下,分步組織實施,推動證券市場健康發展。
證券法律制度是什么范文
證券法律制度是什么范文
證券法律制度是調整有價證券的發行、交易、清算以及國家在證券監管過程中所發生的各種社會關系的法律規范的總稱。證券法律制度所調整的社會關系,既包括發行人、投資人以及證券中介服務機構相互之間所發生的民事關系。這里給大家分享一些關于證券法律制度,供大家參考。
什么是證券法律制度
證券法律制度是調整有價證券的發行、交易、清算以及國家在證券監管歷程中所發生的各種社會關系的法律規范的總稱。
證券法律制度所調整的社會關系,既包含發行人、投入人以及證券中介服務機構相互之間所發生的民事關系,又包含國家證券監督經營管理機構對證券市場主體實行引導、組織、協調和監督歷程中所發生的行政經營管理關系。證券法律制度的核心任務是保護投入者的合法權益,維護證券市場秩序。
證券法律制度的基本制度
1、發行上市制度
申請公開發行證券必須履行法定程序,這在世界各國證券市場都是通例。具體來說,緊要有注冊制和核準制兩類模式。
注冊制是指發行人在發行證券之前,必須按照有關規范向證券監管機構申請注冊。發行人必須披露發行人自身及與證券發行有關的一切信息,并保證所披露信息的真實、準確、完整。如果發行人符合上述要求,就可公開發行證券。在這種制度下,證券監管機構關注的是發行人信息披露的質量而不是發行人本身的質量,因此注冊制并不禁止質量差、危機高的證券發行上市。注冊制要求投入者具備依據公開信息作出正確判斷的能力,對投入者要求較高。目前實行注冊制的代表國家有美國、加拿大和英國等證券市場比較發達、機構投入者比重較高的國家。
核準制是指發行人發行證券必須獲得證券監管機構或者證券交易所的核準。核準制下企業發行證券需要滿足兩個條件:一是與注冊制相同,需要公開披露所有相關信息。二是還要符合法律規范的若干實質條件。實質條件是指發行人的財務狀況、資產結構、盈利記錄、企業獨立性等一系列標準。核準機構有權否決不符合法定條件的企業發行證券的申請。核準制遵循的是實質經營管理原則,它是在信息公開的基礎上,再把不符合條件的低質量企業拒之門外。這種經營管理制度對證券市場歷史不長的進展中國家較為適用。
我國股票發行體制經歷了從審批制到核準制的變化。在2000年3月以前實行的是審批制,采用“指標分配、行政推薦”的方式,由各省級政府和國務院有關部委實行初審并推薦企業發行上市,證監會實行復審。審批制具備濃厚的行政色彩,在市場進展初期雖發揮了一定作用,但其弊端也很突出,一些地方將推薦發行上市作為國企解困的手段,額度分配分散、包裝現象嚴重;有些企業由于額度不夠,采取部分改制,一個分廠、甚至一個車間改制成股份企業,關聯交易嚴重,企業獨立性差,有些企業甚至成為大股東的“圈錢”工具。市場資源配置功能扭曲,投入者對此反映強烈。
2000年3月開始實行核準制,從政府選擇企業改為由中介機構(證券企業)推薦企業上市,取消了發行額度和指標。發行人必須履行強制信息披露義務,并保證信息披露的真實、準確、完整;中介機構對發行人負有盡職調查的責任,2004年開始實行“保薦制”,負責推薦的證券企業還負有保薦責任;由以市場專業人士組成的發審委對發行人和中介機構的申請文件實行審核,證監會實行核準;投入者根據發行人披露的信息,自主作出投入與否的決定,投入危機自擔。核準制實施以來,市場約束增強,行政干預逐漸退出。
2、交易制度
國際上緊要證券交易模式大體有以下幾種方式:
一是按交易場所劃分為交易所場內和場外交易。場內交易是在交易所實行的集中和連續的證券交易;場外交易一般由證券商組織,在證券商柜臺實行,是分散和零散的交易。
二是按照證券商與買賣方的關系劃分為經紀商交易和做市商交易。經紀商交易是指證券商接受買方或賣方的委托,經紀商與投入人是委托代理關系,并收取交易傭金。做市商交易是指證券商同時報出買價和賣價,直接用自己的賬戶與買賣雙方交易,證券商不收取交易傭金,其獲利的渠道是買賣價之間的價差。
