領導傳銷罪(組織領導傳銷罪)



領導傳銷罪(組織領導傳銷罪)
領導傳銷罪(組織領導傳銷罪)
法律主觀:
傳銷如果構成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的,追訴期是五年。情節嚴重的,追訴期是十五年。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的法定最高刑是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情節嚴重的,法定最高刑是十五年有期徒刑。
法律客觀: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八十七條 犯罪經過下列期限不再追訴: (一)法定最高刑為不滿五年有期徒刑的,經過五年; (二)法定最高刑為五年以上不滿十年有期徒刑的,經過十年; (三)法定最高刑為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經過十五年; (四)法定最高刑為無期徒刑、死刑的,經過二十年。如果二十年以后認為必須追訴的,須報請最高人民檢察院核準。
法律主觀:
組織、領導 傳銷活動罪 的認定: 首先,有非法傳銷行為,構成犯罪的主要是傳銷的組織策劃者,多次介紹、誘騙、脅迫他人加入傳銷組織的積極參與者;一般參加者, 不構成犯罪 。 其次,構成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法律客觀:
被逮捕前可以做什么 (一)【自首】建議盡快向公安機關投案自首,且如實供述自己的行為。自首是法定的可以減輕或者從輕處罰的,其中,犯罪較輕的,可以免除處罰。 (二)【積極配合】應當配合相關機關,如實回答案件相關問題,且不袒護他人,對與本案無關的問題,可以拒絕回答。 (三)【坦白案情】 在交代案情時,行為人可以說明案件發生后采取了哪些積極措施去挽回被害人的損失。 (四)【訴訟權利】若有侵犯公民訴訟權利和人身侮辱的行為,有提出控告的權利。 被公安機關逮捕后可以做什么 (一)【程序合法】如果被采取強制措施(如:拘留、逮捕等)超過法定期限(拘留最長不得超過37天、逮捕后被羈押期限不得超過2個月)的,可以要求解除強制措施。 (二)【刑事會見】如果在偵查階段,那么僅有律師能夠進行會見,所以可以在偵查階段便委托律師介入,了解清楚案情,弄清楚違反的法律法規,避免因為不了解程序和法律法規而造成更壞的后果。 (三)【取保候審】如果患有嚴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或者正在懷孕、哺乳自己的孩子的,那么符合取保候審條件,可以申請取保候審。 庭審階段 (一) 【回避】如果發現參與審理的法官、書記員、陪審員和案件有關系,那么可以提出申請,讓他們回避。 (二) 【訴訟權利/人格權】對于司法工作人員侵犯其合法的訴訟權利(如自由辯論的權利)和有人身侮辱的行為,可以向法庭提出控告。 (三) 【質證權利】參與法庭審理的過程中,可以了解被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證據。 (四) 【質證環節】對于未到庭的證人證言,鑒定結論、勘驗筆錄的內容,可以提出自己的意見。 (五) 【自我辯護權利的行使】有權參與法庭辯論,并進行最后陳述。 (六) 【遵守庭審規則】在參與庭審的過程中,要遵守法庭規則,對司法人員依法進行的訴訟活動給予配合。
一、傳銷罪金額立案標準是什么?
傳銷罪金額立案標準是根據《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于公安機關管轄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的規定(二)》第七十八條規定,組織、領導以推銷商品、提供服務等經營活動為名,要求參加者以繳納費用或者夠買商品、服務等方式獲得加入資格,并按照一定順序組成層級,直接或者間接以發展人員的數量作為計酬或者返利依據,引誘、脅迫參加者繼續發展他人參加,騙取財物,擾亂經濟社會秩序的傳銷活動,涉嫌組織、領導的傳銷活動人員在三十人以上且層級在三級以上,對組織者、領導者,應予立案追訴。
所以,按以上組織、領導傳銷罪的立案標準具體如下:
1、屬于組織、領導傳銷行為;
2、涉嫌組織、領導的傳銷活動人員在三十人以上且層級在三級以上。
構成組織、領導傳銷罪會按以下量刑:
1、一般情況中,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罰金;
2、情節嚴重的,處5年以上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法律依據:
《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條的規定,組織、領導以推銷商品、提供服務等經營活動為名,要求參加者以繳納費用或者購買商品、服務等方式獲得加入資格,并按照一定順序組成層級,直接或者間接以發展人員的數量作為計酬或者返利依據,引誘、脅迫參加者繼續發展他人參加,騙取財物,擾亂經濟社會秩序的傳銷活動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二、傳銷的危害性是什么?
