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限公司股權可以轉讓嗎(有限公司股東轉讓股權要交什么稅)
有限責任公司股權如何轉讓?
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權如何轉讓
依據《公司法》,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權轉讓依照以下標準開展:
一、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中間能夠互相轉讓其所有或是一部分股權。
二、股東向股東之外的人轉讓股權,理應經其他股東半數以上愿意。股東應從總體上股權轉讓事宜通知函其他股東征詢愿意,其他股東自收到通知函生效日滿三十日未回應的,視作愿意轉讓。其他股東過半數不愿意轉讓的,不愿意的股東理應選購該轉讓的股權;不選購的,視作愿意轉讓。
經股東愿意轉讓的股權,在相同條件下下,其他股東有優先購買權。2個左右股東認為履行優先購買權的,商議明確分別的選購占比;商議不了的,依照轉讓時分別的注資占比履行優先購買權。
公司規章對股權轉讓另有要求的,從其要求。
三、人民法院按照法律法規的強制執行程序轉讓股東的股權時,理應通告公司及全體人員股東,其他股東在相同條件下底下優先購買權。其他股東自人民法院通告生效日滿二十日不履行優先購買權的,視作舍棄優先購買權。
四、轉讓股權后,公司理應銷戶原股東的出資證明書,向新股東批準出資證明書,并相對改動公司規章和股東名冊中相關股東以及認繳出資額的記述。對公司規章的此項改動不需再由股東會決議。
五、有以下情況之一的,對股東會此項決定投反對票的股東能夠懇求公司依照有效的價錢回收其股權:
(一)公司持續五年不向股東利潤分配,而公司該五年持續贏利,而且合乎此方法要求的利潤分配標準的。
(二)公司合并、分立、轉讓主要財產的。
(三)公司規章要求的運營限期期滿或是規章要求的其他散伙理由出_,股東會大會根據決定改動規章使公司續存的。
自股東會大會決定根據生效日六十日內,股東與公司不可以達到股權回收協議書的,股東能夠自股東會大會決定根據生效日九十日內向型人民法院提出訴訟。
六、自然人股東身亡后,其合理合法繼承者能夠承繼股東資質;可是,公司規章另有要求的以外。
有限責任公司股權轉讓的程序
(1)依據在我國《公司法》第71條的要求,有限責任公司股東超出過半數決議根據后,股權即可轉讓。
股東會探討股權轉讓時。不愿意轉讓的股東理應按照相同條件下選購該股權,不愿意轉讓又不愿意選購,視作愿意轉讓;股東中間互相轉讓股權時,不需歷經股東會決議愿意,只需股東中間商議并通告公司以及他股東就可以。
(2)轉讓彼此簽署股權轉讓協議書。
協議書中解決轉讓股權的金額、價錢、程序、彼此的支配權和責任做出實際要求,使其做為合理的裁判文書來約束力彼此的轉讓個人行為,股權轉讓合同書理應遵循《擔保法》的一般要求。
(3)取回原股東的出資證明書,發送給新股東出資證明書,對公司股東名冊開展變更登記,銷戶原股東名冊,將新股東的名字或名字、居住地段轉讓的認繳出資額記述于股東名冊,并相對改動公司規章但出資證明書做為公司對股東執行注資責任和具有股權的證實,僅僅股東抵抗公司的證實,并不能造成對外開放公示公告的法律效力。
(4)將新改動的公司規章、股東以及注資變動等向工商行政管理局單位開展工商變更登記,到此,有限責任公司股權轉讓的法定條件才告進行。
有限責任公司股權轉讓合同效力認定中的若干問題
一、股東變更登記對股權轉讓合同效力的危害
公司法要求股東轉讓注資的應申請辦理股東名冊變更登記和工商變更登記。但轉讓合同的效力并不是受是不是申請辦理所述變更登記的危害,不在違背法律法規的強制要求和考慮被告方承諾的附款的情況下,人民法院應認同其法律效力。原因以下:
1、公司法并_有象合同法那般將登記視作合同書的創立或是起效要素;
2、從股東名冊的特性而言,股東名冊主要是處理公司和股東中間關聯的法律法規文檔,一方面,公司以名單上為標準確定股東資質和股東權,將造成免除責任的法律效力,另一方面,股東名冊是證實股東資質的充足表層直接證據,股東由此可抵抗公司、履行股東權。轉讓股權的目地是使別人獲得股東權,有沒有申請辦理股東名冊的變動是轉讓合同的履行問題,對做為緣故個人行為的股權轉讓合同的效力_有危害,買受人因他方緣故_有申請辦理股東名冊變更登記的,購買方有權利規定他方擔負相對的合同違約責任;
3、從工商登記的作用而言,工商登記并無構建股東資質的實際效果,它僅具備對廣大群眾的證權作用,其主要是調節公司、股東與第三世間的關聯。更何況依公司法的要求,申請辦理工商變更登記是在股東已變動后由公司并非轉讓人承擔申請辦理,從而能夠看得出,是不是歷經工商變更登記,不但不危害轉讓合同的效力,并且不危害買受人對股權的獲得。對_有申請辦理工商變更登記的,股權轉讓合同書一方有權利規定公司補領,但不可以規定轉讓人擔負合同違約責任。
二、名義出資人與第三人簽署股權轉讓合同的效力
