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身權利和生命健康權(人身權利主要包括生命健康權)
生命健康權和人身自由權哪個更重要一些
生命健康和人身自由是我們生存必不可少的兩大條件,但是學界一直對哪種權利更為重要議論紛紛,那么接下來我就整理了相關的資料,我們一起來了解一下這兩大權利的區別,到底哪種更為重要。
一、眾說紛紜
生命健康權更重要
這兩個權利都是人權的范疇,要嚴密的論證那個更重要是不可能的,但從法律上來說,生命健康權更重要
1.“不自由毋寧死”那是詩人或者某文人說的,僅代表個人觀點,盡管有很多人認同,但沒有法律上及法理上的依據。
2.生命健康權重要的法律依據。
(1)刑法的規定各國刑法都認為最殘酷的刑法就是死刑,即法律認為,生命健康權更重要。
(2)根據《世界人權宣言》《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中的文字表述可以發現最基本的三大人權中生命權都在自由權和人身安全權之前,盡管不能實質性表明前者比后者重要,但可以看出立法者更注重前者。
(3)生命權是一切人權的基礎。因為無甲無乙,無乙卻有甲,當然甲重要。這也是我國政府對待人權的一貫態度“生存權是一切人權的基礎”。
二、公民的人身自由權:
是公民最基本的權利,是享有其它一切權利的必要條件
三、公民的生命健康權:
1、由生命權和健康權組成;
2、生命權是最高人身權利,是行使其它權利的前提;
3、健康權包括身體健康權和精神健康權,是重要的人身權利。
四、人身自由和生命健康受法律保護
1、我國法律規定,禁止對公民的身體或住宅進行非法搜查;司法人員在偵破案件時,必須搜查的,要嚴格按照法律程序進行;
2、我國法律規定,公民非經法定程序,不受逮捕;公民有違法嫌疑需要拘禁的,須嚴格依法定程序進行。
3、憲法和法律保護公民的生命健康權;傷害他人生命和健康要承擔法律責任;未成年人的生命健康受法律特殊保護。
五、法律依據
1、《憲法》第37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任何公民,非經人民檢察院批準或者決定或者人民法院決定,并由公安機關執行,不受逮捕。禁止非法拘禁和以其他方法非法剝奪或者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禁止非法搜查公民的身體。
2、《憲法》第35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享有言論、出版、集會、結社、游行、示威的自由。
3、《憲法》第36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有宗教信仰自由。
4、《憲法》第39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的住宅不受侵犯。禁止非法搜查或非法侵入公民的住宅。
5、《刑法》第238條: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剝奪他人人身自由的,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具有毆打、侮辱情節的,從重處罰。
6、《民法通則》第102條第2款:公民、法人由于過錯侵害國家的、集體的財產,侵害他人財產、人身的應當承擔民事責任。
7、《治安管理處罰法》第40條: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處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并處五百元以上1000元以下罰款;情節較輕的,處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并處200百元以上500百元以下罰款:(一)組織、脅迫、誘騙不滿16周歲的人或者殘疾人進行恐怖、殘忍表演的;(二)以暴力、威脅或者其他手段強迫他人勞動的;(三)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非法侵入他人住宅或者非法搜查他人身體的。
8、《消費者權益保障法》第5條:經營者不得對消費者進行侮辱,誹謗,不得搜查消費者的身體極其攜帶的物品,不得侵犯消費者的人身自由
六、自覺依法維護權利:
1、當正在受到不法侵害時,應報警,呼救或其它機智應對;
2、當受到侵害后,要依法維權:如直接協商;向有關部門申訴;請求有關組織調解;請仲裁部門仲裁;提起訴訟等。要求停止侵害,消除影響,恢復原狀,賠禮道歉或賠償損失等。
3、要遵紀守法,不去侵犯別人的權利和自由。
人身權利包括哪些
1、公民享有生命健康權。
2、公民享有姓名權,有權決定、使用和依照規定改變自己的姓名,禁止他人干涉、盜用、假冒;法人、個體工商戶、個人合伙享有名稱權。企業法人、個體工商戶、個人合伙有權使用、依法轉讓自己的名稱。
3、公民享有肖像權,未經本人同意,不得以營利為目的使用公民的肖像。
4、公民、法人享有名譽權,公民的人格尊嚴受法律保護,禁止用侮辱、誹謗等方式損害公民、法人的名譽。
5、公民、法人享有榮譽權,禁止非法剝奪公民、法人的榮譽稱號。
6、公民享有婚姻自主權,禁止買賣、包辦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為。
7、婚姻、家庭、老人、母親和兒童受法律保護。殘疾人的合法權益受法律保護。
