追償權范圍的法律規定(追償權法律規定)
追償權的法律依據是什么
《民法典》第700條的規定。追償權的法律依據是根據《民法典》第700條的規定,保證人在承擔保證責任后,可以向債務人追償,理論上將保證人的這種權利稱之為保證人追償權,追償權糾紛主要指的就是因為追償權而造成的一些糾紛,償權糾紛包含兩種情況,一是擔保責任追償權糾紛,二是合伙債務追償權糾紛。
保證人向保證人追償權的法律規定
法律主觀:
保證人 承擔保證責任 后,除當事人另有約定外,有權在其承擔保證責任的范圍內 向債務人追償 ,享有債權人對債務人的權利,但是不得損害債權人的利益。
法律客觀: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七百條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后,除當事人另有約定外,有權在其承擔保證責任的范圍內向債務人追償,享有債權人對債務人的權利,但是不得損害債權人的利益。 第七百零一條保證人可以主張債務人對債權人的抗辯。債務人放棄抗辯的,保證人仍有權向債權人主張抗辯。
關于追償權的規定
法律主觀:
《 民法典 》第七百條,保 證人 承擔保證責任后,除當事人另有約定外,有權在其承擔保證責任的范圍內向 債務人 追償,享有 債權人 對債務人的權利,但是不得損害債權人的利益。
法律客觀:
《民法典》第七百條 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后,除當事人另有約定外,有權在其承擔保證責任的范圍內向債務人追償,享有債權人對債務人的權利,但是不得損害債權人的利益。 第六百九十一條 保證的范圍包括主債權及其利息、違約金、損害賠償金和實現債權的費用。當事人另有約定的,按照其約定。
連帶責任人之間的追償權的法律規定
法律主觀:
連帶責任是可以追償的。根據相關法律的規定,如果債務人一方人數為二人以上的,負有連帶義務的每個債務人,都負有清償全部債務的義務,履行義務的人,有權要求其他負連帶義務的人償付他應當承擔的份額。
法律客觀: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五百一十九條 連帶債務人之間的份額難以確定的,視為份額相同。 實際承擔債務超過自己份額的連帶債務人,有權就超出部分在其他連帶債務人未履行的份額范圍內向其追償,并相應地享有債權人的權利,但是不得損害債權人的利益。其他連帶債務人對債權人的抗辯,可以向該債務人主張。 被追償的連帶債務人不能履行其應分擔份額的,其他連帶債務人應當在相應范圍內按比例分擔。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二十條 起訴應當向人民法院遞交起訴狀,并按照被告人數提出副本。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六條 發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決、裁定,當事人必須履行。一方拒絕履行的,對方當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執行,也可以由審判員移送執行員執行。
擔保人之間的追償權法律規定
法律主觀: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七百條【保證人追償權】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后,除當事人另有約定外,有權在其承擔保證責任的范圍內向債務人追償,享有債權人對債務人的權利,但是不得損害債權人的利益。,保證人行使追償權需要滿足的條件是:,(一)保證人向債權人履行了保證債務。,不論保證人依何種方式履行債務,也不論保證人是履行了全部還是部分債務,只要保證人承擔了保證責任,就可享有追償權。,(二)因保證人的履行而使債務人免責。,(三)保證人履行保證債務無過錯。,(一)擔保人行使預期追償權,擔保人追償權一般只能在擔保人承擔保證責任后才能發生和行使,但為保證擔保人在履行保證債務后能夠實現追償的權利,法律規定了擔保人得事前行使追償權的情況。,人民法院受理債務人破產案件后,債權人未申報債權的,擔保人可以參加破產財產的分配,預先行使追償權。債權人知道或應當知道債務人破產,既未申報債權也未通知擔保人,致使擔保人不能預先行使追償權的,擔保人在該債權在破產程序中可能受償的范圍內免除保證責任。,(二)擔保人可要求主債務人或第三人提供反擔保,反擔保是指第三人為債務人向債權人提供擔保的同時,又反過來要求債務人對自己(擔保人)提供擔保的行為,可稱為擔保之擔保,即是為擔保人提供的擔保。其目的是確保第三人追償權的實現。因此,擔保人在為債務人向債權人提供保證擔保時,可要求債務人提供反擔保。