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利侵權糾紛的行政處理(專利侵權糾紛的行政處理相關問題)
管理部門對專利侵權糾紛的處理
法律分析:根據我國法律和相關司法解釋的規定,管理部門對專利侵權糾紛的處理,認定侵權行為成立的,可以責令侵權人立即停止侵權行為,侵權人期滿不起訴又不停止侵權行為的,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第六十條
未經專利權人許可,實施其專利,即侵犯其專利權,引起糾紛的,由當事人協商解決;不愿協商或者協商不成的,專利權人或者利害關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也可以請求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處理。
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處理時,認定侵權行為成立的,可以責令侵權人立即停止侵權行為,當事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處理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內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向人民法院起訴;侵權人期滿不起訴又不停止侵權行為的,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進行處理的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應當事人的請求,可以就侵犯專利權的賠償數額進行調解;調解不成的,當事人可以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向人民法院起訴。
專利行政執法辦法
專利行政執法辦法有:
1、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開展專利行政執法,即處理專利侵權糾紛、調解專利糾紛以及查處假冒專利行為,適用本辦法;
2、 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處理專利侵權糾紛應當以事實為依據、以法律為準繩,遵循公正、及時的原則;
3、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調解專利糾紛,應當遵循自愿、合法的原則,在查明事實、分清是非的基礎上,促使當事人相互諒解,達成調解協議;
4、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查處假冒專利行為,應當以事實為依據、以法律為準繩,遵循公正、公開的原則,給予的行政處罰應當與違法行為的事實、性質、情節以及社會危害程度相當;
5、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應當加強專利行政執法力量建設,嚴格行政執法人員資格管理, 落實行政執法責任制,規范開展專利行政執法。
行政執法的行為特征有:
1、主動性。行政執法是為了實現國家行政管理職能的一種活動,它必須依職權積極自覺地采取行動,主動地而不是被動地進行行政執法,否則,就可能失職或是玩忽職守;
2、廣泛性。行政執法是行政機關在國家的行政管理過程中實施行政法律規范的行為,國家行政管理所涉及的內容非常廣泛,因而也就決定了行政執法內容的廣泛性;
3、具體性。與行政立法的抽象性和普遍性特征相比較,行政執法具有具體性和個案性等特征。盡管行政執法涉及內容非常廣泛,它覆蓋了國家行政管理各個領域,但從其性質上說,行政執法屬于一種具體行政行為,它大多都是針對具體的人員和具體的事件所采取的行政行為,因而行政執法不像行政立法那樣具有抽象性和普遍性,而是具有具體性。
綜上所述,專利行政執法人員應當持有國家知識產權局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頒發的行政執法證件。執法人員執行公務時應當嚴肅著裝。
【法律依據】:
《專利行政執法辦法》第二條
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開展專利行政執法,即處理專利侵權糾紛、調解專利糾紛以及查處假冒專利行為,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處理專利侵權糾紛應當以事實為依據、以法律為準繩,遵循公正、及時的原則。
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調解專利糾紛,應當遵循自愿、合法的原則,在查明事實、分清是非的基礎上,促使當事人相互諒解,達成調解協議。
