養父母與養子女之間應怎樣解除撫養關系
養父母解除養子女關系
法律分析:可以解除。養父母解除養子女關系,主要需要通過以下三個程序:一是收養關系解除條件。二是收養關系解除的程序和方式。收養人與送養人或收養人與成年的被收養人可以協議解除收養關系;不能達成協議的,也可以訴請人民法院解決。三是解除收養關系的效力。收養關系解除后,養子女與養父母之間的法律關系即行解除,同時與親生父母的法律關系可自行恢復。如果養父母喪失正常生活能力且無生活經濟來源的,養子女需要給予養父母生活費,但是因養父母虐待、遺棄養子女而解除關系的除外。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一十四條 收養人在被收養人成年以前,不得解除收養關系,但是收養人、送養人雙方協議解除的除外。養子女八周歲以上的,應當征得本人同意。收養人不履行撫養義務,有虐待、遺棄等侵害未成年養子女合法權益行為的,送養人有權要求解除養父母與養子女間的收養關系。送養人、收養人不能達成解除收養關系協議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一千一百一十六條 當事人協議解除收養關系的,應當到民政部門辦理解除收養關系登記。
第一千一百一十七條 收養關系解除后,養子女與養父母以及其他近親屬間的權利義務關系即行消除,與生父母以及其他近親屬間的權利義務關系自行恢復。但是,成年養子女與生父母以及其他近親屬間的權利義務關系是否恢復,可以協商確定。
第一千一百一十八條 收養關系解除后,經養父母撫養的成年養子女,對缺乏勞動能力又缺乏生活來源的養父母,應當給付生活費。因養子女成年后虐待、遺棄養父母而解除收養關系的,養父母可以要求養子女補償收養期間支出的撫養費。生父母要求解除收養關系的,養父母可以要求生父母適當補償收養期間支出的撫養費;但是,因養父母虐待、遺棄養子女而解除收養關系的除外。
怎么解除養子女關系
法律主觀:
養父母與養子女的收養關系解除存在兩種方式:協議解除與法定解除。,協議解除的,除雙方合意外還需要到民政部門辦理解除收養管關系的登記;協議不成的,起訴至法院。法院審查符合解除的因素有:養父母與養子女之間關系惡化,無法共同生活。此處需要注意的是,養子女未成年之前,不可以訴訟解除收養關系。但可以協議解除,比如子女的親生父母要求繼續撫養的。,起訴的時候需要注意原告要承擔證明與被告之間的收養關系,比如那民政局的登記信息或者事實收養的時間點,如果舉證不了之間存在合法的收養關系,法院會因原告主體不適格,駁回起訴的。,在解除后養子女與養父母的關系自然解除但與親生父母的關系不一定會自動恢復。如果該養子女已經成年其與生父母及其他近親屬間的權利義務關系是否恢復可以協商確定。,收養關系解除后,經養父母撫養的成年養子女,對缺乏勞動能力又缺乏生活來源的養父母,應當給付生活費。因養子女成年后虐待、遺棄養父母而解除收養關系的,養父母可以要求養子女補償收養期間支出的生活費和教育費。生父母要求解除收養關系的,養父母可以要求生父母適當補償收養期間支出的生活費和教育費,但因養父母虐待、遺棄養子女而解除收養關系的除外。
法律客觀: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一十四條
收養人在被收養人成年以前,不得解除收養關系,但是收養人、送養人雙方協議解除的除外。養子女八周歲以上的,應當征得本人同意。
收養人不履行撫養義務,有虐待、遺棄等侵害未成年養子女合法權益行為的,送養人有權要求解除養父母與養子女間的收養關系。送養人、收養人不能達成解除收養關系協議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一十五條
養父母與成年養子女關系惡化、無法共同生活的,可以協議解除收養關系。不能達成協議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一十六條
當事人協議解除收養關系的,應當到民政部門辦理解除收養關系登記。
養父母與成年養子女解除關系
養父母和養子女的法律關系解除要視情況而定,具體如下:
1、如果養子女是未成年人,不允許解除撫養關系。如果養子女已經成年,需要與養父母協商,如果協商達成一致意見,可以持居民戶口簿;養父母與成年養子女關系惡化,無法共同生活的;收養人不履行撫養義務,有虐待、遺棄等侵害未成年子女合法權益的行為;送養人行使對養父母子女關系解除權的;因養子女成年后,虐待、遺棄養父母的;
2、身份證收養登記證和解除收養關系的書面協議,共同到被收養人常住戶口所在地的收養登記機關辦理解除收養登記;
3、收養人與送養人或收養人與成年的被收養人可以協議慎橡解告早除收養關系;不能達成協議的,也可以訴請人民法院解決。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襪孝雀第一千一百一十四條
收養人在被收養人成年以前,不得解除收養關系,但是收養人、送養人雙方協議解除的除外。養子女八周歲以上的,應當征得本人同意。收養人不履行撫養義務,有虐待、遺棄等侵害未成年養子女合法權益行為的,送養人有權要求解除養父母與養子女間的收養關系。送養人、收養人不能達成解除收養關系協議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一千一百一十六條
當事人協議解除收養關系的,應當到民政部門辦理解除收養關系登記。
第一千一百一十七條
收養關系解除后,養子女與養父母以及其他近親屬間的權利義務關系即行消除,與生父母以及其他近親屬間的權利義務關系自行恢復。但是,成年養子女與生父母以及其他近親屬間的權利義務關系是否恢復,可以協商確定。
第一千一百一十八條
收養關系解除后,經養父母撫養的成年養子女,對缺乏勞動能力又缺乏生活來源的養父母,應當給付生活費。因養子女成年后虐待、遺棄養父母而解除收養關系的,養父母可以要求養子女補償收養期間支出的撫養費。生父母要求解除收養關系的,養父母可以要求生父母適當補償收養期間支出的撫養費;但是,因養父母虐待、遺棄養子女而解除收養關系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