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警不出具責任認定書怎么辦(交警為什么不想出責任認定書)
交警不肯出具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怎么辦?
要求交警出具事故認定書,交警一般應在現場調查結束后10天內出具事故認定書,超過時限的,可以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交通警察違反本規定,故意或者過失造成認定事實錯誤、適用法律錯誤、違反法定程序或者其他執法錯誤的,應當依照有關規定,追究執法過錯責任人員行政責任、經濟責任和刑事責任。
現在我國正處于法律的完善階段,往往很多事情只有掌握了足夠的證據才能夠辦完。交通事故也一樣。如果交警不肯出具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那么交通事故就很難的快速解決。那么在此的我為您支招,要是在我國遇到交警不肯出具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該怎么辦?
一、交警不肯出具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怎么辦
交警只要是受理了交通事故案件就不可能不給出具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的,假如真的有交警故意不給出具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那么可以向這個警察所在地的交警大隊,或者交警支隊,直至公安局或者所在地人民政府進行投訴。
1、 交通事故是指車輛在道路上因過錯或者意外造成人身傷亡或者財產損失的事件。交通事故不僅是由不特定的人員違反交通管理法規造成的;也可以是由于地震、臺風、山洪、雷擊等不可抗拒的自然災害造成。作為人民警察應該按照國家賦予的權利承擔提供事故責任認定書的職責。
2、警察認定事故的期限:
(1)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自現場調查之日起十日內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
(2)交通肇事逃逸案件在查獲交通肇事車輛和駕駛人后十日內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
(3)對需要進行檢驗、鑒定的,應當在檢驗、鑒定結論確定之日起五日內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
3、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應當載明以下內容:
(1)道路交通事故當事人、車輛、道路和交通環境等基本情況;
(2)道路交通事故發生經過
(3)道路交通事故證據及事故形成原因的分析;
(4)當事人導致道路交通事故的過錯及責任或者意外原因;
(5)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認定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名稱和日期。
4、 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應當由辦案民警簽名或者蓋章,加蓋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道路交通事故處理專用章,分別送達當事人,并告知當事人向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申請復核、調解和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的權利、期限。
從上述我們可以看出,交警不肯出具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在我國法律上就可以認定為行政無作為,可以到當地的相關機構起訴該人。一般來說,只要交警受理了交通事故的案件就一定會出具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的。所以建議遇到此類情況的人先了解一下這方面的法律知識。
出交通事故交警不出責任認定書怎么辦
向上一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提出書面復核申請。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根據交通事故現場勘驗、檢查、調查情況和有關的檢驗、鑒定結論,及時制作交通事故認定書,作為處理交通事故的證據。交通事故認定書應當載明交通事故的基本事實、成因和當事人的責任,并送達當事人。
法律依據:《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
第六十二條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自現場調查之日起十日內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交通肇事逃逸案件在查獲交通肇事車輛和駕駛人后十日內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對需要進行檢驗、鑒定的,應當在檢驗報告、鑒定意見確定之日起五日內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有條件的地方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可以試行在互聯網公布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但對涉及的國家秘密、商業秘密或者個人隱私,應當保密。
第六十五條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應當在制作后三日內分別送達當事人,并告知申請復核、調解和提起民事訴訟的權利、期限。當事人收到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后,可以查閱、復制、摘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處理道路交通事故的證據材料,但證人要求保密或者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以及個人隱私的,按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執行。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對當事人復制的證據材料應當加蓋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事故處理專用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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