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查處假冒專利行為,應當以事實為依據、以法律為準繩,遵循公正、公開的原則,給予的行政處罰應當與違法行為的事實、性質、情節以及社會危害程度相當。
第四條
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應當加強專利行政執法力量建設,嚴格行政執法人員資格管理, 落實行政執法責任制,規范開展專利行政執法。
專利行政執法人員(以下簡稱“執法人員”)應當持有國家知識產權局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頒發的行政執法證件。執法人員執行公務時應當嚴肅著裝。
重大專利侵權糾紛行政裁決辦法
《重大專利侵權糾紛行政裁決辦法》規定了重大專利侵權糾紛行政裁決的程序、組織、實施等方面。對于涉及公共利益、社會關注度高、專利權利重要、影響力大的專利糾紛,具有明確的調處職能和優秀的解決效果。
《重大專利侵權糾紛行政裁決辦法》是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等法律規定,結合國務院的工作需要,由國家知識產權局制定的一項行政法規。該辦法的主要內容包括:適用范圍、行政裁決的基本原則、行政裁決的程序、行政裁決的組織實施等幾個方面。首先,適用范圍方面,該辦法適用于重大專利侵權糾紛行政裁決案件。其中,“重大”是指涉及公共利益、社會關注度高、專利權利重要、影響力大等情形。其次,行政裁決的基本原則包括:公開、公正、及時、高效。行政裁決應當依據法律和事實,全面調查,公正裁決。其次,行政裁決的程序主要包括:受理、審查、聽證、裁決、執行等環節。其中,聽證是重要的程序環節,行政機關應當通過聽證來了解當事人的訴求和辯解意見,確保行政裁決的公正性和客觀性。最后,行政裁決的組織實施方面,主要涉及行政機關的內部組織結構,以及與其他機關和社會組織的協作關系。行政機關應當建立健全行政裁決機構,制定詳細的行政裁決辦法和操作規程,確保行政裁決工作的順利進行。
《重大專利侵權糾紛行政裁決辦法》和其他專利保護措施相比有何不同?《重大專利侵權糾紛行政裁決辦法》是針對重大專利侵權糾紛情形下,由行政機關進行糾紛裁決的一種特殊制度安排。與其他專利保護措施相比,該辦法具有以下幾個區別:一方面,該辦法僅適用于“重大”專利侵權糾紛,而其他普通的專利糾紛則需要通過其他的司法或非司法途徑來解決。另一方面,行政裁決是由行政機關來裁定,具有一定的行政干預性和控制力度。而其他專利保護措施則更多地依靠訴訟或仲裁等程序來解決,其裁決結果更為中立和公正。
《重大專利侵權糾紛行政裁決辦法》的出臺,進一步加強了我國知識產權領域的法律保護和行政管理,同時提高了行政機關對重大專利侵權糾紛的調處能力和解決效果。在實際工作中,我們需要充分認識到該辦法的意義和價值,吸取其中的先進經驗和做法,不斷完善和改進我國的專利保護和糾紛解決機制,保障知識產權創新和發展的持續推進。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第六十條 未經專利權人許可,實施其專利,即侵犯其專利權,引起糾紛的,由當事人協商解決;不愿協商或者協商不成的,專利權人或者利害關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也可以請求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處理。
商標權與專利權的行政與司法保護
當發生專利或商標侵權行為時,當事人既可以請求行政管理機關處理,也可以通過法院,以訴訟方式解決糾紛。應該說這一具有中國特色的制度為制止商標與專利侵權行為、切實保護商標專用權與專利權發揮了巨大的作用。因此,這一制度一直為我國商標法與專利法所認可。持相反觀點的人認為,行政管理機關作為行政訴訟的被告會有諸多弊端,因此,在這次為迎接入世而對包括商標法、專利法在內的知識產權法的修法活動中,針對理論界爭議較大的關于商標行政管理機關、專利管理機關處理侵權糾紛的問題進行了較大的修改。但現行立法對這一制度的規定并不是完美無缺,還需進一步完善。
一、現行立法及缺陷
從立法的規定可以看出,商標法與專利法對商標管理機關和專利管理機關處理侵權糾紛行為的性質進行了比較明確的界定,并規定了不同的法律效果。
,當發生侵權糾紛時,當事人可以請求管理機關處理,行政管理機關認定侵權行為成立的,可以做出責令停止侵權行為的決定。對于這一決定,專利法與商標法都明確規定,當事人不服的,有權提起行政訴訟。在行政法領域,行政管理機關的這一行為被稱為行政裁決,這種行政裁決是行政機關的具體行政行為,做出決定的管理機關要承擔行政訴訟被告責任。