三是按照價格發現的方式分為指令驅動和報價驅動。指令驅動是指集中競價成交,隨著投入人指令的變化,成交價格也隨之漲跌。報價驅動是指做市商決定價格,投入者無論買賣都只與做市商成交,做市商按照投入者的買賣狀況來調整報價,維持市場平衡。
四是按照交易的競價范圍分為集中競價和協議成交。集中競價是指通過統一的交易系統收集買入和賣出指令,按照價格優先、時間優先的方式撮合成交;協議成交是指買賣雙方或者買賣雙方的經紀商通過談判協商的方式,確定交易價格和成交數量,多用于機構投入者的大宗交易。
按照我國《證券法》和《企業法》的規范,我國證券交易必須在依法設立的證券交易場所實行,證券在證券交易所掛牌交易應當采用公開的集中競價交易方式,證券交易的集中競價實行價格優先、時間優先的原則。我國法律所規范的高度集中統一的交易模式,在投入者緊要是個人投入者時期,由于每筆交易額小,交易頻繁,具備高效靈活、簡便操作的優勢。隨著市場的不斷進展,也需要適應投入者結構變化和多樣化交易需求,逐步豐富交易方式。
3、證券登記結算制度
證券登記結算環節是證券交易的后臺處理,證券登記結算要解決三個緊要問題:一是證券登記和證券賬戶經營管理問題,二是交易清算問題,三是根據清算結果付錢交券。清算和交收兩個環節統稱為結算。解決這些問題有區別的登記、清算和交收模式。
(1)登記和帳戶經營管理模式。證券登記體系可以劃分成兩大類,一是直接持有體系,二是間接持有體系。直接持有體系指證券的實際持有人直接出現在發行人或發行人委托的企業登記機構的簿記上,因而直接對證券發行人擁有請求權。間接持有體系是指投入者將持有證券交付給證券企業、托管銀行、中央證券存管機構等名義持有人,在發行人或發行人委托的企業登記機構的簿記上只出現名義持有人,而不直接出現實際持有人,在此體系下,證券的實際持有人不直接對證券發行人擁有請求權,其持有證券而享有的請求權需通過名義持有人間接地向發行人提出。
我國證券登記體系是直接持有體系。由中央證券存管機構為證券企業開立和維護證券賬戶,同時也直接為證券企業的客戶開立和維護證券賬戶,客戶證券賬戶的證券持有狀況由中央證券存管機構發送給證券企業。采用間接持有體系的,中央證券存管機構只為證券企業開立證券賬戶,不負責為證券企業的客戶開立證券賬戶,證券企業客戶的明細賬由證券企業自行經營管理。
(2)證券清算模式。指計算應收應付證券或資金的行為,存在逐筆清算和凈額清算兩種方式。逐筆清算是每成交一筆就產生一筆應收應付關系;凈額清算是將一個交易日內的應收應付軋差,只產生一個應收應付的凈額。我國采用的是凈額清算模式。
(3)證券交收模式。指通過證券過戶和資金轉賬,了結清算產生的債權債務,包含證券交收和資金交收。證券交收模式與證券賬戶經營管理模式有關。采用中央證券存管機構直接維護證券企業客戶證券賬戶模式的,除了需對證券企業的證券交收賬戶實行處理外,一般還直接處理證券企業和其客戶之間的證券交收。從證券成交到交收之間的周期有長有短,如T1、T3甚至T5等,T是指成交日,T1就是成交后的第二天完成交收,國際上交收周期以T3最為多見。我國目前采用的是T+1交收方式。
總的來講,我國采用的是集中統一的證券登記結算體系,中國證券登記結算企業是上市證券的唯一法定登記機構,集證券登記、賬戶經營管理、清算、交收等職能于一體。
4、信息披露制度
信息披露制度是世界各國對上市企業實行規范和經營管理的緊要制度之一,持續向投入者披露其經營狀況和財務狀況是上市企業最基本的義務。投入者依據披露信息,作出投入選擇,因此,各國證券法律均對上市企業信息披露責任作出了明確具體的規范。上市企業及其董事會信息披露必須真實、準確、完整,不得有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禁止欺詐行為及內幕交易。作為一個完整的體系,信息披露制度涉及到信息披露主體,信息披露的時間、形式、內容、手段及法律責任等多方面內容。
