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法院不受理案件怎么辦(如果法院不受理案件怎么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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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不受理案件怎么辦
法律分析:當事人到法院打官司、提起訴訟,法院不受理,一般有以下兩種情況:一是所提出的問題不歸法院管轄,應由其他部門處理,法院不受理是正確的;二是所提出的問題由該法院管轄,但由于接待人員不熟悉業務、怕麻煩等原因而不收案,這是錯誤的,但也是很少見的。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一百二十三條 人民法院應當保障當事人依照法律規定享有的起訴權利。對符合本法第一百一十九條的起訴,必須受理。符合起訴條件的,應當在七日內立案,并通知當事人;不符合起訴條件的,應當在七日內作出裁定書,不予受理;原告對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訴。
第一百二十四條 人民法院對下列起訴,分別情形,予以處理:(一)依照行政訴訟法的規定,屬于行政訴訟受案范圍的,告知原告提起行政訴訟;(二)依照法律規定,雙方當事人達成書面仲裁協議申請仲裁、不得向人民法院起訴的,告知原告向仲裁機構申請仲裁;(三)依照法律規定,應當由其他機關處理的爭議,告知原告向有關機關申請解決;(四)對不屬于本院管轄的案件,告知原告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起訴;(五)對判決、裁定、調解書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案件,當事人又起訴的,告知原告申請再審,但人民法院準許撤訴的裁定除外;(六)依照法律規定,在一定期限內不得起訴的案件,在不得起訴的期限內起訴的,不予受理;(七)判決不準離婚和調解和好的離婚案件,判決、調解維持收養關系的案件,沒有新情況、新理由,原告在六個月內又起訴的,不予受理。
法院不受理案件怎么辦
一般情況下法院是會對起訴進行受理的,那么如果法院不受理案件怎么辦呢?這是困擾大家的一個問題,為了給你解答相關的疑惑,我為您整理了相關的法律知識,供您閱讀,希望可以幫助到您。
法院不受理案件怎么辦
如果案件是符合起訴條件法院卻不予受理,那么當事人可以提起上訴。
《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二十三條
人民法院應當保障當事人依照法律規定享有的起訴權利。對符合本法第一百一十九條的起訴,必須受理。符合起訴條件的,應當在七日內立案,并通知當事人;不符合起訴條件的,應當在七日內作出裁定書,不予受理;原告對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訴。
第一百二十四條人民法院對下列起訴,分別情形,予以處理:
(一)依照行政訴訟法的規定,屬于行政訴訟受案范圍的,告知原告提起行政訴訟;
(二)依照法律規定,雙方當事人達成書面仲裁協議申請仲裁、不得向人民法院起訴的,告知原告向仲裁機構申請仲裁;
(三)依照法律規定,應當由其他機關處理的爭議,告知原告向有關機關申請解決;
(四)對不屬于本院管轄的案件,告知原告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起訴;
(五)對判決、裁定、調解書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案件,當事人又起訴的,告知原告申請再審,但人民法院準許撤訴的裁定除外;
(六)依照法律規定,在一定期限內不得起訴的案件,在不得起訴的期限內起訴的,不予受理;
(七)判決不準離婚和調解和好的離婚案件,判決、調解維持收養關系的案件,沒有新情況、新理由,原告在六個月內又起訴的,不予受理。
第三巡回法庭依法不受理的六類案件
第一類是應當向最高人民法院本部提起或由其辦理的案件。主要包括:知識產權、涉外商事、海事海商、死刑復核、國家賠償、執行案件和最高人民檢察院抗訴的案件;不服最高人民法院第二審民商事和行政案件的判決、裁定、調解書,且在法定期限內應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請再審的案件。
第二類是仍在正常審理審查程序中的案件。主要包括:尚在審理、審查程序中的案件,應向正在審理或審查的人民法院反映問題;第一審判決、裁定尚未發生法律效力的案件,應依照法律規定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上訴。
