檢察院受理民事申訴案件后如何處理(檢察院受理民事申訴案件后的程序)
民事抗訴檢察院受理后,如何處理
法律分析:1、各級人民法院院長對本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調解書,發現確有錯誤,認為需要再審的,應當提交審判委員會討論決定。 最高人民法院對地方各級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調解書,上級人民法院對下級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調解書,發現確有錯誤的,有權提審或者指令下級人民法院再審。 2、當事人對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認為有錯誤的,可以向上一級人民法院申請再審;當事人一方人數眾多或者當事人雙方為公民的案件,也可以向原審人民法院申請再審。當事人申請再審的,不停止判決、裁定的執行。
法律依據:《人民檢察院民事行政抗訴案件辦案規則》
第十一條 民事、行政抗訴案件,由有抗訴權或者有提請抗訴權的人民檢察院立案。
第十三條 人民檢察院決定立案的民事、行政案件,應當通知申訴人和其他當事人。其他當事人可以在收到《立案通知書》之日起十五日內提出書面意見。
人民檢察院決定不立案的案件,應當通知申訴人。
民事抗訴檢察院受理后,如何處理
法律分析:等待《立案通知書》,然后應訴。當事人對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認為有錯誤的,可以向上一級人民法院申請再審;當事人一方人數眾多或者當事人雙方為公民的案件,也可以向原審人民法院申請再審。
民事抗訴是一種訴訟行為,是指人民檢察院對人民法院已經生效的民事判決、裁定,認為確有錯誤,依法提請人民法院對案件重新進行審理。(一)抗訴的提出。抗訴的提出是指哪一級別的人民檢察院對哪一級別的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可以向哪一級別的人民法院提出的抗訴。根據我國民事訴訟法的規定,最高人民檢察院對各級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上級人民檢察院對下級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可以提出抗訴;地方各級人民檢察院對同級人民法院已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不得直接提出抗訴,只能提請上級人民檢察院提出抗訴。(二)抗訴的方式。抗訴的方式是指人民檢察院對人民法院的生效裁判提出抗訴采取的方式。人民檢察院決定對人民法院的生效裁判提出抗訴的,應當制作抗訴書。抗訴書是人民檢察院對人民法院的生效裁判提出抗訴的法律文書,也是人民檢察院行使檢察監督權引起對抗訴案件再行審理的法律文書。抗訴書中應載明:提出抗訴的人民檢察院和接受抗訴的人民法院;抗訴案件的原審法院對案件的編號及其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抗訴的事實和理由;提出抗訴的時間。有證據的,人民檢察院向人民法院提交抗訴書的同時,可以向人民法院提供證據,或者提供證據來源。人民檢察院提出抗訴的案件,人民法院應當再審,即只要人民檢察院提出抗訴,人民法院就應當直接進行再審,并不需要院長提交審判委員會討論。對抗訴案件的再審(一)接受抗訴及對案件再審時的法院的審級。再審程序是一種補救程序,它不是每一案件都必經的訴訟程序,也不是一審程序、二審程序之外的三審程序,因此人民法院對抗訴案件進行再審不是增加了審級。人民法院接受抗訴及對案件再審時的法院的審級,主要是指人民檢察院按照再審程序向哪級人民法院提出抗訴,由哪級人民法院接受抗訴并對抗訴案件進行再審。(二)人民檢察院派員出庭。根據民事訴訟法的規定,人民檢察院提出抗訴的案件,人民法院應當再審,并應當通知人民檢察院派員出席法庭人民檢察院提出抗訴的案件,人民法院再審時,有責任通知人民檢察院派員出席法庭,以監督人民法院對案件的處理。同時,由于案件是基于抗訴而進行再審的,因此,人民檢察院也應當派員出席法庭,使檢察監督權得以完整地實現。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檢察院民事行政抗訴案件辦案規則》第十一條 民事、行政抗訴案件,由有抗訴權或者有提請抗訴權的人民檢察院立案。