我國證券市場雖然建立時間短,但是在上市企業信息披露規則建設方面已基本與國際接軌。自1993年中國證監會發布《公開發行股票企業信息披露實施細則》以來,目前已形成包含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和交易所自律規則在內的四個層次的信息披露規范體系。
上市企業披露的信息通常是按信息披露時間的區別分為初次披露和持續披露,初次披露一般指招股說明書和上市公告書,持續披露緊要包含定期報告和臨時報告。定期報告包含年報、半年報和季度報告,臨時報告包含重大事件報告和股東大會決議等常規報告。
5、證券監管制度
目前世界各國證券監管制度,基本可以分為三類:第一類是以美國為代表的集中型監管模式,證券監管機構根據法律設立,負責制定和實施專門的證券經營管理法規,實現對全國證券市場的統一監督經營管理。其特點是監管機構超脫于其他市場參與者之外,能客觀、公正、有效地發揮監管職能,有較強的威懾力和權威性。第二類是以英國為代表的自律型監管模式,政府干預較少,更注重行業自律組織對證券市場的自律監管。其特點是反應迅速,效率較高。第三類是以德國、法國為代表的中間型監管模式,既有政府監管的成分,又有自律經營管理的因素。
我國的證券監管制度經歷了從地方監管到中央監管、從分散監管到集中監管的歷程。國務院證券委員會和中國證監會成立之前,證券市場由地方政府以及多個政府部門共同經營管理。1992年12月,國務院發布了《國務院關于進一步加強證券市場宏觀經營管理的通知》,監管體制開始向集中監管過渡。1998年4月,國務院對證券監督經營管理體制進一步改革,明確由中國證監會對全國證券期貨市場實行集中統一監管。目前,我國證券市場的監督經營管理體制是以中國證監會為主體,以自律組織的自律經營管理為補充。根據《證券法》的規范,證監會在全國中心城市設立了36個證券監管局,作為證監會的派出機構,履行監管職責。
《證券法》對中國證監會的監管職責作了明確規范,緊要包含制定有關規章、規則,依法行使核準或審批權;對證券的發行、交易、登記結算等緊要環節實行監管;對上市企業和各類證券中介服務機構實行監管;對證券市場的信息披露實行監管,以及對證券市場違法違規行為實行查處等。證監會可以采取的執法手段緊要有:現場調查取證;就調查事件狀況詢問有關單位和個人;查閱、復制或封存有關單位或個人的證券交易資料等;查詢有關單位或個人的帳戶,并根據狀況申請司法機關予以凍結。
依照《證券法》的規范,以證券企業為緊要會員的證券業協會是證券業的自律性組織,對會員實行自律經營管理。《證券法》對證券交易所作了專章規范,證券交易所除負責組織市場交易和維護市場運行外,還依法承擔著監管上市企業、證券企業及證券交易等監管職責。
證券評級制度的作用
第一,證券評級有利于提高發行者的經濟地位和社會知名度,從而能夠在一定程度上降低發行者的籌資費用,方便其證券的銷售和流通,吸引投入者踴躍投入。
第二,證券評級可以節省廣大投入者對投入對象調查了解的時間和精力,從而有利于廣大投入者正確合理地選擇投入對象與投入組合,提高投入的安全性和收益性。
第三,證券經紀商可利用評級結果作為投入決策的參考,并可為其顧客提給證券投入的咨詢服務。
第四,投入企業、信托企業、保險企業以及財務企業等投入機構可以利用評級和評級結果,有效地經營管理證券業務行為,及時地分散危機,提高證券投入收益。第五,證券評級有利于銀行的投入證券組合決策,特別是對中、小銀行,由于其市場調查能力有限,評級制度可為其投入決策提給依據,避免對證券質量無底而可能帶來的投入危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