簽了合同自動離職要承擔法律責任嗎
自動離職要承擔什么責任
法律主觀:
自動離職的定義是單方面與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關系。自動離職是職工根據用人單位和自身情況擅自離職或違約出走或受優厚待遇誘惑而擅自等行為,職工自動條抽離職給用人單位造成損失的,用人單位可以要求職工賠償或交付違約金。
法律客觀:
《勞動合同法》
第三十七條
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勞動合同法》
第九十條
勞動者違反本法規定解除勞動合同,或者違反勞動合同中約定的保密義務或者競業限制,給用人單位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簽了勞動合同然后自動離職要負法律責任嗎?
需要負法律責任的,歸屬公司可以根據合同內容起訴自動離職的人。
1、勞動合同法是規范勞動關系的一部重要法律,在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律體系中屬于社會法。勞動合同在明確勞動合同雙方當事人的權利和義務的前提下,重在對勞動者合法權益的保護,為構建與發展和諧穩定的勞動關系提供法律保障。
2、勞動合同法的頒布實施有著深遠的意義。這部重要法律在制定過程中經過廣泛聽取、認真吸收社會各方面的意見,合理地規范了勞動關系,是民主立法、科學立法的又一典范,為構建與發展和諧穩定的勞動關系提供了法律保障,必將對我國經濟社會生活產生深遠影響。
3、用人單位在制定、修改或者決定有關勞動報酬、工作時間、休息休假、勞動安全衛生、保險福利、職工培訓、勞動紀律以及勞動定額管理等直接涉及勞動者切身利益的規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項時,應當經職工代表大會或者全體職工討論,提出方案和意見,與工會或者職工代表平等協商確定。
簽了合同自動離職后果
簽了合同自動離職后果根據具體情況會有所摘要差異,下面是詳細分析:簽了勞動合同自離,如果勞動者沒有任何依據違法解除勞動合同(不辭而別),用人單位不但不給經濟補償金,還可依據勞動合同法第九十條的規定,給單位造成損失的要承擔賠償責任。
1、勞動者簽訂勞動局提供的勞動合同之后,自動離職,給公司造成損失的,需要賠償公司的損失;
2、簽訂勞動合同后,違反合同中的保密條款和競業限制條款的,要承擔違約責任,支付相應的違約金。
一、簽了合同后法定解除流程如下:
1、通知工會。人力資源科將解除勞動合同的理由通知工會。由工會提出意見,在研究工會的意見后做出處理,并將處理結果書面通知工會;
2、工作交接。用人部門安排員工依照相關規定辦理工作交接;
3、結算薪資。在員工辦理完畢工作交接后,財務科應當結算并支付該員工的薪資;
4、勞動合同解除。工作交接完成并結清薪資后,勞動合同即時解除;
5、出具離職證明。在解除勞動合同時人力資源科出具解除勞動合同的證明,并在十五日內為勞動者辦理檔案和社會保險關系轉移手續;
6、備案。對解除的勞動合同的文本原稿、原電子檔案以及員工過失的證據進行備案,至少保存二年備查。
二、解除勞動合同的方式如下:
1、協商解除。協商解除是指合同履行過程中,當事人經協商一致同意解除合同。
2、法定解除。法定解除是指在履行合同過程中出現法定解除合同情形,當事人有權解除合同。
3、約定解除。約定解除是指在合同中約定解除合同的事項,待約定的事由出現時,當事人有權解除合同。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三十七條 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簽了勞動合同然后自動離職要負法律責任嗎
如果你在那里沒有扣押物品證件錢款,你和單位之間沒有需要完成的工作交接的話,一般來說,只要你的擅自離開不會對單位造成損失,沒有什么法律責任,單位也會算你曠工然后與你解除勞動關系。
但如果你擅自離開對單位有損失,而你和這個單位的合同沒有解除,你到下一家單位工作,有可能這個單位會要求你和下一家單位承擔損失賠償的連帶責任。
《勞動合同法》規定,正式員工提前30天、試用期員工提前3天通知單位,可以解除勞動關系。
同時律師建議,離職時你最好也要求單位提供給你一份與你解除勞動關系的書面材料,以規避后面的法律責任。
合肥專業勞動法律顧問律師高飛
已經簽訂了勞動合同,自離需要負法律責任嘛?!