假名注資,就是指以別人名義向公司注資,在司法部門實踐活動中,假名注資產生糾紛層出不窮,在解決相近糾紛案件時,要分辨不一樣的法律事實:
一是具體出資人與名義出資人相互關系。具體出資人出自于贈予或其他目地與名義出資人訂有合同書,她們中間的權利與義務關聯按贈予或是相關合同書的承諾開展解決。
二是名義出資人、具體出資人與公司間的關聯,在這里層法律事實里,主要確定到底是誰公司的股東。名義出資人一般記述于股東名冊,因股東名冊主要是標準股東與公司間的關聯,這是證實股東真實身份的表層直接證據,公司以股東名冊為根據,確定股東資質和股東權,認定盈利分配權,投票權等。就算股東名冊上股東非真實股東,也可以免去公司義務,故除非是有反過來直接證據,名義出資人以股東名冊記述為據,認為股東真實身份,應該適用。列外:若有直接證據說明,公司過半數的其他股東明知道具體注資人出資且能證明公司早已認同具體出資人以股東真實身份履行支配權的,如果沒有其他違背法律法規強制要求的事宜,可認定具體出資人的股東真實身份。
有限公司股權轉讓流程是什么
法律主觀:
有限公司的股權是可以發生轉讓的,當然,轉讓不是隨便進行轉讓的,是有一定的轉讓方式和流程的。
一、有限公司股權轉讓流程是什么
1、召開公司股東大會,研究股權出售和收購股權的可行性,分析出售和收購股權的目的是否符合公司的戰略發展,并對收購方的經濟實力經營能力進行分析,嚴格按照公司法的規定程序進行操作。
2、聘請律師進行律師盡職調查。
3、出讓和受讓雙方進行實質性的協商和談判。
4、出讓方(國有、集體)企業向上級主管部門提出股權轉讓申請,并經上級主管部門批準。
5、評估、驗資(私營有限公司也可以協商確定股權轉讓價格)。
6、出讓的股權屬于國有企業或國有獨資有限公司的,需到國有資產辦進行立項、確認,然后再到資產評估事務所進行評估。其他類型企業可直接到會計事務所對變更后的資本進行驗資。
7、出讓方召開職工大會或股東大會。集體企業性質的企業需召開職工大會或職工代表大會,按《工會法》條例形成職代會決議。有限公司性質的需召開股東(部分)大會,并形成股東大會決議,按照公司章程規定的程序和表決方法通過并形成書面的股東會決議。
8、股權變動的公司需召開股東大會,并形成決議。
9、出讓方和受讓方簽定股權轉讓合同或股權轉讓協議。
10、由產權交易中心審理合同及附件,并辦理交割手續(私營有限公司可不需要)。
11、到各有關部門辦理變更、登記等手續。
二、股權轉讓的要注意哪些細節
1、在股權轉讓交易中,轉讓方為納稅義務人,而受讓股權的一方是扣繳義務人,履行代扣代繳稅款的義務。
2、股權交易各方在簽訂股權轉讓協議并完成股權轉讓交易以后至企業變更股權登記之前,負有納稅義務或代扣代繳義務的轉讓方或受讓方,應到主管稅務機關辦理納稅(扣繳)申報,并持稅務機關開具的股權轉讓所得繳納個人所得稅完稅憑證或免稅、不征稅證明,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股權變更登記手續。
3、股權交易各方已簽訂股權轉讓協議,但未完成股權轉讓交易的,企業在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申請股權變更登記時,應填寫《個人股東變動情況報告表》并向主管稅務機關申報。
法律依據:
《公司法》第七十一條: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之間可以相互轉讓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權。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股權,應當經其他股東過半數同意。股東應就其股權轉讓事項書面通知其他股東征求同意,其他股東自接到書面通知之日起滿三十日未答復的,視為同意轉讓。其他股東半數以上不同意轉讓的,不同意的股東應當購買該轉讓的股權;不購買的,視為同意轉讓。經股東同意轉讓的股權,在同等條件下,其他股東有優先購買權。兩個以上股東主張行使優先購買權的,協商確定各自的購買比例;協商不成的,按照轉讓時各自的出資比例行使優先購買權。公司章程對股權轉讓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法律客觀: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
第七十一條
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之間可以相互轉讓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權。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股權,應當經其他股東過半數同意。股東應就其股權轉讓事項書面通知其他股東征求同意,其他股東自接到書面通知之日起滿三十日未答復的,視為同意轉讓。其他股東半數以上不同意轉讓的,不同意的股東應當購買該轉讓的股權;