1、在經濟學層面上,傳銷以欺騙為直接手段,出售人與人之間的信任資源。參與者一旦發現自己被騙,解脫的方式就是發展下線,騙別人。一個龐大的騙子網絡建立起來。假如傳銷無限制發展下去,社會上人與人的信任資源將無限流失,終究會動搖市場經濟賴以發展的基礎。
2、在社會學意義上,瓦解社會基本單元———家庭,動搖社會穩定的基礎。傳銷活動參與者多有相同的經歷,就是被親戚朋友以做生意、介紹工作為名,騙到外省市。參與人員中,多是弱勢群體。最后結果往往許多人妻離子散,家破人亡,有的因過分投入,精神接近崩潰邊緣。
3、心理學意義上,突破了道德和法制約束,危害人的思想信念基礎。傳銷,讓人不以欺騙為辱,反以為榮。傳銷培訓出了不受道德約束的成員,即便組織被取締,不再從事傳銷,已經沒有正常人做不道德事時的內疚感,變得極端自私,惟利是圖。這樣的社會成員如果達到一定規模,社會控制體系將面臨崩潰的危險。
在我們的現實生活當中,傳銷行為是一種違法行為,因為傳銷行為不僅僅會危害到社會秩序,而且也會化解社會最基本的單元,動搖社會穩定的基礎,因此必須要按照傳銷相關的罪名來進行處罰。
犯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處罰金。領導的傳銷活動人員在三十人以上且層級在三級以上,就會立案追訴,整個傳銷資金數額在二百五十萬以上的,屬于情節嚴重,會加檔量刑。
一、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量刑標準
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是指以推銷商品或提供服務等經營活動為名,要求參加者以繳納費用或者購買商品、服務等方式獲得加入資格,并按照一定順序組成層級,直接或者間接以發展人員的數量作為計酬或者返利依據,引誘、脅迫參加者繼續發展他人參加,騙取財物,擾亂經濟社會秩序的行為。
《刑法》第224條規定,犯該罪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處罰金。領導的傳銷活動人員在三十人以上且層級在三級以上,就會立案追訴,整個傳銷資金數額在二百五十萬以上的,屬于情節嚴重,會加檔量刑。
傳銷組織通常分為南派傳銷和北派傳銷,南派傳銷以洗腦著稱,通常不會使用暴力、非法拘禁等手段,較為溫和,而北派傳銷則常常以武力挾持,故而往往會以搶劫罪、非法拘禁罪、故意傷害罪論處。
由于傳銷屬于涉眾性犯罪,打擊起來需要大量的司法資源,并且由于其形式的迷惑性,往往需要工商部門先去定性,公安機關才會主動出擊,當家人身陷傳銷組織時,我們不要想著短時間內去說服他們,而是要盡快將其帶離傳銷組織,脫險后再對其反洗腦。
二、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構成要件
1、客體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體為復雜客體,既侵犯了公民的財產所有權,又侵犯了市場經濟秩序和社會管理秩序。本罪的犯罪對象是公民個人財產,通常是貨幣。傳銷常伴隨偷稅漏稅、哄抬物價等現象,侵犯多個社會關系和法律客體。
2、客觀要件
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違反國家規定,組織、從事傳銷活動,擾亂市場秩序,情節嚴重的行為。但不是所有的傳銷行為都構成犯罪,情節一般的,屬于一般違法行為,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予以行政處罰;只有行為人實施傳銷行為情節嚴重才構成犯罪,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另外,要區分傳銷罪與直銷活動中的違規行為。若在直銷行為中出現夸大直銷員收入、產品功效等欺騙、誤導行為,應由直銷監管部門處以行政處罰,而不應視為傳銷罪。
情節嚴重的認定應結合傳銷涉案金額、傳銷發展人員數量、傳銷中使用的手段、傳銷造成的影響等多方面因素綜合衡量。
3、主體要件
本罪主體是一般主體,凡達到法定刑事責任年齡、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構成本罪。本罪追究的主要是傳銷的組織策劃者,多次介紹、誘騙、脅迫他人加入傳銷組織的積極參與者。對一般參加者,則不予追究。
根據《關于審理單位犯罪案件具體應用法律有關問題的解釋》第2條規定:“個人為進行違法犯罪活動而設立的公司、企業、事業單位實施犯罪的,或者公司、企業、事業單位設立后,以實施犯罪為主要活動的,不以單位犯罪論處?!惫蕦iT從事傳銷行為的公司,依照司法解釋的規定,不以單位犯罪論處,而對其組織者和主要參與人以自然人犯罪定罪處罰。
