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的審查程序
南京市道路交通事故認定復核程序有哪些
當事人對道路交通事故認定不服的,可以自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送達之日起三日內,向上一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提出書面復核申請。審查申請應當載明審查請求、理由和主要證據。來看看南京道路交通事故認定的審查程序。
一.審查和接受
上一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在收到當事人的書面審查申請后五日內作出是否受理的決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復審申請,并書面通知當事人。
(一)任何一方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被法院受理的;
(二)人民檢察院批準逮捕交通事故嫌疑人的;
(三)簡易程序處理的道路交通事故;
(4)車輛在道路外通行時發生的事故。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受理復核申請時,應當書面通知當事人。
二、復習復習
上一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自受理復核申請之日起30日內,對下列內容進行復核并作出復核結論:
(一)道路交通事故事實是否清楚,證據是否確實充分,適用法律是否正確;
(二)道路交通事故責任劃分是否公正;
(3)道路交通事故調查鑒定程序是否合法。
審查原則上采取書面審查的方式,但當事人提出要求或者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認為必要時,可以傳喚當事人到現場聽取意見。審查期間,當事人因事故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被法院受理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終止審查。
做出評審結論
經審查,上一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認為原道路交通事故認定事實不清、證據不足、責任劃分不公,或者調查鑒定違反法定程序的,應當作出審查結論,責令原辦案單位重新調查鑒定。
上一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經審查,認為原道路交通事故認定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適用法律正確、責任劃分公正、調查程序合法的,應當作出維持原道路交通事故認定的審查結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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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的審查程序是怎樣
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的審查程序:1.認定書應由具有一定資格的交通警察作出。依照有關法律規定,事故認定書必須由具有一定資格的交通警察作出。實踐中,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作出的交通事故認定書往往沒有附鑒定人資格證明,而審判人員也未要求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提供。如我院審查的史某不服法院的某道路交通人身損害賠償糾紛案件中,該交通事故發生在鄉村道路上,其交通事故認定書是由派出所的民警作出的,該民警并無鑒定人的資格。法院審理該案時并未對鑒定人的資格進行審查。 2.公布交通事故認定書應遵循特定的程序。在審判實踐中,往往存在著這樣兩種情況,一是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作出交通事故認定書送達手續不規范,有的根本沒有送達有關當事人,有的只送達當事人一方而沒有送達另一方;二是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雖然將交通事故認定書送達了有關當事人,但未召集各方當事人到場,出具有關證據,說明認定責任的依據和理由。如我院審查的多起該類民事申訴案件中,交管部門均未向當事人說明認定責任的依據及理由。
法律依據:《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
第六十條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根據當事人的行為對發生道路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過錯的嚴重程度,確定當事人的責任。 (一)因一方當事人的過錯導致道路交通事故的,承擔全部責任; (二)因兩方或者兩方以上當事人的過錯發生道路交通事故的,根據其行為對事故發生的作用以及過錯的嚴重程度,分別承擔主要責任、同等責任和次要責任; (三)各方均無導致道路交通事故的過錯,屬于交通意外事故的,各方均無責任。 一方當事人故意造成道路交通事故的,他方無責任。
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的審查程序是什么
法律分析:公安交通管理部門制作的交通事故認定書作為書證,同樣應當經過質證的過程才能發揮事實證明的功能。人民法院對于交通事故認定書,應當根據書證規則進行審查后,確認其證據能力和證明力。
1、對交通事故認定書程序上的審查:
(1)交通事故認定書應由具有一定資格的警察作出。
(2)交通事故認定書應當在一定的期限內作出。
(3)公布交通事故認定書應遵循特定的程序。
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審查程序是怎樣的:
2、對交通事故認定書實體上的審查
(1)在有證據認定事故責任的情況下,對交通事故認定書的審查與判斷,首先要確定交通事故的發生與認定事實的證據之間是否有直接的因果關系,并且對該事實證據作出具體的分析。
(2)在沒有證據認定事故責任的情況下,根據《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的有關規定,如因當事人的行為致使交通事故無法認定責任,就要根據當事人的行為對交通事故的責任進行推定。
(3)審查事故認定書的用語是否規范,適用法律條款是否正確、 恰當。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
第八十九條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或者交通警察接到交通事故報警,應當及時趕赴現場,對未造成人身傷亡,事實清楚,并且機動車可以移動的,應當在記錄事故情況后責令當事人撤離現場,恢復交通。對拒不撤離現場的,予以強制撤離。
對屬于前款規定情況的道路交通事故,交通警察可以適用簡易程序處理,并當場出具事故認定書。當事人共同請求調解的,交通警察可以當場對損害賠償爭議進行調解。
對道路交通事故造成人員傷亡和財產損失需要勘驗、檢查現場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按照勘查現場工作規范進行。現場勘查完畢,應當組織清理現場,恢復交通。
第九十三條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對經過勘驗、檢查現場的交通事故應當在勘查現場之日起10日內制作交通事故認定書。對需要進行檢驗、鑒定的,應當在檢驗、鑒定結果確定之日起5日內制作交通事故認定書。
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的審查程序
法律分析: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的審查程序是:1、對制作主體資格審查。事故認定書必須由具有一定資格的交通警察作出;2、對制作時間審查;3、對制作形式審查;4、對送達程序審查。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 第九十三條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對經過勘驗、檢查現場的交通事故應當在勘查現場之日起10日內制作交通事故認定書。對需要進行檢驗、鑒定的,應當在檢驗、鑒定結果確定之日起5日內制作交通事故認定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