不購買的,視為同意轉讓。經股東同意轉讓的股權,在同等條件下,其他股東有優先購買權。兩個以上股東主張行使優先購買權的,協商確定各自的購買比例;
協商不成的,按照轉讓時各自的出資比例行使優先購買權。公司章程對股權轉讓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股份有限公司股權可以轉讓嗎
法律主觀:
股份有限公司股權可以轉讓。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東轉讓股權可以在依法設立的證券交易場所進行或者按照國務院規定的其他方式進行。記名股票以背書方式轉讓,無記名股票以交付方式轉讓。
法律客觀: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一百三十九條記名股票,由股東以背書方式或者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方式轉讓;轉讓后由公司將受讓人的姓名或者名稱及住所記載于股東名冊。股東大會召開前二十日內或者公司決定分配股利的基準日前五日內,不得進行前款規定的股東名冊的變更登記。但是,法律對上市公司股東名冊變更登記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吨腥A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一百四十條無記名股票的轉讓,由股東將該股票交付給受讓人后即發生轉讓的效力。
有限責任公司股權轉讓的幾種情形
法律主觀:
股權轉讓是股東行使股權經常而普遍的一種方式,依照我國《公司法》的規定,股東有權通過法定方式轉讓其全部出資或者部分出資。
有限責任公司股權轉讓的幾種情形:
根據新《公司法》第七十二條、第七十三條、第七十五條、第七十六條的規定,引起股權轉讓的情形有以下幾種:
股東之間轉讓股權
新《公司法》第七十二條第一款規定,“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之間可以相互轉讓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權”,即股東之間可以自由地相互轉讓其全部或者部分出資,不需要股東會表決通過,也沒有其他任何限制。
(二)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股權
新《公司法》第七十二條第二款規定“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股權,應當經其他股東過半數同意,股東應就其股權轉讓事項書面通知其他股東征求同意,其他股東在接到書面通知之日起滿三十日未答復的,視為同意轉讓,其他股東半數以上不同意轉讓的,不同意的股東應當購買該轉讓的股權;不購買的,視為同意轉讓。”由于有限責任公司兼具“資合性”與“人合性”比較重視股東之間的信任與合作關系,為盡量維護公司股東的穩定,保證公司經營的延續性,所以對于公司股東向股東以外的其他人轉讓出資,在保證股權自由轉讓的基礎上,予以了一定的限制即“需經其他股東過半數同意”,這里所定的“過半數”應如何理解?股東會的表決一般有兩種模式,一是人數決,即一人一票,二是股份決,即一股一票,新《公司法》對此只做了原則性的表述,實踐中應如何把握?我認為,此處“其他股東過半數”應是指股東人數超過一半,即實行的是一人一票的人數決,而非股份決,其理由:
1、根據有限公司“資合”與“人合”的雙重性質,《公司法》對有限責任公司股東向第三者轉讓股權進行限制,根本原因在于公司的“人合”因素,在于維系公司股東之間的穩定關系,因此股東會議在對“人合”性質的事項進行決議時,應當實行“一人一票”制。
2、根據新《公司法》第四十四條第二款、第一百零四條第二款規定,有限責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股東會、股東大會作出相關的決議時“必須經代表三分之二表決權的股東通過”,這兩條明確表述的是“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決權”指的是資本決,考慮的是有限公司的“資合”因素。所以從條款的對比中不難判斷新《公司法》第七十二條第二款規定的“股東過半數同意”,應是股東人數的過半數。
股權的強制執行而引起的轉讓
新《公司法》第七十三條規定: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規定的強制執行程序轉讓股東的股權時,應當通知公司及全體股東,其他股東在同等條件下有優先購買權。股權的強制執行是股權轉讓的一種形式,它是指人民法院依照民事訴訟法等法律規定的執行程序,依據債權人的申請,在強制執行生效的法律文書時,以拍賣、變賣或其他方式,轉讓有限責任公司股東的股權的一種強制性轉讓措施。
