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聘通知書和辭退通知書(解聘通知書和辭退通知書一樣嗎)
解聘通知書和辭退通知書一樣嗎
法律分析:不一樣。1、辭退是用人單位解雇職工的一種行為,是指用人單位由于某種原因與職工解除勞動關系的一種強制措施。2、解雇往往是組織主導型的,由于員工個人方面的原因導致的雇傭關系的解除。在我國國有企業和集體企業中,也稱為開除。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三十六條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第三十七條 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解聘書和辭退書的區別
解聘和辭退的區別如下:
1、定義不同。解聘是指聘任雙方解除聘約的行為。具體就是解除聘任的職務,不再聘用。辭退是用人單位解雇職工的一種行為,是指用人單位由于某種原因與職工解除勞動關系的一種強制措施;
2、處理方式不一樣。解聘的方式一般是正式的、相對正規,而辭退的程序相比較而言比較簡單。
解聘合同工資如何賠償
1、用人單位解聘合同工資的賠償是,一般每工作滿一年就會按一個月的工資來支付,未滿六個月的也會按一個月工資支付;
2、如果單位存在違法的解除勞動合同,那么就會按二倍的經濟補償給予。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七條
【勞動者提前通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第三十八條
【勞動者單方解除勞動合同】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
(二)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三)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四)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者勞動的,或者用人單位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的,勞動者可以立即解除勞動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單位。
解除勞動合同通知書和辭退有區別嗎
解除勞動合同通知書和辭退是沒有區別的。用人單位辭退員工的,必須向員工出具解除勞動合同通知書,然后讓勞動者辦理離職手續,將剩余的工資一次性結清,需要支付經濟補償金的,應當在辦理工作交接時一次性付清;屬于違法辭退的,還應當按照經濟補償金標準的兩倍給付賠償金。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五十條 【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后雙方的義務】用人單位應當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時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證明,并在十五日內為勞動者辦理檔案和社會保險關系轉移手續。
勞動者應當按照雙方約定,辦理工作交接。用人單位依照本法有關規定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在辦結工作交接時支付。
用人單位對已經解除或者終止的勞動合同的文本,至少保存二年備查。
終止勞動合同通知書和解聘通知書區別是什么
法律主觀:
終止勞動合同通知書和解聘通知書的區別: 1、前者基于勞動關系。后者不一定基于勞動關系; 2、適用的法律,勞動合同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 3、終止勞動合同通知書送達當事人后,雙方當事人之間勞動關系的終結;解聘是指聘任雙方解除聘約的行為。
法律客觀: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六條 勞動合同期滿后,勞動者仍在原用人單位工作,原用人單位未表示異議的,視為雙方同意以原條件繼續履行勞動合同。一方提出終止勞動關系的,人民法院應當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