4、主觀要件
本罪在主觀方面表現為直接故意,具有非法牟利的目的。即行為人明知自己實施傳銷行為,為國家法規所禁止,但為達到非法牟利的目的,仍然實施這種行為,且對危害結果的發生持希望和積極追求的態度。
犯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的,一般是對其中的組織策劃者追究責任,而要是近屬于一般的參加者,那往往是不需要追究責任的。另外,單位也是不能認定構成此罪。實踐中,組織領導傳銷活動達到情節嚴重的,那么才會認定構成犯罪,不然的話只能當做一般的違法行為處理。
法律主觀:
刑法修正案(七)增設的“組織領導傳銷罪”的條文內容:是組織、領導以推銷商品、提供服務等經營活動為名,要求參加者以繳納費用或者購買商品、服務等方式獲得加入資格,并按照一定順序組成層級,直接或者間接以發展人員的數量作為計酬或者返利依據,引誘、脅迫參加者繼續發展他人參加,騙取財物,擾亂經濟社會秩序的傳銷活動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敖M織領導傳銷罪”構成的要件主要有以下幾個方面:第一,關于加入資格。直銷企業對直銷人員的加入是沒有任何門檻的,而傳銷對加入的人員是設置條件的。一是繳納費用。比如廣西等地的所謂資本運作,是根本沒有任何產品,只要繳納一定數量的費用就可以參與他們的所謂資本運作。二是購買產品或服務。直銷企業對直銷人員的加入也是不需要他們非得購買產品或服務不可,但傳銷就不同,傳銷人員取得傳銷資格就必須購買他們的產品或所謂的服務。如果設置加入條件,或繳納費用,或購買產品或服務,就有可能涉嫌傳銷。第二,關于計酬依據。目前我國直銷企業的計酬方式是直銷人員銷售產品后按銷售額的30%提取的。傳銷則不同,傳銷是以直接或間接以發展人員的數量作為計酬或者返利的依據。如果不依據銷售產品而依據發展人員多少為依據進行計酬,這也可能涉嫌傳銷。這個法律規定很重要。如果按照《禁止傳銷條例》對傳銷的定義,直銷企業即使是銷售產品,只要發現有多層次銷售,就是涉嫌傳銷。而刑法只把以發展人員的數量進行計酬或返利作為傳銷,這就給執法人員有了更清晰的法律依據。簡單地說,直銷是銷“產品”,傳銷是銷“人頭”,直銷企業只要按銷售產品進行計酬就不會涉嫌傳銷,如果通過銷“人頭”計算報酬,這就是涉嫌傳銷。第三,關于“層級”。多層次直銷是世界上眾多國家直銷的主流模式,但《直銷管理條例》規定我國只允許單層次直銷。刑法中所說的傳銷按層級計酬的“層級”,其實不是直銷模式的多層次,而是一種金字塔式的“層級”。金字塔式的“層級”,里面充滿了引誘、脅迫與欺詐,這就是政府要嚴厲打擊的傳銷。而直銷的多層次,它是一種銷售產品的組織結構,與金字塔式的“層級”是根本不同的兩碼事。現在如果直銷企業搞多層次銷售,只要按銷售產品的業績計酬,最多就是“違規”而不是“違法”。第四,關于手段與結果。直銷企業發展直銷人員是以招募形式開展的,而傳銷則是引誘、脅迫參加者繼續發展他人參加,騙取他人財物。這就是直銷與傳銷在發展人員方面的不同手段。由于手段的不同,其結果也是不同的。直銷企業開展業務,一方面為緩解就業壓力作出了貢獻,一方面為擴大內需作出了努力,從而為社會創造了財富。傳銷則不同,它造成的后果只能是擾亂經濟社會秩序。
法律客觀:
一、關于傳銷組織層級及人數的認定問題以推銷商品、提供服務等經營活動為名,要求參加者以繳納費用或者購買商品、服務等方式獲得加入資格,并按照一定順序組成層級,直接或者間接以發展人員的數量作為計酬或者返利依據,引誘、脅迫參加者繼續發展他人參加,騙取財物,擾亂經濟社會秩序的傳銷組織,其組織內部參與傳銷活動人員在三十人以上且層級在三級以上的,應當對組織者、領導者追究刑事責任。組織、領導多個傳銷組織,單個或者多個組織中的層級已達三級以上的,可將在各個組織中發展的人數合并計算。組織者、領導者形式上脫離原傳銷組織后,繼續從原傳銷組織獲取報酬或者返利的,原傳銷組織在其脫離后發展人員的層級數和人數,應當計算為其發展的層級數和人數。辦理組織、領導傳銷活動刑事案件中,確因客觀條件的限制無法逐一收集參與傳銷活動人員的言詞證據的,可以結合依法收集并查證屬實的繳納、支付費用及計酬、返利記錄,視聽資料,傳銷人員關系圖,銀行賬戶交易記錄,互聯網電子數據,鑒定意見等證據,綜合認定參與傳銷的人數、層級數等犯罪事實。二、關于傳銷活動有關人員的認定和處理問題下列人員可以認定為傳銷活動的組織者、領導者:(一)在傳銷活動中起發起、策劃、操縱作用的人員;(二)在傳銷活動中承擔管理、協調等職責的人員;(三)在傳銷活動中承擔宣傳、培訓等職責的人員;(四)曾因組織、領導傳銷活動受過刑事處罰,或者一年以內因組織、領導傳銷活動受過行政處罰,又直接或者間接發展參與傳銷活動人員在十五人以上且層級在三級以上的人員;(五)其他對傳銷活動的實施、傳銷組織的建立、擴大等起關鍵作用的人員。