異議股東行使回購請求權引起的股權轉讓
根據新《公司法》第七十五條的規定精神,異議股東行使回購請求權的條件在實體上應當符合下列情形之一:1、公司連續5年不向股東分配利潤,而該公司五年連續盈利,并且符合公司法規定的分配利潤條件的,即公司在5年中每一年都盈利,并且每一年在依法彌補虧損、提取公積金后,還有利潤可以分配給股東,但公司卻沒有一年向股東分配利潤。2、公司合并、分立或者轉讓其主要財產。3、公司章程規定的營業期限屆滿或者章程規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現股東會會議通過決議修改章程使公司存續的。新《公司法》增加這一規定的原因是由于近年來在實踐中,因股東間的壓制,公司僵局及股東個人情況的變化等使得以退股為目的而發生的訴訟逐漸增多,但法律又無明文的規定或其它的救濟手段,針對上述現狀,新《公司法》在對他國的公司法立法情況的比較及考察后,突破了傳統的資本制度的理念引入了退股制度即異議股東的股權回購請求權。
(五)股東資格的繼承取得引起的股權法定轉讓
新《公司法》第七十六條原則規定“自然人股東死亡后,其合法繼承人可以繼承股東資格”。公民死亡后其遺產依法由其繼承人繼承,股東的出資作為股東的個人合法財產,在自然人股東死亡后,也應由其繼承人依法繼承,繼承人繼承股東資格后,成為公司的股東,取得了股權,依法享有資產權益,參與重大決策等各項股東權利。
法律客觀: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
第七十一條
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之間可以相互轉讓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權。
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股權,應當經其他股東過半數同意。股東應就其股權轉讓事項書面通知其他股東征求同意,其他股東自接到書面通知之日起滿三十日未答復的,視為同意轉讓。其他股東半數以上不同意轉讓的,不同意的股東應當購買該轉讓的股權;
不購買的,視為同意轉讓。
經股東同意轉讓的股權,在同等條件下,其他股東有優先購買權。兩個以上股東主張行使優先購買權的,協商確定各自的購買比例;
協商不成的,按照轉讓時各自的出資比例行使優先購買權。
公司章程對股權轉讓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有限責任公司股東轉讓股權的規定
(一)對內轉讓
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之間可以相互轉讓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權。
(二)對外轉讓
1、有約定按約定:公司章程對股權轉讓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2、沒有約定按法定:
(1)股東向股東之外的人轉讓股權,應當經“其他股東過半數”(大于1/2)同意。
【注意】股東向股東之內的人轉讓股權無需經過股東會作出決議。
(2)表示同意的方式
①明確表示同意。
②其他股東自接到書面通知之日起滿30日未答復的,視為同意轉讓。
③其他股東半數以上不同意轉讓的,不同意的股東應當購買該轉讓的股權;不購買的,視為同意轉讓。
(3)優先購買權(順序:協商——出資比例)
經股東同意轉讓的股權,在同等條件下,其他股東有優先購買權;兩個以上股東主張行使優先購買權的,協商確定各自的購買比例;協商不成的,按照轉讓時各自的出資比例行使優先購買權。
(三)人民法院強制轉讓股東股權
1、強制轉讓:人民法院依照強制執行程序轉讓股東的股權時,應當通知公司及全體股東,其他股東在同等條件下有優先購買權。其他股東自人民法院通知之日起滿“20日”不行使優先購買權的,視為放棄優先購買權。
2、轉讓股權的程序:注銷原股東的出資證明書——向新股東簽發出資證明書——修改公司章程和股東名冊中有關股東及其出資額的記載。
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之間可以自由轉讓股權嗎