第三類是基層人民法院、中級人民法院作出的已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調解書,應向原審人民法院或其上一級人民法院提出再審申請或申訴。
第四類是可向人民檢察院申請檢察建議或者抗訴的案件。主要包括:不服高級人民法院駁回再審申請或逾期未對再審申請作出裁定,或再審判決、裁定有明顯錯誤的民商事、行政案件;不服最高人民法院裁定或者通知駁回再審申請或申訴的案件,以及最高人民法院依法作出的再審判決、裁定的案件。
第五類是未在法定期限內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請再審的民商事、行政案件。
第六類是針對最高人民法院已經決定終結、備案終結或巡回區內高級人民法院作出終結決定并已向當事人送達涉訴案件終結告知書的案件。
對符合本法第一百一十九條的起訴,必須受理。符合起訴條件的,應當在七日內立案,并通知當事人;不符合起訴條件的,應當在七日內作出裁定書,不予受理;原告對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訴。
地方法院不受理案件怎么辦
如果案件是符合起訴條件法院卻不予受理,那么當事人可以提起上訴。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一百二十三條人民法院應當保障當事人依照法律規定享有的起訴權利。對符合本法第一百一十九條的起訴,必須受理。符合起訴條件的,應當在七日內立案,并通知當事人符合起訴條件的,應當在七日內作出裁定書,不予受理告對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訴。
第一百二十四條人民法院對下列起訴,分別情形,予以處理:(一)依照行政訴訟法的規定,屬于行政訴訟受案范圍的,告知原告提起行政訴訟二)依照法律規定,雙方當事人達成書面仲裁協議申請仲裁、不得向人民法院起訴的,告知原告向仲裁機構申請仲裁三)依照法律規定,應當由其他機關處理的爭議,告知原告向有關機關申請解決四)對不屬于本院管轄的案件,告知原告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起訴五)對判決、裁定、調解書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案件,當事人又起訴的,告知原告申請再審,但人民法院準許撤訴的裁定除外六)依照法律規定,在一定期限內不得起訴的案件,在不得起訴的期限內起訴的,不予受理七)判決不準離婚和調解和好的離婚案件,判決、調解維持收養關系的案件,沒有新情況、新理由,原告在六個月內又起訴的,不予受理。
法院不受理案件怎么辦
一、法院不受理案件怎么辦
1、法院不受理案件怎么辦如下:
(1)是所提出的問題不歸法院管轄,應由其他部門處理,法院不受理是正確的;
(2)是所提出的問題由該法院管轄,但由于接待人員不熟悉業務、怕麻煩等原因而不收案,這是錯誤的,但也是很少見的。
2、法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二十四條
(1)依照行政訴訟法的規定,屬于行政訴訟受案范圍的,告知原告提起行政訴訟;
(2)依照法律規定,雙方當事人達成書面仲裁協議申請仲裁、不得向人民法院起訴的,告知原告向仲裁機構申請仲裁;
(3)依照法律規定,應當由其他機關處理的爭議,告知原告向有關機關申請解決;
(4)對不屬于本院管轄的案件,告知原告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起訴;
(5)對判決、裁定、調解書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案件,當事人又起訴的,告知原告申請再審,但人民法院準許撤訴的裁定除外;
(6)依照法律規定,在一定期限內不得起訴的案件,在不得起訴的期限內起訴的,不予受理;
(7)判決不準離婚和調解和好的離婚案件,判決、調解維持收養關系的案件,沒有新情況、新理由,原告在六個月內又起訴的,不予受理。
二、刑事自訴案件法院不受理哪些案件
(1)犯罪已過刑法規定阿的追訴時效期限的;
(2)被告人死亡的;
(3)被告人下落不明的;
(4)不屬自訴案件范圍的;
(5)自訴人撤訴后,就同一事實又告訴的,但因證據不足而撤訴的除外;
(6)經人民法院調解結案后,自訴人反悔,就同一事實再行告訴的;
(7)民事案件結案后,自訴人就同一事實再行提出刑事自訴的;刑事自訴案件是指刑法規定的告訴才處理和其他不需要進行偵查,由人民法院直接受理的刑事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