8、婦女享有同男子平等的民事權利。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三條民事主體的人身權利、財產權利以及其他合法權益受法律保護,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侵犯。
第一百一十條自然人享有生命權、身體權、健康權、姓名權、肖像權、名譽權、榮譽權、隱私權、婚姻自主權等權利。法人、非法人組織享有名稱權、名譽權和榮譽權。
第九百九十一條民事主體的人格權受法律保護,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侵害。
《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第三十七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任何公民,非經人民檢察院批準或者決定或者人民法院決定,并由公安機關執行,不受逮捕。禁止非法拘禁和以其他方法非法剝奪或者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禁止非法搜查公民的身體。
生命健康權的具體權利
公民生命健康權包含兩類:生命權、健康權
生命權是公民維護其生命安全利益的權力,主要表現為生命安全維護權,當他人非法侵害自身生命安全時,有權依法自衛和請求司法保護。凡致人死亡的非法行為均屬侵害生命權的行為。生命對于我們只有一次,具有最高價值,生命安全是公民從事一切活動的物質前提和基本條件,生命一旦喪失,任何權利對于受害人而言均無價值。我們有權珍愛生命,維護生命安全。
健康權是公民維護其身體健康即生理機能正常運行。具有良好心理狀態的權利。健康的內容主要表現為健康維護權,又兩層含義。其一,保持自己健康的權利。其二,健康利益維護權,當健康受到不法侵害時,受害人享有司法保護請求權。
生命權健康權身體權規定
生命權、健康權、身體權糾紛是指他人實施侵害生命權、健康權、身體權行為而引起的糾紛。生命權是指以自然人的生命安全利益為內容的權利。生命權是法律保護的最高權利形態。生命的喪失是侵害生命權的結果。
1、生命權是公民依法享有的生命不受非法侵害的權利。生命是公民作為權利主體而存在的物質前提,生命權一旦被剝奪,其他權利就無從談起,所以,生命權是公民最根本的人身權。保護公民的生命權不受非法侵害,是我國法律的首要任務。
生命權,是以自然人的性命維持和安全利益為內容的人格權。我國《民法通則》第98條規定:“公民享有生命健康權”,《民法通則》里所表述的生命健康權,實際上是生命權、健康權與身體權的總稱。
人身不受傷害和殺害的權利或得到保護以免遭傷害和殺害的權利,取得維持生命和最低限度的健康保護的物質必需的權利。生命權是人權最基本的權利。
2、健康權是公民依法享有的身體健康不受非法侵害的權利。身體健康是公民參加社會活動和從事民事活動的重要保證。保護公民的健康權,就是保障公民身體的機能和器官不受非法侵害。對于不法侵害公民健康權的行為,不僅要追究其民事責任,有時還要追究其刑事責任。
3、身體權是指自然人保持其身體組織完整并支配其肢體、器官和其他身體組織并保護自己的身體不受他人違法侵犯的權利。身體是生命的物質載體,是生命得以產生和延續的最基本條件,由此決定了身體權對自然人至關重要。
身體權與生命權,健康權密切相關,侵害自然人的身體往往導致對自然人健康的損害,但是生命權以保護自然人生命的延續為內容,身體權所保護的是身體組織的完整及對身體組織的支配。
首要的基本人身權利是什么
首要的基本人身權利是生命健康權。
生命健康權簡介:
生命健康權是人格權的一種。分為生命權和健康權。生命權是公民作為人的存在、作為權利主權的前提條件,也是公民行使其他民事權利的基礎。生命的存在和生命權的享有,是每個人的最高人身利益。因此,保全生命不受非法侵害是公民第一位重要的人身權利。
健康權,又稱身體健康權,它包括身體的和精神的兩個方面。公民在生命存續期間,必須維持人體組織的完整性和人體器官正常的機能,否則就無法以自己的行為參與民事活動。
生命健康權維護原因:
1、人最寶貴的是生命,健康是人們幸福生活乃至生命安全的重要前提。
2、生命健康權是公民參加一切社會活動、享有其他一切權利的基礎。
3、生命一旦喪失,任何權利都失去了意義,生命健康權是公民最根本的人身權。
公民的人身權利及人身自由權的內容:
公民的人身權利:
公民的人身權利是公民最基本的權利,它包括的內容比較廣泛。但主要上指人的生命,健康,人格,名譽和人身自由等權利,以及與人身直接有關的權利,例如:公民住宅不受侵犯的權利等。
我國<刑法>為了切實保障公民的人身權利,民主權利和其他權利不受侵犯,專章規定了“侵犯公民人身自由權利,民主權利”。
<刑法>第131條明確規定:“保護公民的人身權利,民主權利和其他權利,不受任何人,任何機關非法侵犯,違法侵犯情節嚴重的,對直接責任人員予以刑事處分。”
人身自由權的內容:
行動權的內容是權利主體在法律范圍內自主支配自己的行動,他人不得妨礙。作為獨立人格權的貞操權、婚姻自主權以及所謂的知情權,都屬于行動權。我國《民法通則》把婚姻自主權作為獨立的人格權;知情權在隱私權一節中介紹。本節只介紹貞操權。
區分生命健康權 個人隱私權 人格尊嚴權
三者都屬于人身權利。
其中個人隱私權從屬于人格尊嚴權。
生命健康權是公民最根本的人身權利,是公民行使其他權利的先決條件。
人格尊嚴權是公民基于人格尊嚴所享有的權利,包括肖像權、姓名權、名譽權、榮譽權和隱私權。
個人隱私權是基于個人生理、心理以及社會交往中的秘密所產生的不想為外人知道的權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