有限責任公司 股東之間可以依公司法規定自由轉讓股權 根據《公司法》第72條條一款的規定,有限責任 公司的股東 之間可以相互轉讓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權。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之間是可以互相轉讓股權的,不需要經過其他股東的同意。小股東以轉讓股權的方式將股股轉讓給集體股(一般為職工持股會的名義),是 符合法律規定 的。 而有限責任公司對外轉讓股權要受到更多的限制: (一)應經其他股東過半數同意,股東應就其股權轉讓事項書面通知其他股東征求同意,其他股東自接到書面通知之日起滿三十日未答復的,視為同意轉讓。其他股東半數以上不同意轉讓的,不同意的股東應當購買該轉讓的股權;不購買的,視為同意轉讓。 (二)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規定的 強制執行程序 轉讓股東的股權時,應當通知公司及全體股東,其他股東在同等條件下有 優先購買權 。其他股東自人民法院通知之日起滿二十日不行使優先購買權的,視為放棄優先購買二、 股份有限公司 的股東間進行股權轉讓應當在依法設立的證券交易場所進行或者按照國務院規定的其他方式進行股份有限公司的發起人和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轉讓股份還受到以下限制: (一)發起人持有的 本公司股份 ,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一年內不得轉讓。公司公開發行股份前已發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證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內不得轉讓。二)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應當向公司申報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變動情況,在任職期間每年轉讓的股份不得超過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總數的百分之二十五;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內不得轉讓。上述人員離職后半年內,不得轉讓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公司章程可以對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轉讓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作出其他限制性規定。三、公司在特定情況下還可以回購股東的股權
有限公司股權可以無償轉讓嗎
股權無償轉讓是可以的,但要繳納相關的稅。
股權轉讓過程中,轉讓方需要交納各種稅費。稅務變更時需要請稅務局開一張完稅證明,包括:個人所得稅、企業所得稅、印花稅。其中個人所得稅的稅負較重。同時《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股權轉讓所得個人所得稅計稅依據核定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0年第27號)規定,個人股權轉讓計稅依據明顯偏低且無正當理由的,主管稅務機關可采用公告列舉的方法核定。
股權自由轉讓制度,是現代公司制度最為成功的表現之一。隨著我國市場經濟體制的建立,國有企業改革及公司法的實施,股權轉讓成為企業募集資本、產權流動重組、資源優化配置的重要形式,由此引發的糾紛在公司訴訟中最為常見,其中股權轉讓合同的效力是該類案件審理的難點所在。
擴展資料
無償股權轉讓協議成立的條件
從股權協議的成立上來看,無論是無償轉讓還是有償轉讓,協議成立的條件是一樣的。無償股權轉讓合同簽訂不得違反法律、法規、政策或公司章程關于轉讓時間、轉讓主體、受讓主體的限制性規定。法律、法規、政策規定不得從事營利性活動的主體,不得受讓公司股權成為公司股東,例如各級國家機關的領導。
法律、法規對交易主體權利能力有禁止性規定的,這類主體不得違反規定訂立股權轉讓合同,例如,股東不得向公司自身轉讓股權,但《公司法》規定股份公司為減少資本而注銷公司股份和與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公司兼 并這兩種情形例外。約定必須遵守,公司章程對股東轉讓股權有特別限制和要求的,股東訂立股權轉讓合同時,不得違反這些規定。
轉讓方在交易過程中可能提供虛假的資料和信息,為防范轉讓方向受讓方提供虛假的資料和信息的風險,受讓方可要求轉讓方對其欺詐行為可能引起的未來債務做出保證或提供擔保,例如向公證機 關提存保證金。
參考資料來源:百度百科-股權
公司股權是否可以轉讓
法律分析:可以。有限責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權都可以轉讓,只是限制不同。