以單位名義實施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犯罪的,對于受單位指派,僅從事勞務性工作的人員,一般不予追究刑事責任。三、關于“騙取財物”的認定問題傳銷活動的組織者、領導者采取編造、歪曲國家政策,虛構、夸大經營、投資、服務項目及盈利前景,掩飾計酬、返利真實來源或者其他欺詐手段,實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條之一規定的行為,從參與傳銷活動人員繳納的費用或者購買商品、服務的費用中非法獲利的,應當認定為騙取財物。參與傳銷活動人員是否認為被騙,不影響騙取財物的認定。四、關于“情節嚴重”的認定問題對符合本意見第一條第一款規定的傳銷組織的組織者、領導者,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條之一規定的“情節嚴重”:(一)組織、領導的參與傳銷活動人員累計達一百二十人以上的;(二)直接或者間接收取參與傳銷活動人員繳納的傳銷資金數額累計達二百五十萬元以上的;(三)曾因組織、領導傳銷活動受過刑事處罰,或者一年以內因組織、領導傳銷活動受過行政處罰,又直接或者間接發展參與傳銷活動人員累計達六十人以上的;(四)造成參與傳銷活動人員精神失常、自殺等嚴重后果的;(五)造成其他嚴重后果或者惡劣社會影響的。五、關于“團隊計酬”行為的處理問題傳銷活動的組織者或者領導者通過發展人員,要求傳銷活動的被發展人員發展其他人員加入,形成上下線關系,并以下線的銷售業績為依據計算和給付上線報酬,牟取非法利益的,是“團隊計酬”式傳銷活動。以銷售商品為目的、以銷售業績為計酬依據的單純的“團隊計酬”式傳銷活動,不作為犯罪處理。形式上采取“團隊計酬”方式,但實質上屬于“以發展人員的數量作為計酬或者返利依據”的傳銷活動,應當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條之一的規定,以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定罪處罰。六、關于罪名的適用問題以非法占有為目的,組織、領導傳銷活動,同時構成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和集資詐騙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處罰。犯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并實施故意傷害、非法拘禁、敲詐勒索、妨害公務、聚眾擾亂社會秩序、聚眾沖擊國家機關、聚眾擾亂公共場所秩序、交通秩序等行為,構成犯罪的,依照數罪并罰的規定處罰。
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的主體是指組織、策劃、實施傳銷活動的人員。
具體主體包括以下幾個方面:
1、組織者:指以非法獲利為目的,通過組織、管理、領導等行為,策劃、組織和實施傳銷活動的人員。他們通常是傳銷組織的核心成員,負責制定和執行傳銷方案,吸引和招募參與者,控制和管理傳銷組織的運作;
2、領導者:指在傳銷組織中具有領導地位,負責指導和管理傳銷活動的人員。他們可能是傳銷組織的創始人、高級管理人員或核心成員,具有較高的權力和決策能力,對傳銷組織的運作具有重要影響力;
3、參與者:指在傳銷活動中起到輔助和執行作用的人員。他們可能是傳銷組織的銷售人員、推銷員、下線成員等,通過直接參與傳銷活動來獲取經濟利益。雖然他們的角色相對較低,但也是傳銷活動的關鍵環節之一。
組織領導傳銷活動處罰:
1、犯罪個體:對于普通的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的個體,根據犯罪的情節和后果的嚴重程度,可能被判處拘役、有期徒刑,并處罰金。具體刑罰幅度將根據犯罪行為的具體情況進行綜合判斷;
2、組織者或領導者:對于組織、策劃、實施傳銷活動的核心成員、領導者,由于其在傳銷活動中的重要地位和責任,可能會被判處較重的刑罰。根據犯罪的情節和后果的嚴重程度,可能會被判處有期徒刑,甚至是長期有期徒刑,并處較高的罰金。
