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判錯了相關人員怎么處理
特邀律师

法院判錯了怎么處理
法院判決錯誤的,要視情況來確定該如何處理:
1、如果是一審判決尚未生效的,則可以在上訴期內(民事案件的上訴期為15天、刑事案件為10天)向上一級法院上訴,則上級法院來重新審理和判決。
2、如果是生效的一審判決或二審判決的,則可以依法向法院申請再審,或向檢察院申請抗訴。
具體如下:
1、如有證據顯示錯誤判決,且判決書沒有生效,可以直接上訴到上一級法院;
2、如有證據顯示錯誤判決,但是判決書生效且在生效之后六個月之內,可以向上一級法院申請再審;
3、如有證據顯示錯誤判決,但是判決書生效六個月之后,只能向同級人民檢察院申請抗訴了;
4、以上是三種法定程序和方法,還可以走一個行政途徑:直接把情況反映至該法院院長辦公室,讓法院自糾自查。
人民檢察院或人民法院對執行機關轉請的有關材料,應進行認真審查,發現原判決確有錯誤的,應當按照審判監督程序對原案進行重審,對于罪犯的申訴,也應及時審查,具體處理程序如下:
1、有新的證據足以證明原判決、裁定認定的事實確有錯誤的;據以定刑量罪的證據不確實、不充分或者證明案件的主要事實依據之間存在矛盾的;原判決、裁定使用法律。
2、有錯誤的。經審查,如果認為判決沒有錯誤的,人民檢察院或人民法院應當具函通知移送材料的監獄或其他執行機關;如果認為罪犯的申訴沒有根據的,可以駁回申訴。
3、申訴期間,原判決不得停止執行。根據監獄法的規定,人民檢察院或人民法院應當自收到監獄和其他執行機關提請處理意見書之日起6個月內將處理結果通知要求審查的監獄和其他執行機關。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一條
當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審判決的,有權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
當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審裁定的,有權在裁定書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
《中華人民共和國監獄法》第二十四條
監獄在執行刑罰過程中,根據罪犯的申訴,認為判決可能有錯誤的,應當提請人民檢察院或者人民法院處理,人民檢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應當自收到監獄提請處理意見書之日起六個月內將處理結果通知監獄。
法院判決錯誤不糾正.怎么處理?
法律主觀:
1、如果在上訴期內,可以提起上訴。 2、如果超過上訴期,可以申請 審判監督程序 再審,對一審提出適用一審程序,對二審提出適用二審程序。 3、審判監督程序未成立,可向同級人民檢察院或上級人民檢察院申請抗訴。 4、如果僅是文字錯誤或計算錯誤,可直接要求承辦法官裁定更正。
法律客觀:
《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七條 被告人、自訴人和他們的法定代理人,不服地方各級人民法院第一審的判決、裁定,有權用書狀或者口頭向上一級人民法院上訴。被告人的辯護人和近親屬,經被告人同意,可以提出上訴。 附帶民事訴訟的當事人和他們的法定代理人,可以對地方各級人民法院第一審的判決、裁定中的附帶民事訴訟部分,提出上訴。 對被告人的上訴權,不得以任何借口加以剝奪。
法院判錯了怎么追責
法院判錯了應當嚴格依法準確認定有關人員的責任。如果認為判錯了,如是一審案件可上訴,終審可申請審判監督程序即再審程序重新審理,如果法院確實判錯案了,刑事案件或行政案件給當事人造成人身或財產損失的可獲國家賠償。
在錯案責任追究中法院和當事人都應該堅持哪些原則
1、是要遵循實事求是的原則,一旦發現有錯誤就一定要追究;
2、是錯案責任是終身負責的;
3、是依照【法律法規】進行審判,一切按照程序要求來;四是自己的責任自己負責,處罰的是針對錯誤的地方;五是將處罰與教育相結合。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官法》第四十六條
法官有下列行為之一的,應當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貪污受賄、徇私舞弊、枉法裁判的;
(二)隱瞞、偽造、變造、故意損毀證據、案件材料的;
(三)泄露國家秘密、審判工作秘密、商業秘密或者個人隱私的;
(四)故意違反【法律法規】辦理案件的;
(五)因重大過失導致裁判結果錯誤并造成嚴重后果的;
(六)拖延辦案,貽誤工作的;
(七)利用職權為自己或者他人謀取私利的;
(八)接受當事人及其代理人利益輸送,或者違反有關規定會見當事人及其代理人的;
(九)違反有關規定從事或者參與營利性活動,在企業或者其他營利性組織中兼任職務的;
(十)有其他違紀違法行為的。
法官的處分按照有關規定辦理。
中級人民法院發現判決錯誤怎么處理
法律主觀:
上級人民法院發現下級人民法院判決錯誤的,如果是發現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調解書確有錯誤的,則有權提審或者指令下級人民法院再審。當事人對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認為有錯誤的,可以向上一級人民法院申請再審。
法律客觀:
《刑事訴訟法》第二百零五條 各級人民法院院長對本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調解書,發現確有錯誤,認為需要再審的,應當提交審判委員會討論決定。 最高人民法院對地方各級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調解書,上級人民法院對下級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調解書,發現確有錯誤的,有權提審或者指令下級人民法院再審。 第二百零六條 當事人對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認為有錯誤的,可以向上一級人民法院申請再審;當事人一方人數眾多或者當事人雙方為公民的案件,也可以向原審人民法院申請再審。當事人申請再審的,不停止判決、裁定的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