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支機構有法人資格嗎
分公司是否有民事主體資格,分公司是獨立法人嗎
分公司不具有民事主體資格,因為分公司不具備獨立財產,而且民事責任是由總公司進行承擔,但是可以作為原告參加訴訟等。分公司不是獨立法人,因為設立分公司,在領取營業執照后,其法人就是總公司的法人,其權利、責任、義務等都在其總公司上的法人所行使等。
一、分公司是否有民事主體資格
分公司不具有民事主體資格,分公司因不具備獨立財產而不具備民事主體資格,責任由總公司承擔。根據我國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分公司可以作為原告參加訴訟,分公司雖然不具備獨立法人資格,不能獨立承擔民事責任,提醒您,我國為了方便其訴訟,在符合一定程度下也賦予其訴訟權利能力。
二、分公司是獨立法人嗎
分公司不是獨立法人。設立分公司,應當向公司登記機關申請登記,領取營業執照。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資格,其民事責任由公司承擔。法人是具有民事權利能力和民事行為能力,依法獨立享有民事權利和承擔民事義務的組織。
《公司法》第十四條 公司可以設立分公司。設立分公司,應當向公司登記機關申請登記,領取營業執照。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資格,其民事責任由公司承擔。 公司可以設立子公司,子公司具有法人資格,依法獨立承擔民事責任。
《民法典》第五十七條 法人是具有民事權利能力和民事行為能力,依法獨立享有民事權利和承擔民事義務的組織。
三、分公司和子公司的區別
分公司和子公司的區別如下:
1.主體資格不同:子公司具有獨立的主體資格,享有獨立的法人地位。而分公司則不具有獨立的民事和商事主體資格,僅僅是本公司的分支機構,不具有法人資格;
2.財產關系不同;
3.財產責任不同。
分公司有獨立法人人格嗎
法律主觀:
一、分公司具備獨立 法人 資格嗎
我國《公司法》第十四條第一款規定: “公司可以設立分公司。設立分公司應當向公司登記機關申請登記,領取營業執照。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資格,其 民事責任 由公司承擔?!本褪钦f,分公司不能自行參加民事訴訟,它不具有法人資格。
分公司是指在業務、資金、人事等方面受本公司管轄而不具有法人資格的分支機構。分公司屬于分支機構,在法律上、經濟上沒有獨立性,僅僅是總公司的附屬機構。分公司沒有自己的名稱、章程,沒有自己的財產,并以總公司的資產對分公司的債務承擔法律責任。
分公司是指一個公司管轄的分支機構,是指公司在其住所以外設立的以自己的名義從事活動的機構。分公司不具有企業法人資格,其民事責任由總公司承擔。雖有公司字樣但并非真正意義上的公司,無自己的章程,公司名稱只要在總公司名稱后加上分公司字樣即可。
作為法人的有限責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根據生產經營活動的需要,在公司內部按照經營業務的分類及地域范圍,_取設置分支機構的管理方式,進行合理分工。按照《公司法》的規定,有限責任公司或股份有限 公司設立 的分公司不具有企業法人資格,其民事責任由該總公司承擔。
二、分公司屬于企業法人么
企業法人分為公司法人和非公司的企業法人,不管是公司法人還是非公司的企業法人,其都未法人,具有法律所擬制的獨立的法人的資格,但分公司并非是法人,分公司聽命于總公司的安排,沒有獨立的人格,不具有法人資格,不屬于企業法人的范疇。
三、分公司的主要特征
1 、分公司是由總公司依法設立的,分公司的主要業務活動完全由總公司決定,分公司一般是以總公司的名義并根據它的委托來進行業務活動的。
2 、分公司沒有自己獨立的財產,分公司的所有資產全部屬于總公司。分公司與總公司在經濟是統一核算,其實際占有和使用的財產是總公司財產的一部分,列入總公司的資產負債表中。
3 、分公司不是公司,它的設立不須依照公司設立程序,只要在履行簡單地登記和營業手續后即可成立。
4 、分公司不獨立承擔民事責任,沒有董事會等形式的公司經營決策和業務執行機關,總公司要對分公司的債務負無限責任。
5 、分公司沒有自己獨立的名稱和章程,而只能使用與總公司同樣的名稱和章程。分公司并不是法律所擬制的法人,其聽命于總公司的安排,沒有獨立的法人資格。
法律客觀: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
第十四條
公司可以設立分公司。設立分公司,應當向公司登記機關申請登記,領取營業執照。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資格,其民事責任由公司承擔。
公司可以設立子公司,子公司具有法人資格,依法獨立承擔民事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
第一百一十五條
公司不得直接或者通過子公司向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提供借款。
分支機構有獨立的法人資格嗎
分支機構沒有獨立的法人資格。分支機構是公司所屬的不具有獨立的法人地位的派出機構。分支機構與總公司屬同一法人實體,其生產、銷售、財務、人事等方面受總公司支配和控制。但是,子公司具有法人資格,依法獨立承擔民事責任。
一、設立有限責任公司,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1、股東符合法定人數;
2、有符合公司章程規定的全體股東認繳的出資額;
3、股東共同制定公司章程;
4、有公司名稱,建立符合有限責任公司要求的組織機構;
5、有公司住所。
二、股東會行使下列職權:
1、決定公司的經營方針和投資計劃;
2、選舉和更換非由職工代表擔任的董事、監事,決定有關董事、監事的報酬事項;
3、審議批準董事會的報告;
4、審議批準監事會或者監事的報告;
5、審議批準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6、審議批準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7、對公司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作出決議;
8、對發行公司債券作出決議;
9、對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變更公司形式作出決議;
10、修改公司章程;
11、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職權。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五十八條 法人應當依法成立。
法人應當有自己的名稱、組織機構、住所、財產或者經費。法人成立的具體條件和程序,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
設立法人,法律、行政法規規定須經有關機關批準的,依照其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