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訴訟中訴訟代表人的法律地位(民事訴訟法律關系的主體與訴訟主體的區別)
訴訟代表人在訴訟中其訴訟地位
法律分析:在我國,法定訴訟代理人是為補充無民事行為能力的人或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的人在訴訟行為能力上的欠缺而設置的,這就決定了法定訴訟代理人在代理權限和訴訟地位上,與委托訴訟代理人有很大的不同。法定訴訟代理人可以按照自己的意志代理被代理人實施所有訴訟行為,如起訴、應訴、放棄或變更訴訟請求、進行調解、提起反訴等。同時,法定訴訟代理人也應履行當事人所應承擔的一切訴訟義務。法定代理人無須被代理人的授權即可自由處分訴訟權利和實體權利。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五十七條 無訴訟行為能力人由他的監護人作為法定代理人代為訴訟。法定代理人之間互相推諉代理責任的,由人民法院指定其中一人代為訴訟。
第五十八條 當事人、法定代理人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作為訴訟代理人。 下列人員可以被委托為訴訟代理人: (一)律師、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 (二)當事人的近親屬或者工作人員; (三)當事人所在社區、單位以及有關社會團體推薦的公民。
什么是訴訟代表人?
訴訟代表人的概念是:指為了便于訴訟,由人數眾多(在中國民事與行政訴訟中,一般指十人以上)的一方當事人推選出來,代表其利益實施訴訟行為的人。我國的訴訟代表人制度,是以共同訴訟制度為基礎,并吸收了訴訟代理制度的機能。
二、訴訟代表人的條件和法律地位
(一)訴訟代表人的條件與人數
訴訟代表人的基本條件是:
(1)是本案的當事人;
(2)具有訴訟行為能力;
(3)具有與進行該訴訟相應的能力;
(4)能夠善意地履行訴訟代表人職責。
在民事訴訟中,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78條的規定,《民事訴訟法》第五十三條和第五十四條規定的代表人為二至五人,每位代表人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作為訴訟代理人。
在行政訴訟中,根據《行政訴訟法解釋》第29條的規定,《行政訴訟法》第二十八條規定的代表人為二至五人,代表人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作為訴訟代理人。
(二)訴訟代表人的法律地位
在多數人訴訟中,訴訟代表人的權限相當于未被授予處分實體權利的訴訟代理人。具體來講,訴訟代表人的訴訟行為,對其所代表的當事人發生法律效力。但在處分涉及被代表人的實體權利時,如變更、放棄訴訟請求或者承認對方當事人的訴訟請求,進行和解等,必須經被代表的當事人同意。
(三)訴訟代表人的更換
在訴訟中,訴訟代表人不能履行職責或濫用代表權時,可以更換。在需要更換訴訟代表人時,應由被代表人向人民法院提出更換申請。人民法院認為申請有理由的,應裁定中止訴訟,然后召集全體被代表人,以推選、協商等方式重新確定訴訟代表人。新的訴訟代表人產生后,訴訟恢復。原訴訟代表人實施的訴訟行為,對更換后的訴訟代表人有拘束力。
訴訟代表人的選擇是非常重要的,當起訴人數達到一定規模,并且具有相同的訴訟標的時,法院也會建議推舉出一名代表人,這名代理人代表大家整合意見參加案件的審理。這樣對于推動訴訟的順利進行,以及出最終裁定的效率都有很大的保障。
民事訴訟法律關系主體
民事訴訟法律關系的主體,是指民事訴訟權利的享有者和民事訴訟義務的承擔者。民事訴訟法律關系的主體包括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一切訴訟參與人。根據民事訴訟法律關系主體參加訴訟的目的、作用、訴訟地位、訴訟權利和義務的不同,可以把民事訴訟法律關系主體分為以下五類: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當事人、訴訟 代理人、其他訴訟參與人。