第二,進行處理的行政管理機關根據當事人的請求,可以侵權的賠償數額進行調解;調解不成的,當事人可以提起民事訴訟。行政法學界稱行政機關的這種行為是行政調解。行政調解不同于行政裁決,它不具有強制力,行政機關不必為其調解行為承擔行政訴訟被告責任。
因此,修正后的立法對行政管理機關處理民事侵權糾紛行為的性質問題有了明確交待。然而,由此所產生的下列問題并未完全解決。
,導致法律適用過程中的混亂。當發生侵權糾紛時,假如當事人先向法院起訴要求判令侵權人停止侵權行為,法院經審理,認為不存在侵權事實,遂駁回當事人的起訴或判決其敗訴,則當事人仍有權請求行政機關責令侵權人停止侵權行為。由于實際情況復雜多樣以及辦案人員主觀認識、業務素質的差異,對同一事件,行政人員很可能做出與法官截然相反的處理結果。反之,如果當事人先請求行政救濟,前述情況也可能會發生。對同一案件,由相同的實體法調整,卻因由不同的權力機關適用不同的程序解決而產生不同的法律后果,導致法律適用過程中的矛盾。
第二,司法管轄不順。當發生侵權糾紛時,假如當事人選擇行政救濟,知識產權管理機關經審查,認為侵權行為成立的,應當做出決定責令侵權人停止侵權行為,當事人不服的,有權提起行政訴訟。當事人也可以直接選擇民事訴訟途徑請求救濟。按我國現行立法,行政訴訟與民事訴訟的性質截然不同,而二者解決的對象卻是同一民事糾紛。而且,行政訴訟與民事訴訟通常是在同一法院的不同審判庭進行的,行政訴訟一般是請求撤銷行政裁決,民事訴訟則是請求賠償。這很有可能出現一庭認定不侵權而另一庭則確定了侵權賠償數額的沖突。
第三,增加案件審理成本,浪費有限的社會資源。由行政機關處理民事侵權爭議,有其好處,即可以在較簡便的程序中,較迅速地制止侵權行為,至少是制止侵權行為的進一步擴大。但是,按照現行立法,行政管理機關無權賠償數額做出強行規定。行政機關在做出侵權認定后,可以應當事人的申請賠償數額問題進行調解,調解不成或達成調解協議后,一方又反悔的,受害人要彌補自己的損失必須再向法院起訴,或者受害人預見到雙方不可能協商解決賠償數額問題,又想立刻制止侵權行為,可以同時采用訴訟救濟和行政救濟兩種方式。法院受理后,須按民事訴訟程序調查取證,認定侵權行為成立后,對賠償數額做出裁判。這樣,訴訟程序重復了行政程序中的部分工作,實際上是增加了案件的審理成本,浪費了有限的社會資源。
二、完善現行立法的建議
為解決這些問題,真正發揮管理機關處理民事侵權爭議的作用,筆者認為應從以下幾個方面完善現行立法:
(一)在初提起訴訟或要求裁決的選擇上作出合理的規定。
可將民事侵權糾紛分為兩類:
首先,通過立法明確規定管理機關處理民事侵權爭議的范圍,確定知識產權管理機關的法定主管原則,排除法院對特定民事侵權爭議的初審管轄權。這類糾紛的范圍必須嚴格限定為與社會公共利益密切聯系,與行政機關行使管理職能息息相關。并且這類糾紛屬于強制管轄,當事人要求處理的,行政機關必須受理;否則,當事人可以行政機關拒絕履行法定職責而提起訴訟。
其次,對其他侵權糾紛,當事人可以在訴訟救濟與行政救濟兩種保護措施之間自由選擇,但是只能擇其一,選擇了前者不能再選擇后者,反之亦然。如果二者都選擇了,由先受理的機關處理。對這類糾紛的處理,與行政機關的行政管理職能無關,行政機關完全站在中立的立場解決雙方的爭議。因此,當事人不能對行政管理機關提起行政訴訟。
(二)設立專門機構主管行政裁決。
行政裁決機構的專門化是行政裁決存在的基礎條件。沒有專門機構,行政裁決不是流于形式,是裁決難保正確、合理,從而使行政裁決的存在失去意義。在這一問題上,英國的裁判所制度和美國的行政法官制度都為我們提供了較好的先例。無論是英國裁判所的專家,還是美國的行政法官,都按照‘公平、公正、公開’的原則,獨立地、不偏不依地行使職責。在我國,也應在專利管理機關和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內部建立相對獨立的機構,完善處理民事爭議的程序,以保障管理機關處理民事爭議的質量。
(三)設立事后防范機制——司法審查
傳統理論告訴我們:民事糾紛這一平等主體間的爭議,其解決方法是不可以行政權的強制手段來實現的,至少行政權的解決方法不應當是終的救濟途徑,只有司法權力才是終解決民事糾紛的權力。對于行政管理機關具有初審管轄權的案件,不服行政裁決的,可以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通常行政訴訟僅審查行政行為的合法性,而在行政裁決中,鑒于行政裁決要解決的民事糾紛原來是法院主管的案件,因此,審理這類行政案件,除審查行政行為的合法性外,還要審查民事糾紛處理的合法性。對不執行生效的行政裁決的,由行政機關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民事糾紛部分的費用由當事人支付。這是其一。其二,對于行政管理機關處理的其他侵權案件,當事人如果有證據證明有下列情形的,可以向法院申請撤銷行政裁決:①裁決違反法定程序的;②裁決所依據的證據是偽造的;③工作人員在處理該案時有索賄、受賄、循私舞弊行為的;④適用法律不正確的;⑤當事人隱瞞了足以影響公正裁決的證據的。