《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檢察院民事行政抗訴案件辦案規則》第十三條 人民檢察院決定立案的民事、行政案件,應當通知申訴人和其他當事人。其他當事人可以在收到《立案通知書》之日起十五日內提出書面意見。
民事抗訴檢察院受理后,如何處理
人民檢察院從受理以后的30天之內作出是否立案的決定。
【法律分析】
(一)檢察院受理。當事人決定申訴后,應向檢察院提交抗訴材料,檢察院會在收到抗訴狀后做出是否受理的決定并送達是否受理告知書。(二)檢察院立案。檢察院自受理之日起30日內應做出是否立案的決定書。如果檢察院決定立案的,則會通知申訴人和其他當事人。(三)檢察院審查。檢察院立案以后,會對法院的民事審判活動進行審查。對于審查終結的案件,檢察院的應當分情況作出是否提起抗訴的決定。立案審查期一般為自調(借)閱法院審判案卷之日起的三個月內,復雜疑難的案件為六個月內。(四)檢察院提請抗訴。對于同級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經檢察院審查認為符合抗訴條件的,會提請上一級檢察院抗訴。(五)再審開庭。法院開庭審理抗訴案件,檢察院應當派員出席再審法庭。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強制法》 第五十八條 人民法院發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在作出裁定前可以聽取被執行人和行政機關的意見:(一)明顯缺乏事實根據的;(二)明顯缺乏法律、法規依據的;(三)其他明顯違法并損害被執行人合法權益的。人民法院應當自受理之日起三十日內作出是否執行的裁定。裁定不予執行的,應當說明理由,并在五日內將不予執行的裁定送達行政機關。行政機關對人民法院不予執行的裁定有異議的,可以自收到裁定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上一級人民法院申請復議,上一級人民法院應當自收到復議申請之日起三十日內作出是否執行的裁定。
檢察院民事申訴案件辦理流程
法律分析:當事人決定申訴后,應向檢察院提交申訴材料,檢察院會在收到申訴狀后做出是否受理的決定并送達是否受理告知書。如果做出受理決定,檢察院應在受理之日起7日內分情況作出如下處理:
1、不服同級或者下一級人民法院生效民事判決、裁定的,移送本院民事行政檢察部門審查處理2、下級人民檢察院有抗訴權的,轉下級人民檢察院審查處理3、依法屬于人民法院或者其他機關主管范圍的,移送人民法院或者其他機關處理。
法律依據:《人民檢察院民事行政抗訴案件辦案規則》 第五條 不服人民法院判決、裁定的申訴符合下列條件的,人民檢察院應當受理:
(一)人民法院的判決、裁定已經發生法律效力(二)有具體的申訴理由和請求。
民事申訴書市檢察院受理了,不知道會送到市法院重新再審開庭?
一般來說,如果市檢察院受理了民事申訴書,他們可能會進行調查,并決定是否向法院提起訴訟。 如果檢察院決定提起訴訟,他們會向市法院提交起訴書,并安排審判程序。 但是,如果檢察院認為沒有足夠的證據支持起訴,他們可能會決定不起訴,這種情況下,案件就不會送到法院重新審理。建議您咨詢當地法律專業人士,以獲得更準確的信息。
民事監督案件受理成功下步怎么辦
下一步的程序可能如下:調查取證:法院可能會對相關事實進行調查取證,包括向當事人收集證據、聘請鑒定人鑒定等。
開庭審理:如果案件需要開庭審理,法院會按照法定程序進行庭審,聽取當事人的陳述和辯論,進一步了解案件事實和爭議點。
宣判判決:法院依據法律規定和查清事實的情況,做出相應的判決或裁定,包括駁回訴訟請求、支持訴訟請求、責令對方履行合同等。
申請執行:如果判決或裁定被對方不服,可以提起上訴;如果判決或裁定生效,但對方拒不履行,可以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
在整個訴訟過程中,建議當事人積極與律師溝通協商,根據案件情況提供證據和材料,并遵守法院的相關規定和程序要求,以便順利解決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