,(三)擔保人的代位權和撤銷權,擔保人在承擔保證責任前,債務人有怠于行使到期債權危害債權行為的,債權人有權代位行使債務人的債權,當債權人沒有行使代位權致使債務人怠于行使債權的狀態持續到擔保人承擔保證責任以后的,擔保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請求以自己的名義代位行使債務人的債權。,(一)保證人向債權人履行了保證債務,不論保證人依何種方式履行債務,也不論保證人是履行了全部還是部分債務,只要保證人承擔了保證責任,就可享有追償權。,(二)因保證人的履行而使債務人免責,所謂使主債務人免責,是指主債務人對債權人的債務因保證人的履行而消滅,并非指債權債務消滅。債務人非因保證人的保證債務的履行而免責的,保證人不享有求償權。例如,債務人因自己的清償行為而免責時,即使保證人又履行了保證債務,保證人也不享有向債務人追償的權利。于此情形下,保證人只能依不當得利的規定請求債權人返還。,(三)保證人履行保證債務無過錯,保證人在承擔保證責任上有過錯的,保證人喪失求償權。例如,保證人在債權人請求其承擔保證責任時,應行使主債務人的抗辯權而未行使,致使承擔了不應承擔的責任的,在此范圍內,保證人喪失向主債務人追償的權利。又如,保證人在為清償或其他免責行為后,應當及時通知主債務人,以免造成主債務人的重復履行。如保證人在履行保證債務后怠于通知主債務人,致使主債務人善意地再為履行時,保證人也喪失追償權。
法律客觀: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六百八十六條
保證的方式包括一般保證和連帶責任保證。
當事人在保證合同中對保證方式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按照一般保證承擔保證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六百九十九條
同一債務有兩個以上保證人的,保證人應當按照保證合同約定的保證份額,承擔保證責任;
沒有約定保證份額的,債權人可以請求任何一個保證人在其保證范圍內承擔保證責任。
交強險追償的相關法律規定有哪些
保險公司行使追償權須滿足以下三個條件:
1、受害人因交通事故對侵權人有損害賠償請求權。受害人因交通事故對侵權人享有損害賠償請求權,就是保險公司行使追償權的實體權利,因此受害人享有相應請求權是保險人行使追償權必不可少的條件;
2、保險公司對受害人已實際賠付保險金。根據法律規定,保險公司對侵權人的損害賠償請求權只能在保險公司支付保險賠償金給受害人后才發生轉移,保險追償權的權利主體是保險公司,向受害人賠償保險金是保險公司取得追償權的前提,如果保險公司尚未支付保險金,則不得享有追償權;
3、僅限于法定的三種情形,即:(一)駕駛人未取得駕駛資格或者未取得相應駕駛資格的;(二)醉酒、服用國家管制的精神藥品或者麻醉藥品后駕駛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的;(三)駕駛人故意制造交通事故的;4、追償權的金額以實際給付的賠償金額為限。保險公司只能在賠償金額范圍內行使受害人對侵權人追償的權利,即保險公司的保險追償權僅限于保險賠償金額。
擔保法關于追償權的規定
法律分析: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后,有權向債務人追償。連帶共同保證的債務人在主合同規定的債務履行期屆滿沒有履行債務的,債權人可以要求債務人履行債務,也可以要求任何一個保證人承擔全部保證責任。連帶共同保證的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后,向債務人不能追償的部分,由各連帶保證人按其內部約定的比例分擔。沒有約定的,平均分擔。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三百八十七條 債權人在借貸、買賣等民事活動中,為保障實現其債權,需要擔保的,可以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規定設立擔保物權。
第三人為債務人向債權人提供擔保的,可以要求債務人提供反擔保。反擔保適用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規定。
第三百九十四條 為擔保債務的履行,債務人或者第三人不轉移財產的占有,將該財產抵押給債權人的,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或者發生當事人約定的實現抵押權的情形,債權人有權就該財產優先受償。
前款規定的債務人或者第三人為抵押人,債權人為抵押權人,提供擔保的財產為抵押財產。