專利侵權的處理機關
法律主觀:
《專利法》第六十條規定:“對未經專利權人的許可,實施其專利的侵權行為,專利權人或者厲害關系人可以請求專利管理機關進行處理,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因此,在我國專利侵權機關有:專利管理機關和人民法院。 這里所指專利管理機關包括國務院有關主管部門和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開放城市、計劃單列市和濟濟特區人民政府設立的專利管理機關。屬于跨地區或者跨部門的侵權糾紛,當事人請求專利管理機關處理的,應當由發生 侵權行為地 區的專利管理機關或者侵權單位上級主管部門的專利管理機關處理。對專利管理機關所侵權處理確定不設立監督或者復議程序,而是通過當事人服從與否來確定是否進入司法審理的程序進行調整的。如果當事人不服從專利管理機關的決定,當事人可以在收到通知三個月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專利糾紛機轉于司法處理。當事人在規定期限未提起訴訟的,專利管理機關的處理決定機發生法律效力。 一方不履行 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 申請強制執行 。人民法院收到強制執行請求的,僅就專利管理機關處理侵權糾紛的程序和認識進行了解,對案件本身不進行審理,對專利機關的處理決定也無需要復議或者監督。 從我國的實際出發,最高人民法院規定,專利侵權案件分別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所在地的中級人民法院各經濟特區的中級人民法院作為第一審人民法院,各省、自治區高級人民法院根據實際需要,記過最高人民法院同意,可以指定本省、自治區內的開放城市沒有專利管理機關的較大城市的中級人民法院,作為審理轄區的侵犯案件的第一審人民法院。人民法院審判侵權案件并不是以審判機關的處理為前提。專利權人或者其他 利害關系人 可以根據自己的選擇請求專利管理機關處理或者請求人民法院審理。
法律客觀:
《專利法》第六十五條 未經專利權人許可,實施其專利,即侵犯其專利權,引起糾紛的,由當事人協商解決;不愿協商或者協商不成的,專利權人或者利害關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也可以請求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處理。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處理時,認定侵權行為成立的,可以責令侵權人立即停止侵權行為,當事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處理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內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向人民法院起訴;侵權人期滿不起訴又不停止侵權行為的,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進行處理的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應當事人的請求,可以就侵犯專利權的賠償數額進行調解;調解不成的,當事人可以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向人民法院起訴。
專利侵權行為如何制止
法律主觀:
專利侵權行為是指在專利權有效期限內,行為人未經專利權人許可又無法律依據,以營利為目的實施他人專利的行為。它具有以下特征:1.侵害的對象是有效的專利。專利侵權必須以存在有效的專利為前提,實施專利授權以前的技術、已經被宣告無效、被專利權人放棄的專利或者專利權期限屆滿的技術,不構成侵權行為。專利法規定了臨時保護制度,發明專利申請公布后至專利權授予前,使用該發明的應支付適當的使用費。對于在發明專利申請公布后至專利權授予前使用發明而未支付適當費用的糾紛,專利權人應當在專利權被授予之后,請求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調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2.必須有侵害行為,即行為人在客觀上實施了侵害他人專利的行為。3.以生產經營為目的。非生產經營目的的實施,不構成侵權。4.違反了法律的規定,即行為人實施專利的行為未經專利權人的許可,又無法律依據。專利侵權行為的表現形式專利侵權行為分為直接侵權行為和間接侵權行為兩類。1.直接侵權行為。