已經簽訂了勞動合同,自離如果給用人單位造成損失的需要承擔賠償責任。如果勞動者沒有任何依據違法解除勞動合同,用人單位不但不給經濟補償金,還可依據相關法律的規定,給單位造成損失的要承擔賠償責任。用人單位沒有不符合相關法律規定的情形,勞動者離職應提前三十天通知用人單位才能解除勞動合同。
法律分析
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應和用人單位協商一致,直接走人違反相關法律規定。自動離職,是職工根據企業和自身情況擅自離職,而強行解除與企業的勞動關系的一種行為。勞動者自動離職給企業造成了損失,企業會要求勞動者賠償或交付違約金。因此未經批準,擅自離職的,或停薪留職期滿后一個月以內,本人既未要求回原單位工作,又未辦理辭職手續的,均屬無故曠工行為,況且曠工時間已夠除名規定的期限可按除名處理。簽了合同試用期辭職的,一般三天后可以走,如果試用期過后就要提前一個月通知用人單位。根據相關法律規定試用期要提前三天通知公司,并把工作交接好,即使公司不讓走,員工也可以離職,公司也應該支付試用期應得的工資。如果在提出離職申請后,公司不讓走,可以向勞動監察大隊投訴或者是申請勞動仲裁。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相關法律是沒有規定試用期內解除勞動合同需提前幾天通知員工本人的,只規定員工辭職需要提前三天通知用人單位。公司解除勞動合同按照相關法律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需要提前一個月通知員工,否則需要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作為代通知金。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
第三十一條 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應當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
第三十二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隨時通知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一)在試用期內的;(二)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的;(三)用人單位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支付勞動報酬或者提供勞動條件的。
在豪客來做了幾天簽了合同工 打算不做了 會不會承擔什么法律責任
勞動者可提前做出離職申請,待用人單位審批同意后可離職,若自離則違法《勞動法》,用人單位將扣發工資。
自動離職,是職工根據企業和自身情況擅自離職,而強行解除與企業的勞動關系的一種行為。有的職工因辭職未準或要求解除合同未被同意,便擅自離職或違約出走;有的職工未說明原因不辭而別;也有的受優厚待遇誘惑而擅自“跳槽”等均屬自動離職范圍。按自動離職處理是用人單位的行為。按有關行政復函規定,這里講的按自動離職處理,是指用人單位應依據《用人單位職工獎懲條例》有關規定,對其作出除名處理。為此,因按自動離職處理發生的爭議,應按除名爭議處理。
簽了勞動合同就直接走人有影響嗎
勞動者與用人單位之間簽訂了勞動合同的,如果勞動者直接走人的,用人單位有證據證明因為勞動者的離職給用人單位造成一定損失的,用人單位是可以申請勞動仲裁,要求勞動者進行一定賠償的。
法律分析
自動離職的職工須承擔違約責任,對原用人單位造成經濟損失的,錄用自動離職職工的用人單位,應承擔連帶賠償責任。如果職工要求停薪留職,但未經企業批準而擅自離職的。或停薪留職期滿后一個月內既未要求回原單位工作,又未辦理辭職手續的,企業有權按自動離職處理。用工之日開始就可以認為雙方之間成立勞動關系,而簽訂的書面勞動合同,只不過是比較直接的可以證明雙方之間關系的憑證。而簽訂了勞動合同之后,勞動者要辭職或者離職的話,則也是需要按照規定流程來辦理。像那種直接走人的情況,除非是符合法定的情形,否則因此給用人單位造成了經濟損失的,單位可以要求勞動者作出賠償。勞動者可以通過快遞或掛號信郵寄給用人單位解除勞動關系的通知(也就是通俗說的辭職信、辭職報告),這樣便于保留證據。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九十條 勞動者違反本法規定解除勞動合同,或者違反勞動合同中約定的保密義務或者競業限制,給用人單位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第五十條 用人單位應當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時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證明,并在十五日內為勞動者辦理檔案和社會保險關系轉移手續。勞動者應當按照雙方約定,辦理工作交接。用人單位依照本法有關規定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在辦結工作交接時支付。用人單位對已經解除或者終止的勞動合同的文本,至少保存二年備查。
與公司還在合同期限內,自動離職(剩下的工資不要了)會算違約金嗎?合同只有一份,在老板那放著,老板...