第四百二十五條 為擔保債務的履行,債務人或者第三人將其動產出質給債權人占有的,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或者發生當事人約定的實現質權的情形,債權人有權就該動產優先受償。
前款規定的債務人或者第三人為出質人,債權人為質權人,交付的動產為質押財產。
關于追償權的法律依據
法律主觀:
代償后的追償權的法律依據為: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后,除當事人另有約定外,有權在其承擔保證責任的范圍內向債務人追償,享有債權人對債務人的權利,但是不得損害債權人的利益。
法律客觀: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七百條
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后,除當事人另有約定外,有權在其承擔保證責任的范圍內向債務人追償,享有債權人對債務人的權利,但是不得損害債權人的利益。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六百八十六條
保證的方式包括一般保證和連帶責任保證。
當事人在保證合同中對保證方式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按照一般保證承擔保證責任。
保險公司追償權的法律依據
法律依據為《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條例》第22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險公司在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責任限額范圍內墊付搶救費用,并有權向致害人追償:(一)駕駛人未取得駕駛資格或者醉酒的;(二)被保險機動車被盜搶期間肇事的;等等。
拓展資料
1.人類社會從開始就面臨著自然災害和意外事故的侵擾,在與大自然抗爭的過程中,古代人們就萌生了對付災害事故的保險思想和原始形態的保險方法。公元前2500年前后,古巴比倫王國國王命令僧侶、法官、村長等收取稅款,作為救濟火災的資金。古埃及的石匠成立了喪葬互助組織,用交付會費的方式解決收殮安葬的資金。古羅馬帝國時代的士兵組織,以集資的形式為陣亡將士的遺屬提供生活費,逐漸形成保險制度。隨著貿易的發展,大約在公元前1792年,正是古巴比倫第六代國王漢謨拉比時代,商業繁榮,為了援助商業及保護商隊的騾馬和貨物損失補償,在漢謨拉比法典中,規定了共同分攤補償損失之條款。
2.公元前916年,在地中海的羅德島上,國王為了保證海上貿易的正常進行,制定了羅地安海商法,規定某位貨主遭受損失,由包括船主、所有該船貨物的貨主在內的受益人共同分擔,這是海上保險的濫觴。
3.在公元前260年-前146年間,布匿戰爭期間,古羅馬人為了解決軍事運輸問題,收取商人24-36%的費用作為后備基金,以補償船貨損失,這就是海上保險的起源。公元前133年,在古羅馬成立的各雷基亞(共濟組織),向加入該組織的人收取100阿司,和一瓶敬人的清酒。另外每個月收取5阿司,積累起來成為公積金,用于喪葬的補助費,這是人壽保險的萌芽。
4.保險從萌芽時期的互助形式逐漸發展成為冒險借貸,發展到海上保險合約,發展到海上保險、火災保險、人壽保險和其他保險,并逐漸發展成為現代保險。
保險公司追償權有什么法律依據
保險公司追償權的法律依據是《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條例》第二十二條。如果被保險人存在無證駕駛、酒駕等行為引發交通事故的,保險公司在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責任限額范圍內墊付搶救費用,并有權向致害人追償。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條例》 第二十二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險公司在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責任限額范圍內墊付搶救費用,并有權向致害人追償:
(一)駕駛人未取得駕駛資格或者醉酒的;
(二)被保險機動車被盜搶期間肇事的;
(三)被保險人故意制造道路交通事故的。
有前款所列情形之一,發生道路交通事故的,造成受害人的財產損失,保險公司不承擔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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