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執行回轉最新法律規定(關于執行回轉最新法律規定 2022年)
執行回轉的法律依據及操作程序
法律主觀:
執行回轉,是指執行完畢后,據以執行的判決、裁定和其他法律文書確有錯誤,被人民法院撤銷的,對已被執行的財產,人民法院應當作出裁定,責令取得財產的人返還;拒不返還的, 強制執行 。在案件執行中或者執行完畢后,據以執行的法律文書被法院或其他有關機關撤銷或者變更的,執行機關對已被執行的財產重新采取執行措施,恢復到執行程序開始時的狀況的一種救濟制度。 我國《 民事訴訟法 》第233條執行完畢后,據以執行的判決、裁定和其他法律文書確有錯誤,被人民法院撤銷的,對已被執行的財產,人民法院應當作出裁定,責令取得財產的人返還,拒不返還的,強制執行。執行回轉時,已執行的標的物系特定物的,應當退還原物。不能退還原物的,可以折價抵償。
不能執行回轉的情形
不能執行回轉的情形如下:
1、必須是人民法院按照執行程序將生效法律文書執行完畢,如果法律文書尚未執行,不發生執行回轉;
2、必須是據以執行的法律文書被依法撤銷了。法律文書未經法定程序撤銷,即使認為執行錯誤,也不能實行執行回轉。
執行回轉的特點:
1、執行回轉的基礎是基于執行的法律文書的應執行內容全部執行完畢或部分執行;
2、執行回轉的起因是據以執行的法律文書被撤銷或變更,不再具體執行力;
3、新的法律文書使取得財產的人喪失合法依據;
4、執行機關依據職權或當事人申請,責令取得財產的原債權人返還財產及孳息。根據有關法律規定,有一些情況使執行回轉不能,如執行標的物為特定物被原債權人消耗的情況。
綜上所述,執行回轉是要符合條件之后才可以進行申請的,如果不符合規定條件的話就算申請了也有可能會被駁回的,那就只能等符合條件之后再進行申請,當然執行回轉下來之后被執行人就要立馬按照規定來履行,否則逾期就要支付利息;符合執行回轉條件的,人民法院應當作出裁定,責令取得財產的人返還財產,拒不返還的,強制執行;但在現實中卻存在著多種不能執行回轉的情況,如原申請執行人死亡,其遺產不足以償還,或者找不到原申請執行人,原申請執行人破產等情況就會存在執行不能回轉,對判決、裁定及其它生效法律文書執行錯誤的應當由國家承擔賠償責任。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一十四條
人民法院按照審判監督程序再審的案件,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是由第一審法院作出的,按照第一審程序審理,所作的判決、裁定,當事人可以上訴;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是由第二審法院作出的,按照第二審程序審理,所作的判決、裁定,是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上級人民法院按照審判監督程序提審的,按照第二審程序審理,所作的判決、裁定是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
人民法院審理再審案件,應當另行組成合議庭。
執行回轉有沒有期限限制
法律主觀:
執行回轉是沒有期限限制的。執行完畢后,只要是據已執行的判決、裁定和其他法律文書確有錯誤,被人民法院撤銷的,取得財產的人就應當返還。拒不返還的,強制執行。
法律客觀: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三條 人民法院自收到申請執行書之日起超過六個月未執行的,申請執行人可以向上一級人民法院申請執行。上一級人民法院經審查,可以責令原人民法院在一定期限內執行,也可以決定由本院執行或者指令其他人民法院執行。
執行回轉立案規定
法律主觀:
執行回轉的概念執行回轉又稱再執行,是指在案件執行中或者執行完畢后,據以執行的法律文書被撤銷或者變更,執行機構對已被執行的財產重新采取執行措施,恢復到執行程序開始前的一種補救制度。執行回轉的條件第一,原執行依據正在執行或已經執行完畢。原法律文書已為法院全部或者部分執行完畢,才發生執行回轉的問題。第二,執行依據被依法撤銷或者變更。只有當據以執行的判決、裁定和其他法律文書確有錯誤,被人民法院撤銷或者變更的,才發生執行回轉。因為正確的執行根據在執行完畢后,是不會產生執行回轉的,而一旦執行根據有錯誤,依法定程序被撤銷或者變更,執行根據中所確定的權利義務即失去了其合法根據,那么法院就應當依法保護合法當事人的權益,讓原來的被執行人的利益回復到原有狀態。這里,人民法院撤銷的判決、裁定和其他法律文書只限于人民法院制作的法律文書,法律規定由人民法院執行的其他法律文書執行完畢后,該法律文書被有關機關依法撤銷,經當事人申請,也可適用執行回轉。第三,新的執行依據是其必備條件。因為執行程序的發生以有執行根據為前提,再執行也不例外。法院要責成原債權人返還財產,應根據執行回轉裁定進行。原執行依據被依法撤銷,只是表明原執行依據失效,并不具有要求原債權人返還財產的強制性。所以,根據民訴法規定,應當由人民法院裁定執行回轉,再以此裁定為新的執行依據,責令取得財產的原申請人返還財產或強制執行。第四,只適用于原申請執行人取得財產的情況。對于這個問題直接申請就可以了。
法律客觀:
一、執行回轉立案的依據《民事訴訟法》第214條規定,執行完畢后,據以執行的判決、裁定和其他法律文書確有錯誤,被人民法院撤銷的,對已被執行的財產,人民法院應當作出裁定,責令取得財產的人返還財產,不予以返還的,強制執行。執行回轉須具備下列條件:1.執行回轉以執行根據被依法撤銷為前提。2法院執行回轉也要有執行根據。3.原法律文書已經為人民法院執行完畢。二、執行回轉的程序(1)本院作出執行回轉裁定。執行回轉也叫再執行,執行回轉裁定用原執行案號,在執行回轉裁定中應寫明,裁定如下:xxx應在本裁定生效之日起x日內向xxx返還已取得的財產xx及孳息xx;不能退還的折價抵償。逾期不履行的,本院將依法強制執行。有執行機構的原承辦人組成和議庭作出裁定,送達雙方當事人。(2)執行回轉應重新立案。當執行回轉裁定發生法律效力后,就可作為執行回轉立案的執行依據,原執行案件的申請執行人負有回轉義務,當其未按執行回轉裁定自動履行回轉義務時,權利人可申請本院強制執行,本院可依職權立案執行,用新執行案號,應將原執行案件的申請執行人列為被執行人。(3)當事人對執行回轉裁定不服可提出執行異議。《民訴法》225條規定當事人認為執行行為違法的,可提出執行異議,理由不成立,裁定駁回,當事人對裁定不服,可自收到裁定之日起10日內可向上一級人民法院申請復議。
法院執行回轉的程序
法律主觀:
恢復原狀的執行回轉的程序關于執行錯誤給當事人造成的損害賠償問題。如果對當事人的損害是由于法院的錯誤或者法院的不當執行造成的,當事人可依據國家賠償法要求執行法院承擔賠償責任;如果對當事人的損害是由于法律文書的錯誤造成的,則應分別情況作不同的處理:(1)如果損害是由于原執行權利人的原因造成的,如提供虛假證據、隱瞞真實情況等,則應由原執行權利人承擔賠償責任。(2)如果損害是由于原執行義務人的原因造成的,如對某些特定的訴訟行為理解錯誤,從而實施了錯誤的訴訟行為,則應由原執行義務人承擔責任。(3)如果損害是由于法律文書的制作者的原因造成的,如法律文書的制作者違反法定程序、使用法律錯誤、超越法定權限等,則應由法律文書的制作者承擔賠償責任。
法律客觀:
執行回轉申請向哪個法院申請執行回轉申請,應當向作出強制執行所依賴的裁定的人民法院申請,適用執行回轉的條件如下所述:1、原執行依據正在執行或已經執行完畢。原法律文書已為法院全部或者部分執行完畢,才發生執行回轉的問題。2、執行依據被依法撤銷或者變更。只有當據以執行的判決、裁定和其他法律文書確有錯誤,被人民法院撤銷或者變更的,才發生執行回轉。因為正確的執行根據在執行完畢后,是不會產生執行回轉的,而一旦執行根據有錯誤,依法定程序被撤銷或者變更,執行根據中所確定的權利義務即失去了其合法根據,那么法院就應當依法保護合法當事人的權益,讓原來的被執行人的利益回復到原有狀態。這里,人民法院撤銷的判決、裁定和其他法律文書只限于人民法院制作的法律文書,法律規定由人民法院執行的其他法律文書執行完畢后,該法律文書被有關機關依法撤銷,經當事人申請,也可適用執行回轉。3、新的執行依據是其必備條件。因為執行程序的發生以有執行根據為前提,再執行也不例外。法院要責成原債權人返還財產,應根據執行回轉裁定進行。原執行依據被依法撤銷,只是表明原執行依據失效,并不具有要求原債權人返還財產的強制性。所以,根據民訴法規定,應當由人民法院裁定執行回轉,再以此裁定為新的執行依據,責令取得財產的原申請人返還財產或強制執行。4、只適用于原申請執行人取得財產的情況。《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三條執行完畢后,據以執行的判決、裁定和其他法律文書確有錯誤,被人民法院撤銷的,對已被執行的財產,人民法院應當作出裁定,責令取得財產的人返還;拒不返還的,強制執行。
法院錯誤執行導致執行回轉
法律主觀:
人民 法院強制執行 錯誤的,要依據錯誤的原因進行相應處理的,如果是申請錯誤造成執行錯誤的,由申請人承擔賠償的責任,如果是法院本身執行錯誤的,被執行人可以 申請國家賠償 。
法律客觀: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四條 執行過程中,案外人對執行標的提出書面異議的,人民法院應當自收到書面異議之日起十五日內審查,理由成立的,裁定中止對該標的的執行;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駁回。案外人、當事人對裁定不服,認為原判決、裁定錯誤的,依照審判監督程序辦理;與原判決、裁定無關的,可以自裁定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條 執行完畢后,據以執行的判決、裁定和其他法律文書確有錯誤,被人民法院撤銷的,對已被執行的財產,人民法院應當作出裁定,責令取得財產的人返還;拒不返還的,強制執行。
請問法院執行回來的錢應當是先減除利息還是先減除本金?有法律規定嗎?
如果當時起訴書只要求歸還本金未要求支付相應利息(可認為你放棄利息),那就是本金減去2.7萬。
當時的借款額和約定的利息(過高的利息是不支持的,這個是有規定的)應該計算到你起訴的日期(交起訴書)。
本金加利息共計金額,判決后在一定時效對方未歸還,討要未果,超過一定時間后,是可以計算利息的(應該是按起訴書上的總金額)申請強制執行的時候可以要求支付這部分利息(也可以不要)。
讓你減掉2.7萬,應該是從起訴書上的總金額(本金+利息)減去2.7萬,執行剩余款項。
如果當時起訴書只要求歸還本金未要求支付相應利息(可認為你放棄利息),那就是本金減去2.7萬。
擴展資料:
第四章 執 行
第一節 執行準備
第九條 執行準備包括以下工作:
(一)向雙方當事人送達有關文書;
(二)審查執行依據;
(三)召集雙方當事人談話,敦促被執行人自覺履行義務;
(四)其他。
第十條 承辦人在收到案件之日起三日內,向當事人送達《受理案件通知書》、《申請執行人舉證表》、《限期執行通知書》和《財產申報表》。
第十一條 承辦人在收到案件之日起五日內審查執行依據,視情調閱審判卷宗,并召集雙方當事人談話。
第十二條 發現執行依據可能有錯或應裁定不予執行的,及時提交合議庭討論。
第十三條 執行準備工作應在收到案件之日起十日內完成。
當事人達成和解協議的,由執行實施組監督履行。被執行人未按和解協議履行的,及時執行。
發現被執行人有轉移、隱匿財產行為的,及時實施強制措施。
第十四條 因特殊情況,不能在規定期限內完成執行準備工作的,經執行實施組負責人同意,提前二日報請庭長批準延長。延長的期限最長不得超過五日。
參考資料:百度百科-法院執行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