先按《勞動合同法》第16、81條規定把勞動合同要到手。
下面是正確解除勞動合同的全套辦法,包括用人單位應該給你什么,可能會發生損害你權益的事及處理辦法,全部都有。你提出解除勞動合同后,如果用人單位通知你提前走人,一定要用人單位給你正式書面通知(加蓋印章),否則用人單位到時說你擅自提前走人,你就說不清楚了。
解除勞動合同是《勞動合同法》第37條和第38條法律賦予勞動者的權利,你想解除勞動合同,不需要向用人單位申請,并由用人單位批準。解除勞動合同是你的決定,你只需要依法通知用人單位,并證明你書面通知到了,那么你解除勞動合同的程序就是符合《勞動合同法》規定的,就不會出現由你承擔《勞動合同法》第90條規定的賠償責任。如果用人單位有《勞動合同法》第38條所述的情形之一,你不僅無需提前30天,還可以根據《勞動合同法》第46條規定要求經濟補償。如果用人單位沒有侵犯你的合法權益,你提出解除勞動合同是沒有經濟補償的。只要沒有《勞動合同法》第25條的內容,約定由勞動者承擔的違約金都是不合法的。
遞交解除勞動合同的決定(或通知)后,批不批無所謂,關鍵是要有人簽收,做為依法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的證明,否則不良單位會說你是自動離職,沒有交過辭職報告,你就有口難辯了。你提前30天(試用期提前3天,下同)提交解除勞動合同的決定或通知,如果沒人簽收,你就到郵局寄特快專遞,并在“內件品名”欄中填寫“解除勞動合同決定(或通知)”,保留好底單做為證據,外加勞動合同就夠了,如果用人單位不在工作的最后一天支付你的工資,可向當地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并根據勞動合同法第85條的規定,要求支付工資及相關經濟補償。
解除勞動合同的決定或通知內容最好明確以下內容:
1、本人因…(如果用人單位侵犯了你的合法權益,該原因最好寫明,便于以后舉證。如果用人單位沒有侵犯你的權益,則可以寫個人原因),決定與公司解除勞動合同,最遲工作到某年某月某日;
2、請公司書面通知(該通知必須有公司印章,否則無效)本人于某年某月某日與某人交接工作,如未接到有效的書面通知,本人將視為公司無需本人交接,由此給公司造成的不便或損失,本人不承擔責任;
3、請于工作交接之日根據《工資支付暫行規定》第九條之規定與本人結清工資和《勞動合同法》規定的其他相關費用,并向本人出具《勞動合同法》第50條規定的解除勞動合同的證明,該證明的內容應符合《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24條的規定,否則本人保留申請仲裁或訴訟的權利。如公司無需本人交接,則于某年某月某日(最后一個工作日)某時(下班時間)前完成以上事宜。
注意保留好用人單位要求你向某人交接的書面通知、交接清單,這些都是權益受侵害時你依法辦理了交接的重要證據。如果用人單位不出具向某人交接的通知,可以視為無需交接。解除勞動合同(或勞動關系)時的工資支付時間詳見《工資支付暫行規定》第9條,經濟補償金支付時間詳見《勞動合同法》第50條。如果不按時支付,可以按《違反和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辦法》第3、10條或《勞動合同法》第85條規定辦。不同的是前者可以直接主張,后者需要勞動部門責令后仍不支付才能主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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