綜上所述,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的主體并不僅限于上述提到的人員,還包括其他在傳銷活動中起到重要作用的人員,如傳銷組織的宣傳人員、培訓人員等。此外,根據具體的案件情況,可能會對主體的角色和責任進行細分和界定。傳銷活動被認為是一種非法經營行為,嚴重侵害了公眾的合法權益。相關法律對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的主體給予了嚴厲的刑罰,以維護社會秩序和公共利益。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條 之一 【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組織、領導以推銷商品、提供服務等經營活動為名,要求參加者以繳納費用或者購買商品、服務等方式獲得加入資格,并按照一定順序組成層級,直接或者間接以發展人員的數量作為計酬或者返利依據,引誘、脅迫參加者繼續發展他人參加,騙取財物,擾亂經濟社會秩序的傳銷活動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法律主觀:
一、客體要件,本罪侵犯的對象是復雜的對象,既侵犯了公民的財產所有權,又侵犯了市場經濟秩序和社會管理秩序。本罪的犯罪對象是公民的個人財產,貨幣傳銷常伴有偷稅漏稅、哄抬物價等現象,侵犯多個社會關系和法律對象。二、客觀要件:本罪客觀上表現為違反國家規定,組織從事傳銷活動,擾亂市場秩序。情節嚴重的,但并非所有傳銷行為都構成犯罪。情節一般的,屬于一般違法行為,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給予行政處罰;只有行為人傳銷情節嚴重才構成犯罪,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另外,要區分傳銷罪和直銷活動中的違法行為。直銷監管部門應當處以行政處罰,而不是傳銷罪,情節嚴重的認定應結合傳銷涉案金額、傳銷開發人員數量、傳銷中使用的手段、傳銷的影響等因素綜合衡量。三、主要要件:本罪主體是一般主體。凡達到法定刑事責任年齡,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主要是傳銷的組織策劃人,多次介紹、欺騙、脅迫他人加入傳銷的積極參與者,不予追究一般參與者。四.主觀要件:本罪主觀上表現為直接故意,具有非法牟利的目的,即行為人知道自己實施傳銷,被國家法律法規禁止,但為了達到非法牟利的目的,仍然實施這種行為,并對危害結果的發生持有希望和積極追求的態度。
法律客觀:
客體要件本罪侵犯的客體為復雜客體,既侵犯了公民的財產所有權,又侵犯了市場經濟秩序和社會管理秩序。本罪的犯罪對象是公民個人財產,通常是貨幣。傳銷常伴隨偷稅漏稅、哄抬物價等現象,侵犯多個社會關系和法律客體。客觀要件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違反國家規定,組織、從事傳銷活動,擾亂市場秩序,情節嚴重的行為。但不是所有的傳銷行為都構成犯罪,情節一般的,屬于一般違法行為,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予以行政處罰;只有行為人實施傳銷行為情節嚴重才構成犯罪,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另外,要區分傳銷罪與直銷活動中的違規行為。若在直銷行為中出現夸大直銷員收入、產品功效等欺騙、誤導行為,應由直銷監管部門處以行政處罰,而不應視為傳銷罪。情節嚴重的認定應結合傳銷涉案金額、傳銷發展人員數量、傳銷中使用的手段、傳銷造成的影響等多方面因素綜合衡量。主體要件本罪主體是一般主體,凡達到法定刑事責任年齡、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構成本罪。本罪追究的主要是傳銷的組織策劃者,多次介紹、誘騙、脅迫他人加入傳銷組織的積極參與者。對一般參加者,則不予追究。根據最高人民法院于1999年6月18日《關于審理單位犯罪案件具體應用法律有關問題的解釋》第2條規定:“個人為進行違法犯罪活動而設立的公司、企業、事業單位實施犯罪的,或者公司、企業、事業單位設立后,以實施犯罪為主要活動的,不以單位犯罪論處。”故對專門從事傳銷行為的公司,依照司法解釋的規定,不以單位犯罪論處,而對其組織者和主要參與人以自然人犯罪定罪處罰。主觀要件本罪在主觀方面表現為直接故意,具有非法牟利的目的。即行為人明知自己實施傳銷行為,為國家法規所禁止,但為達到非法牟利的目的,仍然實施這種行為,且對危害結果的發生持希望和積極追求的態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