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訴訟案件法院怎么進行審查(行政訴訟案件管轄法院)
人民法院審理行政案件對行政行為是否合法進行審查
法律主觀:
行政訴訟 審查的內容 主要是起訴的一般條件,時間條件和程序條件除此之外人民法院還要查明下列情況: 1、被告人是否重復起訴。重復起訴的情形一是起訴人已經撤訴或者經人民法院作出裁判,但其以同一事實和理由再次 向法院起訴 ;二是起訴人已經向人民法院起訴,人民法院受理后起訴人又再次向人民法院起訴。重復起訴,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2、訴訟的標的是否為生效裁判效力所羈束。即被訴的具體行政行為是否已經再其他生效的行政判決中被確認,如果被確認,當事人再對此起訴的人民法院不應受理。 3、起訴狀是否符合形式要求。 行政訴訟起訴 書應以書面形式,起訴狀應載明起訴人、被告的有關情況,訴訟請求、起訴事由等內容。
二審行政訴訟階段怎么審理
行政訴訟二審的審理:二審的書面審理適用于一審裁判認定事實清楚的上訴案件。二審法院經過一審法院報送的案卷材料等進行審查,認為事實清楚的,可以不再傳喚當事人、證人和其他訴訟參與人到庭調查核實,只通過書面審理后,即可作出裁判。
【法律依據】
《行政訴訟法》第八十六條
人民法院對上訴案件,應當組成合議庭,開庭審理。經過閱卷、調查和詢問當事人,對沒有提出新的事實、證據或者理由,合議庭認為不需要開庭審理的,也可以不開庭審理。
第八十七條
人民法院審理上訴案件,應當對原審人民法院的判決、裁定和被訴行政行為進行全面審查。
人民法院審理行政案件,應遵循哪些原則?
人民法院審理行政案件應遵循的原則:
相關法律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
第五條 人民法院審理行政案件,以事實為根據,以法律為準繩。
第六條 人民法院審理行政案件,對行政行為是否合法進行審查。
第七條 人民法院審理行政案件,依法實行合議、回避、公開審判和兩審終審制度。
行政訴訟如何一并審查
法律分析:一并審查的審查標準
《行訴解釋》第一百四十八條規定,對規范性文件一并審查可以從兩條路徑展開:一是“整體審查”,從規范性文件的制定主體、權限、程序出發,將規范性文件作為一個整體進行的審查。二是“具體審查”,針對被訴行政行為所依據的具體條款進行審查。
1. 職權合法,《行訴解釋》第一百四十八條第二款第(一)項規定,“超越制定機關的法定職權或者超越法律、法規、規章的授權范圍的,規范性文件不合法”。職權法定是行政機關依法行政的基本前提,制定規范性文件同樣如此。
2. 內容合法,《行訴解釋》第一百四十八條第二款第(二)項、第(三)項、第(五)項規定,“與法律、法規、規章等上位法相抵觸,或者沒有法律、法規、規章依據增加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的義務或減損其合法權益,或者其他違反法律、法規以及規章規定的,規范性文件不合法”。歸納來看,該條款旨在突出強調規范性文件的制定要遵循法律保留、法律優先、法制統一等基本原則,防止權力任性。
3 .程序正當,《行訴解釋》第一百四十八條第二款第(四)項規定,“未履行法定批準程序、公開發布程序,嚴重違反制定程序的,規范性文件不合法”。完備的制定程序是保障規范性文件合法性的重要條件,尤其是在法定批準、公開發布環節,因影響重大,需要得到嚴格的遵守。同時,按照上述規定,只有在嚴重違反制定程序時,才會被認定為不合法。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執行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一百四十八條 人民法院對規范性文件進行一并審查時,可以從規范性文件制定機關是否超越權限或者違反法定程序、作出行政行為所依據的條款以及相關條款等方面進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于行政訴訟法第六十四條規定的“規范性文件不合法”:
(一)超越制定機關的法定職權或者超越法律、法規、規章的授權范圍的;
(二)與法律、法規、規章等上位法的規定相抵觸的;
(三)沒有法律、法規、規章依據,違法增加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義務或者減損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合法權益的;
(四)未履行法定批準程序、公開發布程序,嚴重違反制定程序的;
(五)其他違反法律、法規以及規章規定的情形。
行政訴訟怎樣附帶審查
行政訴訟附帶性審查是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提出要審查具體行政行為所依據的規范性文件。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行政行為所依據的國務院部門和地方人民政府及其部門制定的規范性文件不合法,在對行政行為提起訴訟時,可以一并請求對該規范性文件進行審查。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五十三條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行政行為所依據的國務院部門和地方人民政府及其部門制定的規范性文件不合法,在對行政行為提起訴訟時,可以一并請求對該規范性文件進行審查。
前款規定的規范性文件不含規章。
第六十四條
人民法院在審理行政案件中,經審查認為本法第五十三條規定的規范性文件不合法的,不作為認定行政行為合法的依據,并向制定機關提出處理建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