這是指直接由行為人實施的侵犯他人專利權的行為。其表現形式包括:(1)制造發明、實用新型、外觀設計專利產品的行為;(2)使用發明、實用新型專利產品的行為;(3)許諾銷售發明、實用新型專利、外觀設計專利產品的行為;(4)銷售發明、實用新型或外觀設計專利產品的行為;(5)進口發明、實用新型、外觀設計專利產品的行為;(6)使用專利方法以及使用、許諾銷售、銷售、進口依照該專利方法直接獲得的產品的行為;(7)假冒他人專利的行為。為生產經營目的使用或者銷售不知道是未經專利權人許可而制造并售出的專利產品或者依照專利方法直接獲得的產品,能證明其產品合法來源的,仍然屬于侵犯專利權的行為,需要停止侵害但不承擔賠償責任。2.間接侵權行為。這是指行為人本身的行為并不直接構成對專利權的侵害,但實施了誘導、慫恿、教唆、幫助他人侵害專利權的行為。例如,行為人知道有關產品系只能用于實施特定發明或者實用新型專利的原材料、中間產品、零部件、設備等,仍然將其提供給第三人以實施侵犯專利權的行為,權利人主張該行為人和第三人承擔連帶民事責任的,人民法院應當支持;該第三人的實施不是為生產經營目的,權利人主張該行為人承擔民事責任的,人民法院應當支持。
法律客觀:
專利權是專利人利用其發明創造的獨占權利,專利侵權是指未經專利權人許可,以生產經營為目的,實施了依法受保護的有效專利的違法行為。我國專利法第三次修訂草案(送審稿)已提請國務院審議,“關于專利權的保護”是國家知識產權局建議修改的一項主要內容。伴隨著專利申請的快速增長,也出現了一個不可忽視的問題,即專利侵權糾紛在大幅增加。以下是關于專利侵權行為的相關情況和規定的詳解:1、專利侵權行為的主要類型:1、未經許可制造專利產品的行為;2、故意使用發明或實用新型專利產品的行為;3、銷售、許諾銷售未經許可的專利產品的行為;4、使用專利方法以及使用、銷售、許諾銷售依照專利方法直接獲得的產品的行為;5、進口專利產品或進口依照專利方法直接得的產品的行為;6、假冒他人專利的行為;7、冒充專利的行為。2、專利侵權行為表現形式:專利侵權行為分為直接侵權行為和間接侵權行為兩類。直接侵權行為。這是指直接由行為人實施的侵犯他人專利權的行為。其表現形式包括:制造發明、實用新型、外觀設計專利產品的行為;使用發明、實用新型專利產品的行為;許諾銷售發明、實用新型專利產品的行為;銷售發明、實用新型或外觀設計專利產品的行為;進口發明、實用新型、外觀設計專利產品的行為;使用專利方法以及使用、許諾銷售、銷售、進口依照該專利方法直接獲得的產品的行為;間接侵權行為。這是指行為人本身的行為并不直接構成對專利權的侵害,但實施了誘導、慫恿、教唆、幫助他人侵害專利權的行為。間接侵權行為通常是為直接侵權行為制造條件,常見的表現形式有:行為人銷售專利產品的零部件、專門用于實施專利產品的模具或者用于實施專利方法的機械設備;行為人未經專利權人授權或者委托,擅自轉讓其專利技術的行為等。3、專利侵權行為的形態:根據現行專利法,專利侵權行為的具體形態可分為:(一)未經許可實施他人專利行為。這類專利侵權行為必須滿足兩個條件:未經權利人許可和以生產經營為目的。根據專利法第十一條的規定,包括以下3種具體形式:制造、使用、許諾銷售、銷售或進口他人發明專利產品或實用新型專利產品;使用他人專利方法以及使用、許諾銷售、銷售或進口依照該方法直接獲得的產品;制造、銷售或進口他人外觀設計專利產品。(二)假冒他人專利行為。這類專利侵權行為是指侵害專利權人的標記權。根據專利法實施細則(2001)第八十四條規定,包括以下4種具體形式:未經許可,在其制造或者銷售的產品、產品的包裝上標注他人的專利號;未經許可,在廣告或者其他宣傳材料中使用他人的專利號,使人將所涉及的技術誤認為是他人的專利技術;未經許可,在合同中使用他人的專利號,使人將合同涉及的技術誤認為是他人的專利技術;偽造或者變造他人的專利證書、專利文件或者專利申請文件。(三)以非專利產品冒充專利產品、以非專利方法冒充專利方法。根據專利法五十九條的規定,這類行為需要承擔一般的民事侵權責任,由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責令改正并予公正,可予以處罰。(四)除法律明確規定之外,在理論上和實踐中還存在兩種侵權行為:過失假冒,即指行為人本意是冒充專利,隨意杜撰一個專利號,而碰巧與某人獲得的某項專利的專利號相同。在這種情況下,即使該行為無假冒故意,但其行為結果仍然構成了假冒他人專利。反向假冒,即指行為人將合法取得的他人專利產品,注上自己的專利號予以出售,這種行為顯然不夠成“假冒他人專利”,但事實上侵害了合法專利權人的標記權,仍是一種侵權行為,侵權人應當承擔民事責任。4、專利侵權行為的歸責原則依專利法第六十三條第二款的規定,銷售或使用者只有符合“不知道”且“來源合法”時,才可以免除賠償責任,但仍然構成侵權,應承擔停止侵害和消除影響的責任。也就是對善意的銷售或使用者來說,停止侵害和消除影響適用無過錯責任原則,賠償則適用過錯責任原則。但這種混合原則的使用范圍不能延及制造或進口專利產品的行為。