邪教組織令人死亡罪的立案標準是什么



邪教組織令人死亡罪的立案標準是什么
邪教組織令人死亡罪的立案標準是什么
組織邪教組織令人死亡罪的犯罪構成包括:
1、犯罪主體為一般主體;
2、主觀方面一般由過失構成;
3、犯罪客體是社會管理秩序;
4、客觀方面即組織邪教組織,蒙騙其成員或者其他人實施絕食、自殘、自虐等行為,或阻止病人進行正常治療,導致死亡結果發生的行為。
【法律依據】
《刑法》第三百條
組織、利用會道門、邪教組織或者利用迷信破壞國家法律、行政法規實施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情節較輕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并處或者單處罰金。
組織、利用會道門、邪教組織或者利用迷信蒙騙他人,致人重傷、死亡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犯第一款罪又有奸淫婦女、詐騙財物等犯罪行為的,依照數罪并罰的規定處罰。
法律分析:組織邪教組織致人重傷罪立案標準:行為人組織邪教組織蒙騙他人,致人重傷的,應予立案追訴。犯此罪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邪教組織是指冒用宗教、氣功或者其他名義建立,危害社會的非法組織。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條 組織、利用會道門、邪教組織或者利用迷信破壞國家法律、行政法規實施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情節較輕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并處或者單處罰金。組織、利用會道門、邪教組織或者利用迷信蒙騙他人,致人重傷、死亡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犯第一款罪又有奸淫婦女、詐騙財物等犯罪行為的,依照數罪并罰的規定處罰。
傳播邪教是組織、利用會道門、邪教組織、利用迷信破壞法律實施罪。組織、利用會道門、邪教組織或者利用迷信破壞國家法律、行政法規實施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情節較輕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并處或者單處罰金。組織、利用會道門、邪教組織或者利用迷信蒙騙他人,致人重傷、死亡的,依照規定處罰。
邪教是指冒用宗教、氣功或者其它名義建立,神化首要分子,利用制造、散布歪理邪說等手段蠱惑、蒙騙他人,發展、控制成員,危害社會的非法組織。邪教大多是以傳播宗教教義、拯救人類為幌子,散布謠言,且通常有一個自稱開悟的具有超自然力量的教主,以秘密結社的組織形式控制群眾,一般以不擇手段地斂取錢財為主要目的。法國專家們經過深入研究,認為應該從社會學角度出發,以“危險性”來界定邪教:一個團體,利用科學、宗教或治病為幌子,掩蓋其對信徒的權力、精神控制和盤剝。以最終獲取其信徒無條件效忠和服從、并使之放棄社會共同價值觀(包括倫理、科學、公民、教育等),從而對社會、個人自由、健康、教育和民主體制造成危害,即為邪教。
邪教的基本特征有哪些?
1、精神控制
邪教對其信徒實行精神控制,信徒必須遵循“精神領袖”的旨意而行動。這種精神控制之嚴重,早已超出人們的想象。
2、大肆斂財
邪教通過信徒大肆斂財。邪教頭目幾乎都這樣做,因此邪教往往擁有強大的經濟實力。邪教斂財的手段也是多種多樣的。有的邪教要求入會者交納年收入的3%作為“會費”;有的通過舉辦培訓班收取費用;有的出版會刊、教刊等。
3、脫離正常社會生活
邪教的內部法則毫無平等可言,而信徒必須首先遵守會規。使信徒脫離社會,這樣就能使信徒失去家庭和朋友的幫助,徹底被納入邪教內部。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二百五十一條
【非法剝奪公民宗教信仰自由罪】
【侵犯少數民族風俗習慣罪】
國家機關工作人員非法剝奪公民的宗教信仰自由和侵犯少數民族風俗習慣,情節嚴重的,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第五條
【罪責刑相適應】
刑罰的輕重,應當與犯罪分子所犯罪行和承擔的刑事責任相適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