在我國民事訴訟理論中,除民事訴訟法律關系主體這一概念外,另外還有一個“訴訟主體”的概念,它與訴訟法律關系主體的概念既有區別又有聯系。在特殊情況下,訴訟法律關系主體同時就理解成訴訟主體,或者確切地說,所有的訴訟主體都是訴訟法律關系主體,訴訟主體的主體身份必然包括訴訟法律關系主體身份。但是兩者之間又有區別:訴訟主體不僅在訴訟程序中享有訴訟權利和承擔訴訟義務,而且還必須有權行使導致訴訟程序發生、變更或消滅的訴訟行為。訴訟法律關系主體概念的外延包含訴訟主體概念的外延。在我國民事訴訟中,能夠成為訴訟主體的由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當事人、共同訴訟人、訴訟代表人、第三人、法定代理人以及經特別授權的委托代理人。由此可知,一般訴訟代理人、證人、鑒定人、勘驗人和翻譯人員對民事訴訟程序的發生、變更和消滅不起作用,因此他們只能成為民事訴訟法律關系的訴體,而不能稱作訴訟主體。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四十八條 人民法院對當事人提出的回避申請,應當在申請提出的三日內,以口頭或者書面形式作出決定。申請人對決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決定時申請復議一次。復議期間,被申請回避的人員,不停止參與本案的工作。人民法院對復議申請,應當在三日內作出復議決定,并通知復議申請人。
在人數不確定的代表人訴訟中訴訟代表人如何產生
法律解析:
當事人一方人數眾多的共同訴訟如何確定訴訟代表人 當事人一方人數眾多在起訴時確定的,可以由全體當事人推選共同的代表人,也可以由部分當事人推選自己的代表人;推選不出代表人的當事人,在必要的共同訴訟中可以自己參加訴訟,在普通的共同訴訟中可以另行起訴。 訴訟代表人的法律地位 在多數人訴訟中,訴訟代表人的權限相當于未被授予處分實體權利的訴訟代理人。具體來講,訴訟代表人的訴訟行為,對其所代表的當事人發生法律效力。但在處分涉及被代表人的實體權利時,如變更、放棄訴訟請求或者承認對方當事人的訴訟請求,進行和解等,必須經被代表的當事人同意。 我國民事訴訟中的代表人訴訟制度,可以分為以下兩類: 人數確定的代表人訴訟 人數確定的代表人訴訟,是指由起訴時人數已經確定的共同訴訟人推選出訴訟代表人,代替全體共同訴訟人參加訴訟的代表人訴訟。它應符合以下四個條件: 1.當事人一方人數眾多。當事人一方人數眾多,一般指10人以上。 2.起訴時當事人人數已經確定。 3.多數當事人之間具有同一的訴訟標的或具有同一種類的訴訟標的。因此人數確定的代表人訴訟,既可以是必要共同訴訟,也可以是普通共同訴訟。 4.當事人推選出代表人。在人數確定的代表人訴訟中,既可以由全體當事人推選共同的代表人,也可以由部分當事人推選自己的代表人;推選不出代表人的當事人,在必要的共同訴訟中可由自己參加訴訟,在普通的共同訴訟中可以另行起訴。 人數不確定的代表人訴訟 人數不確定的代表人訴訟,是指在起訴時如果共同訴訟人的人數不能確定,則由向 法院 登記的權利人推選出代表人,代替全體共同訴訟人參加訴訟的代表人訴訟。它應符合以下幾個條件: 1.當事人一方人數眾多,并于起訴時仍未確定。這是與人數確定的代表人訴訟的根本區別。 2.多數當事人之間的訴訟標的同一種類。也就是說,只有普通共同訴訟,才能適用人數不確定的代表人訴訟。在必要共同訴訟中,如果人數不確定,就不能適用代表人訴訟。 3.當事人推選出代表人。在這類代表人訴訟中,訴訟代表人只能由向人民法院登記了權利的那部分當事人推選出。根據《民訴意見》,其產生方式依次為:(1)推選,即由向人民法院登記了權利的那部分當事人推選出訴訟代表人;(2)協商,在推選不出訴訟代表人時,可以由人民法院提出人選與當事人協商;(3)指定,協商不成的,也可以由人民法院在起訴的當事人中指定代表人。 4.人數不確定的代表人訴訟的特殊程序 依照 民事訴訟法 規定,當事人一方人數眾多在起訴時確定的,可以由全體當事人推選共同的代表人,也可以由部分當事人推選自己的代表人;如果你情況比較復雜,網也提供 律師在線 咨詢服務,歡迎您進行 法律咨詢 。
法律依據:
《 民事訴訟法 》第五十四條 訴訟標的是同一種類、當事人一方人數眾多在起訴時人數尚未確定的,人民法院可以發出公告,說明案件情況和訴訟請求,通知權利人在一定期間向人民法院登記。向人民法院登記的權利人可以推選代表人進行訴訟;推選不出代表人的,人民法院可以與參加登記的權利人商定代表人。代表人的訴訟行為對其所代表的當事人發生效力,但代表人變更、放棄訴訟請求或者承認對方當事人的訴訟請求,進行和解,必須經被代表的當事人同意。人民法院作出的判決、裁定,對參加登記的全體權利人發生效力。未參加登記的權利人在 訴訟時效期間 提起訴訟的,適用該判決、裁定。
訴訟的地位
法律分析:訴訟地位指的是訴訟當事人在民事訴訟中,相關當事人在訴訟中享有哪些權利承擔哪些義務。廣義上,原告、被告、第三人是當事人,也就是說訴訟地位包括原告、被告和第三人;狹義上,第三人只是訴訟參加人,不是當事人。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四十八條 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可以作為民事訴訟的當事人。法人由其法定代表人進行訴訟。其他組織由其主要負責人進行訴訟。
第四十九條 當事人有權委托代理人,提出回避申請,收集、提供證據,進行辯論,請求調解,提起上訴,申請執行。當事人可以查閱本案有關材料,并可以復制本案有關材料和法律文書。查閱、復制本案有關材料的范圍和辦法由最高人民法院規定。當事人必須依法行使訴訟權利,遵守訴訟秩序,履行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書、裁定書和調解書。
民事訴訟中第三人的訴訟地位
法律主觀:
民事 訴訟 的第三人是指對他人之間的訴訟標的有權主張獨立的權利,或者雖然沒有獨立請求權,但案件的處理結果與其有法律上的利害關系,因而參加到他人之間已經開始的訴訟中去的人。以對他人之間的訴訟標的是否具有獨立請求權為標準,第三人分為:有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和無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 《中華人民共和國 民事訴訟法 》第五十六條對當事人雙方的訴訟標的,第三人認為有獨立請求權的,有權提起訴訟。對當事人雙方的訴訟標的,第三人雖然沒有獨立請求權,但案件處理結果同他有法律上的利害關系的,可以申請參加訴訟,或者由人民法院通知他參加訴訟。人民法院判決承擔 民事責任 的第三人,有當事人的訴訟權利義務。前兩款規定的第三人,因不能歸責于本人的事由未參加訴訟,但有 證據 證明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調解書的部分或者全部內容錯誤,損害其民事權益的,可以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民事權益受到損害之日起六個月內,向作出該判決、裁定、調解書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人民法院經審理,訴訟請求成立的,應當改變或者撤銷原判決、裁定、調解書;訴訟請求不成立的, 駁回訴訟請求 。
法律客觀:
《 民事訴訟法 》第五十六條,對當事人雙方的訴訟標的,第三人認為有獨立請求權的,有權提起訴訟。 對當事人雙方的訴訟標的,第三人雖然沒有獨立請求權,但案件處理結果同他有法律上的利害關系的,可以申請參加訴訟,或者由人民法院通知他參加訴訟。人民法院判決承擔 民事責任 的第三人,有當事人的訴訟權利義務。 前兩款規定的第三人,因不能歸責于本人的事由未參加訴訟,但有 證據 證明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調解書的部分或者全部內容錯誤,損害其民事權益的,可以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民事權益受到損害之日起六個月內,向作出該判決、裁定、調解書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人民法院經審理,訴訟請求成立的,應當改變或者撤銷原判決、裁定、調解書;訴訟請求不成立的, 駁回訴訟請求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