過錯不是專利侵權行為的構成要件,在確定行為人的侵權責任時,對停止侵權責任適用無過錯責任,而賠償損失責任則按不同的場合分別適用過錯責任和無過錯責任。對同一專利侵權行為可以適用不同的歸責原則來確定不同的民事責任,應當說與傳統理論對侵權行為歸責原則的認識更為合理。5、專利侵權行為的構成要件一般民事侵權責任的構成要件通常包含4個方面:違法行為、損害結果、違法行為和損害結果之間有因果關系、以及行為人主觀有過錯。對于專利行為的侵權責任,其構成要件主要包括以下幾個方面:(一)侵犯的對象應當是在我國享有專利權的有效專利。首先,鑒于專利權的地域性,有效專利一般應當是指獲得國家知識產權局授權的專利。其次,鑒于專利權的時效性,只有在規定保護期內未因繳費、無效宣告、放棄等原因失效的專利權才是有效專利。需要注意的是,如果一項專利權由于某些原因被宣告無效,則該專利權將被視為自始不存在,因此即使有他人在前已經實施也不夠成專利侵權。(二)有違法行為存在。即行為人未經專利權人許可,有以營利為目的實施專利的行為。需要注意的是,專利法第六十三條規定了5種不認為是侵權的行為,是專利侵權責任的例外規定,如果行為人不能舉證以此作為抗辯理由,則應當認定行為人構成專利侵權,并依法承擔責任。(三)行為人主觀上有過錯。侵權人主觀上的過錯包括故意和過失。所謂故意是指行為人明知自己的行為是侵犯他人專利權的行為而實施該行為;所謂過失是指行為人因疏忽或過于自信而實施了侵犯他人專利權的行為。但也有例外,例如專利法第六十三條第二款就規定,即使行為人主觀無過錯,也構成專利侵權,只是不承擔賠償責任罷了。(四)應以生產經營為目的。專利法第十一條規定:發明創造被授予專利權后,除本法另有規定外,任何人不得實施其專利,而實施即是不得以生產經營為目的。因此,以生產經營為目的也應是判斷專利侵權的構成要件之一。6、專利侵權行為的法律后果專利權受到侵害時,不論是專利權人還是利害關系人既可以請求專利管理機關進行處理,也可以向法院起訴,通過司法程序來處理。其中,行政程序不是終局裁決,當事人對行政處理不服的,仍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一)侵權行為的民事制裁。專利法對專利侵權主要是采用民事制裁?專利侵權糾紛調處流程圖理機關或者人民法院在處理侵權的時候?主要是責令侵權人停止侵權行為和賠償損失。根據民法通則的有關規定:“任何人未經許可,為了生產經營目的,實施了侵犯專利權的行為,專利權人或者利害關系人可以請求停止侵權。”關于專利侵權賠償的數額問題,專利法第六十條規定:“侵犯專利權的賠償數額,按照權利人因被侵權所受到的損失或者侵權人因侵權所獲得的利益確定;被侵權人的損失或者侵權人獲得的利益難以確定的,參照該專利許可使用費的倍數合理確定”,在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專利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若干規定》的第二十條和第二十一條也作了相關規定。此外,專利權人不僅可以要求經濟損失賠償而且還可以要求采取恢復專利權人的業務信譽的措施。(二)侵權行為的行政制裁。專利法對侵權行為中的假冒他人專利、泄露國家機密、徇私舞弊等行為規定了行政責任。另外,我國專利法第五十八條和五十九條還對侵犯發明人或者設計人合法權益的行為規定了行政責任。(三)侵權行為的刑事制裁。根據專利法的規定?專利侵權主要給予民事制裁?但有時也需要刑事制裁。專利法第五十八條中明確規定:“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總之,專利侵權行為是嚴重的侵犯專利權人合法權益的行為,侵權人依法應當承擔相應的責任。但是,目前廣大民眾的專利保護意識淡薄,專利管理機關在處理專利侵權糾紛、查處專利違法行為的執法力度和調查取證手段方面也顯得較為薄弱。全國人大常委會副委員長路甬祥曾在報告中明確指出:“解決這些問題,必須依法加強專利的行政保護,充分發揮專利行政執法簡便、快捷、效率高的優勢”。我們有理由相信,專利法的第三次修訂,通過不斷完善專利行政執法,將使我國的知識產權法律體系將進一步完善,專利侵權行為必將得到有效的遏制,我國的專利制度將會在更加健康的軌道上前行。
專利侵權的行政處罰
法律主觀:
根據《 刑法 》,假冒他人 專利 ,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 有期徒刑 或者 拘役 ,并處或者單處 罰金 。因此, 專利侵權 是有可能會坐牢的。相關的侵權者,還應積極地賠償這類人員的合法損失,按照這類案件的案件金額和案件受害人員的實際損失進行計算,保護公民的 專利權 益。
法律客觀:
《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第六十條 未經專利權人許可,實施其專利,即侵犯其專利權,引起糾紛的,由當事人協商解決;不愿協商或者協商不成的,專利權人或者利害關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也可以請求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處理。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處理時,認定侵權行為成立的,可以責令侵權人立即停止侵權行為,當事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處理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內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向人民法院起訴;侵權人期滿不起訴又不停止侵權行為的,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第六十三條 假冒專利的,除依法承擔民事責任外,由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責令改正并予公告,沒收違法所得,可以并處違法所得四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的,可以處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專利侵權糾紛有哪些解決方法
法律主觀:
專利侵權 糾紛的處理方式: 1、當事人協商解決 專利侵權糾紛是 民事糾紛 ,由當事人自行協商解決,有利于平息紛爭,化解矛盾。修改后的《 專利法 》第57條首先提倡這種解決方式。但是協商解決不是請求處理或者起訴的專利侵權糾紛的處理模式一般有協商解決、行政處理、司法解決和訴前臨時措施前提條件。當事人不愿意協商的,可以直接通過行政或司法程序處理侵權糾紛。 2、行政處理 由管理 專利 工作的部門處理專利侵權糾紛是實現 專利權 保護的重要途徑。依《專利法》第57條規定,專利管理機關處理侵權糾紛時,有權認定 侵權行為 是否成立;認定侵權行為成立的,有權責令侵權人立即停止侵權。對專利管理機關的處理決定,當事人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處理通知之日起15天內向法院提起行政 訴訟 。侵權人期滿不起訴又不停止侵權行為的,專利管理機關可以申請人民 法院強制執行 。 專利管理機關也可以對侵犯專利權的損害賠償問題進行調解。但損害賠償屬于典型的民事救濟方式,專利管理機關只能應當事人的請求進行調解,不作處理決定。調解不成的,當事人可向人民法院提起專利侵權的民事訴訟。 3、司法解決 所謂專利權糾紛的司法解決是指為了有效地對侵犯專利權行為予以制裁,給權利人以適當的補救,維護市場秩序,司法機關給予 專利權人 以必要的司法救濟。當專利權受到不法侵害時,專利權人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依照最高人民法院的規定,專利侵權糾紛的第 一審 人民法院,是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所在地的中級人民法院、各經濟特區的中級人民法院及各地高級人民法院指定、經最高人民法院同意的較大城市的中級人民法院。基層人民法院和其他中級人民法院不能作為第一審法院審理專利侵權糾紛案件。 4、訴前臨時措施 訴前臨時措施,是指在訴訟開始之前,為制止正在實施或即將實施的侵權行為所采取的措施。修改后的我國《專利法》新增的第61條規定:“專利權人或者利害關系人有 證據 證明他人正在實施或者即將實施侵犯其專利權的行為,如不及時制上將會使其合法權益受到難以彌補的損害的,可以在訴前向人民法院申請采取責令停止有關行為和 財產保全 的措施。人民法院處理前款申請,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 民事訴訟法 》第93條至第96條和第99條的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第五十七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第六十一條
法律客觀: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一百二十六條
人民法院應當保障當事人依照法律規定享有的起訴權利。對符合本法第一百二十二條的起訴,必須受理。符合起訴條件的,應當在七日內立案,并通知當事人;
不符合起訴條件的,應當在七日內作出裁定書,不予受理;
原告對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