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別人擔保是夫妻必須一起嗎
給別人擔保需要夫妻都去嗎
法律分析:不是必需都要去的,可以和對方協商。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六百八十一條 保證合同是為保障債權的實現,保證人和債權人約定,當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或者發生當事人約定的情形時,保證人履行債務或者承擔責任的合同。
第六百八十八條 當事人在保證合同中約定保證人和債務人對債務承擔連帶責任的,為連帶責任保證。連帶責任保證的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或者發生當事人約定的情形時,債權人可以請求債務人履行債務,也可以請求保證人在其保證范圍內承擔保證責任。
擔保人必須是夫妻雙方嗎
法律主觀:
不是。貸款人的貸款用途是使用于夫妻兩之間,所以要求夫妻兩人共同擔保,這樣夫妻兩人就擔任了共同償還貸款的義務。要求夫妻兩人為貸款做擔保,起因是處于貸款人無法或違約償還貸款的適合,夫妻就要對此筆貸款負責。擔保人數量還是需要看具體貸款用途。
法律客觀:
《民法典》第六百八十一條保證合同是為保障債權的實現,保證人和債權人約定,當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或者發生當事人約定的情形時,保證人履行債務或者承擔責任的合同。第六百八十四條規定,保證合同的內容一般包括被保證的主債權的種類、數額,債務人履行債務的期限,保證的方式、范圍和期間等條款。
給別人擔保必須是夫妻嗎
法律分析:不是必須的。貸款人的貸款用途是使用于夫妻兩之間,所以要求夫妻兩人共同擔保,這樣夫妻兩人就擔任了共同償還貸款的義務。要求夫妻兩人為貸款做擔保,起因是處于貸款人無法或違約償還貸款的適合,夫妻就要對此筆貸款負責任。擔保人的數量還是需要看具體貸款的用途。不過,因為貸款擔保是要承擔連帶償還責任的,當需要承擔連帶償還責任的時候,只能用當事人自己的財產來進行償還。因為這并不是當事人借貸用來進行夫妻共同生活所產生的債務,是屬于當事人的個人行為,作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要為自己的民事行為承擔責任。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六十四條 夫妻雙方共同簽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認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負的債務,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屬于夫妻共同債務。夫妻一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不屬于夫妻共同債務;但是,債權人能夠證明該債務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產經營或者基于夫妻雙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擔保人必須夫妻共同到場嗎
如果夫妻共同為他人提供擔保,并不需要夫妻都到場。夫或妻可以委托另一方代為實施擔保的民事法律行為。夫妻雙方共同簽名后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認等以共同意思表示所負的債務,就屬于夫妻共同債務,雙方都有承擔的責任。
【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一百六十一條
民事主體可以通過代理人實施民事法律行為。
依照法律規定、當事人約定或者民事法律行為的性質,應當由本人親自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不得代理。
第一百六十二條
代理人在代理權限內,以被代理人名義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對被代理人發生效力。
第一千零六十四條
夫妻雙方共同簽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認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負的債務,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屬于夫妻共同債務。
夫妻一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不屬于夫妻共同債務;但是,債權人能夠證明該債務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產經營或者基于夫妻雙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貸款擔保人需要有夫妻雙方嗎
一、貸款擔保人需要有夫妻雙方嗎
夫妻雙方貸款不一定需要擔保人,如果銀行有要求的,應當提供擔保人。其中機關法人不得為保證人,以及以公益為目的的非營利法人、非法人組織不得為保證人。【法律依據】《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條夫妻雙方共同簽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認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負的債務,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屬于夫妻共同債務。夫妻一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不屬于夫妻共同債務;但是,債權人能夠證明該債務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產經營或者基于夫妻雙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二、夫妻雙方貸款需要擔保人嗎
因為擔保可能形成債務,因此對外擔保也可視為對共同財產的處置,按規定對共有財產處置是需要征得共有人同意的。因此一些銀行會規定貸款人的擔保人需要是夫妻雙方,當然不是全部的銀行都有這樣的規定,就是實行這項規定的銀行也會有額度上的規定,一般是額度超過多少才要夫妻雙方簽字,多少以下可以一個人簽字就行。
三、擔保人一定要是夫妻嘛?
不是。
貸款人的貸款用途是使用于夫妻兩之間,所以要求夫妻兩人共同擔保,這樣夫妻兩人就擔任了共同償還貸款的義務。要求夫妻兩人為貸款做擔保,起因是處于貸款人無法或違約償還貸款的適合,夫妻就要對此筆貸款負責。擔保人數量還是需要看具體貸款用途。
四、貸款擔保人需要有夫妻雙方嗎
夫妻雙方貸款不一定需要擔保人,如果銀行有要求的,應當提供擔保人。其中機關法人不得為保證人,以及以公益為目的的非營利法人、非法人組織不得為保證人。
【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條
夫妻雙方共同簽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認等共同意思表示所妻一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屬于夫妻共同債務。
夫妻一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務;但是,債權人能夠證明該債務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產經營或者基于夫妻雙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