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權內部轉讓是自由的,不需要其他股東同意。但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股權,需要其他股東過半數同意。股權轉讓應書面通知其他股東,其他股東自接到書面通知之日起滿三十日未答復就視為同意轉讓。其他股東不同意轉讓的,應當購買該轉讓的股權,不購買的也視作同意轉讓。
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權可以依法轉讓。但對公司的特定持有人的股權轉讓做出限制。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
第七十一條 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之間可以相互轉讓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權。
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股權,應當經其他股東過半數同意。股東應就其股權轉讓事項書面通知其他股東征求同意,其他股東自接到書面通知之日起滿三十日未答復的,視為同意轉讓。其他股東半數以上不同意轉讓的,不同意的股東應當購買該轉讓的股權;不購買的,視為同意轉讓。
經股東同意轉讓的股權,在同等條件下,其他股東有優先購買權。兩個以上股東主張行使優先購買權的,協商確定各自的購買比例;協商不成的,按照轉讓時各自的出資比例行使優先購買權。
公司章程對股權轉讓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一百三十七條 股東持有的股份可以依法轉讓。
第一百四十一條 發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一年內不得轉讓。公司公開發行股份前已發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證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內不得轉讓。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應當向公司申報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變動情況,在任職期間每年轉讓的股份不得超過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總數的百分之二十五;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內不得轉讓。上述人員離職后半年內,不得轉讓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公司章程可以對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轉讓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作出其他限制性規定。
有限公司剛成立股權能轉讓嗎
法律分析:能。《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規定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之間可以相互轉讓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權。股份以自由轉讓為原則,即股東在一般情況下可以完全按自己的意愿轉讓自己所持有的股份。但這并非絕對的自由,為了維護公司、股東和其他利害關系人的利益,防止利用轉讓活動進行不當行為,對有些股份的轉讓有必要的限制。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 第七十一條 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之間可以相互轉讓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權。
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股權,應當經其他股東過半數同意。股東應就其股權轉讓事項書面通知其他股東征求同意,其他股東自接到書面通知之日起滿三十日未答復的,視為同意轉讓。其他股東半數以上不同意轉讓的,不同意的股東應當購買該轉讓的股權;不購買的,視為同意轉讓。
經股東同意轉讓的股權,在同等條件下,其他股東有優先購買權。兩個以上股東主張行使優先購買權的,協商確定各自的購買比例;協商不成的,按照轉讓時各自的出資比例行使優先購買權。
公司章程對股權轉讓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