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者不接受崗位調整(不接受崗位調整有補償嗎)
勞動法不接受調崗被公司辭退怎么辦
法律主觀:
變更工作崗位屬勞動合同的變更,如果沒有達成一致意見,你有權利拒絕調崗。 如果用人單位口頭說要辭退你,你在沒有接到正式書面通知(蓋有公章)前,按時上班,或要求用人單位給你一個書面通知。如果僅憑用人單位口頭說你明天不用來上班了,你就不來的話,到時用人單位會說是沒有人說過不讓你上班,是你自己曠工數日,按你自動離職處理了。 被用人單位辭退 或 解除勞動合同 ,分三種情況,一是勞動者有《 勞動合同法 》第39條規定的情形,用人單位無需提前30天通知勞動者,也無需支付經濟補償;二是依《勞動合同法》相關規定或勞動合同的約定解除勞動合同,符合《勞動合同法》第46條的情形,按第47條規定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如果用人單位沒有提前30天書面通知勞動者,還應按《勞動合同法》第40條規定向勞動者額外支付一個月的工資;三是如果用人單位違反《勞動合同法》的規定和勞動合同的約定,用人單位應按《勞動合同法》第48、87條規定向勞動者 支付賠償金 ,賠償金是經濟補償的二倍。 經濟補償金 的計算范圍詳見《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27條。用人單位還應向勞動者出具《勞動合同法》第50、89條規定的解除勞動合同的證明,該證明的內容應符合《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24條的規定。
法律客觀: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三十六條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三十七條
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勞動法調崗降薪 如果勞動者不同意怎么辦
法律主觀:
勞動者不同意調崗降薪的,履行原來約定的勞動合同。
勞動合同變更的條件是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即由用人單位與勞動者雙方對將要變更的勞動合同的內容,進行充分協商,并達成一致意見。未對變更勞動合同約定的內容達成一致意見的,任何一方都不得擅自變更。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五條規定,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變更勞動合同約定的內容。變更勞動合同,應當采用書面形式。
變更后的勞動合同文本由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各執一份。
法律客觀:
《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五條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變更勞動合同約定的內容。變更勞動合同,應當采用書面形式。變更后的勞動合同文本由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各執一份。
勞動合同寫著可以調崗,但員工不同意調崗
用人單位依勞動合同的要求調整勞動者工作崗位的,如果勞動者不同意的,可以補償一個月工資后解除勞動合同。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四十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后,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后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三)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
勞動者如何應對單位調崗調薪
1、對于用人單位口頭調崗降薪通知。用人單位口頭告知調崗降薪的行為無效。
2、對于用人單位書面調崗降薪決定。調崗的含義是指用人單位或者勞動者在履行勞動合同的過程中,根據實際情況及工作需要,由用人單位主動調整或勞動者自行提出調換工作崗位,包括平級調換、上下級調換等等,相應的會發生工資待遇、權利義務等方面的變化,也屬于勞動合同變更的一種形式,應符合上述第二個問題中所列的法律規定及要求。
(1)勞動者首先可與人資部門溝通,了解此次調崗降薪的具體原因,應該看到這次是否符合當時簽訂的合同,是否有違背的地方。最終確定用人單位是不是有違法行為存在。
(2)如果用人單位系想通過調崗降薪的方式達到讓勞動者自動離職的目的,勞動者更應當謹慎。因工作崗位和勞動報酬發生變化,勞動者可以與單位協商解除勞動合同,即使協商不成,也不能單方辭職。
(3)如果用人單位在未予勞動者協商的情況下,單方作出調崗降薪決定,勞動者可以實名向用人單位所在地的勞動監察部門投訴用人單位。用人單位在未經協商的情況下,單方作出調崗降薪違法勞動合同,侵犯了勞動者的合法權益,依據《勞動保障監察條例》規定,勞動者可以向勞動監察部門投訴,要求勞動監察部門查處單位違法行為。
勞動合同變更的條件及程序
第一、勞動合同變更的條件:
1、訂立勞動合同時所依據的法律、法規已經修改,致使原來訂立的勞動合同無法全面履行,需要作出修改;
2、企業經上級主管部門批準轉產,原來的組織仍然存在,原簽訂的勞動合同也仍然有效,只是由于生產方向的變化,原來訂立的勞動合同中的某些條款與發展變化的情況不相適應,需要作出相應的修改;
3、上級主管機關決定改變企業的生產任務,致使原來訂立的勞動合同中有關產量、質量、生產條件等都發生了一定的變化,需要作出相應的修改,否則原勞動合同無法履行;
4、企業嚴重虧損或發生不可抗力的情況,確實無法履行勞動合同的規定;
5、當事人雙方協商一致,同意對勞動合同的某些條款作出變更,但不得損害國家利益。
第二、勞動合同變更的程序:
1、用人單位書面向勞動者提出勞動合同的要求,告知勞動者勞動合同的理由,變更的內容。
2、在一定的期限內雙方進行協商。
3、簽訂變更協議,載明變更的具體內容,變更的時間。協議必須采用書面形式,這對確認和證明勞動合同內容及法律關系發生變更的事實,有著重要的意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