隱名股東是合法的嗎(隱名股東可以直接起訴公司嗎)



隱名股東是合法的嗎(隱名股東可以直接起訴公司嗎)
隱名股東是合法的嗎(隱名股東可以直接起訴公司嗎)
法律主觀:
合法。 投暗股,即隱名股東的出資,是通過顯名股東登記,用別人的名義出資入股、簽訂代持股權協議,協議內容規定代持人與委托人的權利、義務以及期限等,暗股股東風險比較大。 《 公司法 》第四條規定,公司股東依法享有資產收益、參與重大決策和選擇管理者等權利。
法律客觀:
《公司法》第七十一條 有限責任公司 的股東之間可以相互轉讓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權。 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股權,應當經其他股東過半數同意。 股東應就其 股權轉讓 事項書面通知其他股東征求同意,其他股東自接到書面通知之日起滿三十日未答復的,視為同意轉讓。 其他股東半數以上不同意轉讓的,不同意的股東應當購買該轉讓的股權; 不購買的,視為同意轉讓。 經股東同意轉讓的股權,在同等條件下,其他股東有優先購買權。 兩個以上股東主張行使優先購買權的,協商確定各自的購買比例; 協商不成的,按照轉讓時各自的出資比例行使優先購買權。 公司章程 對股權轉讓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法律分析:隱名股東股權轉讓應認定合法。名義股東處分其名下股權的可以參照認定為無權處分。換言之,隱名股東(實際投資人)是真正有權處分股權的人,其有權轉讓股權。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解釋(三)》第二十五條 名義股東處分其名下股權的可以參照認定為無權處分。
隱名股份協議的當事人有民事行為能力,是真實意思表示,不違反法律強制性規定和公序良俗的,具有法律效力。
隱名股東與名義股東之間一般通過協議的方式約定由隱名股東出資并享有股東利益,而將名義股東在公司登記機關登記為公司股東,該約定在不違反法律法規強制性規定的情形下,在隱名股東和名義股東之間具有約束力,對不具有對抗第三人的效力。
在司法實踐中,隱名股東是指實際履行了出資義務,并且以他人名義記載為公司股東,被公司登記機關登記為公司股東的實際出資人。與其相對應的是名義股東,即公司章程、股東名冊或其他工商登記材料記載的投資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隱名股份協議無效:
1、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訂立合同,損害國家利益。
2、惡意串通,損害國家、集體或者第三人利益。
3、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
4、損害社會公共利益。
5、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
目前,對于隱名股東,我國法律是承認的,只要隱名股東協議是符合法律規定的,就是有效的,隱名股東享有一系列權利。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百四十三條
【民事法律行為有效的條件】具備下列條件的民事法律行為有效:
(一)行為人具有相應的民事行為能力;
(二)意思表示真實;
(三)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不違背公序良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